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公民教育与职业教育之兼容共进

2013-04-11 08:39梁慧稳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公民个体职业

梁慧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警察教育:公民教育与职业教育之兼容共进

梁慧稳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客观上,警察职业化发展需要警察教育培养职业化专门人才,公民社会崛起需要警察教育兼具公民教育的使命。事实上,当前我国警察教育存在职业教育不足和与公民教育“疏离”的双重困境。警察教育的发展方向应是公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兼容共进,具体途径为:一是警察教育应突出公民社会的思想内核;二是整合和完善课程体系,

实施公民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本策略;三是拓展实践活动,为提升警察职业技能和实施公民教育提供平台。

警察职业教育;公民教育;疏离;兼容共进

一方面,从职业化的条件来看,“当代中国警察职业化进程已经开始”[1],警察职业化发展需要对从事警察职业的个体通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规范化的专业技能训练加以全面培养,事实上,我国对警察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存在很多不足。另一方面,作为政治权力常态的警察过重宣传其政治职能、强化其阶级属性,致使对警察权代理人的教育培训赋予了纯职业化的理想预期,往往忽视了警察权代理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应有的公民教育熏陶,从这一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警察教育处于一种职业教育不足、公民教育“疏离”的状态。

一、我国警察职业教育不足

(一)我国现代警察教育滞后于警察职业化发展

一直以来,警察教育在专门人才供给上不能满足警察职业化发展对警察专门人才的需求。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社会面临错综复杂的国内形势,迫切需要建立一支新型的公安民警队伍,当时中央政府也高度重视公安教育工作,于1949年10月1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着重研究组建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培训工作的任务等问题。[2]由于公安专门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重视公安教育不能立竿见影地培育出公安专门人才,早期的公安教育培训由于训练班的规模小,警察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任务只是培养公安干部而不是广大公安民警,警察职业教育无论是质和量远远不能满足警察职业发展需求。之后,我国公安教育经历了创立与探索阶段(1949-1965年)、遭受破坏与停滞阶段(1966-1977年)、恢复与发展阶段(1978-1985年)、加强与完善阶段(1986-1999年)、改革与创新阶段(2000年至今),初步形成了今天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从最初的干部培训到后来针对一线民警的培训,从最初的职业培训到后来的专科学历教育、本科学历教育、研究生学历教育与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等,警察教育自身在不断发展,也为不同时期的公安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公安专门人才和智力支持。但是,由于我国警察教育发展起步晚,存在基础薄弱、行业办学明显、对外交流少、师资队伍力量弱、所设置专业面窄等不足,培养的警察在知识结构、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上均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

(二)警察教育与警察职业化要求之间有

较大差距

从警察教育的社会功能来看,警察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向国家提供她所需要的能够胜任警察权(公权力)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16世纪后,指称“由公权力维持一般社会秩序的过程本身为警察”。[3]警察这一特殊社会职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习俗、语言、思维、能力,也就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要求。因此,承担警察这一职业的人应经过系统化专业教育培养,达到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获得专业资格认证,方能入警从警,且有终身受教育培训机会。事实上,我国当前的警察教育培训距警察职业化要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一是警察教育过程知识与能力并重兼顾不够;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基本没有技能门槛,对从警人员的评判标准不统一;三是警察教育在经费、智力投入上严重不足;四是公安职业教育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教育教学体系和课程体系,没有形成终身教育的教育训练体系,警察的知识和能力得不到及时的更新与提升。总之,职业化要求具备该职业的专门技能,需要有较严格的准入制度,但我国的警察教育受职业标准不清晰、行政干预过强、教育发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职业教育严重不足。

(三)我国警察教育缺乏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养

我国的警察教育长期以来以专门的院校教育为主体,不利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一是专门的院校教育“关门办学”特点比较突出,缺乏创新活力,从教学内容到培养风格都具有严重的进程依赖性。二是专业及课程设置随意性较大,与警察职业技能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三是警察教育工作者的理论修养、学术素养、教学能力提升速度不快,缺乏“双师型”教师、名师、名家级教育工作者,大大制约了警察职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警察教育与公民教育的“疏离”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公民教育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培育人们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明达公民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一般来说,国家的公民教育应该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因此,警察教育首先应是培养国家合格公民的教育,其次才是培养从业人职业素养的职业教育。“公安高校培养目标是人·公民·警察,培养合格公民是公安高校的基础”。[4]然而,在长期的警察教育实践中,过重宣扬警察的政治使命和公共权力主体地位,忽视了作为警察从业人个体应有的独立人格的培养,以及从业人个体作为社会公民的公民意识培养。

