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待创新

2014-01-28 09:04
中国石化 2014年10期
关键词:能源价格服务公司能源管理

□ 赵 晶

在市场和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现在的几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需要创新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目前的机制是节能服务公司将发挥其专业优势,通过为用能企业(如电厂、钢铁厂、酒店等)投资建设节能改造项目并提供节能服务等方式,大幅降低企业在节能改造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和技术风险,最终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但这种机制下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商业模式的演变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四种商业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保障型模式、外包模式、租赁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最早起源于法国,故也可称为法国模式,后为欧洲大陆及北美地区采用;现在世界各地的节能服务公司均主要采用此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预先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按实际节省的能源费用分成,合同结束则全部效益归用能单位享有;(2)在节能服务合同期间,节能服务公司通常保留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一般会在合同终止时将所有权移交用能单位;(3)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融资,并负责还款,因此融资并不直接体现在用能单位资产负债表上;(4)融资成本较高,要求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在还款方面具有透明度;(5)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效果风险和信用风险;(6)除非存在特别约定或采取特别措施,用能单位在能源价格上涨或节能效益增加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将支出更多的款项;(7)如果总体节能目标能够实现,且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整个项目的自偿性就没有问题,但如果能源价格大幅度下滑,节能服务公司则可能亏损。

节能保障型模式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世界范围内能源价格大幅度降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自偿性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因此,一种不太依赖能源价格又能确定项目经济效益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北美地区出现了。这就是节能量保障型模式,故又可称之为北美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1)节能服务公司保证节能量或节能效益;(2)约定能源价格下滑时的最低能源价格,确保项目成本和利润得以实现;(3)用能单位进行融资,承担信贷风险,融资事项体现在用能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上;(4)相比节能效益分享型,此模式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风险均相对较小;(5)考虑到大部分用能单位的信用等级高于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融资成本相对较低;(6)如果在合同期内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向用能单位支付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的差额;(7)相比节能效益分享型,对参与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实力要求有所降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快速推广。

能源供应外包型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的法国,此类合同中的成本、费用常常会涉及几个方面,即能源费用、运营成本、维护成本和新设备投资,能源费用托管仅是其中的一项活动,故此概念似有以偏概全之嫌。

此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节能服务公司接管用能单位的能源供应设施、设备,节能服务公司自筹资金进行改造和更新,并负责对供能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2)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供应能源(如同方照明提供照明,其他类型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其他诸如蒸汽、热、冷等),用能单位按约定价格计算公司支付费用;(3)能源供应价格通常是根据以往的账单确定,但是会减去部分预定节省的费用(通常按3%~10%的比例),或者根据用能空间大小按单位面积计收能源费用;(4)作为一种外包服务,设备的所有权仍归属用能单位;(5)设备操作和维护均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6)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要保证能源供给服务水平、舒适度及一定的节能效益。此类合同期限一般在10~30年,比较适合于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单位之间进行合作。这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显著缺点在于,节能激励性不如前两种模式,因为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向用能单位出售能源获取收益,其利润与节能效果可能出现反向性,故需加以约束。

我国最常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第一种,国外最多的是第二种。在有了第三种模式之后,我国又衍生了租赁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把设备租赁给节能客户,合同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就转给节能客户。

模式需要创新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而且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在市场和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现在的几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需要创新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四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在实际应用中,节能服务公司和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思维,对现有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梳理,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模式。

在向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接湖北的一个生产线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浦发银行投行部找到了一个新的模式,即借助IFC(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贷款,由IFC承担50%损失分担,最终向泰豪提供了2000万元贷款支持。类似的增信措施还有,通过CDM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为从事碳交易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担保。该担保方式也有助于银行将核准减排量(CER)纳入还款来源。

除担保方式的创新外,商业银行投行部门创新模式还包括,通过绿色股权融资的方式,帮助节能减排企业引入股权投资资金,构建“直接股权融资+间接银行融资”模式。另外,也有银行与区级政府、建筑节能总承包商合作,实施批量化建筑节能融资。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还将积极整合私募平台资源,综合运用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手段,开发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新产品,助力上海产业转型和绿色信贷发展。以节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获得绿色信贷资金用于节能改造,则有效地缓解了节能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

兴业银行推出了“绿金融·全攻略(2013)”,这是一个从产品、融资模式到解决方案的多层次的全新业务模式。产品层面,除传统银行通用产品外,还包括诸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合同环境服务融资、碳资产质押融资、排污权抵押融资、节能减排融资等特色产品。模式层面,提供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融资模式、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节能服务商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模式等五大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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