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述评

2011-04-11 11:04张居永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公正关怀伦理

张居永

(广东药学院 人文社科部,广东 广州 510006)

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述评

张居永

(广东药学院 人文社科部,广东 广州 510006)

以农民工、失地农民、蚁族等为主力人群的弱势群体是当前和谐与公正社会语境下备受关注的一个社会群体。近十年来学术界围绕弱势群体的伦理内涵及其制度伦理成因、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关怀弱势群体的伦理依据、历史渊源及道德原则、伦理关怀弱势群体的道德实践等问题展开了研究,这对于我国当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启迪意义。

弱势群体;伦理关怀

以农民工、失地农民、蚁族等为主力人群的弱势群体是当前和谐与公正社会语境下备受关注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不但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生存状况堪怜,而且在社会心理上也处于弱势地位,精神状况堪忧。基于弱势群体问题凸显的伦理困境以及我国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价值追求,近十年来学术界围绕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和探讨。

一、弱势群体的伦理内涵及其制度伦理成因

弱势群体是近十年来我国学术界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围绕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学术界有“资源配置匮乏说”、“客观条件限制说”、“社会排斥说”以及“综合说”等多种理论界说。[1](p37-38)罗键则从伦理视角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界说。他认为,当前弱势群体有其特殊内涵,是指由于制度伦理的缺陷、权利与义务失衡造成的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经济生活上贫困,社会影响力低下的人群。[2](p37-38)

对于弱势群体的成因,有学者从制度伦理角度进行了分析。如李靖认为,经济体制的变迁,是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形成的重要制度因素;收入分配架构的多元化以及分配制度的不规范,形成了收入分配上强者越来越强,弱者越来越弱的“马太效应”,不显形地但却是强有力地加快了弱势群体的产生;僵化的户籍制度及其配套的一系列体制造成农民工等特殊弱势群体;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就业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使一部分人长期或间歇地处于失业状态而沦落为贫困人口或弱势人群;对低收入群体的援助保障制度不够完善。[3](p28-30)罗键则认为,制度安排必须符合制度伦理的核心价值——公正。但是,我国涉及到弱势群体问题的制度安排却没能实现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公正。可以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是造成弱势群体“弱势”的主要原因。[2](p37-38)此外,雷妤阳从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公平、社会分层的不公平等制度正义的价值阈限视角分析了蚁族这一近年来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第四大弱势群体”的制度伦理成因。[4]

二、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面对社会转型期日益凸显的弱势群体问题,早在2001年,宋希仁就在《前线》杂志刊文呼吁:“保护弱势群体是‘德治’的应有之义”。[5](p25)此后,学术界一直没有中断给予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呼吁与探讨,普遍认为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化的必然产物,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如有学者指出,在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中国,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现状处于道德的尴尬状态: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原被称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正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群体,他们深受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困扰,使社会主义的最高道德目标——追求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其处境使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的行为准则——公正遭受严重的道德挫折。如果无视或漠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势必对社会发展与进步带来道德的危害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削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道德基础,抵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道德动力,挫伤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道德动因以及危及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安全运行。[6](p152-153)崔建周、白海彦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是政府救助弱势群体的核心伦理原因;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政府救助弱势群体的首要伦理依据;追求公正的政府职责是救助弱势群体的重要伦理原因;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政府救助弱势群体的内在伦理要求。[7](p36-38)李俊奎、梁德友则认为,从人的存在方式的角度来讲,伦理关怀有物质—精神—道德三个维度。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它关涉到弱势群体的自由、和谐和全面发展,是弱势群体真正摆脱弱势地位、融入主流社会的保障;另一方面,它也是促进弱势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8](p32)

关于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的可能性,樊雅丽认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社会性的道德情感,人拥有道德情感的可能性为我们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为关怀弱势群体提供了可能。[9]

三、关怀弱势群体的伦理依据、历史渊源及道德原则

伦理关怀是从伦理的角度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解放和自由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实施伦理关怀,不仅有现实的伦理依据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也需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

