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产业数据统计的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4-02-04 07:57
中国流通经济 2014年9期
关键词:流通指标

张 昊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市100836)

流通产业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在时间上优化国民经济流程,在空间上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1-2]对流通过程的研究,是企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基于市场机制引导经济增长重心转变的必要条件。数据是决策之本。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统计的基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原有的流通业数据采集发布机制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改进并完善现行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科学的流通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全面、准确、及时地把握全社会流通的运行态势,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流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流通统计与分析的现状加以考察,归纳突出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一、流通统计的范围界定

“流通”是代表生产与消费中间环节的特有概念,而统计工作者关心的是流通到底包括哪些行业。对流通范围理解的差异,是目前我国流通相关统计工作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其表现在于我国当前行业主管与统计部门的内部分工不一致,背后的根源则是研究分析中采用的流通概念与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标准之间难以对应。

在我国行业管理与统计实践中,传统的“流通业”主要涉及粮食购销、物资、批发零售等领域。2003年组建商务部以后,其职责内容覆盖了“国内贸易”与“流通产业”。近年,商务部又根据现实需要加强针对“商贸服务业”的制度建设,目前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家政、美容美发、沐浴、洗染、家电维修、人像摄影、会展等,可以认为是采取了包含部分服务业内容的“大流通”概念。在国家统计局,则分别由“贸易外经统计司”和“国民经济核算司(服务业统计司)”来负责“国内贸易”与“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其中国内贸易的范围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与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则涵盖第三产业多个大类。

从流通概念和统计核算原理的角度看,传统意义上的流通以“物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经济阶段划分为理论基础,与之相适应的是过去计划经济国家主要采用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核算转为“国民账户体系(SNA)”,围绕“货物”和“服务”两种社会产品形态的国民经济各行业都纳入了核算范围,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分类标准得到了贯彻。[3]

按照行业开展统计工作,就出现了从行业分类角度来界定流通的问题。一般而言,承担实体商品流通职能的批发业、零售业是流通的一部分,从商品流通中独立出来,专门承担运输、仓储职能的物流业通常也被认为是流通的组成行业。问题的焦点在于应当如何理解包含诸多消费型服务业的“大流通”概念。目前,餐饮、娱乐、美容等消费型的生活服务业已经与超市、百货等零售业融为一体,甚至本身都属于大型购物中心业态的一个部分。将“流通”概念扩大到“大流通”,既是行业融合趋势的反映,也是适应未来服务业发展的要求。而要实现这一概念的突破,关键是认识服务产品的流通方式。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是服务产品的一大特征。若以物质产品的标准来衡量,则“服务”没有流通过程;但从流通对应于作为商流的交换过程这一点来看,提供以交易为前提的服务商品,就自动包括了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这三者融为一体,同时发生、同时完成。实际上,相应的服务企业是要通过自身的选址与营业时间决策来解决服务商品在时间、空间上的流通问题,因而可以归属“大流通”的概念范畴。不难发现,将讨论流通过程的视野由物质产品扩大到服务产品,与国民经济核算方式的转换思路是不谋而合的。

鉴于上述讨论,本文主要采取“大流通”的行业界定范围,其中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住宿以及部分消费型生活服务业。

二、流通领域内的统计数据现状

我国流通领域的统计内容涉及各行业运行和发展的多个方面。从内容上看,基础指标主要包括价格和规模两类,后者又可分为数量、总额两个层次。根据这些指标,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变化率、利润率以及平均数等反映相对水平的统计指标或指数。同时,鉴于流通产业运行的特殊性质,还有诸多与流通领域相关并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综合指数。

具体来看,价格类指标是目前流通领域中内容细分程度、发布频率均比较高的数据类型。从产品大类上讲,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消费品;既包括农产品,也包括工业原材料(通用半成品)和制成品。此外还涉及物流、生活服务等服务商品的价格。在数据形式上,既有原始交易价格和平均价格,也有反映价格变化的各种指数。从发布机构来看,主要是国家统计部门和商务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等行业主管部委,也包括专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流通企业和其他机构。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和统计机构的发布频率,价格类指标有日数据、旬数据、月数据、季数据等多种情形。

