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增长与执政党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巩固

2013-08-15 00:47朱海波
社科纵横 2013年12期
关键词:宪政包容性执政党

朱海波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广 东 广 州 5 10050)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关键期,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必然要求作为社会整合工具的执政党意识形态,更趋于包容性。笔者认为,更趋于包容性及承载包容性增长理念之执政党意识形态,系我国执政党当前及今后执政长期稳定的关键之所在。

一、中国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马克思认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P100)这充分说明意识形态建设在巩固执政党的合法性、尤其是实质合法性方面,功不可没。

合法性有实质和形式之分。所谓实质合法性,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思想学说理解各异。以格劳修斯、孟德斯鸠、洛克、潘恩等启蒙学者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认为以人之本性、社会本性、正义、自由、平等为内容的自然理性超然于实定法之上,是检视实定法是否具有实质合法性之标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虽以个人利益、个人幸福为基础,但是却致力于促成整个社会的进步,因而认为“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的思想、制度方才符合实质合法性要求。换言之,每个人只要都能追求并实现其最大利益,那么社会整体利益也就实现了最大化[2](P158)。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作为一种特殊有机体应该由道德价值观上的共识进行规范,而帕森斯则主张应实现社会共享价值观基础上的社会整合,因之,是否符合社会最高价值观对于判断是否合乎实质合法性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同样高度重视实质合法性,强调社会必然性与客观规律在检视上层建筑是否符合实质合法性中的基础地位。如有论者所言,“一个政党,一个政权,一个制度的合法性总是与社会必然性和规律性相联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主客观而存在。它必须遵循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客观互动规律;必须服从人民群众的主体选择规律。”[3]

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来看,西方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围绕选举制度展开叙事,更多表现为民主选举的形式合法,故选举可谓西方民主国家政党获取权力、执掌政治的合法性路径。相较而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并不依赖周期性选举的授权,而是如有学者所言源于“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开放的实效”[3]。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更强调其执政的实质合法性,而并不纠结于形式上的某种西方式民主政党与政治制度。由是观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一系来自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浴血奋战、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事实;二系建国以来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成绩举世瞩目,这极大强化党的执政地位,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全社会对于党执政合法性的认同。因之,从普遍而发自内心的民主认同和自主选择这一实质合法性角度看,如果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建国初期尚可说是革命胜利的自然结果,那么,在建党90多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斐然、人民富裕程度不断提高之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显然更来自于人民发自内心的认同和继续选择。在此意义上,我们党的执政合法性表面上虽源于“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开放的实效”,然实质上,在上述两项事实之背后,显然是“为人民服务”这一贯彻始终的党的基本宗旨在发挥指引功能。以人民利益为重,这构成我们执政党意识形态建设由始至终的重中之重。

而当前的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建设60多年来,虽成就巨大、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然社会发展不均衡、全体人民未能平均受益亦是断难回避之事实。因之,如果我们的执政党意识形态关于执政合法性之论证,强调的是“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开放的实效”这两个因素,突出的是“人民民主”这一核心,那么,在社会发展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如若欲继续为党的执政合法性辩护,就必须与时俱进,首先夯实意识形态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既然问题源于发展的不均衡,解铃的关键自然也就落脚于如何才能实现均衡而共享的发展。于是包容性增长理论顺势进入我们的视野。

二、包容性增长系夯实当前执政党意识形态合法性之关键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作为概念虽2007年始提出,但是其早于1966年就已经出现理论萌芽,即亚洲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亚行)1966年所提之“要对地区的和谐增长做出贡献”。其后随发展经济学的权利之贫困以及“益贫式增长(propoor growth)”等理论的发展,包容性、包容性发展等词汇逐渐频频见诸于于亚行官方文件,亚行2004年的促进贫困减除战略更将“包容性社会发展”列为支柱战略。至2007年亚行正式提出“包容性增长”。根据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之观点,所谓包容性增长,一言以蔽之,即摒弃单纯强调“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GDP)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的狭隘发展观,而是将发展“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4](P65-78)的发展理论。其基本含义在于倡导权利平等、尤其是机会平等之增长,并确保民众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因之,包容性增长理念与我国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系列理念可谓一脉相通,而其独特的内涵对于化解当前我国基于发展不均衡而导致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危机,则另有独一无二的理论功能。

1.包容性增长以权利保障与公平正义为核心。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处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全体人民不能平均受益、贫富差距较大的瓶颈阶段。如何解决贫富差距、增强社会的公平正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换言之,即让更多的人享受全球化成果、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并且实现在经济增长的有序平衡,笔者认为,必须倡导并坚持包容性增长。

