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化执政方式探析

2011-03-31 10:26朱行书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宪政政权

朱行书

(长江大学 宣传部,湖北 荆州 434020)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化执政方式探析

朱行书

(长江大学 宣传部,湖北 荆州 434020)

20世纪初,宪政和宪政体制建设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获得很大发展,其宪政化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受其影响,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其已取得执政权的局部地区依法执政的宪政意识已经开始显露、孕育,并融入了党在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执政实践之中。

宪政;宪政化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时期;宪政实践

一、宪政化执政方式

“宪政”是“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或“立宪政体(政府)”(Constitution government)的汉译简称。宪政最早出现于19世纪30年代,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意指为保障个人自由而控制国家权力的观念、制度和实践。宪政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宪政的核心是“限政”,就是对国家政治权力的有效控制,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第二,宪政的前提是“良宪”的存在及其规范实施、宪法拥有至上的权威。第三,宪政的载体是“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崇尚法律至上。第四,宪政的首要价值和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实现人权。第五,代议制民主是宪政的重要标志。

执政是指执政党掌握和控制国家政权的活动。执政党掌握和控制国家政权,实现自己的执政任务,完成执政目标,都必须借助并拥有一定执政形式,这就是政党的执政方式,主要涉及政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执政党为实现执政任务和执政目的所采取的执掌国家政权的方法、手段、途径、形式、程序和制度的总和,它大致包括权力的取得、运作及制约三个环节。广义地说,执政方式还包括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体制和机制。

宪政化执政方式是指一个国家(执政党)依据宪政理念,按照宪政要求,构建、完善并规范遵行国家宪政体制的执政方式。宪政及宪政化的执政方式是西方近代政治智慧的结晶,已成为人类精神的一部分,具有普适性价值。特别是20世纪以后,宪政及宪政化的执政方式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时代之主潮流。实行宪政化的执政方式是现代国家政治的根本标志和常规形态,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化执政方式使其社会百年来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保证了西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宪政化执政实践

受西方宪政体制的影响,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宪政意识也已经开始显露、孕育,并融入了党在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执政实践之中。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经历了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三个历史时期的发展,为建国后党宪政化执政方式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7年以后的十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国红色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的星火燎原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地工农群众武装起义基础上,在以江西为中心临近十几个省的三百多个县里,陆续建立了“工农兵政府”等各种形式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的革命政权。党在这一时期曾经就党如何依法进入政权、党如何领导政权、如何执政的问题做出过积极的探索。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就指出:“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政府的威权就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这种情形是很多的。政权机关里的党团组织有些地方没有,有些地方有了也用得不完满。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1](P73)1931年11月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通过了体现和保障工农民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宪法大纲》明确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从而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政权的阶级归属。工农劳苦大众从中认识到,工农民主政权是属于自己的政权,《宪法大纲》是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经典”大法,由此激发起革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了土地革命的发展,促进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巩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后,党还领导有关方面先后制定和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1931年)、《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土地、经济劳动、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共计120余部。[2](P355)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在早期局部执政时是十分注重对政权实行依法规范领导的。

(二)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充分发展和成熟的时期。在抗日战争最艰难的1940年,为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统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实现全民抗战,毛泽东在其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提出了“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著名论断。针对当时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宪政模式即欧美式的资产阶级宪政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宪政的状况,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中国当时应当选择什么样的宪政模式做出了明确的回答:“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3](P733)在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革命根据地开始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践和探索。党领导边区人民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这一宪法性法律。其他抗日根据地也制定了许多类似的宪法性法律,如《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0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 7月)、《淮南、苏皖边区施政纲领》(1942年5月)、《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和《山东战时施政纲领》(1943年8月)等等。并十分注重按照这些宪法性法律施政和执政。

1940年3月,毛泽东就党在抗日根据地如何执政问题做出明确指示,他指出,政府的构成人员“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3](P742)这就是所谓的“三三制”民主政权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党对根据地政权的领导,毛泽东指出,“必须使占三分之一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只要有了这个条件,就可以保证党的领导权,不必有更多的人数。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3](P742)也就是说,落实“三三制”的宪政体制,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1940年,董必武也曾指出:“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直接对政府下命令。”他还说:“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权。过去有些同志以为党领导政府就是在形式上直接指挥政府,这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对党如何科学地领导政府,董必武进一步指出:“党的构成分子——党员,在政府机关中工作,同时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员。党和政府这样就发生了有机的联系。党在政府中来实现它的政策,是经过和依靠着在政府工作的党员和党团。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团在政府中做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决不能凌驾于政府之上来直接指挥命令政府。”[4](P54~55)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也曾深刻地指出,“以党治国”,使政府的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使政府的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使党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为此他主张,党要对国家政权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并充分发挥政权机关的作用。党的领导责任要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5](P11)这充分说明,党在新民主革命时期就对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党政分开、依法执政)有了比较科学的把握。

(三)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党的执政经验不断丰富,党在解放区的执政方式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完善。抗战胜利后,我们党适时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制定宪法,实行宪政。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为指导,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个部分,共25条,将边区民主政权建设实践经验和制宪经验,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解放战争时期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6](P304)同时,党在这一时期也非常重视依靠法律解决广大农民迫切要求的土地问题,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各解放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并且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和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等各项纲领。各个解放区人民政府依据党的这些主张和纲领,制定和发布了许多较系统的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解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这一时期党领导、组织解放区人民政权的主要方式是成立人民代表会议,由人民代表会议选出其执行机构——政府委员会来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力。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国民党反动政权即将崩溃,新中国的诞生指日可待。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由于国民党的六法体系是以宪法为首的,因此,废除六法全书首当其冲地就是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于1946年制定的伪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为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新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建立一个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1949年9月21日,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代表共同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宣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于9月29日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它全面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各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宪政化的执政方略,描绘了新中国的建设蓝图。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有伟大而正确《共同纲领》以为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诸实施,这是我们国家现实的根本大法。”[7](P77)《共同纲领》的颁布实施,使得国家活动的方方面面有了宪法性依据,巩固和推动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恢复和发展了国民经济,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实践中的最充分发展。

三、一点必要说明

当然,这里必须补充说明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一个以战争为主要背景的革命年代,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中,党对革命根据地政权的领导与对武装斗争的领导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而武装斗争是当时革命最主要的矛盾和最激烈的方式,这决定了党为适应战争环境必然采取主要依政策执政的执政方式,即运用党的政策直接动员社会力量,宣传和组织群众,实施党对根据地政权的直接领导。事实上,党在这一时期确实形成了适应战争环境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然而,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以宪执政、依法执政的宪政意识已经开始显露、孕育,并融入了党在当时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执政实践之中且在当时的执政环境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舒龙,凌步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9.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6]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D231

A

1673-1395(2011)05-0084-03

2011-03-12

朱行书(1970—),男,湖北潜江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和行政法学、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mail:yuanlh@yangtz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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