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斩首”式并购中国企业的产权因素分析

2011-08-15 00:53高新伟
关键词:外资产权国有企业

高新伟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外资“斩首”式并购中国企业的产权因素分析

高新伟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跨国并购是目前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途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要求也日趋强烈。但是,就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大多失败的同时,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已经悄然展开,而且并购对象大多是中国的“龙头”企业或垄断企业,因而被形象地称为“斩首”行动。实证地看,这些并购活动往往对中国企业并不是最优选择,甚至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产权制度不合理。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从产权制度着手是一种必然选择。

外资;中国企业;并购;“斩首”行动;产权

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外资成为中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最初主要采取合资形式,但是,近年来,外商已不满足于没有控制权的合资形式,开始大规模对中国企业进行并购。而且并购对象大多是中国的“龙头”企业或垄断企业,因而被形象地称为“斩首”行动。尽管有学者认为外资的“斩首”式并购属于正常经济现象,但我们注意到,很多并购即使在经济上也不是最优的。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目前的产权安排存在问题。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从产权制度着手是一种必然选择。

一、外资“斩首”式并购中国企业的表现及存在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外资开始在我国实施并购活动,从最初的并购企业数量少、金额小已经发展到目前的操作手段广泛、并购数目与并购金额规模急剧扩大。权威数据显示,在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的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直接投资的5%,2004年这一比例快速上升为11%,2005年接近20%。2006年外资在中国境内并购的金额达到了310亿美元。[1]

近年来,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不但数额增长迅速,更重要的是呈现出“斩首”的特点,也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并购、控制中国各行业的龙头企业或垄断企业。2005年10月25日,美国凯雷投资集团以3.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工85%的股权。而徐工是中国装载行业的骨干企业,有二十多个产品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凯雷如果控制了徐工等行业的骨干企业,就能控制中国装载机市场。2006年高盛收购了国内肉类加工龙头企业双汇,2008年又斥资2亿多美元收购了中国生猪养殖重点地区十余家专业养猪场,其目的就是完全控制我国的肉类加工市场;2008年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的外资并购事件是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预计以总收购价179.2亿港元收购国内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汇源果汁集团。

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2006年7月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电脑操作系统、软包装产品、感光材料、子午线轮胎、手机等行业,外资均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而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公司的产品已占据1/3以上的市场份额。[2]

外资并购中的“斩首”倾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学者认为,外资对中国企业“斩首”并购,有其合理性。比如陈家强就认为,以前外资进入中国大多以合资的方式,没有控制权,而没有控制权就很难保证回报率,外资通过并购取得控制权是一种合理选择。陈富生则认为,中国现在确实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是都是效益非常低、回报非常低的资金,而引进外资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提升资金的收益。而且中国很多行业龙头并没有发挥它作为龙头的潜在作用,外资参与对这些龙头的增值有很大的帮助。雷鼎鸣甚至认为,大型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也是有好处的。如果外国公司购买了中国资产,他们也不会希望美国、英国或其他外国政府对中国施压,否则对他们不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对国家安全有一定好处。

更多的学者则对外资的“斩首”式并购持警惕态度,代表性的观点包括:第一,“斩首”并购之后,外资就控制了行业龙头或垄断企业,也就控制了整个行业。中国经济有拉美化之虞,中国经济安全得不到保障。第二,中国的行业龙头企业也基本上是行业效益最好的企业,被外资控制之后,其好的效益带来的经济利益将大部分被外资攫取。从而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成了外资的嫁衣,中国人自己却享受不到。第三,行业龙头企业也是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掌握较多专利的一批企业,如果被外资控制将不利于中国企业研发能力的提高,科技的进步,危及中国的科技立国战略。

从规范的角度看,对外资并购、包括“斩首”式并购持认可态度是可取的。市场经济注重效率优先,并购如果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们没必要上纲上线,把问题提升到“政治”高度。但是,从实证的角度来看,问题则复杂得多。像美国这样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对于外资并购也是非常小心的,中海油收购尤尼科失败就是最好的例子。尽管大家都认为经济自由主义对所有国家都有利,但现实中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遵循经济自由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放任外资并购、甚至是“斩首”式并购,是非理性的选择。

