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湖南手工业的生产经营形式

2012-09-17 05:57
武陵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手工业工场手工

张 绪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民国时期,湖南是一个手工业生产较为发达的省份,境内不仅手工业行业种类众多,而且一些手工行业还闻名于世,诸如浏阳的鞭炮业、醴陵的瓷业、长沙的湘绣业等等。这一时期,湖南地区的手工业生产经营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大而言之,可分为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和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两种类型。

一 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

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是指手工业生产者自备或自购生产原料、生产工具,产品完全或部分归生产者所有。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有四种存在方式,即家庭手工业、铺坊式手工业、工场手工业和合伙式手工业。

家庭手工业是中国近代社会中手工业的主要存在形态,其存在的时间较为久远,存在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部门也很广泛。家庭手工业往往具有所需资本不多、技术简单、生产灵活等特点,如鞭炮业能在湖南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因制造轻便,最适宜妇女、幼童工作,兼以不需大量资本,一般农民均可为之”[1]475。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散布于城乡的家庭手工业多属于独立的自主经营。进入近代,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和民族机器工业的竞争,家庭手工业在经营形式上出现了新的变化,一部分仍属业主制下独立的自主经营,但另一部分则变成了在包买主控制下的依附经营。在民国时期湖南的家庭手工业当中,这两种经营方式也都是存在着的。其中,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家庭手工业更为常见,在许多行业中都存在着这种经营形式,如在湖南的织布业中就有一种被称之为“做买纱”的机工,他们是“向妇女买麻丝自行织造者”,“皆自备布机一二架或四五架在家织造,其售布所得之利润,即包括其工资在内”[1]832。这就是一种以完全自家劳动进行生产的家庭手工业。夏布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家庭手工业,在浏阳、醴陵地区,“绩麻之妇女及织布之机工,多系家庭手工业者”[1]830。不仅如此,在分工要求较高的造纸行业中,也存在着家庭手工业经营形式,如在祁阳的同昌乡,“造纸乃农民家庭之副业,有事则停,无事则造,不使农忙相冲突,……其组织多系自造,不另雇工人”[2]749。

铺坊式手工业即前店后坊式手工业,也是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一种存在形式。这种类型的手工业也在我国传统社会时期就已经存在,它们通常是集生产与销售为一体,店铺用于产品销售,店铺后面设有作坊,用于产品的生产,属于一种自产自销的经营方式,多存在于一些市场需求有限的手工行业之中,如湖南地区的豆豉业通常就是“作坊与铺子合一,……工业性、商业性二者兼具,未能作绝对之区分,忙时店员帮同司务(工人)作工,闲时司务即为店员之一分子”[1]938。岳阳地区的纱袜业也“多系洋货铺购机一二架,在铺面雇用女工织造,售与四乡,营业甚小”[1]855。湘潭城内的制笔业,通常是笔店“雇用工人,从事制造”[1]1075。湖南地区的木屐业也是属于此类形式的手工业,“每家资本微小,多者仅五百元,少者只二十元。职工普通即为店主家属,其营业旺时,始雇用长工”[1]1124。这种类型的手工业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水平但又不够发达的产物,生产与流通的合二为一正反映了手工业生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特点,其用工形式可以是雇工经营,也可以是家庭分工劳动。如果市场发展足够充分,这种手工业是有可能向工场手工业生产形式转化的。

