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助力法律援助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2013-01-30 12:57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司法 2013年9期
关键词:求助者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

■高 巍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法律援助工作与社会工作有共融性,同时又有互补性。本文拟对法律援助领域律师与社工的关系与衔接模式进行探讨,以期对如何使法律援助领域的律师服务与社会工作有效结合、互惠互益,提出建设性的思考。

一、法律援助引入社工的理念与实践

“社会工作者”是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简称“社工”。社工专门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社会服务性工作,社工在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社工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通过专业辅导,多做理顺情绪、平衡心理的工作,帮助受援者舒缓情绪,调节心理,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和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改善关系,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在具体实践中,求助者寻求法律援助,更多情况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去寻求援助。而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方式往往行政色彩浓厚,使得有些求助者不能很好地表达诉求。此时社会工作者的介入,通过专业技巧和方法,就能在援助者和受援者之间架起一道桥梁,引导求助者全面地叙说其全部问题,了解其问题的本质所在并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是以维护求助者利益的身份出现的,同求助者一起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情,并时时刻刻在精神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通过开展辅助性工作和提供延伸服务,我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新机制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2008年10~12月,深圳市社工接待来访达300人次,其中发现潜在服务对象10人,协助律师完成案件调解4次,成功完成受援人心理疏导个案共2宗①《深圳市积极探索将社工引入法律援助工作》,载http://www.gxsf.gov.cn/html/2010/2-3/11231524220.html,2013年1月4日访问。。截至2009年,深圳市社工累计记录跟踪回访的咨询及受援人数量多达1.6万人次,开展接访工作达260余人次,建立开启个案数目125余个,已结案54个;协助律师调解案件80宗,成功调解50宗;协助开展大型法律宣传活动5次,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为深圳的和谐稳定多了一份坚实的保障②《 加强城际合作 推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载 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 legalaid/content/2010-09/11/content_2283286.htm?node=25755,2012年1月4日访问。。同时社工还为上述部分受援群众开展了专业的接访以及协助立案工作,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以及情绪支持等个案辅导服务,引导和帮助他们更好地走出困境,从而实现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目标。而且,由于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率上升了近十个百分点③《 购买社会服务的新模式——深圳市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载 http://www.qhfy.gov.cn/NewsDetail.aspx?id=0E010CC137A8A71E,2012年9月20日访问。。深圳市社工作为第三者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调查,2010年社工对80%的案件进行了跟踪回访。深圳市法律援助工作引入社工以来,有效地解决了一些长期缠访、缠讼者的心理疾病,维护了社会稳定④《我市法律援助社工工作成效显著》,载http://www.sz.gov.cn/sfj/qt/gzdt/201108/t20110804_1713772.htm,2012年12月5日访问。。

二、法律援助领域的社会工作内容

一是协助律师接待来访,即负责对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接访,询问来访人员,发现潜在的服务对象,指导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支援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司法程序和法律服务的相关资料,并告知其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以及应当提交的案件材料,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与审批表,对那些没有文化的服务对象,则代替其完成申请表与审批表的填写,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做好转介服务,即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来访人员和需要社会其他部门再次援助的贫弱群众进行转介。法律援助只是整个社会援助系统的一部分,我国社会其他的援助系统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妇联的妇女维权、团委的青少年服务、救助管理站的即时救济、还有民间成立的家庭服务中心等等。法律援助引进社会工作,为群众提供适当的资源,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协助建立完善社会援助系统。社工对来访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职能范围外的要求,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及需求,为其联系其他社会资源,将求助对象转介给其他拥有相关资源的社会工作者或者机构,比如家庭暴力中心、妇联、以及街道社区等相关单位,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并通过这种转介服务,使求助者的问题得到很好地解决,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心理疏导服务,即指社工主动接触受援、待援对象,评估他们因矛盾纠纷而引起的各种问题,再根据其具体情况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社工通过专业方法,运用尊重、聆听、鼓励等语言及非语言沟通方法,了解受援者在发生权益纠纷或者权益被侵害以后的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疏导,帮助其学习正确的价值观,校正其不当行为,协助其采取正确的宣泄方式,有助于减轻或释放其因困境产生的心理压力。

四是协助律师参与案件的调解,即帮助当事人认识自身问题,帮助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与理解,从而使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有更进一步的了解,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更好地化解矛盾。社工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受援对象化解矛盾纠纷,使受援对象能够尽快获得相应的补救,从而更快地改善现状。特别是对于婚姻问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问题以及老人的赡养费用等问题,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调解,帮助家庭成员舒缓情绪,转变观念,改善行为,使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很好地化解。

