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几教授与他的《实验法医学》
——缅怀中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教授

2014-02-03 09:17黄瑞亭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检验

黄瑞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 福州 350003)

《实验法医学》是林几自步入法医生涯就开始收集资料、构思内容、不断写作并于1951年完成但没有出版的遗作。笔者1991年在写《林几传》时一直在寻找其下落。现在知道,这部遗作的手稿几经周折,终于出现在拍卖行的公开拍卖会上,由北京华夏藏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实验法医学》倾注了林几毕生心血,奠定了现代法医学理。笔者根据多年收集、研究作如下介绍,以此缅怀中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

1 《实验法医学》的资料收集

1.1 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资料的对比

1924年,林几在《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1]中说:“我国古代对于人命案件,由仵作本着《洗冤录》的经验,对被害者进行检验。”1934年,在《法医学史略》[2]中指出:“中国名法医药诸学,自古已昌,书曰‘惟刑之恤’,诗曰‘在泮献囚’”。但林几说,近代对法医学缺乏精研而终落于人后。因此,古代资料正确的要继承,不科学的要纠正,要用实验的眼光和方法,丰富和发展现代法医学,以解决法律问题。林几曾做过大量实验来证明古代检验方法的可行性,也用实验来纠正古代资料错误,如对“银钗验毒”在司法公报上提出批评,对“颅内泥沙为溺死”在中华医学杂志上提出批评[3]。

1.2 当时检验水平与实际检验需要的对比[4-6]

当时的检验水平如何呢?林几认为,当时检验仍然沿用古代的旧法检验,虽然北平、上海等地医学院校参与检验,但为数很少,且大量检验仍在尸表看验水平。林几举例说,古代溺尸看尸表腹胀,而现代要对溺死液进行检查、腐败病理检查、显微镜下观察和溺死液分析等。因此,当时检验水平与实际法院判案需要相去甚远,必须发展现代法医学。

1.3 国外引进法医学与我国实际情况对比

20世纪20~30年代,我国法医学还很落后,林几提出引进法医学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研究。以中毒为例,林几对我国毒物类型、种类、原因及其研究价值作过深入探索。林几指出:“盖吾华犹居农业社会,工业未兴,平民对毒物常识素缺,购毒不变。惟农用肥料,多掺信石、红矾、鸡冠石用以杀蝗,故民间便于取用,且其致死量甚小,色味又微,便于置毒,遂多用以谋杀。阿片、安眠药、盐卤、氨水、铝粉、石炭酸、强酸多用于自杀。而汞蓝、氰酸、铜绿、钡盐、乌头、鈎吻及河豚、毒蕈、蛇毒等则多属误用,间有自杀者。”这是林几对我国法医中毒学的研究思路。

1.4 国外法医学资料与我国法医资料对比[7]

1946年,林几在《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一文中比较国外猝死病因统计后指出:“欧美学者统计内因猝毙死约占死亡率百分之二至三。”“法国马鲁伯里、德国海利许普记和阿伯罗的统计未详其全国人口百分率。日本小南氏调查,每年东京剖验猝毙尸四五十例,常有内因猝毙五六例。”林几分析奥地利学者威伯尔统计,认为我国的内因猝毙明显有自己的特点,必须进行针对性、实验性法医学研究。

1.5 法庭需要与法医学实际工作需要对比

林几反复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尸体检验和实验。在《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一文中,林几指出:“兹提近数年来经验:得悉凡正型缢死者,两下颚骨隅下内方或外侧及颞骨乳突下后侧无可显出绳索紫压皮肉,出血沾附骨上可见点线状棕红色之骨荫。勒死者,第二、三或四头椎后突每有横行之骨荫或骨损,故可为腐尸缢、勒之鉴别。著者经检一案,以尖刀刺入人头,同时用沸水冲入刺口,随切随冲,平切下颈。其两端创面皮肉组织均呈半熟状态,色白,皮肉略卷。内层组织发红,充血。所溢血液,被沸水冲洗稀释后淡薄宛如茶色。咋见难辨为生前刺切创。惟检头椎椎骨间切痕,可见骨上伤荫,足资为证。”林几的观点是,要依据我国实际,不能盲目照搬国外,要结合实验发展中国法医学。

