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摔伤致残,雇主被判赔

2014-01-16 08:49
分忧 2014年1期
关键词:资质厂房劳务

雇员摔伤致残,

雇主被判赔

[案情]秦博是一个私人小老板。为了扩大生产,秦博要建一栋厂房。这厂房共6层,每层8间,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经过一段时间接触,秦博和私人包工老板杨平签订了承建合同,将房屋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杨平。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杨平负责。

签订施工合同后,杨平以160元/天的工价雇请朱玉海到该厂房建筑中来工作。在作业过程中,有关部门建议作业的工人要购买保险以防不测。十几个建筑工友响应积极,纷纷为自己购买了保险,而朱玉海没有购买保险。秦博与杨平认为购买保险是朱玉海自己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也不愿意为朱玉海购买保险。

施工过程一直都很顺利,但是,在2013年2月12日,朱玉海在建房二楼上砌第三层后檐墙窗户时从约8米高处掉落一楼后檐沟地面摔伤,虽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却落下了残疾。随之而来的是巨额医药费账单,秦博与杨平却拒绝分担。无奈之下,朱玉海将秦博与杨平告到了法庭上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秦博与杨平 连带赔偿朱玉海各项损失36万元。

[评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朱玉海与杨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朱玉海在提供劳务期间遭受损害,杨平作为雇主在施工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保障其人身安全,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玉海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8米高空摔下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秦博作为多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却将工程发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杨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选任过失的民事责任并与杨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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