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林矛盾的引发因子与化解对策初探

2013-05-15 01:17赵隆君刘新春
关键词:山林矛盾林业

赵隆君 刘新春

(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410128)

农村山林产出与其他土地产出不同,其经济效益主要来自山林附属的生态与自然资源,以树木为主,但从开山抚育到封山育林再到开山出材,树木的成长与成材需要较长的周期,如《管子·权修》中所述:“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任何山林树木从育苗到成材至少需要二十余年,这二十余年通常需要封山闭育,在此期间禁止一切砍伐、开荒等行为。该时间段内,山林矛盾则处于潜伏隐蔽状态,所有民众在政策的控制下几乎不会恣众闹事,但这仅仅是矛盾产生的暂时性停歇或是爆发之前奏,其潜在的隐藏矛盾几乎无法预料,比如说封山育林的费用、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在封山期间则无人问津,农民都避而远之,甚至认为育林是政府的事,别人的事,与我何干?参与育林的农民仅为部分被基层干部动员者。有些省份曾针对本省内山林矛盾调处问题颁布过法律法令,如云南省曾规定山林矛盾调处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1]这些法律法令将成为开山出材后山林矛盾产生的隐藏因素。

一、农村山林矛盾及其危害

经济快速增长迫使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改变,无形中促成了他们参与经济竞争的意识。广大农民在抛开传统道德束缚之后走向唯利是图,他们放弃守“祖业”的传统观念,在物价飞速上涨之时抛开一切守旧思想,以参与经济竞争和获取经济利益为第一生存目标,这使得山林矛盾越发纠结。

首先是滋长违法犯罪。山林资源价值的回归带动了农民上山劳作的积极性。折合时价,当前任意砍伐一根直径0.08m以上的杉木,其价值达到人民币百元以上,一个全劳力平均一天至少能砍伐该规格的杉木三根以上,也就是说,农民上山劳作一天,至少可赚到300至400元人民币,这已远超出外地务工的收入。但在山林资源价值回归、山林经济增长的同时,全国各地因偷盗林木、古树名木,乱开采山石、矿产的犯罪率也随之直线上升,且性质越来越恶劣,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破获的该类案件不计其数。湖南辰溪县一村民为其子建房屋而偷盗杉木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广西恭城赵氏兄弟偷盗采育场木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3]

其次是破坏生态环境。山林资源价值回归激发了农民上山砍伐树木的积极性,农民不再认为上山劳作是极劳极累之农活,他们甚至把砍伐树木当作维持生计的主要经济来源,这就直接导致了山林树木砍伐过量。许多“林山”在大肆砍伐后已逐渐变成“秃山”,不但山上灌木全部被清除,就连未成林的小枝条都被打成粉、做成混合集成木板。这样的砍伐效果虽然扩充了农民的经济来源,使农民在短时间内迅速富裕,但却完全破坏了原有的山林生态结构,使山林生态和水土保持功能变得脆弱不堪,其后果是:要么常年干旱,滴雨不降;要么累月暴雨,洪水泛滥,致使各种自然灾害频发。新林改使农村广大农民拥有了山林经营权,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山林进行“侵略式”的砍伐,大幅度增加了经济收入,但大肆砍伐又摧毁掉了山林保持的最好植被。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以破坏生态和环境来换取的,完全得不偿失,由此一来,生态环境风险将无法预估。

再次是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社会和谐不仅是政策所倡导的口号,更是人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我国农村社会一直以传统、封闭、落后为象征。《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绰然而善谋。在这种“原始”状态下,农村社会处于相对和谐状态。林业改革本意在于促进经济发展,使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使更多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为民致富,但同时也徒增了许多利益性冲突,并打破了农村原本平静和谐的社会局面。多数农民在林改政策颁布后突然醒悟地发现:原来山也如此值钱、原来自己还有一笔“可争”资源、原来还有“祖业”存在,之前被忽视的东西如今变成了“活宝”,许多纠纷由此产生,山林权属矛盾也由此而频频爆发,为利争、为地盘争、为权属争,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和谐的氛围。

二、农村山林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木材价格飙升

下表为近几年岳阳平江县某林业站向林农收购杉木价格统计(以m3为单位)。

年份单价(元)2003 2005 2007 2009 2011 2012直径0.08m 280 280 580 680 720 850直径320 420 620 720 800 900 0.10m 300 400 600 700 760 880直径0.12m及以上

由上表可见,十年内,杉木的收购价格已在十年前价格的基础上翻了近三倍,这仅为木材商贩向林农收购杉木原材的最初价格,也就是说,经过加工处理、倒卖后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将更高或者无法估量,如木质地板、木制工艺品、家俬等。

(二)资源充分利用

和十年前相比,山林资源的利用更为充分。十年前,农民上山劳作除了砍柴当家用燃料外就是砍伐正材,①可以做家具,硬软度适中、耐变型和虫蛀、加工难度小、树干直,符合国家采育场规定最小直径0.08m以上为正材,如杉木。其余材料对农民来说根本没有用。可见,十年前山林资源利用率相当低。但现代加工技术发展,先进的操作手段全面应用,山上所有的资源,包括一切树木,不论粗细、高矮、正材或杂木,甚至石头也是明码实价地摆到市场上。之前一文不值的山林资源现在都成为“高效能源”,比如说,刺楸树,十年前从来无人问津,连烧制木炭都没有人要,而现在被当成稀有树种活立移植到城市,充当绿化角色,树干直径在0.3m以上的价值少则过万。

