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五律、五排声律的定型
——杜审言“首功”说质疑

2011-03-31 11:56龚祖培
关键词:五律格律诗声律

龚祖培

(四川教育学院中文系,四川 成都 610041)

韩成武、陈菁怡《杜审言与五律、五排声律的定型——兼述初唐五律、五排声律的定型过程》[1](以下简称“《杜》文”),花了很大的功夫讨论诗体定型的问题,如其所言:“笔者近年通读《全唐诗》,在作品的声律上留心揣摩,感到沈宋近体诗的声律合谐度并非如《新唐书·文艺传》所云,于是下决心对‘沈宋为律诗定型’这一立论进行重新审视……通过考察,得出了另一种结论:杜审言的五律、五排的声律合律度大大超过了沈宋,且位居初唐诗人之首,他应该享有为五律、五排定型之首功。”[1]108左下、右上作者是用什么方法研究得出的结论呢?“笔者选取了诗名较著、具有代表性、《全唐诗》存诗一卷以上的诗人为考察对象,共19人。他们是:第一代以虞世南、王绩、褚亮、李百药、李世民为代表;第二代以上官仪为代表;第三代以四杰、刘希夷、陈子昂、文章四友、沈宋、崔湜为代表。”[1]108右根据这些诗人的五言诗的“声律合谐度”的百分比统计而出:“杜审言于五律、五排的声律合格率在初唐诗人中雄踞榜首,高达94%,超过李峤的85%、崔融的70%、苏味道的53%、沈佺期的85%、宋之问的83%……这个数字雄辩地说明,杜审言在五律、五排声律建设上的功力与贡献,实在他人之上。”[1]111右为什么作者要选择这样的方法进行研究呢?《杜》文说:“笔者认为,在尚未发现诗人们著述的有关声律理论文献的情况下,采取作品实证的方法是鉴别其定型之功的唯一选择。”[1]108右从表象看,着手于一字一声、一句一联的分析,精细之至,再根据统计数据说话,结论应该是科学的,但是,这个研究结论并不科学,统计标准有问题;还有一些常识问题错误,因而导致其“唯一选择”不正确。下面就初唐时期有无声律理论文献作为依据,考查时所使用的标准,杜审言是不是合律度最高的初唐诗人等三个问题进行辩说。

初唐时期不仅有讲求诗歌格律的理论文献,而且对格律诗的定型影响甚大。高宗时文人元兢(思敬)所作《诗髓脑》,以及稍后崔融代表国家所作的《唐朝新定诗格》,都是这方面的理论文献。尽管它们没有完整地流传到今天,但日本学者写作于中唐时期的《文镜秘府论》却转载了其中很多内容。[2]从这些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些论著的性质,还可以证明其中载有讨论诗歌格律很重要的细则。其实这是学界早已知道的常识。

先唐时期,从“永明体”之后,诗人们已经在写作实践中形成了很多格律规则,字数、句数、押韵韵部、一韵到底、平仄相对等方面都确定了。以格律诗的全部规则而言,唯独所缺的就是格律诗上一联与下一联之间的平仄相“粘”这一条重要规则。《诗髓脑》正好补上了它。这就是“换头”理论。《文镜秘府论·天卷·调声》说:

换头者,若元兢于《蓬州野望诗》曰:飘飖宕渠城,旷望蜀门隈。水共三巴远,山随八阵开。桥形疑汉接,石势似烟廻。欲下他乡泪,猿声几处催。此篇第一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又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又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平:如此轮转,自初以终篇,名为双换头,是最善也。若不可得如此,则如篇首第二字是平,下句第二字是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平:如此轮转终篇,唯换第二字,其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用平不妨,此亦名为换头,然不及双换。[2]

这里把格律诗“粘”的细则讲得清清楚楚,“平”和“去上入”两分,就是后来简称的平和仄。当时还有“平声”和“他声”两分的称谓,简称“平他”。郭绍虞先生说:“以平声为中心,才有‘平他’、‘平仄’之称。”[3]所谓双换头,比唐代以及后来的格律诗写作实践还更严格。诗人们普遍遵守的只是单换头的“粘式”规则,重点只是上一联对句和下一联出句的平仄要基本相同。

