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尔公共哲学思想及其启示

2012-01-21 18:24葛红梅
关键词:桑德尔正义共同体

葛红梅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000)

2012 - 06 - 10

葛红梅(1970-),女,南通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西方哲学。

桑德尔公共哲学思想及其启示

葛红梅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000)

迈克尔·桑德尔是美国当代公共哲学研究的代表人物,其公共哲学思想以构成性自我观为理论基础,以公共善为价值取向,以复兴公共生活为实践旨归。他针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性思考以及公共性问题的哲学思辨,启示我们协调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提升公共伦理水平、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开展中国的公共哲学研究。

公共哲学;自我观;公共善;公共生活

“公共哲学”(Public Philosophy)作为一个概念,由美国著名新闻评论家、政论家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正式提出。1955年,李普曼出版了一部名为《公共哲学》(The Public Philosophy)的著作,呼吁倡导通过树立人们的公共精神来重建自由民主的秩序,并把这样的理论探索命名为“公共的哲学”。李普曼以后,欧美公共哲学研究并未发展成大规模学术潮流,其所涵盖的公共领域、公共性、公共理性、公共生活伦理等理论问题,以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派别形式在哲学界与思想界展开深入研究和讨论。直到20世纪80年代,萨利文(William Sullivan)、贝拉(Robert Bellah)等人再次提出构建公共哲学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哈佛大学政府系教授、共同体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代表人物之一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先后发表《民主的不满:追求公共哲学的美国》(1996年)、《公共哲学:政治道德论集》(2005年)等著作以及一系列论文,成为宣扬公共哲学概念、提倡公共哲学要旨的当代主力。桑德尔将公共哲学表述为“隐含在我们实践中的政治理论,塑造着我们公共生活的关于公民身份与自由的观念预设”[1]376-377,他通过对隐含在公共生活中的非反思性背景进行质疑和反省,试图唤醒人们对公共利益和共同体纽带的重视,共同探寻一种能够传递价值与理想的公共生活的可能路径。考察和品味桑德尔公共哲学思想的理论进路,对于在时代背景下思考和回应若干公共性问题不乏启迪与借鉴意义。

一、理论基础:构成性自我观

自我观是公共哲学理论的逻辑基点。众所周知,桑德尔的成名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正是通过对罗尔斯道德理论中隐含的道德主体观念进行“哲学人类学”重构,指出其“自我”概念的缺陷,从而开出了一条批判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新路。与此同时,桑德尔也提出了自己的自我观。在他看来,自我绝非罗尔斯意义上的优先于目的的占有性主体、与他人无关的先在的个体化的主体、脱离所处环境和社会的无牵无挂的自我,而是一种构成性主体。这种构成性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加以辩证:第一,从自我的内涵看,自我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个体,而非先验的、空洞的、抽象的概念,目的和特定的善观念是构成自我的本质性要素,根本无法就“我”与“我的目的”作出区分,没有目的和价值的自我,是一个没有品格和道德深度、被解除行动权力的主体。第二,从自我的形成和建构过程看,自我非选择性地“被抛入”到世俗关系的网络之中,自我的价值和目的由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形成,是社会和共同体的产物。自我的界限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和共同体的变化而变化,且以获得社会的认可来确认自我认同。第三,作为人的本质体现的理性,基础性的是认知理性,把主体与其境遇区分开来,并赋予主体能够及于自身的反思能力。主体通过反思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划出界限以达到一种主体性,并通过反思参与自我认同的建构。第四,这样一种主体的自我理解方式是扩展性的,具有主体间的或主体内的可能性。“主体间的观念”允许我们在描述主体时超越单一的、个体的人,而达到家庭、共同体、阶级或国家;“主体内的观念”则允许我们描述主体时,在一个单一主体内讨论多重自我,甚至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自我。

这里,我们引入另一个美国哲学家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关于自我的社会构成的论断:“使自我从其中产生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过程,它意味着诸个体在这个群体中进行的互动,意味着这个群体的预先存在。”[2]178略加对照便可以发现,桑德尔的构成性自我这一概念意味着,类群性、社会性是人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本体性特点。由此,桑德尔引导我们进入一种共同体观念。他首先分析了两种共同体观念:第一种,手段型共同体。基于传统的个人主义假设,以完全工具性的方式来设想共同体,个人视社会安排为必要的负担,仅仅是为了追求私人目的而进行合作,共同体的善只在于个人从追求其利己目的的合作中受益。这种共同体完全外在于主体及其目的和利益。第二种,情感型共同体。这是桑德尔对罗尔斯的共同体观点的概括。该共同体的参与者有某种“共享的终极目的”,并且认为合作本身就是一种善。他们的利益不总是对抗性的,有时也是互补的和重叠的。因为假设了合作主体的在先的个体性,主体的实际动机可能既包括仁慈的目的,也包括自私的目的,共同体的善不仅在于社会合作的直接利益,而且在于情感纽带和动机的品质,这种品质也介入了合作,并在合作中得以提升。这种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内在于主体,融进了参与合作图式的人们的情感中。与“手段型”、“情感型”共同体相对,桑德尔提供了第三种观念:一种“强观点”的共同体,即构成型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只描述一种感情,还描述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主体身份的组成部分,其成员不仅承认共同体的情感、追求共同体的目的,而且认为他们的身份——既有他们情感和欲望的主体,又有情感和欲望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被他们身处其中的社会所规定。对于他们来说,共同体描述的,不只是他们作为公民拥有什么,而且还有他们是什么;不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关系(如同在一个志愿组织中),而是他们发现的依附;不只是一种属性,而且还是他们身份的构成成分[3]179-182。

