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

2013-01-30 07:01
政法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作案诈骗嫌疑人

顾 伟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以手机、固定电话、VOIP网络电话为载体的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危害极大,影响恶劣。电信类诈骗犯罪已成社会一大公害。

电信诈骗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以及现代的网银技术编造虚假事实和身份信息,以空中信号为载体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活动。目前,电信诈骗常见的有电话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和VOIP(Voice over IP)网络诈骗三种。

广州作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有人口密度较高、金融业和通信业均较发达的国际化城市,拥有诱发电信诈骗犯罪蔓延的天然条件。因此如何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紧要课题。笔者对近年来广州市某区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就如何做好打击防范工作谈谈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电信诈骗发案情况分析

(一)发案时间集中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段

电信诈骗案件高发时间段出现在工作日的10时至16时,14时为案件高发期。分析某区的电信诈骗案件,以电话诈骗为例,嫌疑人选择在上班时间段拨打电话目的是: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可信度,使事主对嫌疑人谎称自己是电信、公安、检察院、银行等工作人员身份深信不疑;另一方面工作日期间,一般家里只有老人在家,嫌疑人行骗过程中为防止其他人在旁提醒,更加容易受骗。此外,短信诈骗,嫌疑人抓住国人很多人在做生意,相互之间有钱款来往的特点,广发信息,如当事主正在向生意伙伴打款时,正好收到短信,没有经过核实就把钱打过去了。与工作日警情高发情况相比,电信诈骗警情在节假日期间发案比较少。

(二)诈骗形式呈多样化且不断翻新

电信诈骗犯罪手段翻新速度极快,受害人难以防范。从诈骗借口来讲,从虚构“中奖”、“返还话费、水电费”、“购房、购车退税”等利诱型信息,到虚构“银联消费”、“银行卡泄密”、“亲友车祸”等避险型信息,再到“虚构绑架”、“官员受贿”、“生活越轨”等恐吓型信息,花样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稍不小心便会上当受骗。如2009年度,某区出现短信6+1中奖的诈骗新形式,嫌疑人利用群众熟悉的央视“非常6+1节目”,发送短信“6+1中奖”的诈骗信息,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2010年第一季度,短信“6+1”诈骗形式逐渐发展成为某区主流诈骗形式。

(三)受害人群具有广泛性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采取漫天撒网地毯式地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侵害对象除了地域集中外,无其他特定条件,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个体业主、公司职员,也有企业职工、普通民众。但也有部分作案手法针对性比较强,比如电话欠费诈骗,嫌疑人选择工作日拨打电话,抓住工作日老年人单独在家机率大、老年人信息相对封闭,对防范宣传不敏感,对骗子使用现代手段作案不了解等特点,实施作案。据调查,电话欠费诈骗受害群体一般以老年人为主,超过70%,从性别上看女性占70%。又如购车退税,嫌疑人一般从非法渠道购买到车主资料,受骗群体主要是有车一族。

(四)被骗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善于大跨度、跳跃式作案,通常是按号段向各区域集中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在极短的时间内波及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侵害的人群分布范围和阶层很广。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除了具备普通诈骗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集团组织严密,作案手法隐蔽,反侦查能力强

根据已经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一些重大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犯罪组织极其严密,呈金字塔状,高端的决策指挥人员一般在境外,以台湾籍人员居多,下有若干代理人负责在内地发展组织和指挥行动,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很细。每名代理人各自招募、组织、培训和指挥其下属的行动小组,行动小组内部有专门收集被害人资料、专门收购银行账户、专门打电话诈骗、专人转账取款等若干个单元。组织内部实行单线联系,各单元独立作案,横向各代理人之间、各小组之间互不相识、互不联系,仅存在纵向关联,所获赃款经各层级按比例分赃,大部分财物流向高端。此外,该类组织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对作案手机采取专机专用,与生活用手机严格分开,对作案中所使用的银行卡坚持“用后即弃”,一旦代理人发现有成员“落网”,便会立刻通知所有组员更换手机号码。如在某区发生的某电信诈骗案的提款嫌疑人中,6名犯罪嫌疑人分成2组,两组人中有5人是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但他们互不相识,平时用外号相称。审讯后得知,团伙成员之间有个约定,一旦有成员三次不接电话,就说明其已“落网”,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即更改手机和电话号码。因此,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案件中一般只能摧毁该组织下端的一些小团伙,而极难将整个组织连根拔掉。

(二)地缘性突出,发展蔓延快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诈骗犯罪团伙一般会在内地招募数个“取款负责人”, “取款负责人”则招募亲戚、朋友、同乡组成取款团伙。此外,此类犯罪源于台湾,内地的一些犯罪分子有的从参与其中进而发展到“自立门户”,这些“自立门户”的小团伙一般也是以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纠合而成。在国内,除了福建以外,广东、湖南、湖北、海南、河北等个别市县的不法分子是此类犯罪活动的高危人员。由于作案手法简单,当一个犯罪团伙被打散后,在逃人员往往会在短期内另起炉灶,以老带新,又发展出一个或者多个新的犯罪团伙。