手工工场是“手工业中自主经营的最高形式”[3]250,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关系基础上的一种工业形式,这种手工业形式在湖南地区的手工业中也广泛存在。如在邵阳地区,手工业“概以工场作坊或店铺为生产单位,家庭手工业已归淘汰”[1]381。在浏阳地区,农村手工业较为发达,有鞭炮业、夏布业、造纸业等手工行业,“其生产方式,编爆则有小规模之类似工厂之‘作坊’,纸有小规模类似工厂之‘纸棚’”[4]。在祁阳的织布业中,“较大机坊,雇工织布,多系包工制,照布给工资”[5]。洪江是湖南著名的桐油集散市场,当地的油号“多附有榨坊,规模大者,一家有榨十余万具,油仓十数座,工人千余人,名义上虽属商业,而实行则官村中之大规模工场也”[6]。这种榨油作坊是一种由商人投资创办的手工工场,这种类型的手工工场也“是中国近代手工工场产生的一条主要道路”[3]253。瓷器业是手工工场生产形式存在最广泛的一个行业,由于制瓷工序(主要有采泥、制坯、贴花、上釉、过烧等项)较为复杂,所以该行业多以手工工场形式进行生产。醴陵瓷器生产有土瓷和细瓷之分,“从事土瓷生产的窑户,因为产品种类不多,品质不精,大多以小作坊的形式进行生产,一般雇用二三十人,最多四五十人,共同操作,很少分工。而制作细瓷则相对规模较大,每家窑户有工场四至六个,雇用工作人员常自七八十至百余人不等,分工也较细”[7]。

另外,在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手工业中还存在着一种合伙制生产形式,如在湖南陶器业的生产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往往数户或数家合置一窑,各窑资本自五十元至六千元,每窑工人自二名至六十名”[1]962。在道县的制糖业中也存在着这种合伙经营形式。道县的制糖榨厂有水榨和旱榨之分,“旱榨用牛力曳动榨滚,水榨藉水力转动榨滚,此种榨厂至三十家或四十家以上,共营一榨者,其榨糖先后次序,以拈阄为定,每拈阄一次,每家各轮榨一天,期满开放数天,为无榨之客家工作”[8]。合伙制更多见于土法造纸业中,规模较小的槽户通常“三四户共一槽,每户各出一人,分工合作,各户所有资金常仅二三百元而已”。这类产户“在全省总产户数中约占百分之三十弱”[2]652。如在祁阳县的同安乡,造纸槽户多是二三家共一棚,原因是由于每家所产竹料有限,不能一家一棚[2]748。在常宁县的濠口造纸业中,“每槽有三十股或四十股合营者,小者则五六股不等,造纸依次轮流,占股多者多造几日,少者则少造几天,所有工人由股伙临时雇请,工具除纸帘零件归私自预备外,余均用槽户公置器具”[2]753。在桂阳苍华乡,“湘包纸槽多由二人至三人集股组设一厂,祁阳纸槽多系二人集股组设一厂”[2]759。此外,在湖南的皮革业中也存在着合伙制经营形式,“湘省之二十五家制革厂坊,除岳嵩及岳华为公司组织外,多系合资经营,独资者仅占少数……”[1]984合伙制手工业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手工业生产形式,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就已经存在。合伙制手工业通常存在于所需资本数额较大或生产过程复杂、需要多人参与的行业内,手工业生产者采取合伙制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自身在经营资本或劳动力等方面的不足。

二 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

近代以来,随着商业资本对手工行业的渗透,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逐渐盛行。包买主制在湖南地区的一些手工业中出现得比较早。有学者指出,在鸦片战争以前,自18 世纪到19 世纪初年,巴陵县纺织业中的包买商活动,就颇为活跃[9]。到了民国时期,包买主在湖南手工业中的活跃程度更加突出,在许多手工行业中都出现了包买主的身影,如鞭炮业、湘绣业、针织业、造纸业、布业等,包买主制在具体手工行业中的分布情况见表1。