2 《实验法医学》的内容构思

2.1 改良法医的思想

为什么要改良法医?当时的背景是清末尝试将医学检验用于司法判案,刑部曾在各省审判厅成立检验讲习所,对仵作进行“新法检验”培训;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医鉴定证据在案件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当庭质证,但当时法医匮乏而无力完成这一任务;再者,外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还存在,以致在上海、厦门、武汉、宁波等地的会审公堂或会审公廨外国人主宰裁判。因外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并不承认仵作检验。林几以极大爱国热情在《北京晨报》发表《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要求改良法医,发展中国现代法医学,呼吁把法医学作为法律医学、证据科学加以研究和发展。林几指出:“栽培法医专家刻不容缓。迟一天,司法基础就迟一天掌固,对收回领事裁判权就晚一天去外国人的口实。”纵观林几法医生涯,我们看到,林几选择法医学作为职业,其爱国之心始终不变,这是他的精神动力。

2.2 法医教育的思想[8-9]

林几出生在书香门第,父亲林志钧与沈钧儒同为癸卯科举人,辛亥革命前留学日本学法律,回国后任北洋政府司法部长和朝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校务长、北京大学教授等职,建国后为国务院参事室司长参事。林几胞弟林庚为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林几于1918年曾到日本学法律,因参加爱国游行被迫回国,之后考入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北京大学医学院前身),1924年由校方派往德国专攻法医学,获博士学位。回国后在北平医学院创办法医学教室。由此,林几家世以大学教育为主,尤以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为其家族的教育生涯。这可以解释,林几一生都在从事法医学教育工作,无论在何时都不忘培养法医人才。

2.3 法医研究的范围[7]

林几将法医研究的范围概括为:“法医学研究及实用之范围包罗至广,为国家应用医学之一,凡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无不有需于法医。故社会医学、社会病理学、保险医学、灾害医学、裁判医学、裁判化学及精神病裁判学均在内。目前所应用的刑事、民事案件之鉴定,实际上乃法医学应用之较狭之范围。”由此可知,林几把为刑事、民事裁判服务的法医学应用叫狭义法医学,而把为社会服务、为人民造福所有法医学应用称之为广义的法医学,即现在的司法鉴定。

2.4 法医地位和定义

民国时期,法院法官保障由中央统筹。林几提出“法医应与法官同享待遇”,也应由中央管理。这种思路主要在于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应该独立、中立,避免鉴定受干扰。林几认为:“法医学即以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而鉴定且研究法律上问题者也。法律乃立国之本,法医学则为法律信实之保障。”林几的观点是:法医学不只是尸体解剖判定病因、死因的技能,而是服务法院裁判的科学,这是法医应有的定位。所以,林几对法医学下定义,法医学乃国家应用之科学。

2.5 法医研究方法

法医研究方法集中在案件处理上。我们从林几创设法医学研究所规模就可以了解到他对法医实验的重视。当时法医研究所内设三科,配备了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毒物分析、摄影室、第一二人证诊查室、心神鉴定收容室、眼耳鼻科暗检处、动物饲养室、实验室;建造了当时国内鲜有的尸体冷藏柜;并且已能自己制造人和动物的鉴别血清、亲子鉴定血清,开展生化、定性定量分析和细菌培养;当时平均每月收检普通案一百四五十起。林几法医学研究观点就是把每个案件都当作科学实验去完成。一个成功的法医,一是按程序或规程完成鉴定,日积月累,受到认可;二是在前者基础上,用“心”去做科学实验,总结经验,为后人铺路。林几就是后者,他是一个伟大的法医学家。

2.6 法医学术观点[7]

