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角度反思群体性事件

2011-08-15 00:51姚爱娟
关键词:群体性公正正义

姚爱娟,黄 伟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从文化角度反思群体性事件

姚爱娟,黄 伟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作为历史上常见的文化现象,群体性事件除了表现维护自身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的现象外,更多地表现了中国社会思想的贫困。当代中国社会中虽然存在诸多的社会思潮,但都未能对中国社会如何和谐发展问题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研究,更没有站在整个民族和国家的角度思考现实存在的严重问题。社会思想的贫困造成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直接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这值得中国思想学术界反省。

文化反思;群体性事件;成因

近些年来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日益成为社会和学者们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大致看来,学者的分析大多集中在中国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出现上,表现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也有分析说民主制度和信访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政府和民间的交流出现不协调。但这些分析都是停留在现象层面之间的探索,未能深入到群体性事件的本质。

现在中国学术界普遍接受一种观点,即文化分为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和思想文化层面,而对社会起核心作用的就是思想文化层面。因此,群体性事件背后自然有就思想文化的深刻背景,对群体性事件再次进行分析将十分有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有着久远的历史,群体性事件概念则是新近形成的概念。在界定群体性事件概念前,有必要了解群体性事件的历史状况。

(一)群体性事件的历史形态

群体性事件并非新中国建国后才出现,它的存在具有悠远的历史,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历史称谓。

在中国的古史中记载了很多“群聚滋事”的史例。如北宋熙宁四年,群众因利益纠纷无法解决怒闯宰相府;清朝乾隆四十五年五月初云南省保山县知县李伟烈与典史汤继业下乡催征。当时正值青黄不接之际,农家普遍缺粮,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李、汤等人不顾民众再三恳请缓征以及借贷社仓存谷的诉求,封锁社仓不容出借,又下令要查访民间储粮,由此引出“乡民聚众赴署殴闹”。[1]从历史记载来看,古代的群体性事件往往都是百姓的基本要求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利益纠纷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采取的非正常的解决方法。在这种非正常手段背后隐含的是百姓对社会公正的渴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中国社会也曾出现过很多群众性事件,这些群众性事件在不同时期被冠以不同的称谓。群体性事件的具体表述也经历了五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2004年11月8日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称“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媒体和官方文件都称为“群体性事件”。[2]

从50年代至今群体性事件虽然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却彰显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即从新中国建国至今,群体性事件是不断出现的。这与历史上的群体性事件一同构成了表象相似而实质却不同的历史文化现象,

(二)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了界定,但对群体性事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定义是一个具有充分开放性的研究内容,因此,从文化角度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具有极强的可能性。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可将其概括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弱势群体向社会和国家表达社会公正的意愿的非正常活动。在这个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定义中,有如下几个要素:

第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及其利益要求。对弱势群体的含义,学界具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一个定义是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3]在法学中,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4]这些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表述比较典型的代表。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不仅是经济上的贫困还包括各种基本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因此,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各种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公民的总称。

第二、在我国的社会和国家关系中,国家和政府居主导地位,成为公平和公正的仲裁者。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是“天下为公”的典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是党的宗旨。因此,党和政府是最能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公正的象征和仲裁者。国人对国家和政府的这种认同和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重要关系。在中国社会的基层政府中部分人员严重偏离了公平公正的仲裁者的职责,破坏着社会公平公正者的形象。

尽管如此,但由于中央政府的不断努力,让民众维持了对国家和政府的基本的信任。

第三,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权利和利益相关者向国家和政府表达社会公正的意愿的非正常表达方式。基层政权和资本的结合造成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便成为社会普遍追求的文化和社会理念,并成为国家的发展目标,但这种理念的实现却遭遇了阻力。

从群体性事件的这三个方面来看,基本权利和利益相关群体有向政府或相关部分表达希望公平和公正的意愿的行为,但却未能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回应,进而造成部分民意反弹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概念背后的文化力量

群体性事件背后蕴含的是文化的力量,如上文所述,推动群体性事件的是社会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所代表的社会文化力量。因此,有必要从中国历史文化和当代文化两方面来探讨追求社会公正。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平正义的主张,但在事实上却在理念和实践上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商周时期,民权的建立的理论在于“天”和“王”的关系,以民意的天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保障万民的利益。在《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思想观念上的最高崇拜者则是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5]5

在春秋战国时期,“天”失去信仰独特地位,人文精神得到发展。孔子主张“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孔子要求君王和士人要克制私欲,使得百姓安居乐业。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孟子要求君主要以仁义的原则爱护百姓,公正对待百姓,为百姓树立道德的楷模。荀子也强调:“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5]5-6荀子认为君主是以关爱百姓为前提的。

汉代董仲舒认为,“屈君而伸天”(《春秋繁露·玉杯》),建立天的权威,谓“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儆戒人君,限制君权。他接续荀子的思想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予之;恶足以贼害民者,夺之。”(《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5]6

