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0-08-15 00:49苗建涛
关键词: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土地

苗建涛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苗建涛

土地规模经营对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十分重要,搞好土地合理流转则是搞好土地规模经营的重中之重。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错误理解了土地流转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以及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使得土地流转不够合理和规范;应把握好土地流转和社会保障的关系,建立合理高效的农村社保制度,从而促进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原因;关系;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社保制度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城镇居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获得了比较好的保障。但是,城镇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广大的农村居民并未纳入这一保障体系中。为了把农村人口纳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要把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提上日程。而建立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建立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可以拉动农村消费,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可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了。

二、土地流转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关于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经济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先在农村建立好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保证土地流转的效率,农业生产才能规模化、集约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农村的社保改革和创新,不可跟土地的相关制度相割裂,它们虽然属于不同的体系,但是彼此是有联系的。只有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在高效率的农村经济基础之上,完善的土地流转的相关制度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绩效,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使农村居民获得最大的利益,为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

上述两种观点之所以有差异,是人们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同而导致的。第一种观点考虑到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但是没有认识到在目前的农村建立现代社保体系的难度,学者们只是简单地把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和农业生产效率不高的问题归咎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位。按照第一种观点的设想,应该在农村现有的条件下建立一步到位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但这样一来又没有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如果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建立保障制度,其效果肯定不会理想。第二种观点考虑了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难度,也强调了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对于建立现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作用,认识到了农村土地流转跟社会保障之间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显然,第二种观点更合理一些。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需要土地流转制度有一定的发展。

三、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保障二元化,造成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不均衡

城乡经济的二元化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化。目前,城市和农村社保制度的差距很明显:一方面,高效、完整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另一方面,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却处于低水平、低效率阶段。二元化的政策造成了城乡在分享资源过程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广大的农村居民享受不到应有的医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待遇,长此以往,必将引发社会问题。

(二)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软肋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成本,没有资金作为支撑,再美好的制度都是空中楼阁。如何筹集到充足的资金,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棘手问题。民政部于1992年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这样的规定使得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国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仅为城市的1/8。

(三)国家政策明显滞后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生存的权利,让人民过上有保障的幸福生活。过去,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农民还可以依靠土地生存等原因,国家把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放在了城镇。随着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城镇居民的生活已经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但是农村居民仍基本生活在无所保障的状态中。现在,国家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却仍旧没有到位,因此,适当调整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政策,是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发展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如何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多管齐下,创新多种社会保障形式

着眼于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走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发展道路,这无疑是正确的。遵循“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最基本要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不断完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各种医疗设施,以医疗水平低下的地区为重点,逐步展开扶持工作,让百姓病有所医、治病不难。

其次,鼓励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消除农民内心对社会保障的不信任感,提高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发展“五保户”救济制度,使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近亲供养的人生有所靠。

第三,开创新的扶贫方式,开发式扶贫和科技扶贫是值得大力推广的好形式;要继续发展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大力发展慈善机构,鼓励社会互助和各种形式的志愿活动。

(二)开创新型资金筹措机制,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建立完善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采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是比较可取的途径,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家老龄化人口将在不久的将来达到一个高峰值,如果单纯依靠国家或者集体的力量显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如果通过三方的合作,分化负担,那么不仅能解决资金的问题,而且能体现三者对社会保障的共同责任。当然,缴费的比例要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不能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不然只会适得其反。对于农民的个人缴费问题,可以采用逐步提高缴费标准的原则,但要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限制最高值。集体筹资是指把乡镇级以下的单位从单位发展基金或者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拿出一部分比例,划入到社会保障基金中。过去,我国政府划拨到社会保障中的资金比例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而即使是这10%,农村也只享受到了其中的很小一部分。所以,要适当加大投资比例,把重心向农村转移。其次,要解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只有提高回报率才能吸引更多农民的加入。对于投资、监管等行为,政府要安排专门的机构行使职能,防止腐败的发生。

(三)政府要正确定位自己的职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为公民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这部分工作若做不好,就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掌握着再分配的权利,如果政府能以社会公平为目标,在社会保障领域合理地分配社会支出,让城镇和农村的居民都享受到应该享有的利益,那么,国家的长治久安必然可以实现。但是,目前城乡居民不管是收入还是社会地位的差距都越来越大,如果不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继续放任不平等问题加剧的话,那么,必然会引发广大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政府只有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调整分配政策,才能防止这种差距继续扩大,维持社会的稳定。因此,调整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是政府的必然选择。

政府是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者、实施者、监管者,政府不仅要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而且要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跟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一致的完善系统。在我们这个民主的、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中,在维护社会保障公平合理的建设事业中,国家承担的始终是第一责任主体的角色,这样的定位,才更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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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7

A

1673-1999(2010)12-0044-02

苗建涛(1984-),男,河北高碑店人,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61)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权利。

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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