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更换第一案与汽车三包规定研究

2012-08-15 00:49丁雪华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厂商消费者汽车

丁雪华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江阴 214405)

整车更换第一案与汽车三包规定研究

丁雪华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江阴 214405)

一直以来,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汽车,我国大部分的经销商和厂商一直秉承着“生命不息,维修不止”的原则,消费者想换车、退车,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2012年2月15日,全国首例更换“问题汽车”案在宜兴一审判决,车主胜诉,该案让全国的汽车消费者看到了退换车的希望曙光,但这毕竟是个案,许多汽车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仍旧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尽早出台及实施汽车“三包”法已是大势所趋。文章对汽车三包草案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建议。

问题汽车更换案;三包出台的必然性;完善建议

一、全国首例问题汽车更换案案情分析与法律思考

2009年11月,江苏省宜兴市市民任才生在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海元公司),花2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1.8T迈腾汽车,2年不到的时间里,任先生的汽车就出现了两次启动熄火的故障,经排查,广海元公司技术人员告知任先生的车子是变速箱存在问题,并给其免费进行了更换变速箱总成,价格在7万元左右。但很快,汽车又出现了问题,车子在高速路上加速时突然失去动力,险些造成车祸,广海元公司再次给任先生更换变速箱后测试的途中又出现相同问题,无奈之下,任先生将广海元公司告上法庭。宜兴市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任先生要求换车的请求。鉴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销售商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该案可谓是全国更换问题汽车第一案,由于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法院的判案是从现行《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而且由于该案汽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相关的维修证明以及更换证明单据都能证明,因此避开了复杂的质量鉴定环节,从而能很快地获得审判结果。

一直以来,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汽车,我国大部分的经销商和厂商一直秉承着“生命不息,维修不止”的原则,消费者想换车、退车,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作为汽车产销大国,我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却屡屡遭遇诟病。由于没有“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厂商的解决方法多是“只修不换”,导致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汽车投诉逐年上升。该案毕竟是个案,许多汽车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仍旧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尽早出台及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已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汽车市场消费现状

“三包”制度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具有强烈的本土色彩。作为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三包”是“修理、更换和退货”的简称。“三包”规定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旨在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及修理者之间关于售后商品修理、更换和退货制度的行政规章。制定“三包”规定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1995年原国家经贸委制定颁布的“三包”产品范围有22种,一直以来,在耐用消费品行业(家电、IT产品等)早就有了三包规定,可唯独汽车的重大质量缺陷只有更换和维修,而实际上更换都很难。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4年底对汽车“三包”征求过意见后,却在各方争议和博弈中一直拖延不决。

随着汽车销量井喷式的发展,汽车消费投诉量也在“突飞猛进”中。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共收到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投诉8840例,比2010年增加20.8%。投诉信息涉及148个汽车制造商(含轮胎制造商)、596个车型。按车型统计,轿车、SUV(运动型多功能车)和MPV(多用途汽车)车辆投诉最多,占总投诉量的95.5%;其次是货车,投诉量占2.4%;其他分别为客车投诉占1.6%、轮胎投诉占0.5%。按投诉涉及汽车总成统计,制动系统和车轮投诉量最大,达2202起,占全部投诉的24.9%;其次是发动机,投诉量为1935起,占21.9%;动力传动系统投诉量为1550起,占17.5%,位居第三。

消费者被汽车质量问题弄得筋疲力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与工作。消费者找来老牛,拉着投诉无门的轿车,称其为“老牛拉破车”;在汽车厂商云集的车展上,消费者请来民工砸烂反复修理未果的轿车,消费者为发泄心中的愤怒而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也是被逼无奈,只能说明在遭遇汽车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的愤怒和无奈。由于缺乏“三包”的保障,汽车消费维权成为一大难点。

