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协议解释中注重目的解释法的合理性
——主要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视角

2012-04-12 23:22姜作利
关键词:宗旨专家组条约

姜作利



论WTO协议解释中注重目的解释法的合理性
——主要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视角

姜作利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协议解释实践中,经常违反相关国际公法解释习惯规则,过分机械适用约文解释法,拘泥于所用词语的通常意义,漠视WTO协议的发展及其他目的和宗旨,导致其协议解释缺乏正当性,不能有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合法权益。WTO协议存在诸多含义模糊之处及其突出的动态性和原则向性,自然需要目的解释法来澄清含义及填补法律漏洞。WTO协议的目的决定了WTO多边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主要价值取向,任何违背WTO协议目的的解释都是不允许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该将约文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及其他解释法平等协调起来,同时,要将WTO协议的目的作为衡量其解释的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在不违反WTO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目的解释法的澄清模糊条款及填补漏洞的特有职能。注重目的解释法的重要性,有利于保证WTO协议的发展目的得以实现,有助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发展权; 约文解释法; 目的解释法; 特殊差别待遇

霍布斯曾指出:“所有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14页。特别重要的是,WTO作为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当今世界最复杂的多边法律体制,由于其规定的“一致同意”原则及其他原因,WTO诸协议中存在诸多涵义模糊不清之处及法律漏洞,需要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给予合法性的解释。遗憾的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解释实践中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过分依赖约文,忽视了WTO协定目的的重要性,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WTO协议解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过分机械,忽略了目的解释的重要性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WTO协议解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条约法公约”第31条采取的是约文解释法,即把约文推定为各条约当事国的意思的权威表示,而不是从头调查各当事国的意思。该委员会还指出,第31条并未对规定中的用语含义、上下文、目的和宗旨、善意等解释因素之间规定法律义务性的上下级关系,而只是按照逻辑把一些解释因素进行适当的排列。②Isabelle Van Damme, “Treaty Interpretation by the WTO Appellate Body”,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ugust, vol. 21, 2010, p.620.显而易见,“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解释程序是一个统一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确定词语的通常含义时,不能按次序对规定的解释因素单独进行考虑,而必须将规定的所有解释因素进行统一性的考虑。

1.过分依赖词典来确定用语的通常意义。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协定解释中遵循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约文反映了成员方意旨的观点,认为WTO协定的用语表现了WTO成员使用语言的目的。例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案”中指出,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用语反映了理性WTO成员的意旨*US-Gasoline, WT/DS2/AB/R, para. 18.。因此,上诉机构在起初主要依靠词典来确定协议用语的通常含义,例如,上诉机构在“阿根廷对鞋类进口的保障措施案”中,利用词典解释了“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的通常意义。此外,上诉机构在“欧共体关税优惠案”、“韩国牛奶案”、“美国热轧钢板案”、“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等案中,也基本通过词典来确定相关词语的通常含义。

2.上诉机构的探索过分谨慎,忽略了目的解释法的重要性。

(2)上诉机构采用的“事实上下文”,构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创新。上诉机构在审理“欧共体鸡块案”中,审查了专家组对欧共体减让表中“含盐的”(salted)一词的解释过程,先考查了不同词典的释义,发现具有多重含义,不足以解释争议产品是否属于减让表中减让的范围;然后,专家组考虑条约用语中的“上下文”,考查了减让表中的相关术语,接着考虑了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专家组发现任何一项都没有在解释“咸的”一词的通常意义时有进一步作用,专家组仍无法得出确切的答案。这样,专家组开始突破第31条对“上下文”范畴的规定,转向了“事实上下文”,考查了其他成员的减让表、各种盐含量和附加保存方法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专家组还考虑了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及“条约法公约”第32条中的补充规定。最后,专家组得出了欧共体的“含盐的”鸡块属于欧共体减让的内容,欧共体对争议产品征收的关税高于所应承担的义务。显然,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将“事实上下文”作为确定词语通常含义的一部分的做法,对“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2款中“上下文”的范围进行了宽泛、扩充性理解。

(3)上诉机构最近强调了“相关性要求”,限制了“上下文”在条约解释中的适用范围。如上所述,上诉机构在适用“上下文”中进行了一定的创新,拓展了“条约法条约”31条第2款中规定的“上下文”范围,但在最近的案例中明显感到缺乏自信,提出了“上下文”的“相关性要求”,限制了“上下文”的适用范围。例如,上诉机构在“中国汽车配件案”中指出:“我们曾经指出条约解释者的任务是适用‘条约’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的解释工具来确定特定条约用语的意义。然而,第31条第2款规定的上下文的范围是宽泛的。……然而,第31条第2款(2)中定义的上下文必须具有相关性:对条约解释者来说,上下文的相关性指上下文应该清楚明白地表明争议中的用语或短语的意义,使解释问题得以解决。因此,相关情形中作为相关上下文的特定规定、协定或文件,不仅要限于第31条第2款(2)规定的正式范围之内,还要与需要解释的语言相关,从而帮助解释者确定该语言的意义。”