五是为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信息参考,即指社工通过前期记录和后期回访服务,包括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始之前的记录和法律援助工作结束后的回访跟踪、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辅助性工作,例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社会调查、走访工作等方式,对受援者的情绪、工作生活环境等进行评估,掌握更多的法律援助相关信息,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服务前后受援对象的情况,为法律援助提供更为详尽的档案资料,为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信息参考,从而为受援对象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

六是提供法律援助以外的帮助,即指在服务过程中,社工注意观察了解受援者的需要,收集各类资讯,为其提供适当的资源帮助,协助其提升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减少其对生活的无力感。比如,给失业人员推荐工作;为发生交通事故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受援者,寻找可以为发生医疗事故的困难者提供帮助的基金会等相关资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寻找治疗相关疾病的医院;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帮助寻找更为专业的家庭服务中心,以解决婚姻背后的其他家庭问题,等等。

三、社工与律师的共融性与互补性

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之一律师与社工具有共融性与互补性,使得两者能够有效结合,为更多的求助对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首先,法律援助律师与社工的工作具有共融性。两者的服务对象都是贫弱群体,服务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其次,两者有着共同的服务目的。两者的服务目的根本上都是为了有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社会工作,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他们的服务目的是一致的。

在法律援助领域,律师与社工的工作还具有互补性。首先,两者在对贫弱群体的援助作用上互补。传统的法律援助中的律师工作,往往限于解决求助者所面临的法律方面问题,在援助贫弱群体上,律师主要是从司法层面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援助后的跟进服务,往往不能充分满足求助者多方面的需要。引入社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拓展传统法律援助服务的职能与方法,延伸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填补法律援助工作在前端和末端服务的空白区域。尤其,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的直接目标是致力帮助案主解决问题,间接目标是提升其自助能力。社会工作相信任何人都是有潜能的,他们不但重视问题本身的解决,更看重的是求助者自身潜能的发展,更看重的是提升受援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社会工作在专业关系的互动中自始至终贯彻“案主自决”原则,注重培养服务对象的独立性,增强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通过运用专业技能与方法,在帮助贫弱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为服务对象配置资源,或通过开发服务对象的潜能,或通过恢复加强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来提升服务对象自身的能力,使其在克服眼前困难的同时,树立正确、积极的心态,稳定情绪,增强面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资源链接改变自己和改变周围的环境,促使服务对象自我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根本目标。只有受援者自身的潜能在社工的帮助下被充分激发出来,拥有主动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和面对各种问题的能力,才能更好更全面地解决问题,才能彻底走出眼前的困境,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其次,社工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援助领域的律师人数远远不足这一突出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困难、贫弱群体,具体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投入法律援助的律师的工作资源毕竟有限。因此,相比于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而言,律师单单由于工作人员数量因素的限制,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方面无法对该案运用专业方式进行个案管理。而社工,除了具有专业的理念和方法,在数量上也可以弥补律师工作的不足,使得社工与律师共同为群众提供心理安抚、疏导情绪、化解冲突及进行调解等服务,为法律援助人员引导群众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积极的辅助和铺垫作用,加强法律援助的渗透度。

四、社工参与法律援助的衔接模式与思考

整合律师与社工两个领域的理念、方法和资源,组建而成的法律援助队伍,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律师和社工的外延,既能用专业化手段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又增强了疏导社会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能力,从而充分保证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治本性化解。因此,法律援助中,律师工作与社会工作互相衔接具有可行性。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领域的社工与律师衔接模式有:

(一)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直接引入社会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但该模式完全依赖于政府购买服务,面临经费吃紧,资源不足,服务范围局限性等问题。例如,2008年10月深圳法律援助处首次引入4名来自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具有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背景的社会工作者,深圳市福彩中心以每名社工6万元年薪的标准向社工团体购买服务。2010年再增添9名社会工作者,分别设在多个法律援助社区工作站、市法援处咨询窗口、农民工服务厅等站点服务,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⑤《援助法律工作与社会工作衔接刍议》,载http://www.scsf.gov.cn/fyxx/7122.jhtml,2012年12月1日访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政府组建了一支由26人组成的专职法律服务社工队伍,迈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的一步。这支专职法律社工队伍已全部下派到当地各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实现了该区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的突破。经过系统的集中教育培训,26名法律社工的岗位设置及安排由新都区司法局统一调配。目前,这些社工主要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9大基础工作⑥《到基层政法一线去开展群众法律工作》,载http://roll.sohu.com/20111107/n324728399.shtml,2012年12月2日访问。。2010年6月,广东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工作服务。现阶段,社工在法律援助的主要工作是为来访群众进行咨询,提供即时性的辅导,指导协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同时,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个案辅导、转介等服务⑦《法援社工看幸福东莞》,载http://lbsg.dg.gov.cn/News_view.asp?Newsid=653,2012年12月8日访问。。

