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五维一体”、“法商结合”模式研究

2013-08-15 00:48龚志军
商学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商科商事卓越

龚志军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据相关统计,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是292所;到2005年底,发展到559所;截至2010年底我国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达927个,遍及全国所有省市,在校法学本科生达45万余人,每年毕业数十万法科毕业生。这种局面创造了法学专业的繁荣。但随着近似盲目的扩张,近年来培养的法律人才存在较为突出的社会适应性问题。这些数据说明法学教育正承受着不可承受之重。如果说我们都在教法律,培养法律人才,那么,我们的优势和特色在哪里?这值得我们每一位法律教育工作者深思。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尤其需要“法商结合”。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一切商业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和法律的规范下开展;而法律本身也在深深地影响并保护着正当的商业行为。基于此,我们应该培养“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什么是“法商结合”,“法商结合”人才应具备何种素质,我们应如何来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如何实现,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学教育工作者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体会,探索出了“五维一体”的“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权作引玉之砖。

一、“法”、“商”人才培养方案上的结合是前提

当今,各高校的人才培养都是按照各学科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有序推进的,这恰恰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基本保障。因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依赖于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了将法律专业学生培养成卓越法律人才,我们需要构建科学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构建适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商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一)开好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三类课程

第一课堂一直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心,高校的人才培养必然围绕课程教学这一中心环节而展开。因此,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上,首先应该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并按照内在的科学规律进行合理的编排。

一是要科学合理地开设好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无论是将来从事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这些主干课程都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基础和重点,它既关系到对法学基本理论的掌握,关系到整个法学课程体系的搭建,同时也是学习其他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高度重视这些专业主干课程的开设以及各课程的内在关系。

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开设好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法学专业系列课程,可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等等。比如有关市场主体规制、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调控等方面的法学专业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开设,使学生在掌握好基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能熟悉并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直接为市场经济法治化服务。当然,这些具体专业课程的开设,各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所培养人才面向的服务对象,具体设计相应的专业课程体系。

三是除了开设好法学专业课程之余,基于“法商结合”的要求,还有必要开设好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一些应用性课程。通过这些商科应用性课程的开设,既能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专业口径,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又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用法律服务经济、服务社会能力的提升。而这也恰恰是“法商结合”所追求的效果。

(二)科学设置与第一课堂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

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很强的应用能力,必须善于运用所学服务社会。因此,作为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自然需要科学的实践教学环节作支撑。笔者认为,不同的高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自己的实践教学环节。

一是通过社会调查,既能使学生熟悉和了解社会,又能锻炼学生的调研能力。二是通过模拟实习,可以使学生将所学理论应用到社会实践中去,从而进一步激发学习积极性和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三是通过毕业实习的集中实习环节强化学生的操作技能,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将来的实务工作。四是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如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参与律师办案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实践活动。

二、“法”、“商”思维上的深层融合是关键

(一)商事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内涵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如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等理念。比如要在城区建一座造纸厂、化肥厂或皮革厂。这件事,若单从经济角度看,可能会产生经济效益;单从道德角度看,应说是一个善举,因其可以增加社会就业;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因为它必将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市民身体健康,明显地违背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而此举虽然从经济、道德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但是,依据法律规定也是不能付诸实施的。

现实问题相对于书本知识总是复杂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往往受到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乃至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思维角度,往往意味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反之,不同的价值取向,需要合适的思维模式。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法律思维的核心在于法律至上,法律思维要求人们用法律的标杆去思考和衡量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一般说来,在法律思维下,人们在现实行为面前,首先考察的是它的合法性,即把合法性当做评判问题的前提和标准,围绕合法与否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也就是说,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分析问题时,通常情况下会把合法性作为第一价值尺度予以考量。

商事思维又是什么呢?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商事思维是一种按照“商”的理念来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即成本收益等商业因素是商事思维的中心。如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违背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则,另一方面,又是与相关法律以及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在商事思维下,人们分析和处理问题时常会把成本、利益等因素放在首位,而不会过多地去考虑法律的价值取向,更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思维的方式思考这些问题。

(二)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存在冲突

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由于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当运用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来分析同一问题时可能会发生冲突。