不过,牵涉到外资针对中国的并购,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值得关注。即便不考虑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仅仅考虑经济效率问题,有些并购也是值得商榷的。经济学家白津夫指出,针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跨国公司采取的手法往往是掠夺式和廉价式。”比如,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的外资方美国大陆煤炭有限公司,以区区3000万美元的投资,持股56%,拿到了资产价值近百亿元煤矿的控股权和经营权。2008年8月,该公司将其拥有的78%股权私下非法转让给新加坡一家公司,套现4.3亿美元。[3]

二、外资“斩首”行动的产权分析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些并购存在严重问题。这里,我们很难指责外资企业的“贪婪”,不管是掠夺式还是廉价式,外资应该无权强迫中方企业接受“不平等条约”。换句话说,这些掠夺式和廉价式并购,也有中方企业刻意配合的因素在内。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中方企业愿意接受掠夺式、廉价式并购呢?综合已有案例来看,上述斩首式并购尽管从社会角度看是非效率的,但从微观上看,经济主体接受这种并购又是符合“经济人理性”的,但这种矛盾,又是由中国现有的产权安排决定的。

以国有企业为例,企业主管官员在出售国有企业时,从个人角度看确实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政府官员把企业卖给外资,既完成了招商引资的任务,还能实现所谓的国企改制,从而带来官场的升迁。因而,卖掉本身就是目的,企业自身的利益反而是次要的。而且,当外商给予有关官员好处时,贱卖国有资产简直是必然选择。

国有企业主管官员选择贱卖国有企业并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即主管官员与企业整体利益不一致,与企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无关系。但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所有两难分离的企业中,这并不能完全解释上述贱卖行为。从根本上说,这种情况的发生,还是由国有企业的特定产权安排有关。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从理论上说应是全体国民,企业法人应接受全体国民的监督。但在现实中,企业法人并不受真正的股东——全体国民的制约,而是由政府主管官员进行监督的。像前面提到的亚美投资兰花,作为中方企业的兰花根本就没有参与其中的谈判。都是当地市政府一手促成的,兰花看到的只是一份签完了字的合同书。[4]而具有“世界级金矿”之称的贵州烂泥沟、辽宁猫岭和云南播卡等三大金矿,先后被外资掌控,也是因为当地官员受到招商政绩驱使、谋求私人利益而出卖的。[5]但政府官员仍然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他们仍然需要接受监督,但由真正的股东——全体国民对政府官员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

当然,政府官员也要接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律最终也是由政府官员确定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法律法规缺失,国际资本大肆进行斩首式并购。不少学者和舆论指摘主管外资并购的国家商务部监管不力,但商务部官员却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外资并购是大势所趋。在外界压力下,尽管在2003年和2006年先后推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两部法规,但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强,并没有改进政府对外资恶意并购的监管。而上述两部法规的主要操刀者郭京毅,事后证实被外商收买,故意留后门让外资钻空子。[4]

总而言之,由于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失位问题,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同样是外资并购,国有的徐工机械与民营的苏泊尔的卖价差距就很明显。究其原因,在于苏泊尔是一个民营企业,卖的是自己的资产;而徐工机械作为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非经济因素介入,存在明显贱卖问题。[6]

如果说国有企业存在产权问题而导致外资并购甚至是贱卖的话,那么,民营企业的情况可能要好些。比如上述苏泊尔并购,至少没有贱卖。不过,我们不能因为不存在贱卖就认为这种并购可取。一种经济行为是否可取,取决于其机会成本。民营企业出卖给外资,很多时候也是由于现有产权安排对其不利,不得不选择合资甚至出卖。就中国目前而言,私有产权总是面临过度扩张的公权力的威胁,因而缺乏保障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业主往往存在短期行为取向。比如朱新礼卖掉汇源果汁,就存在“稍微做大一点就卖掉,捞一把就走”的心理。朱新礼曾说过,企业要“当儿子一样养,当猪一样卖”,意味着他没有把这个企业当作一个终身追求的事业去经营,而是当作捞一把就走的工具。这种短期行为,根源仍与产权安排有关,与现有政策下私人产权缺乏保障有关。[7]私人业主除了面临公权力的扩张威胁外,往往受到政策歧视,从根本上说,这也属于产权问题范畴。广义地说,产权是一组权力束。产权一般是不完全的或是残缺的,而中国目前的私人产权更不完整。它的很多权力,在现有体制下得不到实现。比如贷款方面受歧视,遇到经济困难得不到正常救济,只有寻求合资。达能与娃哈哈的联姻,原因就在于此。再如国民待遇问题,民营企业不但低于国有企业,同时也不如外资企业。获得超国民待遇,是民营企业寻求合资的重要原因,而这仍然是产权导致的问题。如果民营企业的产权地位得到保障,相信很多并购不会发生,尽管这些并购不存在贱卖现象。