林几的学术观点简单地说就是实验的观点,从猝死发生时间、中毒统计、死因统计等研究得到印证。

2.6.1 关于我国猝死病因统计学研究

林几说:“据著者二十一年八月至二十六年七月在平沪两地检见之内因猝毙之实例。(1)心脏血管疾病:①心冠状动脉硬变2例,②心瓣膜病兼梅毒1例,③脂肪心2例,④梅毒性主动脉淀粉样硬变1例,⑤脑出血21例。(2)呼吸器病:①异物堵塞1例,②声带痉挛2例,③声门水肿1例,④急性肺出血1例,⑤肺炎3例(醉中误咽2例)。(3)脑病:①梅毒性脑病1例,②癫痫3例,③脑肿瘤出血1例,④梅毒性脑膜炎1例。(4)消化器病:①肠嵌顿1例,②肠穿孔3例,③肝硬肿破裂2例,④脾肿破裂,⑤肝脾破裂1例。(5)泌尿生殖器病:①尿毒症1例,②妊娠胎盘异常致子宫破裂1例。(6)急性传染病:①伤寒1例,②霍乱1例。(7)中酒者(作者注:酒精中毒):①慢性酒精中毒血管硬化脑出血7例,②急性酒精中毒脑出血3例,③醉中误咽窒息2例,④心脏卒中1例,⑤合并心脏死 1例,⑥酒醉冻死 2例。(8)精神虚脱 4例。(9)淋巴胸腺体质3例。(10)内脏毛细血管出血2例。(11)热射病2例。(12)疲乏虚脱死(作者注:过劳死)2例。(13)心脏畸形2例。”这是我国20世纪30年代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法医学猝死死因统计学资料,对当时猝死病因、病种研究,乃至法医病理学发展水平研究,都是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6.2 关于猝死诱因、季节、时间等研究

林几对我国猝死死因提出独到的见解,指出:“内因猝毙之发生与个人体质、年龄、性别或病变脏器性质及外力诱因并部位有关系。”“多系劳动界或老人,夙有血行系统异常及肝肾机能病变,过度劳心,生活困难,营养不足,体力羸弱者,好酒者,或患梅毒性疾病及精神障碍者,神经质者,卒中质者,或淋巴胸腺体质者,并患重病或失血过多,体未复原者,均易陷于内因猝毙。而五六十岁以上老人及幼弱者,与经期妊产期妇女,亦易发作。”对于我国猝死发生的季节和时间,林几有过专门研究。他指出:“暮夜,中宵,当七至九月间,最常发生。”这也是林几自己作大量猝死案例检验得出的结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医学研究价值。

2.6.3 关于我国非正常死亡死因研究

林几十分重视对本国非正常死亡的研究和数据分析。他指出:“吾华法医检验变死之死因,据十四年来统计:中毒约占27%、外伤46.5%、窒息死22.5%、夙有疾病内因猝毙死者3%、其他不明原因者1%。”这又是一份有价值的我国非正常死亡死因研究的法医学统计数据。

2.6.4 关于我国中毒统计学及原因研究

林几十分重视本国法医中毒统计学及其原因研究,认为这是法医中毒检验必备知识,反映当时毒物类型、种类,也是法医学研究水平的体现。林几认为:“中毒案件中,以砷中毒为常见,约占中毒案件五分之三。鸦片次之,约占五分之一。安眠药、酚类、金属类毒、乌头鈎吻巴豆类植物毒,约占五分之一弱。”

2.7 法医学历史观

林几介绍春秋战国时就出现法医学萌芽到宋慈《洗冤集录》[10-11]出现前后繁荣发展,而宋以后沿用《洗冤集录》创新较少而发展较慢,再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民国虽然法律规定由医师进行尸体剖验,但大部分地方无法实施。林几研究法医学史,是用事实来定义法医学,用科学实验来研究法医学,既肯定在古代当时条件下法医学发展,也批评不接受科学带来的落后现状[5]。只有正确了解、评价历史,才能科学规划、发展当下,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法医学历史观。

2.8 鉴定运行机制

这里主要指法医学鉴定权的运行机制。林几主张,既然法律赋予法医鉴定权,那么鉴定就得按司法本性进行公开。林几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任所长期间,就在《法医月刊·鉴定实例专号》上公开《法医案例100例》;在北平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任主任期间,在《北平医刊》上又公开《法医案例50例》,林几将自己的产品—鉴定书放在杂志上登出,交给全社会评价,接受监督。这种法医鉴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是避免法医冤假错案的有效方法。