举一个例子,1998年河北消费者王宏投诉恒生电脑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而在网上大发帖子,控诉恒生电脑的质量及服务问题,反被恒生电脑公司告上法庭。几经曲折,最终恒生电脑公司获得胜诉,法院判令消费者王宏(侵权者)向恒生电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然而,令恒生电脑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公司的胜诉反而使公司的市场份额严重缩水。

这一案例发人深省。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恒生电脑公司状告消费者并获得胜诉,应该说是捍卫了自己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应该能解除消费者疑虑,增强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信心,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这是一个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冲突的悖论。因为,消费者并不这样认为。首先,你恒生电脑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存在质量上的争议要打官司,俗话说,“无风不起浪”,所以消费者就觉得你的产品或多或少总会有那么一点“问题”;其次,在这场官司中消费者居然败诉了,那么如果换成是自己买了该产品,岂不是也有可能遭遇同样的命运?所以,恒生电脑公司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究其原因就在于没能把商事思维与法律思维融合起来分析问题。

(三)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要融合两种思维

在当代现实社会中,仅运用法律思维或者商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都算不得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法商结合”的人才,是兼具“法”、“商”两种思维的复合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不仅要能运用法律思维,对所面临的问题作合法性考察,同时还要能从商人、市场、消费者等“商”的角度去思考和妥当处理实际问题。只有这样的卓越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而言,要培养出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必然要求我们的学生在思维模式和观念层面上突破思维的单一性,决不能局限于“法”、“商”两种知识的简单相加。具体说来,我们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一是要学好上文所谈到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民商、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必要的商科专业知识;二是要通过两种知识的结合来实现“法”、“商”思维层面的融合。如此一来,方能实现在考虑合法性第一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成本、效益等商事价值。

三、“法”、“商”文化上的融合是深层需要

任何一个学科一个专业的人才培养,其更深层次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文化上的底蕴问题。要培养“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实现法律人才真正的“法商结合”,除了前面提到的人才培养方案、思维层面的结合或融合之外,深刻领会和驾驭“法”、“商”两个学科、两个领域的文化内涵,将所学所用建立在深厚的文化之上,这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必须注意的。我们认为,仅仅强调对法学理论尤其是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终究是狭隘的、肤浅的,是无法培养出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除了要求法律专业学生精通“术”的层面的法学知识外,更要能够将法学知识及其理论融会贯通,将法学知识法学理论与现实社会衔接,而这显然离不开文化的积淀和贯穿始终。

我们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法商结合”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在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尤其不能忽视文化的影响。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应该对系统的法律文化有所涉猎,对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有所了解,对世界各国、各个历史阶段的法律与特定的法律文化的相互关系有自己的理解,如此方能真正精通法律、掌握法学。另一方面,除了对本学科领域文化的掌握外,还应确立法律仅仅是治理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法学仅仅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学科,人类社会是现实的、多元的和复杂的理念。因此,要培养“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还有必要在“法”、“商”文化上进行深层次的融合。所以说,除了精通法律和法学理论,深刻把握法律文化外,还有必要熟悉和驾驭现实商事领域的文化内涵,力争做到在文化这一深层次领域“法”、“商”的深度融合。如此的“法商结合”才不至于是简单的“术”的结合。因此,笔者认为,“法”、“商”文化上的深度融合必将是“法商结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应有之义。

四、“法”、“商”师资上的结合是重要条件

培养“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优秀的师资是极其重要的条件。对于法学教育工作来说,如何在师资上确保“法商结合”,让教师能够具备宽口径的“法”、“商”知识结构,能将法”、“商”思维和“法”“商”文化贯彻到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当中,这是非常关键的。因此,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上,应该尽可能弥补教师知识结构等的单一性,以此应对卓越法律人才对知识与能力的复合型需求。在现阶段,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求的“法商结合”的师资。

(一)法学教师要完善自己的“法”“商”知识结构

只有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师具备完善的“法”、“商”知识结构,能够让学生在掌握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还能够掌握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与基本知识,这样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才是我们这个社会所真正需要的人才,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因此,为了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我们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一方面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另一方面还必须不断拓宽和完善自己的市场经济知识结构。这是应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之一。