三、我国汽车三包规定出台难的原因分析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虽然可以适用于汽车这个特殊商品,但缺乏专门针对汽车销售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排除了汽车消费者的范畴。其实,2004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就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以无果告终;2011年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10月2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仍然没有任何结果;2012年2月第三次征求意见,在这样一个汽车市场背景下,感觉汽车三包规定应该是呼之欲出了,但至今未出台是个事实。

为什么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如此艰难?论文分析原因如下:

1.缺乏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正如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正处在汽车发展的初期阶段,汽车市场发展还不完善,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体系没有建立,难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作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

2.汽车厂商的反对。对于缺乏核心技术的国内汽车厂商而言,低成本仍是其核心竞争力,不少厂商和经销商担心,三包后的运营成本大大提高,而且还有品牌形象损失的风险。

除此之外,比如消费者一旦选择退车,除了经销商退还购车款外,购车所交纳的消费税、购置税等一系列行政性收费及税费该如何解决,这些涉及国家多个部门,协调起来很麻烦,等等。

四、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的必然性

任何新事物诞生时都不是完美的,不成熟的规范可以逐步完善。比如,20世纪80年代电视机、电冰箱等产品短缺,不少“问题”产品还能大量卖出去,当时出台的三包规定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家电产业的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将促使汽车制造业由最求速度型向追求质量、技术、服务转型。汽车“三包”政策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虽然不可能十全十美,但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了。

1.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投诉有门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管规定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但是在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感到两法缺乏可操作性,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活动中感到需要国家制定操作性更强的规章。

中消协汽车维权律师邱宝昌认为,在中国,发生了汽车质量纠纷投诉无门,事故车鉴定机构基本不受理个人业务,即使受理,最高收费甚至超过新车价格,这不仅与全球第一大新车销售市场的光环不相称,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蔑视。

“三包”规定给解决汽车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提供可靠的标准和规范。“三包”的最大受益者当然是消费者,先不考虑规定是否完善、是否有可操作性,毕竟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实行汽车三包会对汽车生产商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比如质量控制成本加大,但是从长远看,这是一个必经阶段,日韩车企也都是经历了这一过程之后在全球世界崛起的。

正值中国汽车业将“十二五”目标定位于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在这种背景下,汽车三包的出台必不可少也刻不容缓,这既是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民心所向,又是我国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必然要经历的阵痛,有利于加速国内汽车售后服务行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进程,推动汽车行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目前,汽车消费市场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已经趋于理性,消费者的关注点已经从价格层面转移到产品的品质及售后服务。汽车一直被排斥在商品“三包”之外,已经引起了广大消费的不满。值得庆幸的是,福田欧马可A系列轻卡凭借强大的企业实力、卓越的产品品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首先开创汽车服务先河,在业界率先推出“汽车三包”服务,这无疑会让竞争激烈的汽车市场出现新一轮差异化经营。为了适应新的服务趋势,持续赢得消费者,其他厂商也必将加大服务力度,推行汽车三包正是顺水推舟之事。

汽车作为大宗消费产品,可拥有上万个零部件,难免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仅依靠行业自律与道德规范,将很难解决买卖双方出现的争议与纠纷。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行业标准与健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以规范汽车经营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五、我国汽车“三包”规定的完善建议

实行三包,之所以质疑者多,最重要的还是因为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可操作性,以及人们对规定能否落到实处的怀疑。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应兼顾各方利益,但是和车企、经销商相比,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汽车“三包”政策制定的原则应该是:利益均衡,适当倾向消费者。为此,针对2012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家庭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之处,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难”是汽车消费者维权路上的突出问题所在,要真正改变这一现状,应该规定在汽车整车三包期内,只要经销商、生产商提供不出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具体证据,就不需要进行质量鉴定,销售商应首先履行免费维护、更换义务,如需做进一步质量鉴定,也应该由厂商来负责。《侵权责任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厂商要想摆脱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就得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首先是消费者要承担其汽车检测鉴定的费用,而高额的检测费往往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其次是消费者单方送检,即使通过汽车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销商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一情况的存在也是目前汽车消费纠纷解决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根据其汽车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汽车消费出现质量问题,由经销商举证是消费者的使用过错,否则,就必须按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职责,确保独立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