2.9 法医布局建议[8]

林几一生都在规划法医学发展,体现在他早期就规划“建立全国6个法医教室”的设想。林几说:“在全国适宜地点,分建6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以便培养法医人才并检验邻省法医事件。”林几这一规划在当时没有实现,但在1930年他创办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1932年任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第一任所长期间,成功培养了一批法医人才,并把学生分配至全国各地法院和医学院工作,特别在北平、上海、广州法医学发展十分活跃。林几本人又在抗战期间在重庆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科,又成功地培养了三期法医专修科。林几把中国法医学发展视为己任,重视法医学教育,体现了一个教育家的远大目光。

2.10 法医遴选机制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原是以“法医检验所”的建制设立的,主要解决江浙两省法医案件。林几接手后,改为“法医研究所”,其最关键的思路是要培养法医人才,建立全国法医遴选机制。法医研究所全国招收本科医学生和专科生分别培养法医师和检验员,由司法行政部发给法医师资格证书。这种从医师中遴选、培训,并由国家考试、认证的遴选机制,仍然是今日值得借鉴的做法。

2.11 法医评价标准

林几对法医学发展和检验水平是有其标准的。从林几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最近法医学界鉴定法之进步”(1926年)、在《法医月刊》上发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1934年)、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1946年)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是以鉴定能力和实验水平作为评价标准的。这在林几1936年《法医学史略》中也讲得很清楚:“欧洲以维也纳法医学研究所最为有名,德国次之,以柏林大学法医研究所设备较良,法国则以巴黎里昂之设备最优。日本以大阪帝国大学医学部法医教室最为充实,东京都次之。英国以伦敦警厅最为有名。”

3 《实验法医学》的主要特点

3.1 以法医实际需要编排内容

从遗稿目录来看,本书内容包括《实验法医学》的概论、医师与医业、司法应用之法医学、创伤与法检、死因死象及检骨、窒息、中毒死伤、心神鉴定、伪匿病伤之鉴定、猥亵行为及性能检查、妊娩与堕胎行为及杀婴行为与亲权鉴定、个人异同鉴定、斑痕检查、医术过误问题等共十五章。本书编排成为后世我国法医学书籍蓝本,如陈康颐的《法医学》教材、郭景元的《实用法医学》等。

3.2 以实验的观点对待法医学的理论与实践

窒息应分为内窒息和外窒息,不能只讲机械性窒息。在林几看来,案例是实验的过程,是创造理论和检验理论的过程,也是促进发展的过程。为什么林几没有使用机械性窒息一词,而用“外力窒息”一词?因为在他看来,窒息可以分为外力窒息、中毒窒息、电窒息、病理窒息、缺氧窒息、新生儿窒息。所以,“外力”是窒息手段,“外力”中的“缢、绞、扼、溺”是窒息方式,属鉴定材料范畴。林几认为,外力窒息是法医必须掌握的基本工作,但我国法医实践中还有国外没有、本国特有的检验内容,谓之“外力窒息鉴定新材料”,即现在法医学上的非典型机械性窒息,包括隔勒、口鼻贴纸、榅死、逰湖非刑、醍醐非刑、活埋、土布袋非刑等。

3.3 以实验的视角对待前人和现存法医成果

林几在法医研究所时检验一个案子[4],死者叫许宝聚,死亡已5年,死者家属反复告状。受法院委托,开棺检验许宝聚尸体。开棺见尸体只剩一髅白骨。经检查头骨有骨折。为排除是否挖尸时被土工碰伤致骨折,林几将颅骨骨折处放在紫外线下观察,发现有土棕色荧光。然后,用力锤击骨折裂部上方,使骨裂部分延长,继续观察。结果在紫外线下原来骨折处出现土棕色荧光,而人工延长部分骨折处见白色荧光。因此,林几下结论:“许宝聚的头部生前受暴力打击。”由于林几的科学鉴定结论,使累讼五年的案件很快得到解决。林几在《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一文中说:“损伤检验当尸腐烂,尸表极难检出。惟伤及骨,检骨损伤,方能辨明。近十年来吾人利用紫外线之映射,得于枯骨上检见其生前皮肉钜伤,皮下溢血,沾附骨上之伤荫,且于生前骨伤可见骨荫,而死后伤则无伤荫。”

