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成本动因分析

2012-10-18 02:03张劲松曹伟萍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成本边际

张劲松,曹伟萍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哈尔滨150028)

1 排污权交易成本理论

科斯(1937)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其他方面的成本.在其基础上,威廉姆森(1975)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包括搜寻商品和交易对象的成本、取得信息和信息交换的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决策与签订契约的成本、监督契约履行的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六种成本[1].我国学者徐谨和万威武(2002)认为,排污权交易成本由3部分组成:1)寻求基础信息的直接成本;2)谈判与决策成本;3)监测与执行费用[2].陈鹰(2008)则认为排污权交易存在以下7种成本:1)立法和制定制度的成本;2)信息成本;3)调查研究(计划)成本;4)设置管理机构的成本;5)操作成本;6)谈判和签约成本;7)监测、控制成本[3].综上,排污权交易成本动因主要可分为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2部分,其中,外部环境动因主要包括:排污总量标准的确定、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排污收费与排污补贴的规定和排污企业所处的行业的影响,而企业内部动因主要有交易费用的控制、减排技术的革新程度及费用等.

2 外部环境中排污权交易成本动因分析

2.1 排污总量标准的确定

我国的排污总量政策是确定一个封闭的市场中允许的最高排污上限后,通过对污染大户和主要污染物的控制达到全面控制污染的目的.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会产生以下典型问题:当总量限制较紧导致排污权比较稀缺、交易价格过高的时候,价格有可能会超过新建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从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进入壁垒,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相反,如果排污权过量发放,市场上排污权的价格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又会出现偏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同样是低效率的.另外,总量分配下的参与者被限定为大中型污染源,零散的较小的污染源将很难参与到市场中来,而有限的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当递增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企业削减污染的余地会下降,动力会减小;当企业削减污染的边际成本与出售排污权的边际收益相等时,企业将不再提供富裕排污权,市场将无法运行.因此,排污总量标准的确定成为影响排污权交易成本的首要因素.

2.2 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有多种,我国目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政府定价出售和拍卖等,不同的初始分配方式将影响到企业拿到排污权的初始成本[4].

免费分配是指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将区域内的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免费分发到当地的排污企业.由于无需付出成本代价,故初始分配比例的确定方法可能会引起争议,在以后进行排污权交易时也缺少相应的价格参照标准.

定价出售模式下,管理机构不需要确定初始分配比例,但是由于很难得到排污权准确的供求信息以确定合理价格,可能出现政府部门操纵价格的现象.售价过高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过低则失去了价格信号的意义.

拍卖是指将排污许可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者后再进行交易.基本原则是通过购买者之间的公开竞价来最大限度地发掘排污权的价值,但拍卖完全由经济实力来决定初始分配,大企业可能进行市场操纵,这样会对中小企业造成不公平.

2.3 排污收费与排污补贴的规定

对于污染企业来说,排污税费和排污补贴的规定是影响排污权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图1表明了企业治理污染边际治理成本函数曲线斜率大小对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影响.图1中假设边际社会收益曲线是确定的,Ct表示斜率较高的污染边际治理成本曲线,C0表示斜率较低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可以看出,在理想条件下,曲线Ct对应的排污收费标准F1高于曲线C0对应的排污收费标准F2,而曲线Ct对应的污染减少量低于曲线C0对应的污染减少量.实际上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低于F1,污染企业边际治理成本函数曲线斜率较高,不仅影响着污染减少量的增加,同时也迫使政府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从而降低了污染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5].

图1 边际控制成本函数斜率较大

图2表明了污染企业边际社会收益曲线斜率大小对排污收费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影响.图2中假设边际控制成本曲线是确定的,Bt表示斜率较高的污染边际社会收益曲线,B0表示斜率较低的边际社会收益曲线.从图2中可以看出,斜率较高的污染边际社会收益曲线对应的排污收费标准F1和污染减少量Q1均高于斜率较低的污染边际社会收益曲线对应的排污收费标准F2和污染减少量Q2.收益曲线斜率较高导致随着污染减少量增加,污染企业的边际社会收益急剧少.

图2 边际社会收益函数斜率较大

合理有力的惩罚制度可以提高污染企业的违规成本,而经济激励则会通过降低成本,引导排污企业以更经济有效的方式解决污染问题,对于促进企业减排、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国政府都有拿出相应的政策,美国从每年的排污权初始分配量中,设立了两个专门的许可储备,用于奖励企业的某些减排行为;英国建立了奖励基金,企业可以获得减排奖金,如果没有如期完成减排目标,需要退还奖金和利息,且再次申报时奖金将相应的减少;日本与英国的做法大致相似,奖励资金都是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2.4 排污企业所处行业的制约

完全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排污指标将被最终股票化和债券化.应考虑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即不同类型污染源进行排污指标交易.这一理论的潜在可行性依据是:治理污染的成本相差越大,排污权交易可以节省的费用潜力也越大.

图3中可见不同行业的污染排放量相差甚远,通过详细的环境经济学理论研究,可以确定在污染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不同行业间的污染额度是可以调节的.其优点是有助于形成统一的基于不同污染物的排污权价格指标体系,对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有推动和优化作用.

