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与中国近代国际观的确立

2011-04-12 11:44印少云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12期
关键词:公法国际法观念

印少云 岑 红

(徐州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徐州师范大学纪委,江苏 徐州 221116)

留学生与中国近代国际观的确立

印少云 岑 红

(徐州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徐州师范大学纪委,江苏 徐州 221116)

近代以后,随着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中国人以自我为中心的天下观开始受到挑战和冲击,新型的国际观念在中国开始确立。在这一过程中,留学生群体用《春秋》比附公法,为人们接受新型的国际观念架起桥梁;他们积极地向国人介绍近代西方的国际知识和外交观念,使传统的华夷观念彻底崩溃;他们还深刻反思义和团运动中有背国际公法和盲目排外的危害之处,致力于国际法的译介和传播,加速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为近代中国新型国际观的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留学生;国际观;近代

近代以前,中国人对国际社会没有明确的认知。在华夏中心论的文化支撑下,中国人维护的是传统的文化和制度。明末思想家顾炎武对“亡国”和“亡天下”的解释就是例证。他认为,“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而“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①顾炎武:《日知录》,卷之十三《正始》。[清]康熙34(1695)年,遂初堂刻本。中国人所谓的“天下”,是一个独自的文化整合体和一个“世界性”帝国,它以自我为中心,参照自己的文明程度,对所谓“天下”进行同心圆式的划分。中国人认为自己处于世界的中心,居于万邦之首位,与外部的关系历来存在着所谓的“华夷之辨”,缺少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近代意识。

近代以后,随着国家大门被打开,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接触和交往不断增加,中国人传统的天下观开始受到挑战和冲击,尤其是20世纪以后,国际法知识大量传播,新型的国际观念在中国开始确立。在这一新型的国际观念确立的过程中,留学生群体(指有海外留学经历或正在海外留学的中国人)曾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用《春秋》比附国际法,为人们接受近代的国际观架起了桥梁

两次鸦片战争的客观事实让很多人意识到,天朝上国的想法是虚幻的,即便地理上的世界之中心的位置也是不存在的。但当时,一方面“通商以来,各国恃其富强,声势相联,外托修和,内存觊觎,故未列中国于公法,以示外之之意”;另一方面,中国“亦不屑自处为万国之一列入公法,以示定于一尊”,②郑观应:《论公法》,《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以至于中国对国际社会及国际形势的认知非常有限。郑观应在《论公法》一文中指出:“然必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而后公法可行焉。”③郑观应:《论公法》,《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 9 8 2年版,第6 7页。这就是说,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前提是放弃本位观念,把自己看作国际社会的一员,自列为万国之一,然后才有可能。

但是,绝大部分的中国人还不可能很快从中国本位观念中解放出来,在风气将开未开之际,一些知识分子从传统的观念出发,从中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中汲取素材,用《春秋》比附国际法,为人们接受新的国际观架起桥梁。如早在1860年代初,冯桂芬即表示:“今海外诸夷,一春秋时之列国也。不特形势同,即风气亦相近焉。”①冯桂芬:《重专对议》,《校邠庐抗议》,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612),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145页。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时冯桂芬的观念中,西方国家仍然属于夷狄。1864年,丁韪良为清政府翻译完成了《万国公法》后,张斯桂为该书作序时写道:“尝观天下大局,中华为首善之区,四海会同,万国来王,遐哉勿可及矣。此外诸国,一春秋时大列国也,若英吉利、若法郎西、若俄罗斯、若美利坚之四国者,强则强矣,要非生而强也。”②《万国公法》序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文中,张斯桂一方面较早地把西方列强比喻成春秋时代的华夏列国,不再以夷狄视外,另一方面,仍自喻中国为东周天子,带有强烈的中国本位意识。