桑德尔认为,只要我们的构成性自我理解包含着比单纯的个人更广泛的主体,无论是家庭、种族、城市、阶级、国家、民族,那么这种自我理解就规定一种构成性意义上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通过提供“共同的商谈语汇”、“隐含的实践与理解背景”而塑造我们的身份[3]208。由是,桑德尔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原子式个人的构成性、交互性主体,为进一步讨论奠定了道德主体和政治主体基础。

二、价值取向:对公共善的不懈追求

基于一种构成性本体论原则,桑德尔强调以公共善为旨归的公共生活伦理*本文所称“公共善”和“共同善”,系因采用中译本不同所致,桑德尔著作原文均为“common good”。。他考察了三种最常见的正义观:第一种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认为正义意味着效用或福利的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认为正义意味着尊重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尊重人们在自由市场中作出的实际选择,或在罗尔斯式原初状态中作出的假想选择。第三种是亚里士多德式的正义观,认为正义应当涉及德性的培养和关于公共善的论证。在桑德尔看来,功利主义正义观有两个缺陷:第一,它使得正义和权利成为一种算计,而非原则;第二,它将所有的人类善纳入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对各种善和价值等量齐观,没有考虑到它们之间质的区别。自由主义正义观克服了功利主义的第一种缺陷,但遗留下第二种。它认真看待权利,认为某些权利是根本性的,并坚持认为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算计。然而它却并不要求我们质问或怀疑进入公共生活中的那些偏好和欲望。根据这一理论,我们所追求的目的的道德价值、我们生活方式的含义和意义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共同生活的质量与品质,都在正义的领域之外。桑德尔认为这两种理论都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功利最大化或保障选择的自由,就能形成一个正义的社会;我们必须通过共同讨论良善生活的意义和建立一种公共文化来容纳那些不可避免的分歧,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目标。正义不可避免地具有判断性,注定要与不同的荣誉观、德性观以及认知观绑定在一起。正义不仅包括正当地分配事物,同时也关涉到正确地评价事物[4]308-309。

通过与罗尔斯的论战,桑德尔重点反驳了自由主义关于正义的首要性和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指出权利无法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或者说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无法对社会中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相反,正义内在于善。他特别指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观念存在严重的内部矛盾:第一,脱离道德理念的“权利优先”是不合情理的;第二,不能武断“理性多元论事实”只存在于道德和宗教问题上,而在正义问题上就不存在;第三,公共理性是一种不适当的严格限制,它会使政治言谈贫困枯竭,排除公共慎思的许多重要向度[3]239-240。为此,桑德尔十分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所谓国家中立,就是要求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必须在不同的善的观念(及信仰)之间保持中立,不提倡一种善而反对另一种或另一些善观念。桑德尔从两方面对国家中立原则提出了异议。首先,他批评说,按照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我们就很难达到公共的善,很难实现公共利益。唯有国家才能引导公民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也唯有国家才能承担起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责任。如果国家在这些方面保持中立而无所作为,让公民完全自发地作为,结果只能是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他认为国家中立原则有害于民主政治的合法性。自由主义对于国家的社会责任的逃避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社会后果,这种后果表现为:一方面,在经济生活领域,由于过分强调经济的放任和自由竞争,导致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失衡,社会财富高度集中,两极分化现象急剧膨胀;另一方面,在伦理生活领域,由于一味容忍和放纵个人的价值选择,危及人们公认的道德准绳,社会伦理规范成为形同虚设的东西。

