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2011-04-01 19:35王利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山东济南250001
产权导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转让方签订合同国有产权

王利(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山东 济南 250001)

(作者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

国有产权转让是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国有产权通过产权市场挂牌转让后,交易双方要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如何维护职工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最终体现在合同的条款中。因此,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保障合同的正确、全面的履行意义重大,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除了要注意一般股权转让合同的要求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主体资格的具备

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具备,除了应明确对方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等一般事项外,还要清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买方是否具备受让条件,是否有完备手续。

1.1 决策审批程序应先履行

签订合同前,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审批程序应已履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2 买方要具备受让条件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转让方在征集买方时,可以对买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买方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商业信用等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转让方提出的要求。例如对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对一些资产规模在几亿元以上,而企业净资产很小的产权小资产大的企业,要选好投资者,有的投资者资金实力仅能支付交易价格,接手企业后如出现债务难以偿还等情况将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应具备转让方对买方提出与转让标的相匹配的条件。

1.3 签订合同的手续和形式应完备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如买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并购境内企业须向商务部提交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等。因此,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的,交易方应当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合同中应约定须经审查后生效的条款。

另外,合同约定第三人保证的,保证人应明确保证的责任,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中的质押物交付时间办理法定手续。

2 交易条件的满足

一般来看,企业的产权转让只是出资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转移,而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形式之一的国有产权转让,除了要考虑转让价格,还要关注职工安置、债权的保全等事项。因此,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涉及相关事项时,条款制定要严密,相关各方的责任要明确。

2.1 转让价格的余款应保证支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余款在1年内付款。

由于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价款是通过产权市场办理结算的,为保证交易价款回笼,转让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买方若不能支付,产权交易机构则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买方也无法拿到相应的产权。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目前交易惯例,买方在支付首期价款后将拿到产权市场出具的交易凭证,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此种方式合同余款的支付会存在违约风险。因此,在产权转让中转让价格的余款支付是考虑的重点,转让方可从支付能力、商业信誉、保证措施和后续监督四个方面做好相关措施。一是挂牌受让条件可提出买方应具备购买国有产权相应的资金支付能力。买方的财务状况应有或超过其支付交易价款的能力,必要时可要求买方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二是买方商业信誉良好。转让方要考察买方或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和履约能力,有履约能力并讲信用,就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而一个在市场中经常出现违约的企业很难保证其能按时还款;三是保证措施严密。合同余款要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执行起来要有可操作性;四是后续监督到位。购买者尚未全额支付价款前,合同中转让方可要求产权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中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或否决权,还可约定买方按照其实际支付价款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和参与年底分红。

2.2 职工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合同时,转让方应按企业重组方案要求买方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优先安置。包括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转让标的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买方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原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买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对转让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买方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职工与标的企业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并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在企业产权转让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借转让企业之机把职工推向社会。

有些困难企业在改制时,拖欠职工医疗费和生活费、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等情况,该费用属于合理支出且超出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部分,签订合同时,转让方应要求买方将该部分费用在交易价款之外单独支付。对于职工身份转换金,转让方应采取自己发放、委托企业工会发放或设立监管账户发放等形式,防止有管理层购买企业产权后出现拖欠、截留等情况的发生。

2.3 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依法落实各项债权。金融债权应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已为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企业财产,转让方在转让时要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未到期的,买方应与转让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签订转贷和还款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标的企业已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转让后,买方应继续承担原企业的担保责任。

转让方持有的国有债权原则应在转让时一并归还,合同中应明确债权归还的方式、金额、时间和还款条件。对于买方不能一次性偿还债务采取分期方式偿还的,分期偿还债务首付比例一般可约定在30%以上,余款的支付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债务偿还的有效担保等保证措施。

2.4 做好产权交割工作

产权交割包括产权权属变更和产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产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因此,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实践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交易双方应明确各方责任,并约定好变更登记的时间,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成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二是涉及控股权变更的,双方应约定所涉及的产权转让标的资产及清单、权属证书、财务报表、档案资料、印章印鉴等的交接义务。三是约定转让国有产权期间取得的净收益处理,明确自评估基准日(资产处置日、具体交割日期)起至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期间发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承担人。四是转让后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购买者抽逃资金,故意恶化劳动条件,严格执行企业产权出售和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合同可操作性的注重

产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买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买方移交产权,具体体现为将产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买方的主要义务是完成支付转让对价及履行承诺的义务。

合同可操作性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保证,合同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但是,有些合同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对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不清。有些合同虽规定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违约金比例或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计算依据等,这些都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为保证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有操作性,双方应按照义务对等、保证具体、救济措施有效的原则来设定合同条款。一是签订合同前,应对照改制方案或重组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受让条件等将各方面要求详尽写入合同;针对每一条款对方应承担的义务、承诺事项,要有具体的执行标准,明确对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二是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条款要有针对性。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买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如果考虑到对方违约可能性大时,约定违约金数额可超过合同标的数额。还可以约定转让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时,买方可选择直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转让方实际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拒不履行的,买方可以再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包括产权差价损失、产权收益在内的损失,进而达到促成转让方自觉履行报批义务的效果。如果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转让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请求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款。三是完善的救济措施。合同变更以及单方解除合同条款要有具体情形,设定合同变更的情形,保障合同不能履行及不完全履行时各方的权益。设定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国有权益得不到保障或买方无法变更得到产权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明确的管辖权,约定仲裁还是诉讼以及仲裁机构和管辖法院。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涉及各方面利益,能否把好合同关是国有产权转让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在签订和审查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要把好合同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关,增强合同可操作性,最终规避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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