近代中国早期的留学生对冯桂芬、张斯桂等人的观点进行了延伸和修正。1876年赴法留学的马建忠认为,当时欧洲的“均势之局”,“即战国合纵连横之说,名异而事同者也。”③马建忠:《适可斋纪言纪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5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85、12、85、94-95页。他视中国为列国之一,放弃了中国中心本位观念。在此基础上,他主张中国应与西方国家进行广泛的贸易往来:“宇内五大洲国数百,自朝鲜立约,而闭关绝使者无其国也。若英,若法,若俄,若德,若英属之印度,无不以通商致富。”④马建忠:《适可斋纪言纪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5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85、12、85、94-95页。言下之意,中国乃五大洲内数百国之一,效仿英法等国,通商致富乃可行之道。曾经留学英国的何启和出生香港并在香港接受西方新式教育的胡礼垣则这样表示:“中国道学文学二者合而为一,故欲明道学,须知文学。道学以知天为圣功,以安民为王道,孔子不言天道,而西论所载,无非理性之自然。孟子不言民权,而七篇之词,无非自由之实际。孔孟距今二千四百年,而置其道于今日公理公法中,仍属坚致精莹,其光莫掩,以此知凡脱尽私心,主持公道者所立之言,虽立千秋万岁,亦不能磨灭也。”⑤何启、胡礼垣:《新政论议》,郑大华点校:《新政真铨——何启胡礼垣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何启和胡礼垣喻时势为春秋,喻孔孟之道为公理公法,他们和马建忠一样,字里行间,已经不再将中国凌驾于列国之上,而是悄然隐身为列国之一了,有利于人们接受和理解新的国际观念。

维新运动开展以后,这种比附之风到达了高潮,皮锡瑞、徐仁铸、唐才常、刘铭鼎、谭嗣同等人皆有过这样的比附。到1894年,用春秋战国的形势来解释当时的国际现状者,不下十数人之多。⑥⑦ 王尔敏:《十九世纪中国士大夫对中西关系之理解及衍生之新观念》,《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页。虽然以《春秋》比附公法的观念与以平等的主权国家为主体的现代国际社会观念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这种比附仍具有重要意义。台湾学者王尔敏指出,“将十九世纪和春秋战国比较,乃反映一种新的国际意识,自然地放下中国中心观念,以古史的镜子,重新思考中国所面对的新世界。”而对古代邦交经验的参考引用,“正是由中国中心的国际观念转变为对等国际关系观念的一个天然的有效的通道。”⑦可见,维新思想家及留学生的这种比附正是中国人在面对鸦片战争以来的变局,适应外部环境,调整自身观念、心态与思维方式的积极体现。

二、引进西方外交观念,促使中国人传统的华夷观念彻底崩溃

近代以后,西方外交观念逐渐传入我国。它促使中国人传统的华夷观念开始动摇,并最终彻底崩溃。1878年,马建忠在《巴黎复友人书》中,向中国人介绍西方外交的均势理论。他说:“夫欧洲列国,壤地毗连,虽一境之文治武功由我独断,然保无有狡焉,思启者乘间抵隙,以为与国虞,于是诸列国申盟,要言以强弱相恤、大小相维,成一均势之局。”⑧马建忠:《适可斋纪言纪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5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85、12、85、94-95页。均势理论源于欧洲,是近代西方主权平等的国际观念之下产生的外交策略,是近代欧洲国家之间保持理论平衡的重要机制,目的是通过国际社会实力均衡的结构体系来维持其相对稳定。此前,在丁韪良等翻译的国际法著作中,对欧洲的均势理论有不同程度的介绍,但是并未引起中国人足够的关注。马建忠根据这一理论提出,“自均势之局定,而列国安危所系,莫大于邦交。”敦睦邦交乃明智之举:“盖天下事,众擎则易举,孤掌则难鸣,理之常也。夫同宅寰中,此疆彼界而建为国,则必小事大,大字小,忧危与共,战守相援,而势乃不孤。”⑨马建忠:《适可斋纪言纪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5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85、12、85、94-95页。强调国际间结盟的重要性。中法战争前,张佩纶和陈宝琛联合上奏,要求联德拒法;甲午战争前,国人多视俄国为“强秦”,主张联合他国抗俄;甲午战争后,俄国倡导干涉还辽,郑观应则认为应联合俄、德、美以应英、日,⑩⑩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284页。这些都是受均势理论影响的结果。事实上,在列强把持的世界政治体系中,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只能在列强“均势”旗号下,任人摆布,它不可能挽救清政府的命运。虽然如《春秋》被比附为国际法一样,均势观在晚清国人的眼中也多被视为春秋战国的“合纵连横”,但它却反应出中国已经开始主动地加入国际社会并根据自身形势选择外交的政策和策略,大大动摇了华夷观念、夷夏之防的传统观念。