(一)警察教育与公民教育疏离根源于警察的国家工具化倾向

我国警察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国家机器和专政工具的特征。恩格斯曾精辟地论述道:“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来使用。”[5]“警察职能的专政性、工具性倾向凸显,致使服务于国家的警察教育也因警察的暴力作用被深深地打上了‘工具’的烙印。”[6]警察职业源起的国家工具使命赋予这种职业特殊的要求,这种特殊要求自然要转化到从事该职业的从业者身上,因此,为培养从事警察这一职业而兴起的警察教育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深刻的政治含义。诚然,警察教育把培养对象当作一种公权力代理群体来培养,其教育理念、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带有浓厚的政治职业内涵。一定程度上讲,警察教育的过程就是把受教育者教化为脱离于社会公民之上的一个群体。

(二)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的“疏离”

一方面,我国的警察职业道德教育受传统臣民思想及国家工具职能影响,使警察从业者本应有的独立人格意识被专业化或功能化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所淡化;警察从业者首先作为社会个体的国民地位被国家的执法者、管理者、社会工作者角色所淡化,警察必须忠诚于党、国家、人民和法律的忠诚度教育成了主流的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最终把警察培养成依附性极强的一个特殊群体,缺乏独立的个性品格。另一方面,被赋予了国家公共行政权的警察,个性及公民公共精神均被公权所掩盖,使他们在处理个体与共同体关系(个人与政府、个人与社会普通民众)时缺乏公正、公平与自由之心。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是依附、顺从,缺乏主动精神;处理与社会普遍民众是强权、威慑,缺乏个体应有的以礼相待、互相尊重、宽容心、同情心和合作精神等。可以说,警察是被国家“绑架”下的公民,其政治意志附属于国家,“警察”成为“群体”的代名词,任何一个被称为“警察”的个体必须服从于政治、行政规范的群体角色,作为自由公民的独立人格角色被弱化。

(三) 警察公民知识传授与公民实践的“疏离”

公民教育的目的是促使公民掌握政治社会化的技术,并积极参与公民实践。“我们学校的任务就是教育学生政治社会化技术,或者叫公民技术,中国叫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7]倡导现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学者托克维尔“否定说教和灌输的方式,而主张公民积极参加公共生活和政治实践”[8]。美国的公民教育更加强调培养积极参与的、有影响力的公民。而我国目前警察教育中所开设的思政课程群仍停留在公民知识传授的层面,缺乏公民实践。警察教育中渗透着的公民教育仍然是那种“以知识为中心”的公民教育模式,在整个警察教育过程中,公民教育成了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行动相疏离、相分裂的过程。作为未来公民社会成员并践行警察职业使命的学生,在警察教育阶段仅仅学到了一些抽象的、概念化的公民知识,并不具备公民实践、公民参与的能力。

(四)警察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

警察学历教育或在职培训,均被限制在班级教学、学校教学、训练场所教学、培训机构教学等狭小场域之内,或警察自己的职业圈子之内进行,与更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相脱节。间或参与实践训练、重大活动安全保卫、见习和实习等也仅限于职业范围内的业务实践,缺少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实践基础。因此,从公民教育和警察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把警察职业教育局限于课堂生活、学校生活、职业圈子之中,最终只能造成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造就出没有社会关怀意识、缺乏社会行动能力的警察。

三、警察职业教育与公民教育的兼容共进

警察教育不仅是职业化的教育,也是一种文化的传递,是人格、心灵的唤醒,警察教育兼具职业教育与公民教育双重使命。一方面,警察职业化发展对警察职业群体提出了特定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特色、职业文化等的要求,迫切要求警察教育能适应警察职业化对人才的特定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兴起迫切要求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知识修养和公民实践能力。

(一)警察教育应突出公民社会的思想内核

警察教育应把公民社会的思想内核融入其中,培育具有独立人格、权力与义务平衡意识、共同体意识、对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理性批判思维能力、公共精神、志愿精神的公民基础上的职业警察。