(三)犯罪手段高智能化

此类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通信、VOIP网络电话、改号软件等新技术手段,采取“点对点”、“机对机”方式与受害人进行“交流”完成诈骗过程,整个犯罪过程不与被害人发生任何直接接触。犯罪流程设计极为精细,各小组都有各自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准备工作十分到位。如为了保证过程中能够从容回答被害人提问的不同问题,犯罪团伙还专门制作了诈骗教材,设计了相应的情景式模拟预案,对各个岗位的人员均采取了岗前培训。此外,为增加迷惑性,犯罪嫌疑人事先查询整理了电信、公安等部门的电话号码,再使用改号软件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电信或是公安部门的电话号码,行骗过程中还会主动要求被害人通过114查号台证实其身份,使人防不胜防;有时还故意在电话背景中加入电台、报警器等混音。

(四)跨区域作案特征明显

犯罪团伙充分依托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功能和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了跨地域布局和作案,指挥、接听、转帐、取款等各环节多发生在不同地域,跨境和跨地区联动的特点显著。如接听组一旦诱骗被害人将款项转至指定帐户,取款组立即根据开卡组所提供的卡号,借助“网银”将赃款从一级帐户分散转移至数十个,甚至上百个二级帐户,通过跨地域连续转帐使赃款瞬间“化整为零”,再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取款组成员到银行ATM机上取出。如2010年某区抓获的6名电信诈骗286万元案的取款组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了一部专门用来转账的手提电脑。提款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手提电脑,一旦发现主卡有大额赃款入账,立即就通过网上银行转帐分散到100多个子帐户内,并自驾车到福建泉州、厦门,浙江金华、宁波等地各银行网点的ATM机提走赃款。

三、成因分析

(一)侦查难度大助长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此类案件的侦查往往是从访问被害人获取嫌疑人的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入手,再层层追溯,追根求源。从理论上讲,可以查清脉络,破获案件,但实际工作中却是十分困难的。从本辖区侦破此类案件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多属于跨省、跨境作案,这就需要各地公安机关的配合,更需要外地电信和金融等机构的配合,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全案的侦查。而目前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机构联防协作机制滞后。如:银行账户监控功能闲置,广东省银联公司已向省厅开放银行账户监控功能权限,但对有急迫需求的市、区、县级公安机关没有权限,造成资源浪费,直接影响打击成效;限制异地查询、冻结,办案民警为查询、冻结账户,带着法律手续全国出差,浪费了警力不说,赃款也早于被嫌疑人提走;银联中心不对公安机关开放,广州市银联管理中心可以查询各个银行情况,但其不对外开放,导致办案民警为核查几个账户就得四处奔波、耗时耗力、低效工作,等办案民警查完、冻结完账户,嫌疑人早于将资金转移出去,影响了打击的力度和深度。此外,对涉案赃款,嫌疑人得款后采取多次转账到不同的账户内,这些账户多数属于不同省市以不同姓名开户,仅调查这些资料就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和时间。后续侦查工作,还可能出现这些开户的身份证是假的或是嫌疑人用钱购买的身份证开设的账户,导致案件难以继续侦查下去。比如2009年9月,某区分局打掉一个以“低息贷款”为名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缴获了用于开设账户的身份证5784张。种种原因造成办理此类案件成本高,工作周期长,追赃难度大的情况,办案民警主观上有畏难的心态,打防工作也就仅仅停留在宣传、制作笔录、初步的调查取证等方面,没有深入调查,导致此类案件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是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二)低成本、高收益是诈骗犯罪的直接诱因

作案成本低、回报率高是诱使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的直接原因。在犯罪分子眼里,诈骗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如短信诈骗只需要一个短信群发器,几部电话,几张银行卡等,而且诈骗可供选择的作案目标多,作案随机性大,防范难,作案风险小、容易得手,得手后往往有很高的“收益”,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出现诈骗家族化、规模化的苗头。

(三)相关部门管理混乱,客观上为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电信诈骗犯罪高度依赖两个支点,一个电信部门,二是银行系统,电信和银行部门在管理存在一些漏洞,客观上为电信诈骗创造了条件。一是电信部门在推广新技术过程中,对安全因素考虑不够,监管措施薄弱,造成漏管失控严重。部分电信运营商为了招揽客户,将技术功能授权给一些客户,方便他们做广告宣传等业务。然而,由于客户的资质良莠不齐,运营商对客户又监管不力,最终导致VOIP网络电话和改号软件被不法分子利用,随意设置虚拟号码进行诈骗。此外,电信部门对封堵、设限、过滤等防范措施也缺乏监管。二是银行部门发卡审核不严和无限制自动转账,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创造了条件。经调查发现,目前银行系统在开户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开卡对身份证核实不紧、持他人身份证开户现象屡见不鲜、利用假身份证开户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一张身份证开设账户没有限制数量等等。

