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学自治到大学治理
——评《大学治理的法制框架构建研究》

2012-01-28 07:09张士昌
政法论丛 2012年4期
关键词:相关者权利司法

张士昌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从大学自治到大学治理
——评《大学治理的法制框架构建研究》

张士昌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当“和谐校园”列入高等教育既定的政策目标后,路径选择成为关键,而社会秩序调控中的维稳机制常常被原封不动地移入到校园之内,这套以化解纠纷为取向的秩序恢复方法,固然可以达至弥合社会缝隙之目的,但却无意于建构一种预防和避免社会结构内部扭曲和断裂的保护体系。且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秩序重整在学术的创造和传承面前力不从心,正所谓“沙门不拜王者”,因此,单纯的维稳手段不应列入选项,大学秩序的维护需要另寻他路。

显然,现代大学已经成为一种复杂的利益结构,我们无法重新祭出“天地君亲师”之类的传统教育的道德律令作为利益分割之工具,况且,我国早期的太学之类的教育机构仅具官僚储备的养成功能,不负有学术责任,并不是真正的大学,我们并无成熟的大学教育传统可资继承。民国时期逐渐完备的大学制度完全是引进西方文明的结果,因此,我们研讨大学制度,西方办学经验可资借鉴。

西方大学从中世纪成立之始就通过自治制度来隔断自身与政府、教会和公众,其初衷在于获得垄断地位,动机并不高尚,也不假借学术之名,但后来随着大学增多,原有的行会垄断地位被打破,大学急需为自治寻找合法性依据,于是,逐渐形成以学术为核心的论证逻辑:学术事项需要采用适合学术本质的方式管理,一不能委身于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权力,二不能投靠于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三是不能诉诸于公众“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大学作为权利和利益的载体,其权益分配依据当然不能是政府威权、资本压力甚至公众选票,而是自治规则,自治的根本目的在于摆脱外在专断而求得学术上的独立。

当然,在大学这个自足的学术系统之内,自治仅仅阻隔了外界的不当介入,并不能解决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教授治校不能忽视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诉求,特别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以自治为借口予以剥夺;二是自治规则的国家监督,大学并非孤岛,自治并非自建独立的法统,不能逸出国家的宪政秩序,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司法救济问题更是棘手,欧陆传统的特别关系理论拒绝司法对大学事务的介入,即使是独享治校权力的教授也不能诉诸司法保护,更况且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

实际上,上述两个问题涉及到了大学自治和法治秩序的协调问题,即大学自治的法治化重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在法治作为普世价值已成为全民共识的背景之下,如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办学自主权,强化教师和学生权利的保护,建设“和谐校园”,更是一个现实的难题。由安宗林和李学永两位老师撰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的《大学治理的法制框架构建研究》这本书,就针对这个极具理论和现实价值的难题给出了富有启发意义的回答。

本书在检视西方大学自治传统的基础上,用大学治理来弥补前述两个问题而引发的大学自治的法治缺口。大学治理是一种崭新的运行模式,其本质特点归结为两点,一是作为善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对利益相关者权利的确认,二是作为善治的法治化。这两个特点即是针对大学自治存在的两个问题给出的有针对性的应对办法。

就利益相关者权利的确认而言,传统大学自治仅强调自治权的保护,而本书则围绕学生和学校、学生与政府、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高校与出资人、出资人与政府、高校与政府等七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建立了包含学生、教师、出资人和学校自身等四个主体在内的权利保护体系。

就作为善治的法治化而言,传统大学自治过于强调自律而拒绝国家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而本书则针对教育纠纷一直无法顺畅进入司法程序的现状,在公私法相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界定,从而解决了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实际上,上述两个问题实为一个问题之两面,即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一为权利的确认,一为权利的救济。全书强调实证分析,以实证法为基础,以经典案例为载体,以司法救济为落脚点,使得本书不再是一个泛泛的价值论,而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值得专业研究人员和包括大学管理人员在内的实务工作者一读。

张士昌(1957-),男,山东东阿人,管理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方向: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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