桑德尔认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对于良善生活的意义常常会发生分歧,人们有不同的道德与宗教信念,民主的公共话语必须尊重这些差异与分歧。但如果对各种良善生活的观念完全没有厚此薄彼的臧否,也不可能制定公正的法律、界定人的权利,或者贯彻实施公共政策。试图将公共政策和法律与道德理想相隔离,往往导致用一种技术官僚式的、经营管理式的方式来对待公共生活,这种方式剥夺了公民对那些体现在政策和法律中的价值予以批判性反省的机会。鉴于此,桑德尔主张一种新型的“共同善的政治”,并设定了四方面的可能性主题:第一,找到一种方式来教导公民关心全局,为公共善作贡献,培养他们的公民德性,并反对将良善生活的观念完全私人化。第二,对市场的道德局限作出正确评估,公开讨论市场的道德限制,防止市场化的行为侵蚀社会制度规范。第三,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富人和穷人的生活进一步分离,会破坏民主社会公民身份所需要的团结,应当向富人征税以完善公共机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供公民共享的公共场所。第四,更加直接地关注公民带入公共社会的各种道德和宗教信念,激发更多的道德参与,以允让民主社会的公民在自治实践中协商产生公共善[4]312-317。

那么,一种可欲的理想是否可行呢?理论辩诘的背后又是怎样的现实境况?桑德尔就此从思想层面的探究转向对思想的土壤即美国社会公共生活的考察。

三、实践维度:复兴公共生活

桑德尔发现,尽管20世纪后半叶美国取得了不同寻常的成就,其政治却为焦虑与挫折所困扰,公共生活中充斥着不满。他认为,对自治的丧失和共同体的侵蚀的担心,是民主的不满的核心。“一方面是如下的担心,无论是从个人还是集体来说,我们正在失去对统治我们生活的力量的控制;另外一方面则是如下的感觉,从家庭到邻里到国家,我们周遭共同体的道德根基正在瓦解。”[1]3-4为什么当今的美国政治无力缓解那些不满呢?桑德尔通过细致考察,发现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存在一种从早期真正的共和制逐步走向“程序共和制”的情况。在早期的共和制中,自由被当作民主制度的一种功能,而在程序共和制国家,与民主相反,自由被界定为保证个人对大多数人的反对。这一趋势在美国建国之初即已显现,到十九世纪末基本定型。桑德尔认为,这种程序共和制存在着两大弊端,一是排挤民主,二是削弱共同体所依赖的基础,而克服弊端的根本出路在于恢复共和主义传统,复兴公民参与的公共生活,走出程序共和国的实践困境。他十分强调政治参与的作用,并且区分了两种版本的共和主义——温和的(或工具性的)共和主义与强势的(或本质性的)共和主义:温和版本的共和主义认为政治参与和公民美德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能够维护一种政制,让我们得以追求各自的私人目的。强势版本的共和主义体现了亚里士多德传统,认为政治参与对于某种人类繁荣具有内在的价值;参与一个能够把握自己命运的政治共同体的治理,需要一些人类特有的能力如判断力、协商的能力、劝说的能力和行动的能力等,如果没有政治参与,这些能力将永远处于蛰伏状态[1]422-423。桑德尔认为后者更有说服力,因为除非公民有理由相信共享自治在本质上就是重要的,否则他们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共同善的意愿就可能受到政治参与的成本和收益之工具性算计的侵蚀。

在这种强势版本共和主义的影响下,桑德尔提出复兴公共生活的要点有二:其一,重塑公民资格。“公民身份不只是一种法律地位,它还要求某些习性与倾向,关心整体、关心共同善。但是,这些品质不可能被视为给定的。这些品质要求不断的培养。”[1]140他清醒地看到,公共精神是脆弱的东西,很容易受到诸如奢侈、富裕和权力这些腐败力量的侵蚀。在当代,公共精神的缺乏往往导致公民出现两种形式的腐化,第一种是原教旨主义倾向,这是那些无法忍受与分散的主权和多重归属的自我联系在一起的模糊性的人作出的反应,他们要求消除模糊性、巩固边界、加强外部人与内部人的区分,并承诺一种“收复我们的文化、收复我们的国家”以及激烈“恢复我们的主权”的政治。第二种是漂向不定形的、变化无常的、没有故事的自我,这种自我不能把各种串结的认同编织成连贯一致的整体,过去与未来没有延续性,陷入一种碎片式的处境,最终导致人类主体性的丧失[1]408-409。因此,桑德尔认为,共和政治所面对的挑战就是去形成或革新公民的道德品质,强化公民对共同善的归附,积极投入有活力的公共生活,不仅呈现真诚的同胞情感和人类繁荣,而且体现为自我管理、民主政治,参与公共意志的形成。

其二,扩展公共空间范围。桑德尔所向往的公共空间,接近于古希腊的“广场”和托克维尔的“新英格兰乡镇”。古希腊时期,“在公共的市集广场中,喜好谈天论地的古希腊公民议论政治、朗读诗歌、讲述历史、争辩哲学,也在这广场上,古希腊公民召开‘公民大会’,共同议论与决定城邦的公共事务。这种言谈交锋争胜的公共活动,用平常语词,也可称为户外活动,它有别于家居户内的私人性的、隐秘性的交往。”[5]托克维尔则强调像乡镇这样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体,“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他们把自己的抱负和未来都投到乡镇上了,并使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与自己联系起来。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6]此外,桑德尔也认为民权运动中美国南部的黑人教堂,为聚集公民、培养团结和公民参与提供了公共空间。