3.4 以实验的态度纠正古代法医学检验错误

古人对要证明生前入水只要见到颅内有泥沙即可[10-11]。但林几认为,这是不够的,要全面实验才能作出结论。有一个案件[4],是林几在法医研究所时检查的一具从水塘捞起的男尸。尸体检查未发现暴力致死的损伤,但发现死者体内有大量乙醇。尸体解剖,取未全腐的边缘肺组织制作较厚切片,染色,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有泥沙。手指甲缝内也有少量泥沙。然后将尸体上的泥沙与池塘中的泥沙作对照,并结合案情调查,结论定为“生前落水溺死”。经证实,系醉汉跌落池塘溺死。

3.5 以实验的技术规范研究新出现检验内容

为提高毒品检验水平,林几根据吸毒者具有成瘾性的特点提出验瘾的检验方法。林几教授在《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一文这样说:“只凭验尿而不验瘾,殊多流弊,未足凭断。据个人二十余年经验,至少须禁闭三五日,断绝烟酒,照常工作,以验瘾。同时,累集被验人五日间各次排尿,以送检。综其结果,可分:(1)有瘾有毒者;(2)无瘾无毒者;(3)无瘾有毒者—是或因偶尔有吸烟吸毒未成瘾,或已先戒除而体内蓄毒偶尔排出,或因医用麻醉品恰存体内排出所致,故宜予数次复验;(4)有瘾无毒者—是或因有意伪证,竟以他人之尿供验,或因新吸生瘾,而体内蓄毒既少,已全排尽,或当日未排出,或因体力衰弱,易招疲劳,疑似毒瘾,亦严复侦查。”林几有关毒品、毒瘾的检验方法,今天看来仍有研究价值并可资借鉴。

3.6 以实际检验的照片和实物作为本书配图

林几说:“兹提近数年来经验:得悉凡正型缢死者,两下颚骨隅下内方或外侧及颞骨乳突下后侧无可显出绳索紫压皮肉,出血沾附骨上可见点线状棕红色之骨荫。勒死者,第二、三或四头椎后突每有横行之骨荫或骨损,故可为腐尸缢、勒之鉴别。著者经检一案,以尖刀刺入人头,同时用沸水冲入刺口,随切随冲,平切下颈。其两端创面皮肉组织均呈半熟状态,色白,皮肉略卷。内层组织发红,充血。所溢血液,被沸水冲洗稀释后淡薄宛如茶色。咋见难辨为生前刺切创。惟检头椎椎骨间切痕,可见骨上伤荫,足资为证。”林几在所有鉴定和所有实验文章必配图说明,这是他的习惯。

4 小结

4.1 关于林几思想

林几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对法医学定位是实验性的科学和他的教育、学术思想、法医科学史观及职业品德、创业精神。林几毕生献给法医学事业,毕生进行科学实验,是我国当之无愧的现代法医学奠基人[12-13]。

4.2 关于遗作书名

林几手稿原名《简明法医学》,后改为《实验法医学》。为什么改作《实验法医学》呢?这是有原因的。据笔者研究,林几的“实验法医学”观点很早就已形成。我们可以看看林几最早有关“实验法医学”的文章。据王世凡收集到并送给作者的材料看,《医事月刊》1923年第1期和1924年第9期上就发现有林几“人力车夫心脏及脉搏之变态”和“新颖之血族鉴定方法”的文章,前者是病理实验室检验,后者是血清学实验室检验。而林几这段时间还在北平医学院读书和留校任病理助教期间。1926年林几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最近法医学界鉴定法之进步”,1927年在《东方杂志》上发表“亲生子之鉴定”,在《法律评论》上发表“谁残留的精痕之鉴定”、“检查精痕之简便方法”,及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确定诉讼法对血球凝集现象之运用及实例”,主要是血清学实验、亲子鉴定和精斑检验方法等。这段时间林几在德国留学。1928年林几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发表“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正式提出法医学教育思想和实验法医学观点,1929年在《卫生公报》上发表“吗啡及阿片中毒实验”文章。这期间林几刚回国,之后就创办北平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由此,林几在接触法医学、留德专攻法医学和从事法医学工作都把科学实验作为法医学研究的重点。