就理论渊源而论,包容性增长源于益贫式增长和权利贫困理论。为消除贫困实现均衡发展,发展经济学经历了由20世纪50年代的“涓滴假说(the trickle down hypothesis)”和 90年代的“广泛基础的增长(broad-based growth)”(世界银行,1990),向“益贫式增长(pro-poor growth)”理论(英国,1997;亚洲开发银行报告,1999;世界银行发展报告,2000)的转变。益贫式增长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不但要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而且应当关注贫困群体能否平等地参与经济增长全过程并平等分享经济发展之成果。而在贫困研究领域,则实现由收入贫困论,向能力贫困论和权利贫困论的转型。以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权利贫困理论早于1981年就提出,应以“权利的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即从以交换为基础的权利、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以自身劳动力为基础的权利和以继承或转让为基础的权利四个方面,研究个体在社会现有法律体系中合法控制财产的能力和手段;认为更主要是法律等制度性的社会不公所造成的贫困者的权利贫困、权利匮乏,导致贫困程度的加剧和贫困的代际传播。很显然,权利贫困论认为贫困的本质在于贫困者所享权利的贫困:当贫困者本应拥有之权利受剥夺,就会造成机会不平等并进而产生社会排斥。因而,打破上述贫困分化怪圈的现实路径,就在于切实保障贫困者享有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合理公民权利,此即包容性增长的核心思想。

质言之,包容性增长强调发展权利的同质均等性,认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焦点,应由传统的GDP型增长以及持续稳定型增长,向公平正义性增长、即包容性增长倾斜。而持续稳定型经济增长的基本前提就是要求制度公平,也就是公众应当拥有普遍、同质并均等的发展权利。只有普遍、同质并均等的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公平竞争,才能促成包容性增长。这意味着:第一,包容性增长强调对贫困群体脱贫意愿和能力的尊重和信任,强调贫困群体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主体而非消极被动的受助者;第二,包容性增长主张消除贫困者权利的贫困及其所造成之社会排斥,并致力于确保贫困群体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个领域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之权利,不会因为能力欠缺、权利受限、制度障碍和歧视等因素而在合理分享社会发展之成果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

由是观之,包容性增长拒绝国民之间权利配置的差异、不容忍社会阶层之间的垄断特权或多元分割,亦不容忍制度性或群体性的彼此仇视。地域差别、城乡差别、民族差别乃至学历、工作等不同背景的差异,都不应当构成权力配置差异、特权以及多元分割的借口。

2.承载包容性增长理念之执政党意识形态,系我国执政党当前及今后执政长期稳定的关键。传统意识形态依托一元化斗争哲学和社会利益整合的零和博弈思维,内含如下预设:国家的阶级、阶层之间仅存在两种利益关系,一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根本冲突的利益,二是人民内部高度同质化的利益。因此,鉴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己经完成,不存在完整的剥削阶级,也就不存在阶级利益冲突。在当前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拥有高度同质的“根本利益”,理论上人民之间不应存在根本的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内部的利益分配亦不应有不公平与不公正之虞。然而,这样的逻辑推论显然大悖于当前我国较为突出的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趋加剧以及社会矛盾冲突激化之事实。传统意识形态因之失语,渐渐失去往昔强大的表达性和工具性,这不但严重削弱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甚至有削弱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之虞[5]。

如有论者所言,任何政体和社会,其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所倡导的价值观能否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和认可”[6]。融合前述马克思主义、自然法学、功利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关于实质合法性的论述之共通点,一个结论就是,只有执政党意识形态所倡导之价值观符合并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能真正促成“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P189)之社会的建立,广大人民方有可能发自内心地认同这种意识形态的合理性,意识形态方有可能发挥其积极的执政合法性论证功能。因之,当前亟待完成的工作就是继续构建先进的意识形态,以巩固夯实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若果当前我国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危机,根源之一在于发展不均衡和贫富差距加剧,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显然在于以权利的公平享有为内涵的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的现实指向十分明确,即试图解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虽快速增长却发展失衡以至于贫富差距加大之问题。包容性增长其核心不在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是强调权利同质和权利公平。故所谓包容性增长,表面着眼于经济,实则着眼于公平,究其本质即“权利增长”,系旨在于实现以权利增长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一旦权利的贫困获致解决,经济的平衡、公平和全面发展之局面亦不远矣,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危机亦可顺势解除。由此可见,包容性增长的提出无疑加强了执政党意识形态对社会现实的解释能力,为增强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补充新资源,并为执政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建设开创新局面!