桑德尔的实践性意向可归之为恢复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努力。然而,自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时代以来,共和主义传统一直把自治视为扎根于某一特定地域的活动,由忠诚于这一地域及其所体现的生活方式的公民来履行。而今天我们却生活在高度流动的大陆社会,生活方式多种多样,甚至处于一种全球经济之中,其中奔流着货币与商品、信息与图像,很少限于民族国家,更不用说居民区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扩展公共空间,培养公民自治呢?桑德尔认为,“培养恢复自治的希望不在于把主权安放在一个新的地点,而在于分散主权”[1]402,如果地方政府及市政制度不再是共和主义公民的适当舞台,那么我们必须寻找这样的公共空间,比如可以在公民社会的制度中找到——包括学校、工场、教堂、工会以及社会运动 ,从而促使政治权力与公民活动场所扩散,形成共同体与政治体的多重复合,以政治联合的不同形式治理不同的生活领域。

四、结 语

桑德尔基于自身的生活和理论背景向我们描述了一种公共生活的现代模式,他的部分观点和主张一经发表就在理论界引起争论,如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认为他有把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对立起来的“二元论暴政”嫌疑,罗蒂(Richard Rorty)则认为他对罗尔斯“无牵无挂的自我”的指控不能成立。从桑德尔的理论自身看也存在一定的内在紧张,如他对于个人和共同体关系的主张其实是一种相当严格的理论预设,仿佛也需要个体处于一个既被认同又不被吞没的“阿基米德点”;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民族国家或利益多元社会中,究竟怎样达成既超越私利又不压制自由的公共善仍有待深考;等等。更进一步说,无法摆脱支配性和控制性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以维护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为目的,是西方现当代哲学“诸神之争”不出“家庭内部”、思维模式缺乏重大革命性发展的困境和宿命,桑德尔亦不能例外。

但另一方面,桑德尔的公共哲学思想是针对新自由主义过分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导致社会政治和道德问题丛生而作的批判性思考,是对现实生命存在之须臾不可分离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性问题的哲学思辨,这些问题同样是我们在社会转型和发展中可能或正在面对的,其理论思想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给予我们以启示:

第一,桑德尔等当代西方思想家在对新自由主义进行诘难时,着力强调非个体因素对于个体的基础性意义,启示我们必须在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张力中寻找出路。当今中国和西方欧美国家既在同一时空范围又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公私领域划界、多元主体异质共生等问题更具历史性和复杂性,尤其要求我们打破二元论的思维模式,回到人的存在方式本身,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相对协调的公共生活。

第二,桑德尔对于欧美国家自由放任和道德沦丧的警示,经过全球金融危机的现实演示,再次证明不能传递价值与理想的公共生活是有缺陷的,资本逻辑下的伦理祛魅比道德滑坡更令人惊忧。从中国的情况看,全球化、市场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矛盾和价值冲突,使得我们随时面临传统和现代的双重失语。因此,必须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遏制市场原教旨主义,提升公共伦理水平。

第三,桑德尔的公民政治参与乃至共享自治问题,不仅是一个美国当代问题,而且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经典问题。公民参与是个人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防止政治专制集权和经济垄断压迫的有效途径,没有公民积极而广泛的政治参与,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政治。结合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实,应注意公共精神启蒙和现代性批判必须兼顾而不能偏废,在此具体语境中加强公民教育,增强公民意识,扩大民主实践,引导和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第四,桑德尔的公共哲学研究还启示我们,考察、反思当代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需要正确的理论导引,这直接指向某种现代公共哲学的呼唤和吁求。20世纪末以来,我国理论界已经着手开展公共哲学研究,尽管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我们不可因此低估这一理论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应以一种积极的姿态,立足当下的生存情境,重新认知和诠释传统哲学资源特别是儒家思想的公共性要素,深度挖掘马克思唯物史观和实践理性思维的公共性意蕴,批判性借鉴欧美、日韩等公共哲学研究成果和方法,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哲学体系,对公共领域规范和公共生活智慧作出理性表达,并在指导现实问题上发挥功能。

[1] 桑德尔.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M].曾纪茂,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76-377.

[2] 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M].霍桂桓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78.

[3] 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79-182.

[4] 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308-309.

[5] 应奇,张培伦.厚薄之间的政治概念——《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文选:卷二[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136.

[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76.

B712.6

A

1009-105X(2012)03-0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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