另外,在 1934年,林几在《法医月刊》第 4、5、6、7期发表法医学科学实验文章,就取名《实验法医学》[14]。同时,在《法医月刊》发表《法医学四种小实验》、《氰化钾中毒实验之说明》、《检验烟犯意见》、《骨质血荫之价值及紫外光下之现象》;在《中华医学杂志》发表《父权鉴定诉讼法血球凝集现象之运用及实例》、《吗啡与鸦片实验》、《已腐溺尸溺死液痕迹之检出新法》;《北平医刊》发表《检验洗冤录银钗验毒方法不切实用意见书》、《墓土验毒与墓土含毒之比较实验 》、《驻平英使馆委托检验英女温纳被人暗杀案之物证检验》、《枪弹射创口与子弹炸伤之实验》。林几还将上述文章整理后在《实验卫生杂志》连载,取名也还是《实验法医学》。林几在20世纪20年代 、30年代、40年代曾先后出版或刊印《法医学讲义》、《法医学总论各论》作为北平医学院、法医研究所、中央大学医学院教学使用,还出版《法官用法医学》、《医师用法医学》、《简明法医学》、《犯罪心理学》、《法医学(林百渊著)》、《法医学讲义》等,而根据林几多年积累案例和实验,以及纠正古代错误和验证检验,不断补充完善,取名《实验法医学》十分贴切。

4.3 关于遗作拍卖

这次拍卖林几《实验法医学》是以“名人墨迹精粹珍存专场”进行拍卖的,但据作者研究,书的内容的确是林几的珍贵遗作,但部分字迹不是林几本人的真迹。可能是当年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科秘书吴幼霖女士、褚权材先生根据林几手稿誊写而成。从收集林几真迹或学者介绍[15]看,林几多用毛笔字书写。

4.4 关于遗作下落

我们先看一张收条:“兹收到《实验法医学》(林几教授遗著),原稿四百九十五页(图三百余幅)。十二月八日。林几教授《实验法医学》遗作,送来一袋、图片及手绘图三百余幅。第五军医大学,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从收条来看,当时还在第五军医大学出版社。后来如何处置,因年代久远,不得而知。但现在由拍卖行拍卖,说明有人长期保管并送拍卖行。

4.5 关于林几遗愿

1951年林几不幸病逝,未能参加全国法医学教材编审及全国高师班学员的亲自培养,而林几正在撰写的《实验法医学》也未能出版。相信,林几的遗愿应该是《实验法医学》出版面世,这也是法医学界期望。

[1]林几.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J].北京晨报(六周年增刊),1924,(6):49-53.

[2]林几.已腐溺尸溺死液痕迹证出新法[J].中华医学杂志,1936,23(4):435-443.

[3]林几.法医学史略[J].北平医刊,1936,4(8):1-9.

[4]黄瑞亭.法医青天—林几法医生涯录[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5:18-22.

[5]黄瑞亭.中国近现代法医学发展史[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40-66.

[6]林几.骨质血阴之价值及紫外线下之观察[J].中华医学杂志,1934,20(5):665-672.

[7]林几.二十年来法医学之进步[J].中华医学杂志,1946,32(6):244-266.

[8]林几.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J].中华医学杂志,1928,(6):205.

[9]黄瑞亭.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与林几教授的法医学教育思想[J].法医学杂志,1998,14(1):55-57.

[10]黄瑞亭,陈新山.洗冤集录今释[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8:45-46.

[11]黄瑞亭,陈新山.话说大宋提刑官[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1:73-75.

[12]黄瑞亭.中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法医学家教育家林几[J].福建史志,1995,69(6):45-46.

[13]黄瑞亭.百年之功—纪念林几教授诞辰110周年[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7,22(2):141.

[14]林几.实验法医学[J].法医月刊,1934,(2):1-8.

[15]郑钟璇.林几教授与他的《洗冤录驳义》[J].法医学杂志,1991,7(4):1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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