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存取中的著作权保护及对策研究

2012-04-12 21:24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市海淀区100871
河北科技图苑 2012年6期
关键词:资源用户信息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市海淀区 100871〕 冷 玥

一、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的概念

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在网络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重要学术交流模式,它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图书情报界为打破商业出版者对学术信息的垄断和暴利经营,而采取的推动科研成果通过互联网免费或低价、自由利用的运动。开放存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学术信息免费向公众开放,它打破了价格障碍;二是指学术信息的可获得性,它打破了使用权限障碍。著作权(Copyright)是知识产权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Copyright Protection)的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不是所有作品都具备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著作权主体对客体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利又被称为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和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的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的权利[1]。正确处理好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是开放存取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对开放存取中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一)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并非对立

著作权是保护作者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希望实现作者利益的最大化,任何与使用该作品有关的行为,都受到著作权中有关条目的限制和制约,必要的时候还需要作者的亲自认可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方可进行。相比较而言,开放存取强调的是信息的共享和学术成果的交流,对学术信息进行免费地访问和使用,不再需要经过作者的许可,也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著作权对使用者行为的干涉。虽然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不一致,但两者并非对立。首先,并非所有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有关内容。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具备获得著作权的条件,只有那些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通用数表、表格及公式等不能获得著作权。其次,著作权不是绝对的独占权。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著作权人和社会传播、使用者的关系,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进行了一定范围的限制,以下的两种使用行为不属于侵权,一是对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二是经过法定许可的付费使用。同时,开放存取也不意味着用户可以无限制地任意使用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必须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才符合开放存取的使用原则。

(二)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并存将存在利益的博弈

著作权是从信息政策与法规的角度规范著作的使用,开放存取是从信息共享的角度突出了信息的价值和意义,可以说两者的重要性不分伯仲,影响力也终将势均力敌。二者的关系就像经济学中的双寡头博弈:一个寡头是科研机构及人员、社会上支持开放存取运动的人们;另一个寡头则是出版商、文献的原作者。两个寡头都是明智而理性的,有能力为自己选取介于他人选择之下收益最大的方案,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双寡头博弈中存在着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又称为非合作博弈均衡),双方都会主动将自己的策略调整至纳什均衡的“靶点”,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但个人认为,在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二者都没有给定预期收益,可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内容,也可以改进开放存取的有关款项来限制文献的使用。在基于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一定可以找到这样一个“纳什均衡”,既维护了两方面的既定利益,又将两方的冲突降至最低。

三、开放存取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片面地反映作者自身的意愿

曾有学者为了得到作者对开放存取问题的看法做过一个调查,结果表明[2,3],大部分作者希望改变目前将自己的作品版权完全转让给出版机构的状况;对于理想版权的许可构架,多数作者认为应该获得允许。开放存取的发展当然符合作者原意,即将自己作品付诸学术交流的需要,但是在落实作者的另一个意愿,即限制作品的商业用途方面却相对弱化,未能实现有效地限制作品的商业用途。在相关政策的说明上,也很少提到作者对于开放存取的完整态度。个人认为,这是开放存取发展过程中必须纳入考虑的一个方面,著作权保护中有关限制商业用途的条例应该更加细化,更加具有专指性。

(二)实际效应与预期不完全相符

开放存取的初衷只是为了实现学术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但现实却是学术交流在广义的开放存取中所占的分量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开放存取这一概念提出时的初衷,更像是冲破传统著作权限制的一种方式。例如,现代的年轻人往往知道可以从网络上免费地下载音乐,来代替之前的购买磁带、DVD,却不知道这一变革来自于“开放存取”理念的提出,而下载音乐的目的应是基于“欣赏交流”,而不是单纯地“代替购买,更加实惠经济”。加上互联网本身的传播特点,以及非排他性的存在,开放存取中“搭便车”现象的影响甚至有盖过“分享交流”这一根本意图的趋势。

(三)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

开放存取是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实现的,而互联网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资源丰富,且没有地域限制。而共享世界资源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新问题。即各国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有所区别,因此数字信息资源开放存取过程中的“合理使用”问题出现了规则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合理使用”标准的差异,而使用是否合理正是用户的行为是否在“开放存取”允许范围内的重要依据。这种标准的不一致,是依法保护作者著作权的一个障碍。同时,不同国家在“适当引用”方面的规则也不能统一,这可能会使作品的使用者和作者各执一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四)轻视了网络信息资源的外部性问题

