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教养事由的类型化看制度重构

2013-01-30 04:43莫洪宪王登辉
中国检察官 2013年9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事由类型化

文◎莫洪宪 王登辉

在我国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被扭曲与异化。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不构建新制度将会引发新的问题,现实可行性有待考量。这一制度停用后何去何从,遂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相关研究应当重视适用劳动教养的起因,立足于现实分析,以便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劳动教养事由是连接适用对象与公共处罚的纽带,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关键点,以此为切入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助于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造。以损害后果施加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劳动教养事由大体上可以分为损人型、损己型和违反秩序型;以危害结果是否由行为人单独实施作为标准,也可以分为互动型、单行型、主动攻击型和外联型。事实上,劳动教养事由中不少属于已达到犯罪质的规定而未达量的规定的情形。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显现,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其教育、预防、矫正和挽救的力度,对其处罚一般也应重于行政处罚。而适用劳动教养制度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的,是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是否为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则有待商榷。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公共处罚体系的组成部分,无疑应当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不可无必要地增大被劳动教养人的痛苦,更不能使这种痛苦高于刑罚。应当坚持我国犯罪有质和量两方面要求的原则,将劳动教养去罪化,而不能作为违警罪、轻罪、保安处分等规定在刑法典中。从根本上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造,应回归其“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本义,对劳动教养进行缩小化、轻缓化、司法化和法定化改造。就适用范围而言,将现有劳动教养事由进行类型化研究,通过分流处理,使之各有所归,缩小劳动教养的范围,从而减少劳动教养的人数。就实体而言,大大减轻其惩罚的一面,强调其教育和矫正的一面,使其带来的痛苦真正小于刑罚。就程序而言,应当完善、细化程序设计,贯彻程序正义的理念,由法院内设治安审判庭经司法程序裁判是否进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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