图3 我国工业废水和工业二氧化硫的排放分布示意图

3 企业内部排污权交易成本动因分析

3.1 交易费用的控制

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理论认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正规的、无摩擦的市场.但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排污权交易市场在运作过程中,不但存在信息不充分、交易不频繁,而且存在逐案谈判的问题.有大量的实践证据表明,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普遍存在着较高的交易费用.

Stavins(1995)认为交易费用在市场中无所不在.例如,为了交易排污权,交易双方必须相互寻找合适的对象,相互之间交流或交换信息等活动均会产生交易费用.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可能都要受到影响,边际治理成本与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不会直接相等,这样就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成本效率均衡点,因而排污权的交易费用是决定交易的重要因素.

后来的学者用实验方法验证了Stavins的观点,并且得出以下结论:1)相对无成本的交易,交易成本的出现提高了排污权的交易价格;2)当边际交易成本减少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会偏离有效均衡的结果,出现交易价格下降,并且接近于交易成本为零时的均衡价格,交易量也会随之增加;3)当边际交易成本不变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不影响交易价格、交易量和市场效率.

3.2 减排技术的革新程度及费用

单个企业主动采用减排技术的动机非常简单,企业可以从中获得额外利润,或利润所得至少不低于采用原技术生产时的利润所得额[6].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若企业污染排放量用e表示,许可证价格用S表示,企业污染减排成本用C表示,[ei]是指企业在维持原产量条件下,从污染高排放量减少到低排放量时所付出的成本,满足以下条件:

即污染排放的减少越多,企业负担的成本反而越高,且随着减少,单位减排成本越来越高,企业将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来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据分析,实现企业受益最优,需要企业边际减排成本与排污许可证价格相等,即:,否则企业会通过调节排放量实现总体收益增加.因此,企业确定污染排放量需要通过收益最大化原则.企业在进行减排技术采纳决策时,既要考虑采用新技术后的减排成本的变化,还要综合分析环境技术生产成本、采用成本等一系列因素,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然后比较采用环境技术总成本与总收益的变化.

从模型中可得出;行业采纳减排技术的平均速度、减少的可变生产成本变动量、许可证市场价格、减排成本变动量、减排弹性与企业最优采纳时间呈反向变动关系;减排技术一次投资成本和贴现率与革新时间呈正向变动关系.企业当前采用传统技术的环境效率影响市场形成的排污许可证价格,传统技术的环境效率越差,市场许可证价格越低;政府设定的污染排放量越低,许可证市场价格越高,得到的社会环境效果越明显.

4 加强排污权交易成本控制的建议

4.1 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总量控制目标划分为国家、省级、城市三个层次管理.另外环保部门要明确对哪些排放的污染物发放许可证、哪些排污厂商应纳发放范围、如何分配最大允许排放量、许可证的有效期等;对交易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约束,为交易活动提供保障和指南,确定排污权的指导价格或指导价格幅度;鉴定审核交易指标,确保交易指标的净“富余”性、可实施性、持续性、可量性,提供交易指标的折算率及折算方式;督促交易双方在交易后及时办理排污权的变更手续,明确各方的责任;对交易进行整体评估、总结、完善交易体制等[7-8].

4.2 健全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模式

建立一个完全自由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必须从排污权初次分配开始严格的遵循市场规律,政府部门应该保证环境政策制定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还应尝试引入一些新的交易机制来完善和革新排污权交易.我国可以借鉴国内外IPO定价机制及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经验,尝试把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定义为累计投标询价+固定价格+免费分配混合分配模式(如图4),这种模式可以提高排污权初始分配效率、实现初始分配公平.

图4 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示意图

4.3 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主体的范围

对于二级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尝试纳入个人、企事业单位、组织和政府,强调主体经济活动的平等性.因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全社会的参与.同时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对于交易公正性的调控和监督.由于可交易物权的获利性,决定了参与交易的主体具有获利的可能,这无疑将促进交易市场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如果有环保组织参与排污权的交易,将有助于环保理念的实现和短期内直观地减污减排.

4.4 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降低排污权交易信息搜集的成本,包括了解谁拥有或需要排污权、排污水平、排污权的供给与需求关系等基础性信息和为达成排污权交易与各厂商讨价还价的信息磋商成本.既然排污权是一种有价证券,就可以借鉴资本市场成功的经验,通过交易所或店头交易的方式完成交易.构建全国性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进行监管.

[1][美]奥利佛·威廉姆森,斯科特·马斯滕.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徐 瑾,万威武.排污权交易体系两种基本模式的比较[J].云南环境科学,2001,20(3):22-25.

[3]陈 鹰.环境税可交易排污权及其交易成本的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4):100-102.

[4]周 志.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J].特区经济,2011(2):282-283.

[5]崔景华.促进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财税政策探讨[J].财经问题研究,2007(4):77-80.

[6]高鹏飞,陈文颖,何建坤.中国的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44(9):1192-1195.

[7]郭廷忠,王 丹,宁晓伟.关于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构想[J].气象与环境科学,2009,32(2):59-63.

[8]林 涛,储盖萍,江家骅.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价格的制定与调节[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7(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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