与此同时,从中国的现实情境出发,源自西方的国家主权观念也受到了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尤其是20世纪初留日知识分子的关注。冯桂芬、郑观应、薛福成、马建忠等早期维新思想家较早地关注了主权问题,甲午战争后,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维新思想家进一步认识到主权的重要性,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国权”的概念,并成立了“保国会”以申国权。

如果说19世纪的中国只有少数的知识精英和上层官僚主要着眼于具体利权关注主权问题的话,那么20世纪初期,以留日学生为主体的新式知识分子则普遍地关注了主权问题,并将之上升到观念和学理层面,表现出了新的特点:首先,他们将主权上升到国家最高属性的高度加以认识。“主权者,国家之至高无上之特征,具有不受其他限制之性质者也。”①芙峰:《叙德俄英法条约所载高权及管辖权之评论因及舟山条约之感慨》,《浙江潮》1903年3月第2期。一个国家的强大关键在“恃具有独立不羁,至尊无上之主权者也”,因此,“凡有主权者则其国存,无主权者则其国亡”。②《中国灭亡论》,《国民能报》第2期,1901年6月。其次,留日学生还进一步把主权区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并把国民视为国家合法性的根本来源。1905年,黄兴、宋教仁等在东京创办的《二十世纪之支那》上,一位署名为“黔首”的作者在《国际法上之国家》一文中说道:“国法之主权乃政治上加被统治者以权力,故生服从之义务;国际法上之主权,则反是不服从他国亦不能致他国之服从。要之,国家主权,其体虽一,其用不同。在于自国,曰国法上之主权;对于外国,曰国际法上之主权。世所用对外主权一语,即国际法主权之变文也。”在此基础上,“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一语悄悄地流行起来③许 小青:《1903年前后新式知识分子的主权意识与民族国家认同》,《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郭双林:《门罗主义与清末民族国家的认同》;郑大华编:《中国近代史上的民族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这不仅表明主权观念及留日学生在清末思想界的广泛影响,更重要的在于以留日学生为主体的新式知识分子已经完全突破了“天下主义”的世界观,接受了由平等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

随着“均势”、“主权”一起传入的还有国际法、派驻使节等西方外交观念,两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在数千年未有之变局面前,以留学生为主要媒介,在西方外交观念的引导下,认识到世界是由主权平等的国家组成,正如康有为所言:“大地八十万,中国有其一,列国五十余,中国居其一”,④康有为:《康有为全集》(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这不仅是地理学意义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促使中国传统的华夷观念动摇和崩溃,这是中国人走向世界必须克服的第一道障碍。

三、深刻反省义和团运动,使近代中国加速融入国际社会

义和团运动是近代史上一次规模巨大的反帝运动,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农民运动的偏狭,运动中杀使节、攻使馆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使中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战后议和过程中,八国联军首先指责中国“殊悖万国公法”,公然提出要中国“惩前宓后”。清政府也不得不依据国际公法对此事进行道歉。义和团运动后,中国知识分子,尤其是留日学生对义和团运动进行了深刻的反省。

一方面,从义和团运动中他们认识到中国人不了解国际法的危害。传统中国封闭保守,不谙外情,导致绝大部分人对国际通行的外交准则——国际法一无所知。1903年,由留日学生创办的《政法学报》撰文指出这一状况的危害:国际公法者,“为今日立国要具”,国家之于公法,犹如个人之于法律,“个人而不知法律,则权利义务任人播弄,有害无益,有屈无伸;国家而不知公法,所受损害正与此同,虽欲苟避不可得也。盖公法者,所以示正道倡公理,虽有野心,必稍有所顾忌而不敢故犯天下之不韪,故积弱之国,尤所宜讲……今吾中国积弱已极,拯国之法千端万绪,而研究公法,则视为当务之急。”⑤《论国际公法关系中国之前途》,《政法学报》癸卯年(1903年)第3期。这一观点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许多人意识到,研究和了解国际公法,不仅是执掌外交的人当务之急,而且也应该“为一般国民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像义和团运动那样因盲目排外而使国家蒙受的灾难和损失。有人还提议在中等学堂开设“外交科”,向广大民众宣传外交常识:“然则讲明外交之故以启导吾民,非今日教育家所当从事者哉?谓宜于中等学堂增外交以科,使知外交事理,开此日之常识,立他年之基址。”⑥《论国民当略知外交》,《东方杂志》第3年第13期。