显然,上诉机构已经意识到词典意义的局限性,并开始了探索,如在解释实践中采用了“事实上下文”的概念。遗憾的是,上诉机构又强调上下文的“相关性”的重要性,缩小了“条约法条约”第31条第2款列举的解释因素的分类。可见,上诉机构在解释实践中过分依赖文本解释,明显是形式主义的行为,后来逐渐向平衡的方向过渡。 在有限的改革中主旨不明确,思维逻辑不清,实践中动摇不定,缺乏自信,解释的结果必然欠缺必要的正当性。国际法委员会曾指出,规避协定的实质意义的一种严格的文本解释,是对善意原则的违反。*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eron May Ltd., 2002, p.431.

(二)违反了“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过分依赖特定条约的目的,忽视了WTO整个条约的目的

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来阐述、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17页。目的解释法的法律依据是,人类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的,受“目的律”的支配,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也都有一定的目的,故法律解释者当然要使解释的结论与此目的保持一致。*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26页。在一些国内司法体制中,目的解释法曾被作为与纯粹文本分析相分离的一种探求意义的方法。在国际司法裁判实践中,目的解释法也逐渐得到灵活的运用。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经常采用目的解释法来解释WTO相关协定和法律文件,做了有意义的探索和创新,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是:

1.违反了“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过分依赖特定条约的目的,忽视了WTO整个条约的目的。“条约法公约”第31条要求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来确定用语的通常意义,善意地解释。从这一措辞看,“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目的和宗旨毫无疑问是指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要从作为一个整体的条约中得以确立。*Michael Lennard, “Navigating by the Stars: Interpreting the WTO Agreement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14, 2002, p. 27.国际法委员会认为,条约的目的是指明示的目的,尤其是条约序言中的规定。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鸡块案”中对此进行了确认,认为这里“目的和宗旨”用于解释的起点是条约整体。那么,“条约法公约”第31条(1)所指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排除了对条约特定条款的目的和宗旨的考虑?“条约法公约”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一些学者从整个条约与具体条款之间的关系考虑,认为第31条(1)的规定也包括具体条款的目的和宗旨,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鸡块案”中也予以确认。

需要强调的是,与“条约法公约”通过时的国际条约相比,WTO这个当今世界最庞杂的多边法律体制要复杂得多,其中,《WTO协定》有其表达整个WTO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序言;各附属协定也大多有其自己的序言,其中包含了该特定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具体协定中的某些具体条款也有表明其目的和宗旨的内容。同时,这些诸多目的和宗旨之间还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如何从这些存在冲突的诸多目的和宗旨中确立用来解释相关规定的目的和宗旨,是十分艰难的:仅仅考虑WTO整个体制的一般目的可能难以解释清楚,而一旦脱离整个体制的目的,有可能失去公正性。分析上诉机构在一些案子的解释实践,其基本脉络比较清晰:在“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审查一项措施是否根据GATT1994第20条获得正当性时,要强调的目的和宗旨应当是第20条引言的目的和宗旨,而非整个GATT1994或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在“美国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没有考虑第20条引言的目的和宗旨,而审查了GATT1994和WTO协定的整体目的和宗旨,并以过分宽泛的方式描述了这一目的和宗旨,专家组得出了削弱WTO多边贸易制度的措施必然被视为不属于第20 条允许的措施范围的结论。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第20条引言的目的和宗旨与GATT1994及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不同,后者是以更广的方式规定的;维持而不是削弱多边贸易体制必然是WTO协定的一项根本的和普遍的基础,但它并不是一项权利或义务,也不是可以用来评价第20条引言的一项特定措施的解释性规则。*US-Shrimp, WT/DS58/AB/R. para. 121.可见,上诉机构对集中考虑特定条约规定的目的和宗旨的解释方法持谨慎的反对态度,开始了探索对目的和宗旨的宽泛的解释方法。

2.过分依赖条约的约文来确定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条约解释诸要素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等级之分。也就是说,第31条(1)规定的用来确定条约用语通常意义的上下文、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等诸因素之间并无轻重之分,应该同等考虑。我国有学者总结为:善意解释是根本原则,约文解释是基本方法,参照目的和宗旨解释是条约解释正当性的保证。*张东平:《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研究》,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11月,第22页。完全可以说,条约用语的意义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必须考虑该用语的所有相关因素后才能确定其意义,因此,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已经查明以前,还不能说一个条文的意义是清楚的。因此,条约用语意义离不开条约目的和宗旨的参照,一个违背条约目的及宗旨的解释必然缺乏其正当性。