(四)防范宣传工作深度广度不够,未能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

笔者认为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可预防的案件,只要宣传到位,群众了解此类案件的诈骗伎俩,就能避免上当受骗,因此防范宣传工作十分重要。笔者认为,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防范宣传工作的广度、深度和连续性还不够。如某区通过派传单、设置警示牌等措施对诈骗犯罪的防范宣传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诈骗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多变,辖区目前出现的诈骗手法就有几十种方式,因此我们的防范和宣传工作总是赶不上犯罪手法的快速变化。此外,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虽然个别群众曾经收到社区民警的防范诈骗宣传单,但最终还是上当受骗,经过了解发现主要是宣传内容不够新颖、生动,导致群众没有想继续看下去的欲望。

四、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对策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如实立案工作,强化打击力度

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加强如实立案和串并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如果打掉一个犯罪团伙,却因为没有如实立案,无法串并案件和寻找事主辨认,就会给取证、审讯深挖造成难度,严重影响打击效果。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此类案件仍然增长势头迅猛,说明我们的打击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打击是公安机关的主业的理念,在做好如实立案,详实登记案件的同时,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开展串并案侦查工作,研究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从侦查此类犯罪的切入点、重点环节和突破口入手,研究和探索VOIP网络电话、任意改号软件等新技术原理,创新侦查方法,积极开展侦查破案。

(二)建立跨区域部门打击协作机制

电信诈骗多为跨区域作案,诈骗所得赃款也是在各省市快事流转,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打击协作机制。一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要树立整体作战观念,打破区域界限,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落地侦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各地刑侦协作、横向联动。充分利用国际刑警平台,建立健全与境外警方的协作机制,有效遏制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二是加强与电信部门的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电话号码快速查询机制,及时查明涉案手机、电话和网站的所在地,端掉其窝点。联合电信部门定期对各类非法网站、手机短信发射站进行清理整治,从源头上堵塞防范漏洞。要协调电信部门开展群发预警提示短信、在话费账单中夹寄防范提示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三是加强与银联的协作机制。在保证银行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等前提下,银行系统要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查询、冻结提供高效的支持配合,进一步简化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涉案资金的划出。目前,省厅已建立了银联报警系统,市局刑警支队已初步与银行部门建立快速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的协作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笔者认为,这些权限应当尽快向区、县级公安机关开放。此外,公安机关要与银行金融网点建立联合防阻和沟通联络机制,银行工作人员、保安员对可疑的大额转账客户及时提醒劝阻,劝阻不成的要及时通知属地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

(三)完善、提高电信和金融机构自身的安全防控能力

完善、提高电信业和金融业的监管力度是切断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电信部门要加大对多重转接的呼叫转移、VOIP网络电话任意显号的监控力度,严格控制虚拟主叫业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技术手段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对手机短信涉及到诈骗信息关键词的,要采取技术封堵。对已明确涉及电话诈骗的网站、固定电话和手机要快速给予停机处理,并查明其来源地,配合公安机关给予打击。银行部门要认真梳理现有的银行卡,对闲置卡要定期给予清理处理,凡是发现以假身份证开户的,一经核实应立即冻结其账户资金,凭有效身份证到银行领取。尽快建立异常账户预警机制,对一人多卡、异地办卡、资金流动异常的账户进行甄别预警,并将甄别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反馈给银行,一旦核实为涉案账户或者曾经用于转移赃款的账户,银行部门要将其身份列为黑名单,可根据需要查封其所有账户。要严格落实开户实名制,严禁他人代办,适当限制个人开户的数量,防止出现为贩卡族的情况。要严格限制“网银”、ATM机一次性出现“一对多”大额资金转账的情况,可设置多次转账要经过一定的缓冲期,为冻结涉案账户赢得时间。

(四)加大社会宣传防范力度,提高群众自防能力

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预防电信诈骗犯罪的最有效途径,也是成本最低、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持续性、广泛性的宣传,揭露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各种伎俩,提醒普通民众面对可疑情况时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二是各属地派出所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采取走进社区上门宣传、召开群众座谈会和现场咨询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面对面宣传,制作新颖、生动和活泼的宣传资料,宣传保持长久的热度,真正做到家喻家晓,让群众入心入脑,自觉提高自防意思,把诈骗犯罪拒于萌芽之初。三是办案民警要认真开展研判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社区回访被害人,宣传最新诈骗手段,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并通过与群众座谈,及时发现宣传工作的不足之处,不断修正宣传方式方法,消除盲区,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1]叶俊,周治国.深度警银合作: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阻击点,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2009,(6).

[2]宋立国,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J].辽宁警专学报,2011,(5).

[3]明宇,论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 [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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