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存款应该得到保险

2014-02-03 06:49孙天宏
中国发展观察 2014年1期
关键词:企业主保险制度存款

◎孙天宏

小微企业存款应该得到保险

◎孙天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商业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而对于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等,都不在保护之列。

最近有专家及相关媒体讲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只对个人储蓄存款,这种想法基本与西方发达国家相近,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存款保险制度既要保护存款人利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应该将一定限额内的小微企业存款也纳入承保范围。如果不考虑中国现实情况,将小微企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之外,势必会产生负面后果:第一,严重影响小微企业贷款。目前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包括融资渠道结构性失衡、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信托等产品发展、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经营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等。小微企业本身规模小,银行愿意对其发放融资主要依靠其他小微企业存款、企业员工、企业主的存款来做回报。

第二,不利于小微金融特色银行的产生和成长。现在,很多小微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依赖于小微企业,这类银行产品特色就是小微信贷与存款结合的方案,大力带动小微特色银行的发展,如果不将小微企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那小微特色银行将难以壮大、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推进的银行退出机制,必然会倒逼这类小微金融企业破产倒闭。而在目前我国尚有1600多个金融机构空白点的情况下,普惠金融会更难推行。不撤并网点,风险大、效益低;网点撤并或者倒闭,当地就没了金融服务。

第三,影响实体经济发展。目前全国中小企业5800多万家,其中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还是很有前途的,毕竟它们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7.3%,如果没有对他们的支持,实体经济就难以发展,就业也难以解决。现在,国有银行主要贷款对象是大型企业,他们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比例比较低,如果小微企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大量存款搬家是必然的,那依靠中小企业生存的资金来源就成问题,80%的中小银行也可能就破产,最后伤害的还是小微企业和企业主的利益。

第四,从实际企业操作层面看,小微企业与企业主的账户互用现象比较普遍。在现在企业制度之下的小微企业,老板和雇员的身份边界越来越模糊,雇佣关系正在被一种新型的协同创业(或共同创业)关系所替代。有用企业存款证实书质押的,也有使用个人存单质押的,资金使用也不规范,有用个人账户支付企业货款的等等,而且贷款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和农户以往在银行那里得不到重视,而现在却成为银行争夺的对象。2013年以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主体的草根金融体系迅速发展,更加促使传统金融改革,银行尝试新的贷款模式,现金流成为无抵押贷款的主要依据。贷款时,银行考虑的是企业和个人经营一起计算的,如果对个人存款实行保险,显然牵涉到其企业贷款和经营。

首先,目前为此,提出几条建议:作为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考虑目前小微企业的现状、实体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能以此影响企业的发展,尤其不能对我们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下复苏的大好势头添加不利因素。对企业、个人加强统一授信、统一审查、统一贷后管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信贷。

其次, 目前工商登记系统、银行征信系统、各家银行系统没有统一,建议将小微企业存款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如果系统统一,可以方便统计查询,可以实行与企业主存款合并计算。

关于保险范围,建议是同一家银行、同一小微企业存款加上小微企业主存款,保险限额可以为个人存款的200%,有利于企业成长及其家庭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创新人才的培养。

当然对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来讲,如果实行对个人存款限额内保险,个人和企业可以将超过限额以上的存款户把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以降低风险。

第三,加强银行合作,避免小微企业存款大起大落。提供更多融资产品和额度,是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如果企业和个人存款不在一家银行,可以在存单质押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规范操作流程,存款行协助贷款行办理冻结等手续。

作者单位: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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