(一)关怀弱势群体的伦理依据和历史渊源。

孟凡平提出,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理论支点有两个,一是道义论原则,一是功利论原则。“道义论”是指以义务和责任为行为依据的伦理学理论,从“道义论”的角度讲,扶助弱势群体是维护人的尊严和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功利论”则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行为目标。从“功利论”的角度讲,扶助弱势群体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就我国而言,要切实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就必须将道义论与功利论有机地整合起来。[10](p32-35)樊雅丽则认为,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伦理反思是出于关怀伦理学的一种启示,关怀伦理学为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和道义的支持。[9]

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尤以儒家和墨家思想最具代表意义。有学者研究指出,儒家的“仁爱”思想中蕴涵着对社会弱者深切的伦理关怀,其中尊老爱幼的人伦关系肯定了人的生命意义和生存价值;宽容待人的忠恕之道是对社会弱者的价值认同和人格尊重;生生之德的仁政思想体现了对社会弱者的同情和关心。墨家的思想则通过爱人救世、扶助弱小的言行表现出来,体现了对社会弱者的同情、关怀和帮助,如“兼爱”立足于人的生存权利,表达了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尊重;“尚贤”立足于社会治乱的目的,要求为社会弱者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维护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10](p32-35)

(二)伦理关怀弱势群体的道德原则。

伦理关怀弱势群体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樊雅丽为此提出弱势群体伦理关怀三大道德原则,认为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首先要遵循同情他人的原则。同情是由己及人,推己及人的一种设身处地的情感,是人类最原始和最纯正的一种道德感情,可以使人们履行最起码和最基本的道德义务,使社会不致长久堕入野蛮。其次,必须遵循人道主义的原则。社会要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人平等,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社会成员要对他人有恻隐之心、关心之情,必要时伸出援助之手,富有同情心。再次,必须遵循社会公正的原则。社会公正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上的“分配公正”,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提出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的保护是贯彻社会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9]

四、伦理关怀弱势群体的道德实践

伦理关怀弱势群体的道德实践是伦理学视域下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的重点,近十年来学术界从综合伦理关怀以及制度伦理、经济伦理关怀等视角进行了相关研究。

(一)综合伦理关怀视角。

肖红从伦理关怀综合角度提出了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四点建议:1.改变思想文化上的歧视观念,给予弱势群体人格身份的平等。2.关注弱势群体就业,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需求,力求起点的公平与公正。3.关注弱势群体教育,实现教育机会平等。4.关注弱势群体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11](p30)廖加林、罗建文认为,对弱势群体实施伦理关怀和政策扶持是一个全方位的、长期的过程,必须坚持短期措施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与社会联手的办法。第一,在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贯彻以民为本、公平正义、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执政道德理念。第二,建立一系列旨在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体系,使扶助弱势群体成为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第三,发扬中华民族正义仁爱、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营造一个扶助弱势群体的社会环境。第四,增强弱势群体的造血功能。[12](p135-136)

樊雅丽认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弱势群体相当的关怀,是社会的理性选择,要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道德实践。从宏观层面进行道德实践,最根本的道德实践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其次,把同情他人和人道主义原则理性化、制度化并建立起合理的外在道德行为操作机制。再次,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关怀要努力实现公正的社会秩序。最后,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从微观层面进行道德实践,针对农民问题,要提高贫困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从而解决其贫困性,不断健全农民的保障制度。针对农民工问题,要加快小城镇的建设,进一步发展农村的非农产业,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内部转移。针对下岗失业人员问题,当务之急要解决下岗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来源,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搞好下岗人员的培训工作。但对弱势群体实施伦理关怀时,樊雅丽也提出了要合理把握关怀的度、社会及个人作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者应有一种公正的理念等值得注意的问题。[9]