上诉机构在“美国海龟案”中清楚地表明了条约解释中考虑条款的目的和宗旨的条件及其作用,依稀可见上诉机构关于如何寻求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及其法律职能的基本立场是:第一,必须从特定条款的约文中寻求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第二,只有在约文的含义含糊或无法确定时,或需要予以确认时,才可以参照作为整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换言之,如果约文的含义清楚明白时,就不必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了。

二、WTO协议解释中注重目的解释法的合理性分析

(一)目的解释法对WTO法律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的解释法指对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进行广泛的审视,然后以最适于实现该目的和宗旨的方式来解释条约文本。可见,目的解释法具有独特的功能:一是修正明显的错误;二是消除条文的不确定含义甚或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当然,如果出现法律的空缺,法官等法律人又能确立符合正义的目的时,目的本身就成了法源,直接起漏洞补充的作用。*陈金钊:《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1.目的解释法特有的修正错误和补充空缺的职能能够有效克服WTO条约的先天不足。WTO作为发达国家发起和主导的当今世界最为庞杂的多边法律制度,由于WTO成员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差迥异,发达国家强行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以推行其崇尚的自由贸易、法治等价值取向,导致WTO存在大量条款模糊、模棱两可、漏洞或空白等不完善之处。这样,一旦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就必须像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发挥解释者的智慧,而且WTO条约的解释远比其他法律制度更重要。

2.目的解释法正好适合了WTO法律制度的动态性特点。与各国民法或刑法制度及其他国际法制度相比,WTO法律制度显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WTO各成员经济及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直处在大幅度调整变化中;第二,受WTO内部制度的制约,WTO条约不可能朝令夕改,自然会严重滞后于变化了的情势;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是针对将来的而不是过去的行为做出裁决。因此,WTO这种突出的动态性特征给解释者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如果漠视变化了的新情况,拘泥于旧时制定的规则,无疑有悖于法律的正当性原则,然而,如果过分发挥解释者的自由裁量权,又可能招致不恰当的司法能动之嫌。

实际上,“条约法公约”规定的仅是解释的一般原则的一部分,并不排除针对特殊领域应该采用特殊解释习惯规则的必要性,也没有针对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某个领域发生了动态性发展,以至于依据一般解释原则会导致无法接受的结果的情形做出具体规定。可喜的是,国际法院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意识到国际社会迅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指出:“一项国际法规则应该在解释时的整个法律体制的框架内予以解释和适用”。欧洲法院也指出:“共同体法的每一项规定都必须置于共同体法的整体语境之中,并予以解释,还要考虑其目的和相关规定被适用时的发展状态。”可见,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中这种过分的自我克制,违反了WTO条约的发展目的,有悖于WTO法的动态性特点,导致其裁决自然缺乏正当性。

(二)发展毫无疑问已经成为WTO协议明文规定的目的和宗旨之一

自WTO诞生以来,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要及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以至于不少学者提出了WTO是发展组织的观点。例如,国际知名的WTO法学者Qureshi认为,发展不仅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包括世界各国人民的发展问题。他指出:“国际组织法中的一项原则是:如果一个组织依其目的运作,该组织的行为就被推定为合理的。既然WTO已经将发展定为其目的,它作为发展组织的行为就被推定为合理的。”*Asif H. Qureshi,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Development: The WTO as a Development Institution”?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 43(1), 2009, p.174.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国际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会对协议的解释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的观点,已经得到了认可。WTO的法律实践表明,WTO协议的目的和宗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已经成为WTO协议的核心。例如,专家组在“美国禁止进口某些虾和虾产品案”中,引用了WTO协议序言中关于根据可持续性发展的目的及优化使用世界资源的规定,并强调指出:“该序言认可了环境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每个成员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方式。”*EC-Asbestos, WT/DS135/AB/R, para. 88.上诉机构在本案中指出:“我们对WTO协议的序言中的具体用语予以考虑,是适当的。我们已经说过,该序言为WTO协议,特别是GATT1994下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轮廓、本质及内容。”专家组在“印度尼西亚某些影响汽车工业措施案”中指出:“第27条证明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之一。”专家组进一步指出:“争端解决机构不仅禁止伤害印度尼西亚的利益,也禁止阻碍第27条所证明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目的的实施。”