崔融的著作除了讨论声病(格律)之外,还有炼字、偶对等修辞方面的内容。[4]毫无疑问,这些理论规则对诗歌写作的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当然会影响诗体定型。崔融的著作有学者考证写于高宗开耀元年(681)以后,[5]元兢的著作自然还早一些。它们不仅影响诗体定型,而且还是考查定型于何时的十分重要的理论文献。

另外,初唐诗人杨炯在《王勃集序》中说:“龙朔初载,文场变体,争构纤微,竞为雕刻。”[6]这些话是与格律诗一字一声的讨论有密切关系的,可以推知《诗髓脑》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龙朔”是一个标志,是格律诗形成的年代标志。《旧唐书》卷189上《儒学传》序说:“高宗嗣位,政教渐衰,薄于儒术,尤重文吏。于是醇醲日去,华竞日张……”高宗即位到龙朔年间,有十年多时间,所谓“日去”、“日张”,并不是即位之初就如此,那时还有更大更多的事要做,尤其是武则天入主中宫之后,与她的爱好文艺相关,“日去”、“日张”才明显起来,因此才有龙朔时的文学风气。龙朔以后的诗歌写作情况和以前的相比,以五律、五排为例,可以一言蔽之:合律的多了。《全唐诗》卷44刘祎之、郭正一等“北门学士”的《奉和太子纳妃太平公主出降》的五律很多合律,即使不合的作品也是局部细微的问题,诗题下注明是“咸亨四年”,也就是公元673年。卷2高宗皇帝之下也有此诗,却是一首五言古诗,可见学士们自有共同遵守的体式和规则了。卷61李峤《晚秋喜雨》五排40句,20联之中,只有两联失粘,可见“粘式律”对其写作的影响。诗前小序说作于咸亨元年(670)。此前的太宗朝以及高宗朝前期诗人,如影响大的杨师道、褚亮、李百药、许敬宗、上官仪等人的作品大多不合律。这“多合”和“多不合”的质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

格律诗形成的第二个重要的年代标志就是崔融的《唐朝新定诗格》的颁布。《唐会要》卷75有高宗永隆二年(681)敕:“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令试策。”[6]1375-1376卷76又说:“调露二年(680)四月,刘思立除考功员外郎。先时,进士但试策而已。思立以其庸浅,奏请帖经,及试杂文,自后因以为常式。”[7]1379《全唐文》卷13有高宗《严考试明经进士诏》,[8]161内容大致相同。《旧唐书》卷190中《刘宪传》也说“进士试杂文,自思立始也”。杂文这里指诗赋。可能最早解释杂文考试内容的应是中唐前期学者封演。他说:“旧例:试杂文者,一诗一赋,或兼试颂论,而题目多为隐僻。”[9]进士考试诗赋从此成为制度,因此颁布《新定诗格》作为规范。七言排律是最复杂的格律诗体,这种诗体都已经完全合律,当然可以说明很多问题,特别是格律诗形成的年代等。[10]《新定诗格》的颁布,对创作实践的影响十分明显,许多诗人遵循格律写作,合律的诗歌数量大增。杜审言写于天授二年(691)的《和李大夫嗣真奉使存抚河东》,是长达40韵80句的五排,已完全符合粘式律规则,在当时很有影响。《唐会要》卷77说:“天授二年,发十道存抚使,以右肃政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等为之。阁朝有诗送之。名曰《存抚集》,十卷,行于世。杜审言、崔融、苏味道等诗尤著焉。”[7]1414与这首诗写作时代大致相同的杨炯诗作,近30首五律和五排已基本合律。初唐后期,出现了一个诗人不只是五律、五排,而且是各种格律诗体都完全合律的情形,这样的诗人还不止一个。

如此重要的诗歌声律理论文献,《杜》文竟说没有,真让人费解。缺乏理论依据的支撑,没有具体考查那些五言诗的写作年代,笼统地当作初唐时期的作品,又没有其他相关的格律诗体形成的逻辑佐证,单凭一个合律度就论定某种诗体谁是定型者,而且统计数据还有明显错误,怎么谈得上是科学研究的结论。