将第三方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相衔接,以避免两次或多次鉴定增加资金和时间成本,并将保险公司的事故数据、维修商的维修记录作为技术鉴定的辅助数据,以降低鉴定成本和维权难度。

国内具有汽车方面鉴定资质的机构只有五家,可谓少之又少,而且鉴定需要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的高昂费用,消费者难以承受,鉴定机构通常还不接受单方面委托,消费者拿车去鉴定,还要事先拿到汽车厂商的书面同意,更是难上加难。

虽然不需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并非不需要,但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来指定相关部门组建,这样才能明确责任。组建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本身需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和技术,这部分资金由谁来出是个关键问题。在德国,其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由其私家车俱乐部承担,俱乐部有众多会员缴纳费用,经费充足,完全可以满足鉴定的需求费用。德国的做法我国可以借鉴一二。另外对于高昂的检测费用,应建立统一的基金,由汽车厂家交纳保证金和汽车销售商每销售一辆汽车的利润中抽出部分资金组成,当对问题汽车进行检测时,从基金中统一支付,这对消费者维权才是一个切实的保护。

(三)建立简易仲裁机制

消费者和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到底听谁的?而且技术鉴定也不是万能的,如2009年美国政府要求丰田召回的事件中,美国对于刹车电子程序的问题也没有检测出来,丰田不得不以正常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最终美国政府宣布丰田汽车不存在刹车电子程序问题。汽车三包问题,不应该都走法院立案审理的程序,在法院调解程序之前,可以设立一个行政仲裁程序,由国家质量监督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机构或部门组织行政协调,召集厂商和消费者,邀请技术专家库的专家和律师参加,听取双方的申诉,结合独立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给出行政仲裁意见,行政仲裁无效,再进入司法程序。

(四)细化补偿标准,加大惩罚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关于送修费用、待修期间因不能使用引起的损失、交通和通讯费用等损失赔偿问题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我国的汽车三包规定不应仅仅是粗线条的规定,应该细化消费者补偿措施。

而且,目前汽车“三包”中缺乏对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三包”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中仅凭一个“责令改正”对汽车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能有多大的震慑作用?如果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能确保汽车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显然,目前汽车“三包”中缺乏对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如果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几乎可以说无法执行,毕竟仅仅向社会公布是远远不够的。

在美国,“柠檬法”规定了汽车厂商要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巨额赔款,汽车企业因此承担了更多的损失和成本,但是巨额赔款引起了汽车公司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美国本土汽车质量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进,质量的改进迅速扩大了本土汽车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

汽车产品是关系到人身安全的特殊消费品,汽车问题的存在不仅决定着消费者能够正常的使用,更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只有加大汽车厂商的赔偿和处罚力度,提高厂商生产问题汽车的赔偿成本和代价,才能迫使他们更加重视自身产品的品质。严把产品质量关,严苛的立法绝对是一剂良药,对汽车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和增强消费者信息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经验和做法很值得我国借鉴。

因此,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应明确对未按要求承担“三包”责任的企业处以何种处罚措施。除明确民事责任赔偿内容外,还可以增加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取消企业原本享受的政策优惠等。另外,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外,建议增加其他部门进行监管。

如果再过十年或者二十年,我国的汽车产业真正强大,市场竞争更加有序,厂商的自律意识大大提高,汽车的消费环境真正改善了,再回首今天的汽车“三包”规定,或许已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目前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对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1]屈崇丽,褚江丽.谈谈与《汽车“三包”规定》立法有关的几个问题[J].经济与法,2003,(18).

[2]蔡书榕.我国汽车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及不足之处[J].法制与经济,2010,(4).

[3]郭淼.美国各州柠檬法简介(一)[J].世界汽车,2002,(9).

[4]吴勇.对我国汽车产品实行“三包”的探讨[J].汽车维修,2006,(3).

D92

A

1673-0046(2012)8-00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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