首先,警察教育应以培养合格公民为目的。德国著名的教育家凯兴斯泰纳在19世纪就提出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国家和人类社会培养所需要的公民。培养合格公民的任务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的始终,而警察职业教育阶段恰是公民教育的黄金阶段。在警察职前教育阶段,由于受教育者未满18周岁,认知能力受限及年龄限制,这时期的公民教育主要是对个体进行公民知识的感性教育。进入警察高等学校的学生大多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已拥有完全的权利并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能力有了较大发展,这时期也是公民个体的态度、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形成与发展的关键期,对他们进行公民教育能够获得较好的教育效果。进入警察职业生涯后的警官,具备了独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他们对作为一名警察的职业使命感会日渐增强,但作为一个独立公民个体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对个体角色的公民认知感却会日益削弱,个体主动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的意识会受到职业集体政治意识的制约,因此,对职业实践中警察的培训教育任务不仅仅是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工作水平,更要强化个体公民意识。总之,无论是警察学历教育还是警察的在职培训,受教育和培训的对象基本已具备了法律上的独立性,这时期的公民教育最关键也最必要。

其次,警察的职业使命应以公民精神为根本。公民精神体现为礼貌、非暴力、宽容心、同情心、志愿精神、相互尊重、共同体意识等七大要素[9]。礼貌、非暴力、宽容心、同情心是作为警察个体应有的基本品性、美德,这种品性、美德与警察服务职能定位是内在一致的,如果警察个体将这种品性和美德融入到执法活动中,必然会给予执法对象最人性化的关怀。志愿精神、相互尊重、共同体意识则是上述基本品性和美德内化为个体自觉的价值和行为习惯。警务不仅仅是一项专业性工作,还充满了对社会的理解、对人性的认识、对人尊严的尊重和对人生活目的的终极关怀。现代警察要求具有奉献精神,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自觉性。服务行动源于服务意识,群体服务职能履行源于个体服务行动,要把每个警察从业者自主服务内化为意识并转化为行动是当前警察教育的核心,因此,警察职业为人民服务的使命不是口号,而是真真切切地体现在每个从业人的精神和行动上来。通过公民教育和警察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增强警察从业者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人文关怀和批判意识。

(二)整合和完善课程体系,实施公民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本策略

课程是实施公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载体,警察院校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质量以及警察职业培训机构课目体系、课目内容和质量是决定作为一个公民的警察培养状况的因素之一。当前,警察教育中按警种进行专才化培养非常普遍,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在职民警培训,均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专业体系和训练课目体系,专业及课目设置过窄,为了院校专业建设和警务工作的专门化需要,把警察从业者个体原本应该充分全面的培养被弄得残缺不全。“为从事某种内容分得很细或者为某种效率不高的工作而进行训练,过高地估计了提高技术才能的重要性而损害了其他更为人性的品质”。[10]警察教育虽然是指向职业的教育,但首先应该是人的教育、合格公民的教育。[11]为此,警察院校和警察培训机构需要有效利用自身的课程及课目优势,整合课程资源,拓展课程设置面,形成专业、技能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的警察教育特色。

首先,对现有公民道德教育课程群进行整合与拓展,形成警察教育阶段开设的公民教育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在警察学历教育阶段,对国家统一要求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代表公民教育的德育课程,按照知识体系、能力体系、实践体系构建,既要考虑到警察职业道德素养的特定需要,又要兼顾公民素养培育的需要,还要考虑时代发展的需要,对课程进行创新性整合与拓展。

其次,在警察业务类课程教学中渗透公民教育,促进警察专业教育与公民教育的协同并进。公民教育是一种长期性、融合性、体验性教育,应在公民的成长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和培养。警察职业教育阶段,相对重点的课程倾向专业内容,公民教育类课程只是基础性,因此,在警察职业教育阶段兼顾公民教育,除了开设上述基本德育课程之外,还可通过在学科专业课程中挖掘公民教育资源来实现。如从人文类课程中促进受教育者了解人类发展的整体性知识,通过课程发展背景的介绍促进受教育者了解所学理论的社会价值,从优秀专家和学者为科学奋斗的事迹中激发受教育者追求真理、为人类社会发展而奋斗的意志。