《杜》文考查诗体定型过程所使用的标准有五点可议:一是只说“五言八行”诗,而不分古体、近体,让读者不明白其统计数据中有没有包含押仄韵的古体。如果包含在内,那是不恰当的,因为押平韵的才是五律,而押仄韵的是五古,这是不同的诗体。杜甫的名作《望岳》“岱宗夫如何,齐鲁青未了”就是五言八行体,但押仄韵,不是五律。“五言八行”称指五律不妥。二是考察统计时所入选的初唐诗人,其“诗名较著”、“具有代表性”的标准是什么?诗名恐怕应该以当时的为准,而不是以今天所知,更不能凭“我”所知。所谓“第一代、第二代”人选恰当与否关系不大,主要是第三代,也就是初唐后期对诗体定型关系甚大的诗人,他们是怎样被选入的?陈子昂的代表作是《感遇》三十八首、《登幽州台歌》等,他具有五律、五排诗歌创作的代表性吗?刘希夷也如此,就是依照《杜》文的统计数据说话,他也不具有代表性,因为今存35首诗之中,只有14首近体,连半数都过不了。更让人不解的是崔湜的入选。他生于公元671年,如果以出生年代较晚为入选标准,那么诗名比他更大,作品比他更多的苏颋为什么不入选?苏颋生于公元670年,两人年代相当;苏颋今存诗2卷,数量不少,而且合律度高于崔湜。《杜》文说:“如果针对五律、五排的声律建设之贡献,把第三代诗人再分为两个群体,则以上6位诗人(引者按:刘希夷、陈子昂、四杰)可看作一个群体,他们虽较前两代诗人贡献为大,但远不如与他们同时而稍后的另一群体,即文章四友、沈宋、崔湜7位诗人。”[1]112右“‘粘式律’已经成为初唐后期诗人们的创作主导,虽说他们不是同步前进的,但有杜审言、崔湜、沈佺期、李峤、宋之问诸人构成强劲的第一方队,足以显示五律、五排的粘对规则已经确定。”[1]112右将崔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论述,不知其目的所在。观其排列顺序,崔湜已经是“强劲的第一方队”的亚军,其贡献超过沈、宋、李了。如果将苏颋的诗作纳入统计,那么他可能成为冠军,因为他的格律诗已经完全合律,遗憾的是《杜》文对其诗作只字未提。

其实,新旧《唐书》以及其他文献中记载的初唐诗人长于五言诗写作的不在少数,如果以此作为考查入选的标准,那么至少可以让读者塞疑,不至于选入一些与论题关系不大的诗人,减弱论据的力量。当然,还可以确定其他的标准选入,但尽可能是完全归纳诗人、诗作的标准。

第三,无论什么标准,如果遗漏得太多,那么统计的数据都是缺乏科学性的。根据文献记载和现存诗歌数量,也就是《杜》文所定的存诗一卷以上为标准,那么还有不少的诗人可以入选。从五律、五排的角度看,这些诗人决不能漏而不计,他们都是当时有名的诗人:

刘宪(?-711),刘思立之子,其成名有家学渊源的影响;《旧唐书》卷190中《刘宪传》说“弱冠举进士”,可知是青年才俊;“景云初,三迁太子詹事”,是当时还是太子的唐玄宗的指导老师,他的建议“玄宗甚嘉纳之”;“明年,宪卒,赠兖州都督”,他肯定是初唐人,其诗自然是初唐诗。他有诗文集30卷,今存诗1卷,有五律10首,五排6首。其数量与崔湜相当,多于苏味道、崔融等。

武平一,名甄,以字行。武则天族人。《新唐书》卷119本传说他卒于开元末年,但他有影响的活动主要在武则天和中宗时期。早期隐居嵩山,中宗景龙二年(708)兼修文馆直学士。今存诗作大多写于此时。《全唐诗》存诗1卷,有五律5首,五排2首。

