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兰州市二审案件刑事审判监督情况为分析样本

2012-01-28 03:12李一陆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关键词:发回重审审判监督一审

文◎李一陆

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兰州市二审案件刑事审判监督情况为分析样本

文◎李一陆*

全面审视诉讼监督权立法和司法现状,正视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的司法改革路径,对于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权这一重要的法律监督权能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对2009年来兰州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特别是对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问题进行逐步剖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兰州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

目前,兰州市两级检察院对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主要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审查判决书和提起抗诉等形式进行,由于上述监督活动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全面、具体,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因此兰州市检察机关一审刑事审判监督开展的相对较好。2009年至2012年5月,兰州市八个基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406件,提起公诉9169件,其中出庭支持公诉4864件,占起诉案件的53%;提出量刑建议5712件,占起诉案件的62.3%,法院采纳率为78.3%。共收到一审刑事判决7781件,其中基层院提起抗诉31件,市院支持24件,经二审审理,发回重审5件,直接改判13件,维持原判2件,尚未收到二审判决4件,抗诉成功率为90%。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共704件。经二审程序,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441件,直接改判的58件,发回重审的128件,经重新审判,提起抗诉数为零。

二、二审刑事案件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诉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量较大,一审案件质量不容乐观

据前统计,自2009年以来的704起一审上诉案件中,直接改判的58件,发回重审的128件,二者占全部一审判决的2.4%。在直接改判的案件中,72%系量刑不当,18%系适用法律错误改变定性,10%为认定事实错误或其他原因。在发回重审案件中,95%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违反程序而发回的仅占5%。上述数据显示,兰州市一审判决案件中仍存在判决质量不高和审判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二)检察院提起抗诉率偏低,抗诉案件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自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实施绩效考评制度以来,刑事抗诉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抗诉成功率也有所提升,但抗诉成功的案件绝对数量仍然很少,各县区院均不同程度地提出抗诉工作开展难度大、可抗诉案件数量少、任务难以完成等诸多困难。据统计,2009年以来兰州市各县区院共抗诉24件,成功抗诉18件,仅占全部一审案件的0.23%。而同期上诉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则有186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2.4%,二者比例为1:10,数量相差悬殊,说明目前兰州市抗诉工作的开展并不到位,仍然有大量一审判决存在量刑、定性等诸多问题,相当数量的上诉案件可转化为抗诉案件,抗诉案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三)发回重审被滥用,监督难度大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案件才可发回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兰州市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程序逐渐显现出滥用的趋势。2009年以来,兰州市上诉案件裁判中,发回重审案件数是直接改判案件数的2.2倍,且发回重审案件中有95%的发回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调查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其事实和证据本身并无瑕疵,而是因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变定性或量刑存在不当而被发回;还有部分案件是为了平息或暂缓被告人无休止的上访、缠诉等其他原因而发回重审。总之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因复杂,早已超越了法律所赋予其的应有之义,使审判监督工作陷入困境。另外我们还发现,在上诉后发回重审案件中,有约10%的案件经重新审判被加重处罚,这显然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悖,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被告人胡某一审以犯集资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发回重审,经重新审判改变定性为诈骗罪,加重量刑至十年六个月。

(四)二审法院对一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不利于案件公正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据调查显示,2009年以来,兰州市抗诉案件均依法开庭审理,但上诉的704件刑事案件中,除了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外,均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仅有一例除外。该案系永登县院起诉的被告人尹全录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由于被害人家属过度上访,为公正审理,市中级法院在永登公开开庭审判,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不开庭成为了上诉案件审理的实际“原则”,而这种审理方式存在违反公开审判原则、阅卷环节存在不足、缺乏对抗性、法官居中裁判难以体现等缺陷,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五)上诉案件审理过程无检察人员参与,审判缺乏有效外部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但是,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却将检察院“拒之门外”。这种不开庭的审理方式因缺乏检察人员与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而使二审程序失去了其本身应有的法庭审判形式和特征。从另一方面而言,检察机关无法介入二审程序,导致审判监督的缺失,从而使二审裁判结果容易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难以产生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的公信力。

