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2011-06-21 06:40赵桂清李燕伶李宝林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中国畜牧业 2011年19期
关键词:顺义区无害化兽医

文│赵桂清 姚 林 李燕伶 李宝林(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部分养殖场(户)主对病死畜禽通过掩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缺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关注程度的日渐增高,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今年“黑心鸭”、“健美猪”等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有多种,而其中病死畜禽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则是重要因素之一。

虽然全国各地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广大农村分散复杂养殖环境的“掩护”下,昼伏夜出,秘密出售、运输、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产品,甚至跨省市活动,形成一条地下产业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面对如此艰巨庞大的任务,只有深入调研、理清程序、明确重点、细化分工、有序推进、逐一击破。

2010年顺义区在捣毁3个私屠乱宰窝点后,2011年将工作重点定位在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即从源头切断病死畜禽上市流通之路。

一、摸清背景,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顺义区是首都畜牧生产大区和加工大区,猪、鸡、鸭、牛、羊等主要动物产品产量一直居全市之首,屠宰加工量占北京市总量的45%。2011年上半年全区存栏生猪57.7万头,存栏家禽243万羽,存栏奶牛与肉牛共4万头,羊9.1万只。养殖场220家,其中猪场160家,规模化水平相对较高,但散养数量亦为庞大。

在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情况下,按照养殖生产和强制免疫过程中正常死亡计算,预计全区每年都会有上千头生猪、几万羽家禽死亡。如何处理大量的病死畜禽尸体成为非常重要的课题。近年来,顺义区规模养殖场基本已经建立了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但部分养殖场户对死亡的畜禽自行处理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掌握问题,明确重点

1.经济利益驱动,法律意识淡薄。2011年生猪、家禽等动物产品价格高涨,农村散养户对少量的畜禽病死一般都没有及时上报,自行处理,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2.半数养殖场处理设施正在新建或改造。顺义区养殖场户数量多而分散,畜禽存栏数量大。目前,160多家养殖场中,已经改造新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64家,签订协议委托处理的5家。另外89家养殖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在建设和完善当中,应用尚未全面到位。

3.人员配置与经费不足。首先,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承担防疫、检疫、执法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对病死畜禽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需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难以全程监督;对不自行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为,也因进行调查、取证、处罚的难度大,而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其次,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导致养殖户在动物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

4.私自掩埋处理不规范。部分养殖场(户)主对病死畜禽通过掩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缺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选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病死畜禽虽经掩埋,但仍然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不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效果。

5.集中统一处理成本高、运营难。在养殖量非常大的情况下,建立集中统一的无害化处理站的确是一个方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选址,因为顺义区养殖企业密集,处理站建在哪里都会给周边造成防疫威胁;其次,运营起来,需要大量符合无害化要求的专用车辆与技术人员,否则很难做到及时上门收取病死畜禽和规范操作。

三、理清程序,有效应对

1.细化分工,将有限人力发挥到最大化。充分利用签约兽医辅助下的官方兽医工作机制,发挥派驻官方兽医、签约兽医与村级防疫员的作用,实行包片管理、责任到人,对全区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查。了解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签订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要求各养殖场户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和报送制度,设立专人负责无害化处理、登记、消毒工作。出现病死畜禽时,要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及时上报情况,按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规定处理。

2.将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对接,形成利益约束机制。对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户,各兽医卫生防检站要现场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再出具相关证明,进行保险理赔,使养殖场户自觉自愿遵守法律规定。

3.加强宣传培训,形成舆论监督氛围。分别对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组织专门培训,讲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操作技术规范,切实提高养殖场户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并利用移动农网、报纸、广播和发放公告等多种途径广泛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形成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4.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限期统一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尚未建设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户,限期全部新建或整改完毕。并由动监局牵头联合各镇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区每个村的养殖场户进行不定期督导。

专项整治行动中,如发现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如发现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结语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否到位,事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只有把握住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明确目标,全面出击,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才能行之有效地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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