三、以包容性增长夯实执政党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的制度路径和文化路径

公平正义的理念虽能指明发展的方向,但是唯有当公平落实于制度,方能为个体提供稳定的发展预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包容性增长相对于“全面小康”、“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等系列思想,优势在于其本身主要是作为经济增长的一种策略和模式而提出,因而也就更富有指向性和实践性,更易于成为现实的经济、法律和文化制度安排。如何促进包容性增长、实现公平正义,夯实执政党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从制度的角度而言,要求积极构建包容性增长的法律制度;从文化的角度而言,则要求积极开创社会主义宪法新文化新局面。

1.实现包容性增长应以宪政法律制度为载体。胡锦涛同志曾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两次强调包容性增长问题,并就如何实现包容性增长,提出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实施充分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四点建议。

上述四点建议如若实现,在战略上需要“集中于能创造出生产性就业岗位的高增长、能确保机遇平等的社会包容性以及能减少风险,并能给最弱势群体带来缓冲的社会安全网”。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求在制度层面实现以权利公平和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为此:第一,应当确保国民就业和发展机会在经济可持续的高速、有效增长之下,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第二,应当保证每一个体都能平等地拥有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三是应当确保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8]。最低的社会和经济保障权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乃是因为,“这不仅是因为生活在绝望中的人们不能过上好日子,而且还因为民主社会要求每个人都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和安全感[9](P272)。”

上述制度预设显而易见的全部以权利的公平和权利的保障为核心。论及权利保障和权利公平,最佳的载体显然就是法律、尤其是以人民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宪政法律制度。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又如美国学者孙斯坦所言,“宪法应该保护社会和经济权利吗?当然应该,因为如果连基本的需求都满足不了,人民就不能真正地享有公民地位。”[9](P272)因此实现以普遍、同质并均等的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包容性增长,最直观的制度要求就是加强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法律体系,以消除市场失灵以及因不合理制度安排和权力分配所导致之管制失效和社会排斥。这在宪法层面,宏观而言涉及对基本权利体系、国家宏观经济制度和公共财政预算体系等三方面改革;而在基本法律层面,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高度,具体涉及以开发人力资源、实施充分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支柱的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

2.实现包容性增长应以社会主义宪法文化为根基。包容性增长的核心诉求在于构建普遍、广泛而公平的权利空间;而在机会均等、成果共享的社会发展氛围中完成对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论证则是这种公平正义型增长的自然结果。是故,当我们的理论与权利、公平、正义等一系列概念相联系之时,就与宪政、宪政文化结下了不解之缘。我们需要建立以人民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宪政法律制度,而这样的宪政法律体系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深层次背景,笔者认为,在宏观社会文化氛围上亟需社会公共理性、尤其是现代宪政和法治文化深入的发展和转型。

如何促进公共理性和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发展,笔者曾提出需加强公民塑造和公民文化的培育[10],亦曾强调教育理念和制度保障的双重路径,具体言之,涉及民主实践和文化建设二方面领域:第一,在民主宪政实践方面,应当加强协商民主在立法环节和行政管理环节的制度实验。所谓协商民主,在我国更恰当地表述应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对于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价值已经毋庸讳言,“宪法制度(比如权力制衡制度)最好不要被理解为一种减少对民众责任的办法,而应该理解为一种对商议的保障”[9](P50)。第二,在宪政和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应充分发挥地方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拷问公共理性、建设公共社会领域的优良传统,促成作为社会共识的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最终促进当代社会主义宪政文化引导下的社会主义团结社会的形成,与此同时,夯实执政党意识形态基础之目的亦自然而然、水到渠成。

四、小结

执政党意识形态在宪政法治文化方面的表达,就是要求建设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核心、以沟通理性为行为模式、以相互承认、尊重和协商为公共行为准则、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制度建设方向的当代宪政新文化。沟通、协商以及相互承认和尊重,本质上就是对于平等、对于包容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诉求。因之,包容性增长作为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根本理念完全吻合;包容性增长作为发展制度,需要国家从根本宪政制度的层面来夯实其法律基础;包容性增长作为发展战略,所必须的文化基础、或曰发展环境,恰恰正是社会主义宪法新文化。有鉴于此,包容性增长不但是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论契机,更是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理念深化发展的契机。我们为此需要从国家基本法和国家文化意识形态的层面予以重视和建设。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许耀桐.西方政治学史[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

[3]秦前红.政党主治的宪政之维——基于制度主义立场的研究[J].岭南学刊,2007(1).

[4][印]阿玛蒂亚·森.任颐.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吴丹,叶海波.“和谐社会”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建设[J].传承,2008(2).

[6]肖建杰.科学发展观与执政党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巩固[J].思想教育研究,2010(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7卷)[M].人民出版社,1971.

[8]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理论发展与政策体系[J].领导科学,2010(12)(上).

[9][美]凯斯.R.孙斯坦.金朝武等译.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M].法律出版社,2006.

[10]朱海波.西方普遍主义立宪思维的局限性及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J].求索,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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