(六)二审法院不向同级市检察院送达上诉案件裁判结果,检察院存在监督盲点

据调查,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兰州市上诉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均由二审法院送达一审法院,再由一审法院送达一审基层检察院,且部分一审法院并未做到案案移送。二审法院并不向其同级市检察院送达任何二审上诉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而收到裁判的基层检察院亦不向上级检察院上报该裁判结果及审判情况,仅仅将收到的上诉二审裁判留档使用。这种送达模式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市检察院对上诉案件二审审判情况及裁判结果一无所知,既不知情,又如何监督?据统计,2009年以来,兰州市中级法院共作出704件上诉二审裁判,而各基层检察院收到的上述裁判仅占60%,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收到一份上诉裁判。如此大量的上诉案件脱离了检察院的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发挥,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七)检察院对一审上诉案件的裁判抗诉率极低,审判监督存在空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该审判结果属于一审判决,仍可提出上诉和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2009年以来的128件上诉发回重审案件中,90%的案件量刑及定性发生改变,检察院对此状况却疏于监督,无一提出抗诉,使上诉的裁判结果成为检察意义上的“终审判决”。

(八)二审程序冗长,久拖不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根据该规定,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情况又是如何呢?据调查显示,兰州市抗诉案件的审判周期实际上通常在4个月至1年之间。而由被告人直接诉至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其审理期限也往往在3至6个月之间。另外对于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由于依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且发回次数法律并无限制,故在事实上可能在审判阶段时间过长,久拖不决,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增加当事人诉累。

三、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诉讼监督的改革与出路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补充、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和遗缺,修正了长期困扰公检法的矛盾和问题,使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更加公正、科学、民主。但是,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作为行使公诉职能和审判监督的公诉部门势必将面临一系列诉讼程序、环节变更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因此,当前全市公诉干警要更新理念、转变思想、统一认识,尽快熟悉、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二审案件的审判监督夯实基础。

(一)完善立法,围绕新刑事诉讼法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

建议“两高”围绕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监督权的定性、审判监督的方式、途径、程序、保障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总体性原则与具体规定相衔接配套,使检察机关在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中有法可依。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在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监督权利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保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科学量刑建议制度,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为抗诉提供依据

由法律赋予检察院明确的量刑建议权,明确量刑建议制度和标准,将实体监督从审判后的监督转为审判前的监督。检察院通过对每一起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缩小量刑幅度。一方面在庭审中可以抑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公正审判;另一方面为案件的抗诉提供相关评判标准和依据。

(三)尽快转变执法观念,增强刑事审判监督意识

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广大公诉干警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监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公诉干警应当树立不依法监督就是渎职的强烈监督意识,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探索科学的监督技巧与方法,将刑事审判监督做好、做顺。全面科学的认识审判监督内涵,要改变审判监督就是提起抗诉、审判监督就要加重量刑的监督陋习。摒弃认为监督会影响检、法两家关系的感情观念,不可为了配合法院而一味追求“和气”,该抗的要坚决抗诉,该纠的要坚决纠正。克服认为公诉部门案子多,工作量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思想。

(四)加强检、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仅在于法律规定的是否完善、具体。事实上,检、法两院间的沟通与协调、理解与配合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不乏检、法不和而相互制约、斗气、抵制的例证,不但使正常的诉讼程序难以进行,消耗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确保审判监督的顺利有效开展,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如何开展法律监督达成共识并制定各相关监督内容联合文件,逐步将公诉部门法律监督推向深入。

(五)明确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由于法律对送达方式规定空白,应当与法院积极沟通,建立制度。对于刑事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裁决维持原判的,规定其应当将法律文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此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提起公诉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这样做既可弥补立法的缺陷,也避免了监督的盲区。

(六)提高公诉干警业务素质,确保刑事审判监督的质量

打铁先要自身硬。一是提升公诉水平。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履行公诉职责来得以实现,公诉人要在提起公诉、出庭公诉工作中,提高案件质量,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提高职业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公诉水平,提高纠正违法、抗诉案件的准确率,树立起自己的监督形象和监督权威,让被监督者无话可说。二是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明确监督范围,把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真审查审判机关认定事实、认定性质、适用法律是否与起诉书指控有异,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明确意见,对检、法两家有分歧的事项,不论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均应找出问题根源所在,看是指控错了,还是判决错了,均应有明确意见。三是要善于监督。充分运用现有的各种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积极探索开展量刑建议等制度,不将刑事审判监督局限在对庭审程序和判决结果的监督上。

(七)加强审判监督机构建设,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资源,成立专门的审判监督内设部门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有多个部门有审判监督职能,公诉、监所,控申、民行都有审判监督职能,但每一个部门都没有把审判监督作为主业来对待。增设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使公诉权与刑事监督权的分离行使,有利于统一监督,实现监督的专门化。一方面可以保证公诉人更充分地利用证据指控犯罪,履行诉权。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有机开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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