赵彦昭,字奂然,中宗时宰相。生年不详,《旧唐书》卷92本传说:“俄而姚崇入相,甚恶彦昭之为人,由是累贬江州别驾,卒。”姚崇入相是先天二年(713)十一月,因此赵彦昭死年应为次年稍晚的时候,不会相去太远。也就是说他和崔湜的卒年差不多。赵彦昭存诗1卷,有五律10首,五排3首,全是初唐中宗朝作品。作于景龙二年(708)的有《奉和七夕两仪殿会宴应制》,《奉和九月九日登慈恩寺浮屠应制》,《奉和幸大荐福寺》,《奉和幸长安故城未央宫应制》;作于景龙三年(709)的有《奉和人日清晖阁宴群臣遇雪应制》,《奉和九日幸临渭亭登高应制》,《安乐公主移入新宅侍宴应制同用开字》,《奉和幸韦嗣立山庄侍燕应制》,《奉和幸白鹿观应制》,《奉和圣制登骊山高顶寓目应制》;作于景龙四年(710)的有《奉和圣制立春日侍宴内殿出剪彩花应制》,《奉和送金城公主适西蕃应制》。还有一首《哭仆射鄂公杨再思》作于景龙三年(709)。《旧唐书》卷90《杨再思传》和卷7《中宗纪》都记载杨再思死于这年,《中宗纪》还清楚地说死于“六月癸卯”。

郑愔,字文靖,他虽生卒年不详,但可以肯定其诗作写于初唐时期。他的死因清楚,与中宗之子谯王重福勾结,发动政变,结果被睿宗处死。《唐诗纪事》卷11郑愔下说:“后附谯王,卒被戮。”[10](P158)《旧唐书》卷7《中宗纪》景龙三年(709)说:“夏五月,崔湜、郑愔坐赃,湜贬襄州刺史,愔贬江州司马。”卷86《高宗中宗诸子》:“庶人重福,中宗第二子也……初,景龙三年,郑愔自吏部侍郎出为江州司马,便道诣重福,阴相结托。至是又与(张)灵均通传动静,亦密遣使劝重福构逆,预推尊重福为天子,温王重茂为皇太弟,自署为左丞相。”又卷7《睿宗纪》景云元年(710):“八月癸巳,新除集州刺史、谯王重福潜入东都构逆,州县讨平之。”即使这时郑愔未死,也在被追捕之中,不可能参与宫廷写诗的活动了,可以肯定他很快就会被杀,不会进入盛唐时期。今存诗1卷,多是应制奉酬之作。其中有五律16首,五排9首,数量超过崔湜。《贬降至汝州广城驿》一首五排,中有“尚忆趋朝贵,方知失路难”等句,可知写于中宗景龙三年(709)遭贬途中,是他现存诗中写作年代最晚的作品。诗为14韵28句,通首合律。

第四,《杜》文所统计的诗人,有的跨入了玄宗朝,如李峤、沈佺期、崔湜等。这就涉及应将他们的作品做一个清楚地年代划分问题,如果有盛唐时作,那就要剔除,不能纳入统计之列。《杜》文统计的是他们的五律、五排全部诗作,即使都是初唐时期的作品,也应该考量说明。

第五,《杜》文说:“为了表达上的方便,本文把那些只具有‘对’的规则、而不具有‘粘’的规则的五言八行体诗,称为‘对式律’;把那些既有对又有粘、但粘对规则运用得不够严整(如,某联失对或失粘,个别诗句拗而未救、犯孤平、专用名词之外的三平调失误)的五言八行体诗称为‘粘对混合律’;把那些具备严整的粘对规则的称为‘粘式律’。”[1]108右下、109左上统计分析杨炯诗作时说:“杨炯650-703?(引者按:卒年“703”不知何据)《全唐诗》存其诗33首。其中,五言八行体诗14首,均为‘粘式律’。也就是说,杨炯的五律作品合律度已达到100%。从这点来说,他应居五律声律定型之首功;但是,他的五排却不如人意。他的五排体诗共计14首:(1)‘粘对混合律’8首;(2)‘粘式律’6首。‘粘式律’仅占所作五排体诗总数的43%。他的五律、五排的合律度是71%。”[1]110右这些数据真不知作者是怎样统计出来的。如果说“具备严整的粘对规则”是以诗中讲究平仄的地方都合格律为标准,那么杨炯的五律合律度就没有100%,14首之中有“烟霞驻征盖,弦奏促飞觞”(送临津房少府),“离亭隐乔树,沟水浸平沙”(送丰城王少府),“居人下珠泪,宾御促骊歌”(送郑州周司空),“御沟一相送,征马屡盘桓”(送梓州周司功)等4首的“征”、“乔”、“珠”、“相”,该仄声而用了平声。如果这样一句之中失对的个别现象不在统计之内,那么杨炯的14首五排中也有3首是这样的情形,这3首就不应该计入“粘对混合律”中,而应计入“粘式律”内,共计应是9首,而不是6首。14首五排中《和石侍御山庄》、《和崔司空伤姬人》、《和郑酬校内省眺瞩思乡怀友》都只有尾联一处失粘;《早行》只有第二联失粘;《和辅先入昊天观星瞻》只有第七联失粘,此联同时失对。除此之外,其余9首即使长达25韵者也没有失粘的现象。由此还可以进一步说,杨炯的五排不是“不如人意”,而是很值得重视,很能说明他对粘对格律已经掌握运用得熟练,结合14首五律没有一联失粘来看,他应该作为这两种诗体定型的代表人物,而且还能因此说明在693年以前五排、五律诗体已经定型,因为杨炯大概卒于693年(这是学界认同的卒年)。为什么这样讲?五排的格律比五律更难。杨炯的五排数量多;篇幅长,长达10韵20句以上的有3首;更为关键的是他的五律和五排只有细微处不合格律。细微处不合格律的成因很复杂,并不是诗人不懂格律,也不是诗体未定型所致。即使格律诗已经定型之后,也还有不少的诗作因种种原因不合格律,总不能说彼时诗体还没有定型。