(二)法学教师要培养“法”、“商”思维方式与文化

具备了扎实的法学理论与专业的法律知识,拓展了我们市场经济的知识构成,这还仅仅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最基本的条件。承前所述,要使我们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够既懂法律,又熟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能够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等商科知识,顺利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现实问题,还需要具备复合型的“法”、“商”思维方式与“法”、“商”文化。只有既具备了充分的知识构成,又能将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真正融合起来,并能合理地运用不同的文化,那么,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方能实现“卓越”之目标。

(三)引入商科师资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是重要补充

虽然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培养法学教育工作者具备完善的“法”、“商”知识结构,融会贯通的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法”、“商”多学科的文化,方是“法商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解决优秀师资的根本。但是,鉴于优秀师资培养的长期性,鉴于很多高校在“法”、“商”两个专业领域师资方面的各自优势,因此,通过引入商科教师与法学教师共同完成“法商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也不失为一个重要的补充途径。

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与法律文化方面,法学教师自然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而在市场经济规律、商事知识以及商事思维与商业文化方面,相关商科专业教师却具有法学教师无可比拟的优势。而引入商科教师共同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显然有利于发挥“法”、“商”师资各自的比较优势,从而能够更好地培养“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笔者认为,相关商科教师参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可以贯穿人才培养的全部环节,包括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的教学,实习与实训等等方面。鉴于目前高等院校的专业开设情况和目前高等教育师资的专业化特点,引入相关商科师资完成“法商结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任务既有必要性也有较大可行性。而且,“法”、“商”师资的优势结合,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实现模式。比如,以法学教师和商科教师平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主讲教师、以商科教师为补充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独任教师、辅以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内容讲座的模式,等等。此外,对于那些商科师资欠缺或者没有优势的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也可以考虑从外校聘请商科师资,以实现“法”、“商”优秀师资的结合。

五、实习与实践环节上“法”、“商”的结合是重要环节

培养“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实习与实践也是人才培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忽视实习与实践环节的人才培养将是不完整和不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因此,实习与实践环节对于人才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如何在实习与实践环节做到“法”、“商”的结合便是本文“五维一体”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

承前所述,法律人才培养的实习与实践环节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模拟实习、毕业实习和分散灵活实践等几个方面。在此,笔者认为,如何在这些常规的实习实践环节中体现出“法商结合”、如何切实增强法律人才的社会适用性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课题。在笔者看来,一是要将“法商结合”的内涵深入贯彻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要将“法商结合”反映到实习与实践的各个具体环节。在社会调查方面,老师应该引导学生选择极具社会现实性的、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领域的问题作为调查课题;在调查方法上,也不能停留在书院式的文本调查上,而应该深入社会、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去;在调查过程中,老师还应该指导调查者运用法学的、社会的、实证分析的方法,多角度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模拟实习方面,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熟悉程序、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当做唯一的目标,模拟实习的重心除了上述任务之外,还应该树立更加宽泛的实习与实践目标,即立足法律、立足程序,如何从法律职业者角度更好地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很显然,这其中除了要求对法律知识的精通之外,还有更高更宽泛的要求。因此,模拟实习不仅要求我们完成模拟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形式目标,更要使“法官”、“当事人”、“代理人”等角色认识到如何运用法律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更好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水平。这一目标的实现,自然离不开“法”、“商”知识,“法”、“商”思维,“法”、“商”文化与观念等多维度的结合。在毕业实习以及分散灵活实践方面,学生也应该更多地深入社会第一线,从社会的角度、从客观需求的角度,运用“法商结合”的知识、思维、文化与观念,锻炼法律人才更好地服务社会的能力。

总之,“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商结合”也不仅仅是哪一个方面的结合,作为一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它应该是全方位、多维度的立体的科学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将上述“五个维度”融合为一个整体,以此来构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当然,如何构建和完善“法商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它需要我们整个法学教育界和法学实务界的高度重视,需要我们法学界同仁的不懈努力。

[1]龚志军.构建法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N].中国教育报(高等教育版),2009-01-09.

[2]龚志军.培养“法商结合”人才要注重“法”、“商”思维的融合[N].湖南商学院院报(理论版),2005-07-12.

[3]龚志军.“法商结合”办学特色之课程教学改革初论[J].商业高教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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