(二)制度伦理关怀视角。

当前,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主要是由制度伦理缺陷造成的,只有构建制度伦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才能逐步提升弱势群体的地位,淡化并消除强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及良好运行。罗键基于对制度伦理的上述分析认为,就目前而言,制度伦理建设要将公正的伦理理念体现在各种政策措施中,尤其是经济政策中。各种政策的制定要有整体性、长远性,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以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以防止产生新的弱势群体为着眼点将伦理精神渗透到各种制度、政策之中,不断完善制度伦理建设。[2](p37-38)李靖则提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制度安排,即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之间真正的机会平等;保护弱势群体的第一个政策是再就业政策,充分体现个人权利与政府责任;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实施合理的再分配和公共服务;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体现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础;完善社会保险“三大”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3](p28-30)

(三)经济伦理关怀视角。

能否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不仅事关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只有从经济伦理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殷华成为此认为,既不能脱离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把弱势群体问题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问题,不讲求经济发展的效率,完全按照功利主义的分配政策,也不能无视弱势群体的存在让两极分化持续加大,必须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从多方面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我们既要追求“最大幸福原则”,也要按照“最小痛苦原则”来解除和克服弱势群体的痛苦和困难。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其次,通过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扶持增加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再次,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治合法性的限度之内,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某些一贯性的法律制度,如经济税制等,来实现社会福利的再分配,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最后,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调节所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方针,也是社会再分配中的特殊形式或方式,如社会医疗健康保险、最低工资制、失业保险、社会贫困救济金等等,保障弱势群体应有的生存和生活资料。[13](p129-130)

五、结论

透过近十年来学术界有关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问题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梳理,总体而言,这些研究涉及了弱势群体伦理关怀问题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拓宽了我国当前弱势群体问题研究的场域和空间。探讨中所取得的共识和进展,对于我国当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启迪意义。当然,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也不容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问题是当前和谐与公正社会语境下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但是,总体上来看,关于弱势群体伦理关怀问题的专门学术研究论文相对偏少,除了少量论文论述较为全面和系统外,对该问题缺乏系统、专门化的研究,迄今尚未出现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学术专著。二是对相关问题的“理论”“注释”型研究相对较多,缺乏有力度的社会实证调查,因而缺乏必要的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解决问题的道德实践对策欠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一些研究成果存在简单重复现象。三是研究工作的理路选择不够明确和细化,场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是一个立体多维的关怀体系,不仅要着眼于宏观性的伦理关怀研究,也要将研究场域推向微观层面。如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责任伦理关怀、生态伦理关怀、发展伦理关怀研究,推动伦理关怀研究向社会心理场域的拓展。四是当前的弱势群体问题突出表现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执政智慧,也需要学术界从伦理关怀的视角做更多的研究和探讨。

[1]刘德顺.转型期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研究综述[J].社会,2004,(10).

[2]罗键.弱势群体对制度伦理的需求[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2).

[3]李靖.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伦理分析[J].探求,2004,(5).

[4]雷妤阳.制度伦理视域中的“蚁族”问题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0.

[5]宋希仁.保护弱势群体是“德治”的应有之义[J].前线,2001,(5).

[6]罗建文,余杰,廖加林.对弱势群体问题的伦理探索[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7]崔建周,白海彦.伦理学视角下政府救助弱势群体的原因分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4).

[8]李俊奎,梁德友.论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几个理论问题:概念、维度与依据[J].社会科学辑刊,2009,(3).

[9]樊雅丽.关于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伦理反思[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3.

[10]孟凡平.先秦儒家思想: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历史钩沉与现实关照[J].齐鲁学刊,2010,(1).

[11]肖红.公正: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12]廖加林,罗建文.关于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伦理思考[J].学术交流,2006,(1).

[13]殷华成.关于弱势群体的经济伦理学思考[J].新乡高等师范学校学报,2005,(4).

B82

A

1003-8477(2011)05-0051-03

张居永(1971—),男,广东药学院人文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应对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710079);广东省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育苗工程)“和谐广东建设进程中的弱势群体社会公平问题研究”(粤财教【2008】342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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