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形成与治理对策

2011-04-12 11:44聂培尧林培光周志政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12期
关键词:实名制网民暴力

聂培尧 林培光 周志政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 250002)

网络暴力的形成与治理对策

聂培尧 林培光 周志政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 250002)

网络已日渐成为一种新的民意表达渠道。网络舆论对揭露事件真相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多。

网络暴力;网络实名制;网络民主;实名制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网络暴力”随之产生,其不良影响也经由网络蔓延传播。“网络暴力”与传统的现实暴力不同,它并不是真实可见的暴力行为,而是通过在网上发表言论,对当事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是一种虚拟的暴力。网络暴力行为对当事人和参与者、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产生了诸多不良甚至极为严重的影响,应得到有效控制。

一、“网络暴力”的现状

随着网络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在互联网技术的弊端以及网民自身素养、相关监管政策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下,网络的负面效应被逐步放大,特别是网络暴力在网络上频频上演,从早期的“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到近期的“艾滋女”事件、“局长香艳日记”等,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网民在正义的名义下,在没有澄清事件真伪的情况下,无节制地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批判、公布隐私,甚至用恐吓、围攻当事人的手段来发泄愤怒,将法律法规抛诸脑后。可以看到,网络暴力虽然是在网络世界中发生,但指向的对象仍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现象。网络暴力一方面危害事件当事人,给其带来精神伤害,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严重的甚至造成事件当事人的死亡;另一方面,网络暴力扰乱了互联网环境,并逐渐向现实世界渗透,诱发暴力犯罪。《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二、“网络暴力”成因分析

(一)法律的不健全使许多网民有恃无恐

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网络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作了规定;二是专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尽管关于网络的立法已经不少,但大多仍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处罚力度不够的状况非常突出。许多政府机构从自身执法角度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多部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法规。这种局面使很多执法部门无所适从。网络法规缺乏全面系统性、网络环境下执法难度大等问题,使相关法律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与此同时,对已发生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不大,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也是导致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的匿名性弱化了网民的法律、道德和责任意识

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不仅加剧了对传播者监控约束的难度,而且弱化了传播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由于网络传播者隐蔽了其身份,加之网络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网络传播的跨国性、网络传播速度与更新快等原因,政府对网络传播的刚性控制有很大困难。一些网民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依仗的就是的匿名。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和道德责任,风险趋近于零。可以设想,如果规定必须以真实身份出场,则其行为必定有所顾忌。

(三)网民的特点使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

我国的网民具有年轻化、低学历的特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年龄持续下降,年轻群体占主流,高中学历比例最高。网民的年轻化使许多网民表现出心理不成熟、情感脆弱、价值观模糊等特点。他们遇事容易冲动,缺乏自我控制和冷静思考的能力,容易受别人言论的影响产生从众心理,对事情往往急于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学历层次低又制约着他们对事情作客观细致、全面深入的思考,往往使他们对是非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就为网络暴力的形成和扩大提供了可能。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群体在网络传播中的从众心理滋生了网络暴力。很多网民在发表网络言论时,根本没有责任观念和法律意识,他们在实现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言论自由,但大多数网民却没有意识到言论自由的底线是法律和责任。

(四)在促进网络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暴力的负面效果

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与民主的结合是一种必然。网络民主是民主发展的新形式,它给大众的直接参与提供了广阔空间。在网络环境下,网民可以平等地、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地、直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使网络民主具有便捷性和广泛性。如果网民能以维护公民权益的态度严肃认真地使用网络发言机会,那么网络民意就可以成为一个极其贴近现实民意的标本。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在促进民主发展方面是积极的。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暴力等负面效果。网民的群体力量是一种事实上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的过度使用或者滥用极易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在每个人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的时候,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网民就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将其作为一种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是一种缺乏对他人尊重的多数人暴力。如“人肉搜索”既可以披露丑恶事实,帮助人们寻找答案,也容易导致恶意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五)一些组织唯利是图对网络暴力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果说有些网络暴力事件是一些网民出于“善意”或自由表达只是方式不当导致的,那么有些网络暴力事件则是某些人受利益驱使、唯利是图的结果。一些组织违背职业道德,受客户委托,恶意攻击他人;一些网站为提高点击率获取收益,刻意凸显、扩大这种言论;一些团伙为了牟取暴利,迎合一部分人的病态心理和不良嗜好,想方设法制作和传播这类视频。这些都为网络暴力的形成和升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的参与者——网民——是现实的,当“网络人”同时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和现实的环境中触犯法律时,法律必须对其予以制裁。目前我国的网络暴力主要集中于侵犯网络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诸如“网络恶搞”、“网络追杀”等。针对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现状,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把网络舆情传播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保证网络舆情有法可依。同时,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暴力,法律所能做的无外乎事前的监督管理与事后的责任追究。关于事前的监督管理,我们首先应加快网络立法,维护网络秩序。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和管理,从而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意外的伤害。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应既充分借鉴欧美的立法经验,遵循网络隐私保护的一般立法原则,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的关系。关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法律应保证网民的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当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应依法坚持前者优先的原则。另外,对于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除了法律的制约,还应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以明确的赞同、鼓励、禁止、惩罚等规定,约束主体的行为。网络道德规范不仅对网络用户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还有利于网民自律意识的培养。

