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学生权利的来源*

2012-04-02 13:44江露露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2年12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教育者身份

江露露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系,陕西西安710061)

对学生身份的理解,人们通常停留在其教育关系或者社会角色定位之上,将其视为相对于教育者而言的受教育者,自然具备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在教育学意义上,学生顾名思义“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的主体”,[1]“学生一般指在初等学校、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中学习的儿童、少年及青年,按照学习的阶段分有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及研究生等。也有用来泛指一切受教育的人。中国古代所谓弟子、学生或从学者,都指学生。”[2]然而,在全民普及义务教育的今天,社会中的学生数目及其身份特征不断扩大,因此,有必要厘清学生身份以及其法律权利来源,这样才有助于在现实发生的各种教育法律事件中为学生寻找到相应的法理保护依据。

一 法学视角的学生身份

(一)学生是人

学生首先是人,具有人的一切本质属性以及作为人的一切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议题逐步宪法化、国际化和民主化。“第二次世界大战惨不堪言的战祸,连同其难以置信的压迫和暴政,……震撼了全人类的良知。”[3]因此,建立一个人道的法律秩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世界人权宣言》使得人权国际化,并为人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等人权口号也以人权宣言以及国际人权宪章的国际公约形式得以表达。

(二)学生是公民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照规定的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我国《宪法》成为该内涵下作为公民身份的学生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来源。

(三)学生是儿童、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从年龄上看,大多数学生属于儿童,当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来划分时,大多数学生属于未成年人。

学生是儿童。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10大原则,希望儿童能有一个幸福的童年。虽然宣言在国际上产生影响,但是并不具备法律效应。之后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儿童的人权。该宣言的内容包括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0-18岁的任何人。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学生多处于0~18岁之间,因此理应获得相应的对待。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此当履行《公约》里的条款。

学生是未成年人。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从年龄段上来看,与儿童的年龄段重合。在我国,未成年人主要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其权利来源也主要源自该法律。该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段特点,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及其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为其身心成长保驾护航。

(四)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受教育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残疾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对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生受教育权利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学生概念作为一个与教师相对的概念,包含了人、公民、儿童(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受教育者等身份,不同的身份也相应地赋予了学生不同的权利。

二 学生的权利来源

权利的来源在历史上历经了“天赋”、“神授”之后,现代国家主要依靠法律的形式作为权利来源的保障。下面依次按照作为“人”、“公民”、“受教育者”论述各个身份下的学生权利来源。

(一)学生作为人的权利来源保障

学生作为人的权利来源具体体现在对0~18岁儿童权利的重视。从文艺复兴的“天赋人权”到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人权观念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二战”之后,社会观念发生了变化,人权的观念也通过宣言、公约等形式得到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1.学生作为儿童的权利来源

1924年一些教育家为儿童的权利奔走呼号,起草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三十多年后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11月20日通过了内容更为全面的《儿童权利宣言》。《宣言》包括10条准则,规定了儿童应享有健康成长和发展、受教育的权利。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1989年11月20日,在《儿童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之际,联大又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最终成为儿童身份的法律保障,是儿童权利的直接来源,也是主要来源。

2.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对未成年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其权利,这是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中国针对本土制定的法律。在中国,儿童(0~18岁)等同于未成年人(公民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法》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学生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出发;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以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具有严重不良行为、违反犯罪的学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送其到工读学校学习。未成年人引起成长过程的特殊性,获得了更多特定的保护。

(二)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来源保障

每个国家的公民权利都来源于国家宪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也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生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例如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利,《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得到尊重。

作为公民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其权利和义务有所规定。《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学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通则》则有4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在国家普及义务教育政策和终生教育理念的今天,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不可被忽视。

(三)学生作为教育对象的权利保障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在教育领域不断得到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都对教育对象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其相应的义务。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主要享有的就是受教育的权利,详见《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这是作为一般的学生身份都享有的权利,具体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三 学生具体权利的体现

1.学生作为人、公民、儿童、受教育者的权利体现

学生是多重身份的复合体,权利体现由内到外依次为:作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作为儿童、作为公民乃至作为人的权利。针对目前教育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和事件,我们强调应该关注学生作为人、公民等身份的以下权利:生命权、安全权、发展权、身份权、名誉权、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荣誉权和著作权等。

2.教育领域的基本权利

在此基础上,学生身份在教育领域具体还拥有以下4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学生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学生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权利;学生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享有资格证书的权利;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

3.学生的义务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一个概念,与权利相辅相生。

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其次,学生作为教育关系中的受教育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做出了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总之,在明确学生的权利来源以及具体内涵之后,将更有助于在具体实践当中对学生法律事件的处理。

[1]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教育学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2]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分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10).

[3](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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