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律的影响

2010-08-15 00:45王亚迪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德治儒家法治

王亚迪

(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学院 河南南阳 473000)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律的影响

王亚迪

(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学院 河南南阳 473000)

作为“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学派,儒家思想支配了中国古代法律几千年,渗透于古代、近代的立法、司法活动,也影响了当代法律的思维方式。本文拟通过对其基本内容的阐述,分析其对中国当代法律的影响,着重其积极的一面。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积极影响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思想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由号称“群儒之首”的董仲舒奠基的新儒学是以先秦儒学为基础,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1]它不仅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中国当代法律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们融化在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观念之中,积淀成中国特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

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其代表人物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坚持“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2]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在三个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愈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一方面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另一方面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最后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在统治方法上,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仁政”,主张“王道”,反对“霸道”。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主张在道德教化不起作用时才诉诸法律。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在治理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在统治方法上主要是依靠道德感化还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儒家主张“人治”,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荀子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律的影响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如能正确地汲取其精华而剔除其糟粕,此种法律思想对我们当今的法律仍有一定的价值。

(一)先秦儒家的“礼治”、“德治”的当代价值。

1.义利作为一个探讨道德、政治原则与物质利益关系的课题,古今具有共相。儒家以面对现实的态度来思考义利关系,主张个人求利行为以及国家涉及财利的聚敛行为,必须顾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应由义和利加以引导、规制,反对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等。此中便含有合理成分和共相。因为任何社会都存在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关系;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需要以某种道德、法律来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规范社会成员求利行为,不容许任何个人为谋取私利而损害社会、国家或他人的利益。

在今天的社会现实生活中,惟利是图,拜金主义,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现实同样地向人们提出:如何通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完善法制,来指导、规范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或求利行为,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使求利或经营活动合于义、合于法,使社会主义关系处于更和谐状态。[3]而研究儒家义利观、法律价值观,也许可以使我们从中获得某些借鉴和启示。

2.从社会规范这个角度来说,儒家义利法律观涉及道德和法制,指导性、教育性规范和禁止性、制裁性规范之间关系等,这些同样是今天需要讨论的课题。按儒家的观点,义属于“德”,礼近于义;刑近于“力”,属于功利。因此在义重于利,远利益重于暂时效益的价值观念下,其价值取向必向德、礼倾斜,而以刑禁为辅。这些主张,我们虽不一定认同,但可从中得到启迪。因为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如何恰当地运用道德教育和法制,如何在立法中运用指导性和禁止性规范,使之相辅相成,仍然值得思索。回顾一下建国以来的历史,不难发现我们在某一时期有过偏重于思想教育,而对法制建设抓得不够的情况。而一当强调经济和法制建设时,在一些人当中又出现放松道德思想教育,放松提高人的道德素质的工作的现象。这就说明,如何处理好道德教育和法制的关系,仍需重视。

至于法律规范中,指导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如何运用和配合也很重要,尤其是在今天,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法律的导航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儒家注意德教,重视运用更具指导性规范的礼,重视以礼法调整人际关系。在注重德观念之下儒家还重视法制和道德精神的统一,注意将道德精神注入律典的规定之中,儒家的这种主张也向今人提示,在现代法制中,应如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哪些道德规范应赋予法律效力,法制应如何维护和支持社会主义公德的发展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今人思考。

3.从提倡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建设看,儒家提倡的“教化”、“恤刑”等对我们当今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刑法方面的作用尤显重要。在犯罪对策和社会治安方面,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认为预防重于惩罚,教化高于镇压,宽惠优于峻严,从德化教育出发,他期望通过“德治”达到“无讼”的境界。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4]即以“德礼感化使人正心诚意,不生争讼”。我国当前刑法的适用采取了宽大处理的手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但仅仅如此并没有使犯罪发生率明显降低,可借鉴儒家的事前教化(当然我们所称的“教化”已不同于先秦儒家们倡导的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而是以法制的形式普及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并且倡导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慎杀”思想,以减少死刑适用频率,还民众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空间。

(二)先秦儒家倡导的“人治”思想的积极因素。

春秋时代,孔子最早提出“举贤才”,主张在“笃于亲”的前提下,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参与国政,积极执行法律。同样我们的立法、执法、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引进熟悉法律知识的各行各业高素质人才参与其中,使我们的立法、执法及法律的适用更加体现高水平的实际需要。

在孔子看来政治是上行下效的关系,统治者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他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5]“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多次指出:“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在现代社会不存在统治者之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可是并不是所有的主人都可以行使到管理国家的职权,于是出现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他们代表人民去行使管理国家、社会的神圣职权。如果说这些所谓的代表们能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话我们的人民大众们是幸福的,可是偏偏有那么一些当权者们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去欺骗赋予他权力的人们,每年国家出现的大到中央,小到基层官员直至村委主任之类的人物,贪污腐败,恶贯满盈的人如此之多,真是叫人寒心,发指,他们如此的行为何以去正别人。

孔子谈的最多的还有“直道”,如“直道而行”,“直道而事人”等。他常以“直”誉人,以“不直”讥人,在他看来,“直道”是要求执法者不避亲疏,不媚权贵,不徇私情,刚正不阿。法治社会不同于人治社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法律至上,要求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和民众要以法律为主线,而辅助于道德准则,这就要求不仅仅是立法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至上原则,执法者更要作到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如果能作到如此也就达到了法治社会的目的。如今我们国家的法治还有做得却并不如人意之处,不能说我们的国家没有搞法治建设的土壤,只能说这土壤里的成分太复杂,以至于我们的建设一直是那么地难,步履维艰。[6]

四、结语

中国文化历经五千年的发展,博大精深,有容乃大。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抛弃儒家法律思想在现代的价值。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之中的合理因素,对我们现代的法治建设仍大有益处,我相信只要我们勇于吸取其中的精华并加以运用我们的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一定会有所加快。

[1]汪汉卿.中国法律思想史[M].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3.

[2]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的法律思想[J].

[3]张晋潘.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

[4][5]论语·颜渊.

[6]谢岳,程汝竹.法治与德治:现代国家的治理逻辑[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王亚迪(1985-),女,河南南阳人,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学院教师。

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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