(二)实施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可以以下三种方式实施:第一,制定实施后台实名制。后台实名制又被称作间接性实名制,该制度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上活动不是必须完全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只需要将自己的真实身份数据提交给管理员即可。因此,网民的个人信息不会直接暴露在网络中,只有网络管理员掌握。第二,区分场合适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网民无所顾忌,擅自损害他人合法的人格权。因此,只需在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侵害的场所实施网络实名制即可,例如,在论坛,博客或BBS中发表文章时适用。第三,成立专门的具有政府性质的个人信息管理库,对网民在网上活动时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管理,以防轻易泄漏。

(三)加强网络执法,提高网络舆论监管能力、完善监管方式

网络暴力的多发反映了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杜绝网络暴力仅仅依靠网站、网民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为网络服务商提供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帮助网络服务商完善技术监管手段,加强网络信息监管。要运用更高的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分析、筛选、过滤,及时监测不良信息,防止负面信息的夸大、传播,使网络舆情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确保掌握网络信息处理的主动性。如一些网站对“发言者”增加限制,限制身份,限制任意发言,并对其言论进行监控;一些网站尝试使用绿色软件,对信息进行甄别、过滤;还有一些网站开始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完善对信息的控制追查机制。这些控制和限制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网络暴力。

(四)提高网络服务商和网民守法意识

网民是网络暴力事件的主要参与者。网民一是要加强自律意识,强化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作到文明上网。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借助互联网,网民可以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发表自己的意见。但网民的表达权和言论自由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能触犯法律和侵犯他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网民的言论自由是相对的,网民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从自身做起维护文明的网络环境,远离偏激、恶意甚至污秽言论。二是要提高自己获取信息及分析信息、识别信息的能力。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自我学习的平台,借助互联网,网民可以浏览、获取各种信息,可以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但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这就要求网民需要具备信息分辨能力,对是非作出正确的判断,客观准确地理解网络报道的事实,避免被误导而介入网络暴力。

当前,网络服务商(网站)为许多网络暴力事件提供了平台。网站应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为牟取利益而漠视、助长网络暴力的行为,既不会被社会主流道德所认可,也违反了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且随着国家网络法制化的推进,最终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网站应具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地遵守社会道德和行业道德,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服务网民、回报社会的态度,维护互联网的优良环境,拒绝网络暴力。这样才能有利于本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全社会的发展。

(五)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

网络暴力往往受网络舆论的影响,牢牢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是遏制网络暴力的重要方法。政府作为社会的服务者,一方面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减少诱发网络暴力的因素;另一方面要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牢牢把握舆论的主动权,防患于未然,将网络暴力解决在萌芽状态。倡导网络文化建设,构建公共信息平台,规范信息发布的渠道,完善网络言论的应急疏导机制,对有可能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舆论善加引导,澄清事实,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应积极发挥媒体对舆论的导向作用。各类媒体应积极倡导文明的上网行为。对于网络暴力事件,传统媒体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调查事件真相,完整、真实地将事件真相呈现给公众。把握议题的主动权,对网民的非理性、盲从情绪给予理性客观的引导。同时,网络媒体及网站管理者也要承担起责任,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对不良言论及时处理,把握健康、理性的舆论导向;另一方面注意培养“意见领袖”,通过“意见领袖”引导舆论,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率。

网络暴力是一个新的现象,又发生在极其复杂的网络舆论环境当中,对它的引导和调控将是一个长期而又曲折的过程。我们要从健全立法、实名制、加强执法、守法以及宣传引导等方面积极应对网络暴力行为,最终消除网络暴力,使网络媒体和网络社会朝着理想的方向发展,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一个交换评论与批评的理性场所”。

D669.8

A

1003-4145[2011]12-0086-03

2011-11-03

聂培尧,山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爱丁堡Napier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Visiting Professor),美国纽约州立大学Old Westbury学院访问教授。

本研究得到教育部200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网络暴力形成、危害及对策研究”(09JDSZ2048)的资助。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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