(三)思想观念改变

传统的农民思想观念里,“卖家山,当土地”是有辱祖先的丢人大事,这足以表明当事者是如何不争气,被众人唾骂也是理所当然,这是由农民所具有的本位思想和封建思想所决定的,这种传统的农民思想观念存在两面性:传统代表着迂腐,也有冥顽不化之意,也就是说,凡属思想理不应为之事,就算另一方以收购、等物更换等任何方式变通也不为之。在山林方面,“家山、土地”属于“祖业”,理应不惜一切代价传承或者守护,而不是变卖和转让等,这种农村固有的思想观念很大程度上使森林资源得到保护。但随着现代经济思维和经济观念进军农村,农民的思想已经被经济利益竞争所同化,他们渐渐开始认同经济和利益的竞争对自身的发展存在正能量,因此,原来这种传统的“守祖业”的观念在经济和利益浪潮的冲击下便随之而瓦解。现在凡属能兑换成钱的资源,无论是出售或转让遗产、祖业,还是普通土地山林,不但不会遭到唾骂,还会让人羡慕和嫉妒。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在短时间迅速富裕起来,但农村美好的自然环境也在经济加速发展中迅速遭到破坏,“林山”瞬间变成“秃山”。

(四)林业税费大幅下调或取消

2003年以前,我国林业改革还未正式进入状态,当时林业税费繁重,其中设置有林业“两金”、生产销售二项特产税、增值税、更新造林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乡镇管理费、教育附加费、道路维护费等,各种税费累加共占木材销售价格的60%之多,这些税费严重打消了农民上山劳作的积极性,尤其是世代居住于山区老林中而不得不依靠山木产出谋生存的农民,他们更是讨厌政府对山林资源的种种苛捐纳税。2003年以后,上述这些税费或减免或取消后的税额总量占木材销售价格的40%左右。林业税费的大幅度下调和取消收税制度增强了农民开山砍伐的积极性,也加剧了农村山林矛盾的爆发速度。

三、农村山林矛盾的化解对策

(一)明确山林归属主体

山林主体的存在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作为主体职能的承担者,山林主体在林地规模、林权结构等特点上都与现代林业的生产方式密切相关。从主体结构来看,当前我国林权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主体代表的国家、集体,又包括作为林地控制权主体的林业企业和个人。原则上讲,这些利益主体是独立的,主体成员对其所在主体的利益关注程度要超过对其他主体的关注程度,因此,化解山林矛盾首先就要确定山林权属,其中要求山林构图必须勘测与划界准确无误,或者将误差降到最低极限。当林权主体依靠自己的林地收益能供养自己时,他们自会倍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林地,大力管理,绝不会贸然开荒、开山,随意砍伐。对于一些有权属争议的地域,应当由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会同相关地区、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权属,认真划界,做到无争执。

(二)提高山林矛盾的危害认识

山林矛盾的危害性通常情况下都会被人忽视,农村基层领导对它的危害性和复杂性认识并不到位,他们并没有看到山林矛盾对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森林资源所造成的严重破坏,更不会意识到对山林边界地区的安定团结和农村经济建设的影响。这种矛盾造成的后果是:使静止的、潜伏的矛盾瞬时爆发并酿成大祸,甚至不可收拾。因此,政府机关必须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准则,在山林改革中及时发现山林矛盾苗头并及时作出处理,争取矛盾化解的主动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农村基层,决不能放任矛盾自由发展而至之不管,以至于造成更大的被动。

(三)建立多级矛盾调处班子

农村山林矛盾涉及范围广,其产生的原因也错综复杂,其中很多出自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说界线、权属不明;还有的是在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当前,这些复杂的山林矛盾仅靠乡村调解组织来调解则显得力量太单薄,绝大部分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调解力度很有限,大多只有一名司法助理,且都“年高文低”,甚至不具备法律素养,缺乏妥善处理问题的能力。村级调解组织更是班子不全,在“精兵简政”的政策下,村干部缩短为仅三名,(党支书、村主任、外聘会计),在人员不配齐,又无资金供给的情况下,其矛盾调处机构则显得有名无实。因此,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山林矛盾调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山林矛盾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领导矛盾协调的主观能动作用。

(四)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村民管理

各级山林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那些违反宪法、法规、政策及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村级自治规定要坚决抵制和废除;要坚决取缔一切地方非法强占山林资源及低价强收农民劳动成果的非法组织,保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农村中的领导和管理职能正常运行,使村规民约在法律的指引下能够成为调处山林矛盾的主要方式和主要力量,能够起到实际作用;抓好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群众依法护林的意识,把宣传学习《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重点内容,按时组织护林防林宣传,使这些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教育广大村干部和全体群众,克服本位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要求广大农民顾全大局、讲求团结,要求村干部在护林和调解山林矛盾时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力争把问题摆在桌面上,积极、妥善地解决。

[1]何丕坤.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几个原则问题[J].林业与社会,1994,(4).

[2]伯高.由一起盗伐林木案引起的思考[J].林业与生态,2000,(11).

[3]余大科,朱林斌.堂兄弟偷木材,一并受审坐班房[J].广西林业,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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