(三)约文解释法不能完全体现WTO的目的和宗旨

约文解释法主要以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强调法条本身就是立法者真实意图和立法目的之所在,条约所用词语的“自然意义”最直接表达了立法者的意思,应当处在解释中的支配地位。因此,解释者必须解释条约的用语,而不是探究缔约方的真正意思(条约的目的)。

众所周知,立法是立法者的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而法条是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产生的。事实上,条约所用的词语不可能完全表达立法者的目的。与国内法和其他国际条约相比,WTO多边贸易法律制度是一个异常错综复杂的意大利面条碗:它覆盖了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等方方面面;众多成员国之间由于文化背景、经济实力等相差悬殊,利益冲突无处不在;诸多重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如WTO自身机制改革问题、农业问题、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问题、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问题等。这些问题就决定了WTO协议中的模糊规定比比皆是,需要给予适当、公正的解释。因此,如果采用约文解释法,拘泥于协议用语的通常意义,必然产生偏离、甚至有悖于WTO体制的目的和宗旨的问题,这必然引起占WTO成员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不满,直接危及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存亡。

三、WTO协议解释中注重目的解释法的对策建议

综上,WTO条约解释存在的最大缺陷是漠视了目的解释法的重要性:一是违反了“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整体性的规定,过分注重约文因素的作用,忽视了目的因素验证解释正当性的职能;二是过分集中于WTO条约特定条款的约文来探究其目的,只是在约文本身所表现的含义模糊或无法确定时,或者须对约文本身的解读的正确性进行确认时,才参照作为一个整体的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这种解释方法缺乏足够的正当性。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将WTO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为衡量条约解释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理论上,法律作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规则,必须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宗旨。法律的目的主要是指立法者想要达到的境地,希望实现的结果。因此,法律的目的和宗旨与具体法条的解释、执行等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目的与手段或方式之间的关系,即具体法条的解释、执行等只能以法律的目的或宗旨为应取得的结果,任何背离或违反法律的目的或宗旨的解释、执行等程序都是不容许的。WTO作为“原则向型”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在无力对错综复杂的经济、法律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的同时,主要靠WTO协定的诸多原则来表现其价值取向,维护其正当性。这些主要的价值取向是自由贸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市场准入、平等互利、透明度、可持续发展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的待遇等等。正是这些价值取向维持着WTO的存在,任何有悖于这些价值取向的解释必然会导致WTO面目全非。在WTO条约解释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该始终将WTO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为衡量条约解释的正当性的主要标准,使自己的条约解释始终与WTO条约的目的保持一致,维护WTO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和神圣性。

(二)坚持WTO整个条约目的优于特定条款目的的原则

WTO中包含多种层次的目的,既有整个WTO协定的一般目的,又有具体协定、具体条款的目的。因此,正确处理WTO整个协定的目的与特定协定或条款的目的之间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考察WTO协定的解释实践,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时而认为WTO的特定协定的目的应该优先考虑,时而认为特定协定的目的应该与WTO整个条约的目的相一致,尚未形成一致的思路。我们认为,正确的方法是将两者的目的协调起来考虑,不能顾此失彼:第一,原则上坚持WTO整个协定目的优先的原则,即在特定协定的目的不同于或有悖于WTO整个协定的目的时,应遵循整个协定的目的;第二,在整个协定的目的没有规定或含义不清时,可以服从特定协定的目的;第三,不管是WTO整个协定的目的或是特定协定或条款的目的,都必须以明确的规定为限,禁止毫无限制地将WTO协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环保、人权、劳工标准等敏感目的强行塞进WTO体制中来,因为将这些重大的目的并入WTO体制,必须通过多边协商决策机制解决,不宜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条约的解释来完成。

结论

法律作为普遍的一般性规范,在其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现实生活时必然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乃是法律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使法律得到妥当的适用,就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92页。遗憾的是,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实践中固守发达国家崇尚的形式正义,忽略了实体正义,过分拘泥于约文的通常意义,漠视WTO协议的目的,所做的解释缺乏必要的正当性。WTO协议的诸多目的一旦受到蔑视,尤其是,占WTO多数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经过不懈努力使发展(主要以特殊与差别待遇为特征)成为WTO协议的目的一旦受到漠视,必然危及到WTO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因此,督促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协议解释中注重目的法的重要性,切实遵守WTO协议的目的,这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当前举步维艰中的WTO的正常发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责任编辑:林舒]

OntheRationalityoftheTeleologicalApproachintheWTOAgreementInterpret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ProtectingtheInterestsofDevelopingCountries

JIANG Zuo-li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right of development; textual approach; teleological approach;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国决胜WTO官司的理论和技巧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30)、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外贸预防欺诈策略研究”(项目编号08JPC009)的阶段性成果。

姜作利,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济南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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