最后,通过课程整合形成多元化的课程目标体系,培养警察个体的公民能力和警察职业者的社会责任感,使其具备履行现代警察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价值观和态度。

(三)拓展实践活动,为提升警察职业技能和实施公民教育提供平台

实践活动是进行公民教育和警察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途径。目前,警察大学、学院及专科学校等在警察职业教育阶段面向受教育者的实践活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警察大学、学院及专科学校里,由学生自主创立的各类自治组织、社团及志愿性团体等,它们属于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定期开展活动,让参与其中的预备警官们身临其境地接受和体验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理念,了解民主决策的过程、学会与其他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宽容、合作与信任,了解基层民众的基本需求等。当然,这一类实践活动由于受活动空间的特定性、活动内容的有限性、活动对象的具体性、活动目的的单一性等限制,不能满足预备警官个体与社会的全方位接触;第二,警察大学、学院及专科学校在校生的见习和实习活动,预备警官们通过参与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检验公民知识的应用(如法律基础知识、警察职业理想与信念的践行、警察社会责任与义务关系平衡、警察与社会组织及公众等间的关系处理等),参与社会政治,体现公民个体价值等。但是,由于这类活动中的参与是一种被动参与,在实践活动中没有个人意愿,是党和国家的意愿在个体身上的行动,因而,也不是一种完全纯粹的公民教育实践活动;第三,警察大学、学院、专科学校、警察职业培训机构的实训教学体验。这类实践活动基本是从专业技能的角度强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应用,对于加强专业实践技能有一定的帮助,但对于公民意识的养成基本是缺失的。因此,警察教育应在现有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践渠道,增进公民教育的实践活动。

首先,增加在校生或在职警官校外实践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增加在校生或在职警官校外活动的广度在于要突破目前学员只参与警察机构的业务体验和专业实践、只作为预备警官参与社会安全保卫活动和协助民警执行警务事务等的局限性,警察教育机构应鼓励学员参与其他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等) 活动,让学员体验以非警察角色参与社会管理的一些行动。增加在校生或在职警官校外活动的深度在于要突破工具性警察理念下个体政治参与的被动性,要让学员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能独立主动表达个人意愿和政治诉求,能独立履行社会民主政治监督角色,以主动精神参与社会政治行动。

其次,丰富校内外实践活动内容,让学生有更多角色体验机会,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社会独立主体性地位。警察教育尤其是警察学历教育阶段,学生心智发展处于“不成熟——成熟”过渡期,他们有追求多元化精神生活的热情和激情,有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追求个人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强烈愿望,针对这时期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警察教育机构应尽量创造环境,激发学生自主创设团体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让学生在各种类型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中锻炼自己的公民意识。除了校外的角色体验活动外,校方还应该多为在校生开辟一些参与社会实践的渠道,允许学生参加社会的社团组织,周末、假期、甚至课余时间,只要不影响校内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允许学生以个体或团体的形式参加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等。总之,通过丰富校内外实践活动内容,促进学生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各种活动来获得公民教育和警察的职业教育。

[1]陈卓.当今中国警察职业化的特性分析[J].公安教育,2009,(3):56-61.

[2]广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业务教研室.全国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77.12)[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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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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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新月.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研究[D].台湾:中华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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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袁广林.高等警察教育的本体诉求:培养全人警察[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3):116-120.

Police Education:The Com patibility of Civic Education and Vocation Education

LiangHui-wen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Jiangsu,210031)

Objectively,polic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needs police education to train specialized talents of occupation,and the rise of civil society needs the police education with citizen education mission.However, there is a double dilemma which the police vocation education is inadequate and the police civic education is" alienation"for our country.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police education should be civic education for compatibility with vocation education.First,police education should highlight the ideological core of civil society;Second,the curriculum system should be integrated,implementing the basic strategy of civic education and vocation education combining;Third,developing practice activities to provide a platform for the improvement of police occupation skill and implementation of civic education.

police vocation education;civic education;alienation;compatible together

D64

A

2095-1140(2013)05-0123-06

2013-5-10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编号:09SJB880026)、江苏警官学院课题(编号:10Q10)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梁慧稳(1974-),女,云南曲靖人,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公安管理研究。

左小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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