众所周知,版权法虽然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但在开放存取的背景下,允许任何用户对作品进行阅读、复制、下载、分发、搜索,甚至链接到作品全文,或者对作品作索引,作为数据传到软件中以及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利用,从而增加了人们免费使用的机会,使版权人用于监督和保护其版权不被侵害的各种交易费用也愈加庞大。然而,对以版权人为代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他们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应该也是开放存取发展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之一。

四、可以借鉴的对策

为了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使其更好地为人们服务,真正找到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和对策,更好地兼顾开放存取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以借鉴以下对策[4,5]。

(一)制定不同的开放存取策略

通常来说,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可以分为:文本及超文本信息资源,多媒体及超媒体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拥有不同的特性,结合信息资源自身的特点,鉴别适合进行开放存取的资源和不适合进行开放存取的资源,以及开放存取中“开放”的程度。比如说,对于多媒体信息资源开放存取问题,可以广泛实行在线试听、在线观看等策略,但要严格控制下载;而对于文本类信息资源,可以适当提供下载服务,但要严格控制对下载文献的修改、复制、印刷(可通过加密等实现)。实现对信息资源本身的约束和法律上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协同作用,能更好的维护开放存取的意义和效果。笔者认为,可以将目前信息组织中的有关理论借鉴到开放存取中的著作权保护方面来,形成对不同类型的信息资源实行不同开放策略的规章制度,就像分类法和排架法一样,使得开放存取过程的开放存取策略有章可依,也是对开放存取中的著作权保护的预先控制。

(二)采取实名注册使用机制

用户若想免费使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先要实名注册有关账户。这样,有关机构可以跟踪用户对信息资源的利用情况,通过对其使用记录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监控用户对信息的使用。如果有利用开放存取实行非法商业活动的人员,有关方面可以提早发现,提早处理,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同时净化了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风气。这种监控实施起来难度不是很大,比如说某些数据库当用户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次数过多或者操作过于频繁时,都会限制用户的下载行为。当然,作为一名普通用户,这种机制有“一刀切”的弊病在里面,即对于那些真正有需要使用大量文献的用户是一种不便。但能不能更进一步设计,即不仅仅从下载的频次上进行判断,还可以结合用户登记的职业记录和一般情况下的使用习惯,以及与当前流行的社会性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简称SNS)的相关账号进行绑定以判断用户下载相关文献的大致用途,再来决定是否对该用户的使用进行必要的限制,仍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三)政府对于产生外部经济的企业,应当给予补贴

因为开放存取本身的意义就是实现学术成果的共享,不必考虑限制用户受惠于所谓的外部性,而是应该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何使那些为了维护开放存取信息资源的版权付出了大量资金和人力成本的企业得到应有的回报和支持。即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使产生外部经济的企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均衡,而政府的出面是对企业支持开放存取有关政策的嘉奖,能够促使更多的人重视开放存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况且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才能让这些企业在维护版权方面做的更好,也能更好地推动开放存取的发展。

(四)制定专门针对开放存取中的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法规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提出的概念,不能只是根据法律中面向一切著作权有关问题的相应法规进行约束管理,而是应该结合具体环境出台一套专门面向此问题的法律法规。况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保护有着不同的规定,这给跨越地域限制的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麻烦。因此,各国应该达成共识,尽快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并在协调的基础上出台针对开放存取问题的相关法律,共同促进学术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即使是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确切的立法,那就给信息的提供者判断以何种方式向用户提供信息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开放存取这样一个限制相对较弱的领域,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使相关文献的作者在对自己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无为而治”。

五、结束语

我国的开放存取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有正确的处理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解决目前开放存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完善开放存取政策,才能使人们能够充分合理、快捷方便地利用信息资源,同时促进开放存取持续健康地发展。

[1]秦珂.开放存取期刊的资源体系及其发展问题探微[J].河北科技图苑,2006,19(5):31~33,27.

[2]翟建雄.开放存取知识库版权政策概述[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7,(2):33~38.

[3]方翠,李荣素.开放存取期刊版权问题分析[J].图书馆建设,2006,(5):60~62.

[4]周冬飞.开放存取作品版权问题的经济学研究[J].现代情报,2007,27(8):13~15.

[5]郎筠,韩亮.通向自由的艰难之路——我国开放存取的现状分析[J].图书馆建设,2009,(7):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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