三、解决外资“斩首”行动的可能对策

某些坚持经济自由主义的学者对于发生在中国的外资“斩首”式并购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忽略了此类并购产生的特殊背景。国有资产无谓的贱卖、以及民营企业在不公平环境下的被迫出卖,事实上并不是效率的体现。因而,限制此类并购的发生,即便是出于单纯经济效率的考虑,也是必要的。更何况经济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并未完全实现,限制上述并购,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也是十分必要的。

这里的问题是,在现有的格局下,怎样才能限制上述并购的发生。关于此点,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样的主张。比如加强监管、完善立法,等等。不过,笔者认为,如果产权是导致上述并购产生的根本原因的话,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要从产权问题着手。当然,从产权问题着手,对于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着重点应有不同。

就国有企业而言,进行产权改革或许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现代企业理论已经证明国有制的代理问题很难解决,或者解决的成本太高。而公共选择学派也证明,政府及其官员同样具有“经济人”属性,不能渴望他们超越人的本性,完全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从事经济活动。当然,通过民主制度对公司法人以及主管官员进行约束也是一种选择。不过,公共选择学派同样证明,民主也有自身缺陷,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8]从根本上说,实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根本解决之道。

不过,学理性的推理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在现有国情下,大规模实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不现实的,转换成本之高是可以预期的。而且,就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而言,国有制本身仍有其积极意义。后发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扮演重要角色是有先例可循的,国家直接参与经营尽管存在多种问题,但仍不失为次优选择。巴泽尔指出,先验的推理不能证明私人所有一定会比政府所有更具有效率。[9]97改变现有产权状况是不现实的。至少我们可以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不能改变产权状况,至少要强化约束。就并购而言,加大外资并购的程序成本、以及减少法人代表或主管官员上下其手的机会,应该是方向性选择。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解决的路径其实很简单,就是给予他们应有的国民待遇,使他们得以公平地展开竞争。同时,尊重私人产权,也会减少私营企业的短期行为、机会主义倾向。这样,即便私营企业仍然寻求与外资合作,也是单纯的经济行为,从经济效率方面来看也是可取的。像朱新礼“稍微做大一点就卖掉,捞一把就走”的选择,也就不会发生。

总而言之,中国近年来发生的外资“斩首”式并购并非单纯的出于经济效率考虑的国际经济合作,而是在现有产权制度不合理导致的必然结果。这种并购不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不利于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可持续发展。要想真正解决这类问题,从产权制度改革着手是最有效的选择。当然,具体怎样操作,仍有待于不断探索。

[1]王潇健.外资企业在华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9(02).

[2]丛亚平.利用外资八思[J].望,2006(51).

[3]莫丰齐.大宁煤矿案告诉我们什么 [N].京华时报,2009-05-18(042).

[4]程永波.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思考和建议[N].对外经贸实务,2004(04).

[5]俞国荣.对任意贱卖国有资产败家子要严惩 [N].新华报业网,2009-05-20.

[6]王文志,苏海萍.国有资产交易存误区 徐工机械卖不过苏泊尔[N].经济参考报,2007-03-19.

[7]苏文洋.看汇源董事长“把企业当儿子养当猪卖”[N].北京晚报,2008-09-10.

[8]肯尼斯·阿罗.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9]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 [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

F0

A

2095-0683(2011)04-0056-03

2011-06-11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传统与变革:中国近代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研究”(06JA770013)阶段性成果

高新伟(1969-),男,河南商水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校刘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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