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和预防对策

2011-08-15 00:50张小航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1年7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责任体育

张小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大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发生事故或出现意外是很难避免的,体育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这些伤害事故轻则类似扭脚、拉伤,重则出现残疾甚至死亡,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影响到了高校体育的发展。面对这种“风险”,很多高校的体育课程都取消了带有危险性的教学内容,长此以往,势必会给素质教育的实施带来巨大的障碍。而这些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没有解决此类事故的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确保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高校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正确、公正地认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并及时妥善地处理,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学校体育的具体实践,构建一套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定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即为学生伤害事故。由此可以定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学校组织的其它体育活动中出现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后果的事故。

1.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范畴

1.1.1、高校学生的界定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在校学生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要为不满十周岁小学生;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要指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要指已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校学生大都已年满十八周岁,因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基于高校学生上述特点,从现有法律角度,不应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群体。但是,相对于已进入社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高校学生在独立性上仍存在差异,属于弱势群体。高校仍需对学生履行管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这种义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可见,高校学生具有其特殊性,在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上也应该有所区别。

1.1.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学校组织的其它体育活动中。由此,需要澄清两个概念。第一,发生在上述活动之外的校园伤害事故,不属于体育伤害范畴,因为在作息时间之外,学校并没有管理、教育的义务。第二,体育伤害不仅仅是指发生在校园内,还包括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例如,带领学生外出比赛、野营等,学校和教师有管理和教育学生的义务。

1.1.3、受伤害对象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既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又应该包括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1.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出现的原因

据了解,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可以占到学校伤害事故的60%以上,而出现体育伤害的原因是多样的,总的说来可以分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

1.2.1、学校方面

1.2.1.1、体育场馆、设施的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显示场地器材的不安全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学生在体育课做引体向上,由于单杠突然出现断裂导致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要负主要责任。

1.2.1.2、学校制度的不健全

学校有义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教育和保护学生,由于制度的不健全而导致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有主要责任。比如,游泳馆没有专业的救生人员、没有严格的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的规章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健全都成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出现的隐患。

1.2.2、教师方面

1.2.2.1、教师责任心不强

教师职业是传道授业、教书育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体育教师由于其特殊性,更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素养。一旦在体育活动中出现责任心不强,注意力偏离学生,就很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比如,教师只顾聊天,让学生自己练习等,都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一方面增加了危险隐患,另一方面给学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1.2.2.2、教师教学手段和组织形式不当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在高校体育教学中,有些教师不能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而出现体育伤害事故。

1.2.3、学生方面

1.2.3.1、体能普遍下降

当今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普遍下降,身体形态肥胖体型增多,身体机能下降,造成这种现象是多方面原因。学生体能的下降导致很多看似简单的体育练习,同样会对学生造成伤害。

1.2.3.2、技术动作不合理

技术动作不合理一方面指错误动作,如跳跃落地时没有做好缓冲导致扭伤;另一方面指危险动作,如在足球比赛中的恶意铲球等,都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1.2.3.3、不遵守组织纪律

学生不遵守纪律表现在不遵守教师的教学安排、学生在运动竞赛时不遵守比赛纪律、甚至不遵守运动场所管理的纪律等多方面。如在运动会铅球比赛中,学生不遵守投掷顺序,导致伤及他人。

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认定

所谓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在现实的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司法处理中,往往无论是否学校具有责任,都会对受害学生进行一定的赔偿。这种判决在道义上或许可以理解,但存在较大的争议。

2.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2.1.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得出,构成过错原则的必要条件是过错,而不是人身财产的损害,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虽然有损害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判定学校是否有责任,承担多大比例责任,应当认清学校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以及与学生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比如,由于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的问题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足球运球练习,由于疏忽踩到球上导致踝关节骨折,这种情况下学校并无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2.1.2、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国家机关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污染环境责任等几种情形,其中并没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

可见,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否则,如果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学校和教师承担责任,必定会影响体育教学的积极性。现实体育教学中,很多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不敢开展课外活动,甚至比较激烈的球类运动都不敢组织,严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阻碍了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

2.1.3、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在高校体育活动中,学生参加一些比较激烈的运动,比如篮球、足球等,由于合理冲撞经常会出现一些伤害事故。此时,学校的组织并没有不当之处,属于无过错,如果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就会承担一部分责任,显然对学校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也会影响学校体育的发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学校己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当然,学校虽无责任,却应当履行自己的保护责任,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补偿。

3、预防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对策

3.1、正确认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

首先,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意识到体育运动必然伴随着风险,一些伤害事故是无法避免的。特别是在当今大学生健康水平逐年下降的情形下,不能因为怕出现伤害事故而“因噎废食”,畏首畏尾,不开展较为激烈的运动项目。否则,只能恶性循环,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大学体育也得不到发展。

其次,应该区分一般性的运动损伤和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出现轻微的扭伤、拉伤、挫伤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经过短暂的修养即可康复。这与那些重大的伤害诸如骨折、残疾甚至死亡等是不能等同的。所以,在出现轻微损伤的时候应该正确对待、相互理解。

3.2、加快体育伤害事故的立法进程

目前,高校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时唯一可以依据的文件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可供参考。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毕竟仅属于教育部规章,出现伤害事故诉诸法院时,司法部门也只能作为参考,但并无法律效力。法院也只能依据《民法通则》来认定责任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在认定伤害责任时做到有法可依,也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3.3、完善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

完善的伤害事故赔偿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校和社会的压力。学校毕竟属于公益性部门,而非营利性单位。当出现严重伤害事故时,学校即使从道德上期望给予补偿,但经费的欠缺也往往会导致力不从心,也不利于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建议考虑由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自筹建立相关补偿金,并通过针对性较强的保险来减轻学校的压力。而保险是目前很多国家采用较多的保障措施,可以由政府财政来承担一部分的保险费用。

4、结论

4.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学校和社会都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在学校体育中,应该加强学生安全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培养,使学生懂得如何科学进行锻炼,做好体育伤害的预防工作。

4.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依意外事故不存在法律归责问题、受害者自己承担责任来处理这一问题。

4.3、加快针对性立法的进程,做到在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准确的依据,使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和赔偿更有信度和效度。

4.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体育伤害保险,使受伤害人的救治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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