宋代程颐说:“格其非心,使无不正,非大人其孰能之!”(《程氏外书》卷六)朱熹说:“今日之事第一且劝人主收拾身心,保惜精神,常以天下事为念,然后可以讲磨治道。”(《朱文公文集·与赵尚书》)[5]6宋儒在强调君王要树立仁民爱物的同时,还要求君王要以天下兴亡为己任,实现国家长治和谐。

从中国文化历史发展的主流来看,《尚书》以天意代表民意不断告诫“王”爱护万民,成为万民利益的维护者,公平公正地对待万民。否则,不听天意民意,则王权更迭。而先秦儒家,则认为君主仁德爱民是君主的使命。汉代的儒家强化了君主为天下百姓谋“安乐”的义务,否则百姓可“夺之”。而两宋儒者则重在培养君主的道德,希望以此树立儒家的“明明德”、“亲民”,实现君主对百姓的关心爱护,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和正义。正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几千年来的熏习,公平正义成为中国人强烈的信念和追求。同时在中国人的文化意识中,国家和政府成为社会公正的化身和仲裁者。

(二)当代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对社会公正的探索和追求已经成为当代人的重要目标之一。社会公正应当包括两个概念,即公平和正义。

在西方文化的用法中,公平主要指“合理的、恰当的、适当的”、“按法律和规定平等待人的、公正的”。它要求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是平均或相等的,各参与方只能平等协商,制定出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从而实现共赢。学界对公平有不同的解释,第一,一般公平和机会均等,指的是平等的规则和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因此也称之为起点或条件的公平;第二,分配过程或分配形式的公平,指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获得与自己投入相称的收益,也即常说的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第三,结果的公平,是指在最终分配上的平等、平均。

对于正义,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提出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平等自由原则”,即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是一种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用于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用于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问题,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的人的“差别原则”是一种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它突出了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的“补偿性”。[6]另有学者认为,正义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观点:平等(狭义正义),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或共同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就平等而言是涉及正义的形式,而合目的性涉及正义之内容,以及就法律安定性则是涉及正义的作用。[7]

以上对公平和正义的阐释鲜明地表达了对社会发展方向的追寻,然而,这样的阐释并未将社会公正的公平和正义与中国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因为其所阐释的只是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内涵,因此,并不适合中国现实文化环境。这就十分鲜明地凸显了中国当代社会对于时代问题的漠视和思想的贫乏,这已经引起学者的高度注意。郑永年先生认为:“很多思想实际上是舶来品。有太多的人从海外进口思想,而不是从观察中国的实践来发掘和发展思想。从本质上说,这些舶来的思想没有现实可行性。”[8]这直接道出了中国思想界的真实状况。

中国社会思潮的多样性并未给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带来多大的转机,因为各种思潮本身并未切实关注中国社会现实的问题并提出着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样,社会的公正问题也是这样。社会公正的问题研究如何跟中国具体的社会问题相结合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因此,将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和传统文化、外来文化结合起来考虑,也就是在发展文化的基础上来解决社会现实存在的深刻问题。

三、群体性事件概念探索的意义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体现了社会整体对社会公正即公平正义的普遍的追求。然而,群体性事件的存在却十分鲜明地彰显了中国思想文化的贫困和危机。此处着力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文化内涵在当代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的思想文化建设应当被万分关注。如上文所言,既然社会思想文化的贫困构成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那么社会文化建设应当被视为关乎民族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因为它关乎民族和国家的精神存在及其意义,也关乎社会存在的公正和谐。出于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和繁荣,需要大力发展思想文化事业。从思想文化的角度来看,要重新拾起并大力发展在传统文化与时代问题的解决上发展新文化理论;另外,马克思主义思想也需要在解决现实的时代问题中不断发展;同时注意学习、研究和辨别外来文化。换而言之,中国知识分子应当以民族、国家的胸怀来为民族、国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自己的文化见解。

从现实来说,群体性事件背后彰显的思想的贫困对现代中国建设和谐社会来会说是巨大的障碍,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需要的是公民社会及其相应载体的建设。而公民社会及其建设依然是以思想文化为基础。因为思想文化决定了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及其相关载体的文化社会功能。

从以上两点来看,思想文化问题是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这是从群体性事件得到的深层结论,值得社会各界反省。

[1]完颜绍元.漫说古代的群体性事件[J].人民论坛,2009(8).

[2]黄凌娟.群体性事件概念之简析[J].公安教育,2007(3).

[3]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2).

[4]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当代法学,2004(3).

[5]李存山.中国的民本与民主[J].孔子研究,1999(4).

[6]宋慧.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支点[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7(4).

[7]高毅,孙成良.论正义的现代意义[J].消费导刊,2008(1).

[8]郑永年.中国的思想危机[N].联合早报,2009-05-05.

(责任编辑:杜红琴)

D920.4

A

1008-2603(2011)01-0054-04

2010-12-12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03077)。

姚爱娟,女,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讲师;黄伟,女,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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