(二)资源交换,个案补贴模式。建立基于信息共享平台的服务网络。在求助人员获得法律援助后,根据具体情况及需求,可为其联系其他社会资源,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使求助者的问题得到及时、彻底解决,并按照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质量和效果等实行个案补贴。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有社工服务需求的,也可通过共享平台转介给相应的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遇到有法律需求的服务对象,也可就相应的法律问题咨询或转介给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此模式同样面临经费支出主体、经费不足等问题,但能有效解决服务范围局限,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社会需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⑧《 援助法律工作与社会工作衔接刍议》,载http://www.scsf.gov.cn/fyxx/7122.jhtml,2012年12月1日访问。。例如,在广东省广东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与荔湾区友善社会服务中心签订《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开启律师与社工签订合作协议联手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新篇章。《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包含4项内容,约定了服务范围方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运作模式。协议服务内容包括有设立“小桔灯”法律咨询室,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开展小组互动活动,信息化建设和共同开展经验总结和宣传等,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培训、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个案诉讼代理等方式将律师力量整合到社工帮扶中,力求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强化帮扶效果⑨《 区司法局:法律服务新举措——律师与社工签订合作协议联手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载http://www.lw.gov.cn/zwgk/13114/13115/mryw/bmxx/201204/t20120419_157206.htm,2012年12月8日访问。。

(三)上述两种模式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律援助可以参与到由政府购买或组织的专家团队的服务中,他们利用知识型组织模式进行工作,合理地利用每一个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协同解决问题,服务受援对象,同时为一线社会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基于信息共享平台,法律援助在接待咨询中、案件办理过程中、或结案时发现有其他服务需求的受援对象也可直接委托或转介给一线社会工作者,并按照一定规则为其发放个案补贴[10]《 援助法律工作与社会工作衔接刍议》,载http://www.scsf.gov.cn/fyxx/7122.jhtml,2012年12月1日访问。。

综观以上这三种衔接模式,不难发现,中国目前所选择的主要是供给主导型制度,即依靠政府的扶持,社会福利机构与地方政府签订《政府服务采购合同》。林毅夫曾经采用需求-供给理论对制度变迁规律进行分析。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类模型,一类为需求诱致型,一类为供给主导型。前者指创新主体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而自发组织实施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它是以奠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的;后者指由政府借助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制度创新,它与一个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且国家力量相对强大的集权型决策体制相适应[11]林 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71-418页。。而我国以深圳等地为典型代表的社工介入法律援助工作之中的变迁模型,主体无疑是国家,变迁也是由政府主导的。

试点经验表明,社会工作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变迁可以起到制度强制性替代功能。但是,当前我国政府主导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与实务仍较为薄弱,政府购买服务尚未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厘清什么是购买服务、为什么购买服务、购买什么服务、如何购买服务等基本问题,需要进一步界定购买服务的主体、购买目的和服务对象、服务供应主体、购买服务的类型、购买服务的方式,以认识与把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根本属性与基本规律,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合法性与实效性。

许多学者认为,香港社会服务模式的成功之道在于,它比较好地解决了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明确提出在开展社会服务方面,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是合作伙伴,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为主体、由社会志愿者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良性运行和发展机制[12]《你所不了解的香港社工》,载http://www.eic.org.cn/Edushow/1005hkyg/,2012年12月30年日访问。。香港社会服务模式的成功之道对于法律援助领域的律师与社工的衔接模式的构建,很有值得研究和借鉴的余地。

猜你喜欢
求助者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
高等继续教育在提升社会工作者核心职业能力中的作用
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改革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与组织认同对职业流动影响的研究——基于对广州市社会工作者的调查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刚需
拒绝的正确方式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
一例关于社交恐惧症的行为矫正方案
倪萍不厌其烦的一句话
3.8万余名困难职工群众获法律援助
心理案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