在湖南地区,手工业者对包买主的依附方式有三种,即资本依附、原料依附、原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的双重依附。所谓资本依附,是指“由包买主贷给生产者以必要的生产资金,原料由其自购,产品品种与规格由其自定,但规定以制品偿还包买主本息。”[10]如表1 中的造纸业示例,就属于此种情况。在湖南的造纸手工业中,因资本缺乏而依附于包买主的现象较为常见,如在桃源县的南路纸产区,“各产户,皆限于资力,多仰赖纸商垫资(俗称垫山)”[2]713。在会同的洪江纸产区,“亦有预先由商家贷款于产户,再由产户将货陆续送交,以求抵偿”[2]723。在常宁县的上五洞纸产区,“槽户多资本短少,如欲开槽造纸,先年八月批山(包购竹料),须与洋泉市纸店约定,向其挪借资本,所需山租材料以及工人食米油盐等项,概归订约纸商代垫,槽户造出纸品,则陆续尽数运送垫款之商店,由垫款纸商照价收售,结账时期为中秋节、废历年关,及次年春季收槽三期”[2]751。这对于经营资本薄弱的小手工业生产者来说,不失为一个能够有效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的方法。第二种依附方式为原料依附,即生产者向包买主赊购原料,待制品出售后再给予偿还,或以已有制品向包买主换取生产原料。如表1 中棉布业示例里的“以纱换布”现象即为此种情况。最后一种依附方式为双重依附,即生产者在这种制度下既失去了购买原料的自主权,也失去了销售产品的自主权,生产者已经变成了为包买主加工产品的工资劳动者,其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工资,如表1 中的鞭炮业示例。在这种制度下的手工业生产者多称之为散处工人,但又因为他们拥有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工作时间和地点较为自由,所以又有别于手工工场中的手工业工人。除直接依附于包买主外,还有一种间接依附形式,就是由包买主通过中间人给生产者发料收货,生产经营者并不与包买主发生直接联系。如在祁阳地区,布商来市采办布匹有两种途径,或者向庄号直接收买,或由各庄号间接代向机坊以纱斢换,再售于客商[5]。

我们再来看一下湖南依附经营手工业中的包买主类型。在表1 中,鞭炮业和织袜业中的包买主属于工场主型包买主,这类包买主通常拥有自己的手工工场,他们多利用场外散工来增加产量或进行一些辅助性生产环节的生产。另外一种包买主类型是商人型包买主,如表1 中的造纸业、棉布业和湘绣业示例。这类包买主只是将其资本介入手工业生产,他们自身并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他们所要做的事只是发放原料、收回制品和销售产品而已。

包买主制的存在虽然使手工业者失去了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独立性,使他们不得不在资本、原料、产品销售等方面依附于包买主,甚至变成一个仅为包买主加工产品的工资劳动者,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经营形式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因为对广大的小手工业经营者们来说,他们不仅可以通过包买主来解决资金上的困难,并及时获得生产原料,还可以回避业主制下自主经营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手工业者为了应付变幻莫测的物价行情,规避潜在的市场风险,他们一般会依附于包买主,通过包买主提供的原料来进行生产,待成品制成后,再用产品向包买主换取新的生产原料,并通过“找价”的形式取得工资。如在织布业较发达的浏阳和祁阳两地,土布业中盛行着一种“以布换纱”的交易方式,浏阳地区的“产户出布后,将布向布贩兑换棉花或纱,亦有将布价买花纱者,布贩收得布后,以二十疋为一捆,成捆后运至长沙或浏城布行,售给外客”[4]。在祁阳地区,各织布机坊通常“以织成之布,向布纱庄号换纱,除□工资外,每疋可□浆纱之盈余□□,计土竹布八码至二十码每疋约三两,三十码每疋约四两。土洋布十八码至二十码每疋约三两至四两,四十码可得九两至十两云。……至于土竹布,及土洋布,因洋纱成本昂贵,价格不定,机坊挑运上市后,多向本市布纱庄号照重量斢换洋纱,并庄号按照布价之长短,另给工资找价,大抵土竹布长十八码找二元,二十码者找二元二角,三十码者找三元三角,土布长十八寸码者找工资一元,二十码者找一元二角,四十码者找二元五角”[5]。另外,在湘潭的猪鬃业中,一些小厂家仅依靠二三千元资本也可经营猪鬃业务,原因就在于鬃贩可以帮其垫付一部分资金,“俟成货制出抵偿”[11],这对于缺乏经营资本的小生产者来说,不失为一种便宜之策。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民国时期,湖南地区的手工业生产在其经营方式上存在着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和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两种形式。其中,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有四种存在方式,即家庭手工业、铺坊式手工业、工场手工业和合伙式手工业。同时,随着商业资本对手工行业的渗透,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在手工业生产中也普遍存在,这种生产经营形式虽是商业资本控制和剥削小生产者的重要体现,但在这种生产经营形式下,小手工业生产者便于获得生产所需的资金和原料,同时还可以避免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

注释:

①参见祁东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祁东文史资料》(第2辑),1987 年版第1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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