尽管前人对杜审言的五言诗创作曾给予很高的评价,但很多是包含着写作技巧、艺术风格等方面综合而言。仅就诗体形式而言,他的确也写了不少格律严密的作品,是五言律诗形成很有影响的人物。不过以并不准确的数据加以“首功”、“雄踞榜首”一类话语溢美,实在是不恰当、不严谨的。就以统计数据百分比来说,杜审言今存的五律、五排,还有不合格律的作品,《杜》文所计,也还是94%。然而如此高的百分比,竟然还有超过他的。初唐诗人中有五律、五排乃至全部格律诗合律度高达百分之百者。不知《杜》文为什么没有考量。例如:

韦元旦,生卒年不详,但知道他武则天垂拱元年(685)为美原县尉,是初唐时人。《新唐书》卷202《李適传》记载中宗时修文馆学士人员,韦元旦在其中,可见其知名。后有评语说:“若韦元旦、刘允济、沈佺期、宋之问、阎朝隐等无他称,附篇左云。”他还排在沈、宋之前,有文学弄臣之首的味道。今存3首五律,1首五排,全部合律。合律度为100%。他还有5首七律,1首七绝,肯定都写于初唐,也全部合律。

李適(663-711),字子至,卒年清楚,一生完全生活在初唐。他是修文馆学士,当时很有名,尤其是睿宗时送天台山道士司马承祯还山,朝臣赠诗者三百多人,而李適之作最为优秀,使其在文学史上留下美名。这在《旧唐书》卷190中,《唐诗纪事》卷9[11]等文献中都有清楚的记载。今存诗1卷,有五律7首,全部合律。还有七律5首,七绝2首,也全部合律,高达100%。

如果说韦、李两人的诗作数量还嫌少,那么李乂的诗作数量就与杜审言相当了。

李乂(657-716),字尚真,初唐著名诗人,中宗时修文馆学士,终刑部尚书。与其兄尚一、尚贞都有文名,兄弟三人合集有《李氏花蕚集》20卷。他写有大量的诗歌作品。苏颋《唐紫微侍郎赠黄门监李乂神道碑》说:“所著文集成六十卷。五言之妙,一变乎时,流便清婉,经纶密致,犹乐箫韶,工黼黻也。”[8](P2611)特别赞美他的五言诗作。今存诗1卷,共43首,数量与杜审言相同。有五律21首,五排8首,全部合律,没有丝毫问题。合律度100%。五律《次苏州》更是他写作年代最早的代表作,作于武则天统治的前期,很有声律研究的价值。[12]他还有七律6首(《享龙池乐第八章》作于开元初年,其他5首都作于初唐),五绝1首,七绝5首,全部合律。总合律的各体诗数为41首,比杜审言多。

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认为李乂就是五律、五排声律定型的“首功”人物,他只是定型过程中值得重视的诗人,和李適、韦元旦、苏颋等,还有这里没有论及的颇有影响的诗人,都是律诗定型的代表人物。如何判定代表人物,涉及诗歌理论、创作实践、写作年代、诗歌数量、各体的区分和联系,甚至重要的单篇作品等许多因素,这里不赘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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