另一方面,对于义和团盲目排外的行为进行了批判。在义和团运动中,由于出于对帝国主义的义愤,把外国侵略者与传教士及西学西技混为一谈,杀教士、烧教堂、拆电杆、毁铁路,甚至“见有售洋货者,或紧衣窄袖者,或物仿洋式,或上有洋字者,皆毁物杀人。”①中国史学会编:《义和团》(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这种盲目排外的做法使该运动备受非议。运动之后,知识界对之态度大致分为三派,一派是以康有为、麦孟华、唐才常、黄遵宪等部分保皇派知识分子为代表,对义和团运动采取敌视和贬低的态度;一派是以梁启超、蔡锷、秦力山、章太炎等人代表的中立派,他们一定程度上肯定义和团民众的英勇斗争对中国政治产生的积极影响,表达的多为中立的持平之论;还有一派以容闳、孙中山、陈天华、冯自由、冯斯栾、郑贯公等为代表,他们多为留日学生中的革命派,他们对运动背后的“民气”表现出欣喜,对运动多为肯定和赞赏。②赵泉民:《试析晚清新知识分子对义和团运动的心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但无论是哪一派都对义和团的盲目排外行为进行了否定,并从这一角度对义和团运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麦孟华痛心疾首地表示:“团匪之乱,固非独国家之害,实我四万万人切肤之灾者也。夫彼之毁人租界,杀人人民,戕人公使,诚快彼排外之野心矣。然使外人日骂我为野蛮,日辱我为犷种,我四万万人遂无颜复对外人。”③伤心人:《论义民与乱民之异》,《清议报》第52册。即使是对义和团运动持褒扬态度的留日革命派知识分子陈天华也表示,“这义和团心思是很好的,却有几件大大的不好处……我们虽然恨洋人的很,也只好做应敌的兵,断不能无故挑衅。说到那围攻使馆、烧天主堂,尤为无识。”④陈天华:《警世钟 猛回头》,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邹容则表示:“有野蛮之革命,有文明之革命。野蛮之革命,有破坏,无建设,横暴恣狙,适足以造成恐怖之时代。如庚子之义和团,意大利之加波拿里,为国民增祸乱。”⑤邹容:《革命军》,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一时间,相对于“野蛮排外”的“文明排外”⑥陈天华:《警世钟 猛回头》,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相对于“野蛮革命”的“文明革命”⑦邹容:《革命军》,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相对于“腕力排外”的“心力排外”⑧伤心人:《论义民与乱民之异》,《清议报》第52册。、相对于“形迹排外”的“精神排外”⑨《论排外不宜有形迹》,《东方杂志》第3年第12期。在舆论界被广为提倡。

通过反思,以留学生为代表的中国人认识到盲目排外的危害性,尤其是在中国当时国力不济的情况下,要想维护国权,修改不平等条约,必须承认现存的国际秩序,以当时通行的国际法为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在法律轨道上寻求问题的解决,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正如义和团运动以后时人总结的那样:“今日中国不能独立开战也明矣,独开战而不能必胜也明矣。恃外交上之筹划,以期决胜于万一,当外交之局者可不深长思乎?”⑩《中国外交之前途》,《政法学报》癸卯年(1903年)第3期。同时,对义和团运动的反思也使人认识到向西方学习、研究和传播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公法之研究,所为一日不可缓也”。⑪《论国际公法关系中国之前途》,《政法学报》癸卯年(1903年)第3期。已经在留日学生中形成了共识,20世纪初年留日学生遂成为国际法译介和传播的主力军。同时,对义和团的反思也表明,人们已经认同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国际交往原则,并根据世界形势和中国自身的情况去寻求恰当的对外方略,加速了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

四、大量翻译国际法著作,为国人确立近代新型的国际观奠定基础

大量译介和传播国际法著作是近代中国人国际观念转变的产物,反过来,它又进一步促进了旧的华夷观念的彻底崩溃和新的平等的国际观念的确立。在国际法传播的过程中,就传播的来源和主体来看,可分为两个阶段:

从鸦片战争到庚子之役为近代中国输入国际法的第一阶段:中国人主要从欧美人士翻译的著述中学习和接受国际法知识,称之为“公法”或“万国公法”。早在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为了应付外夷,曾请美国人伯驾和袁德辉翻译了瑞士人滑达尔所著《国际法》的一部分作为参考,袁是林则徐的通译,曾在马来亚受过教育,对林则徐的行动颇有影响。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持翻译了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国际法著作《万国公法》,随后,同文馆又先后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等多种国际法著作问世,与此同时,江南制造总局翻译馆也曾有国际法著作翻译问世。马建忠留学法国期间在《巴黎复友人书》、《玛赛复友人书》中,向国人介绍了国际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国际法的价值,伍廷芳、罗丰禄等早期留学生也不同程度地传播了国际法,并用他们掌握的国际法知识与外国人打交道。

从庚子之役到清政府灭亡为近代中国输入国际法的第二阶段:中国人主动地翻译日文国际法著作,名称改为“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在这一阶段的国际法翻译和传播中,留学生、尤其是留日学生的功劳无人可及。国际法传入中国要早于日本,但日本国际法学的发展快于中国。田涛在《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一书中介绍了留日学生的贡献:1901年《译书汇编》第7期的“已译待刊书目录”中,就列有《国际法论》,《译书汇编》是戢翼翚、杨廷栋、杨荫杭、雷奋等留学生在日本创办的最早的刊物之一;杨廷栋编写的《公法论纲》于1902年印行,这是留日学生较早出版的一个国际法著作,浙江温州留日学生王鸿年编写的《国际公法总纲》也于该年问世;1903年留日学生出版的比较有影响的国际法著作有李叔同翻译的《国际私法》、汪郁年译的《国际法学》、林棨编译的《国际公法精义》。同年,由范迪吉等根据中小学教科书和一般大专程度的参考书为材料译成的《百科全书》100种里面,也包含了两种国际法著作,一为中村太郎所著的《国际私法》,一为北条熊谷、元笃直太所著的《国际公法》;1904年湖北留日学生出版的《法政丛编》中,也收有三种国际法编译本,即《平时国际公法》、《战时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1906年廖作勋译《平时国际公法》由湖南治群书社出版;1907年由袁希濂译、由潘承锷校订的《新译国际私法》、张仁静编的《国际私法》、陈履洁编的《平时国际法》先后出版……,谭汝谦主编的《中国译日本书综合目录》收录了清末留日学生翻译的国际法书籍计13种,而实际上还远远不止,从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编的《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一书收录的清末外国法律译著来看,大部分译著来自日本,其中留日学生编译的国际法译著至少在50种以上①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38-747页。,即便如此,也不能肯定留日学生所有这方面的译著都已经被包括在内。

国际法的翻译和传播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其目的在于修改不平等条约、追求国际平等地位,对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传统地位的进行抗争,正如《政法学报》指出的那样:“欲改正条约,与他国立于同等之地位,受同等之利益,其必自研究国际公法始。”②《论国际公法关系中国之前途》,《政法学报》癸卯年(1903年)第3期。同时,人们也不无遗憾地认识到,强权之下,国际法并不可恃:“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③梁启超:《灭国新法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页。外交强弱归根到底还在于一个国家的实力大小。但不可否认,国际法的广泛传播仍是人们确立新的国际观的重要前提。

总之,留学生群体为近代中国人确立新型的国际观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将《春秋》比附公法,为人们接受新型的国际观念架起桥梁;他们积极地向国人介绍近代西方的国际知识和外交观念,使传统的华夷观念开始彻底崩溃;他们反思义和团运动有背公法的危害,并不遗余力地翻译公法著作,传播公法知识,使新的国际观念得到越来越多的人认同,通过他们的努力使人们认识到,国际社会是由相互平等的主权国家形成的,天朝上国不过是地理和信息相对封闭、不通外情的产物;国际法是国家间打交道的基本准则,盲目排外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应该以积极的心态,运用国际法在国际舞台上与列国周旋,使中国加快融入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社会,在国际秩序中找到应该有的地位和角色。

G649.21

A

1003-4145[2011]12-0109-05

2011-09-20

印少云,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治与对外关系。岑 红,徐州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治史。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项目“中国留学生与民国社会发展”(项目编号06JJD770014)、徐州师范大学跨学科重大研究项目“留学生与中国的现代化”(项目编号09XKXK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该成果得到2008年江苏省“青蓝工程”的资助。

(责任编辑:陆影luyinga12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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