数量类指标内容庞杂,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反映流通业功能实现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大宗商品的进口量、出口量,交通、仓储、邮政等物流业的业务量(包括运输量、吞吐量等)以及重要商品的仓储数量等。二是体现流通经营主体数量的指标,主要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以及交易市场摊位数、连锁经营企业门店数等。三是反映流通运行质量的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管理部门与协会团体受理投诉数量。数量类指标的数据发布机构以政府统计机构为主。根据指标类型的不同,其发布频率差别较大,进出口与物流方面统计一般为月度数据,经营主体情况和投诉量统计等一般为年度数据。

总额类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流通产业的规模。就其性质而言,这类指标的变化是价格、数量两大因素的综合体现。宏观层次的总额类指标包括商品进出口总额、社会物流总额及总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电子商务交易额以及居民消费支出总额等;微观层次则主要涉及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包括购销存总额、成本收入额、资产负债额等。其发布机构主要为政府统计部门,近年来,部分平台式企业、行业协会也利用自身经营或开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统计积累发布总额类数据,如电子商务交易额等。在发布频率方面,进出口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一般为月度数据,部分涉及销售额的数据会根据春节、国庆等特定节假日专门发布,其余总额类数据一般为年度数据。

流通及其相关领域中还有大量综合指数类数据,主要用于衡量行业运行状态,同时也体现国民经济的景气变化。如消费者信心指数从消费需求的角度反映经济走势,制造业、非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商务活动指数)从企业采购情况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物流业景气指数、航运指数等从物流环节的经营动向反映整体经济的变化。此外,还有针对建材、木制品等特定行业的景气指数。这些指标大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获取原始数据,并在加工处理后形成指数,其发布机构主要是国家统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这类指标的发布频率较高,大多为月数据。

三、我国流通统计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流通统计的内容较为丰富,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表面上看各种数据资料“铺天盖地”,而真正管用的、高质量的数据比较有限。这种“数到用时方恨少”的状况,不论是对综合分析、总体判断,还是对深入研究、信息挖掘都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1.商贸流通业各行业间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

流通领域包含诸多细分行业,从对接国际通用行业分类的角度出发,需要形成统一的流通领域指标体系。但由于部门分工以及统计方式转换等原因,目前流通领域的总体数据需求与行业性统计指标之间的关系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一方面,各细分行业之间缺乏统一可比的指标内容。每个行业各有自己的统计指标,难以总体把握。最突出的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的资产负债与损益数据尚未涵盖所有行业。在物流业方面,主要是从交通、仓储、邮政(含快递)的口径,对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物流以及逆向物流在内的社会物流总体进行统计。“大流通”视野中涉及生活服务业的内容则较为欠缺,除《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提供“居民服务业”整体营业收入外,《中国统计年鉴》等主要仍是在民政归口的“社会服务”机构下进行统计。实际上,这是我国第三产业统计普遍存在的问题。服务性行业被分散在各个管理部门之下,虽然都被按照国际标准行业分类目录纳入了“服务业”项下,但由于指标设置缺乏一致性,难以从总体上加以汇总和把握。

另一方面,部分行业缺乏具有专门代表意义的特有指标。这主要体现在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主要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统计内容的细分行业中。例如,对于商业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渠道关系的评价,需要明确流通企业的收入来源和利润结构。但是,统一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无法准确反映这一点,有的零售企业注册为管理公司,向上游制造商收取的促销费、展示费一并计入了主营业务收入。财务指标重要且易于获取,可以作为跨行业的共性指标;但其本身也有局限性,不能忽视反映行业个性的数据内容。

2.数据来源分散,获取途径不明,产生交叉重复

由于流通职能分布在各个管理机构,数据发布来源“碎片化”特点明显,这对信息的综合运用与分析十分不利。除了国家统计局以外,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国海关总署、国家邮政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等管理机构,都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或业务范围发布有关流通的统计信息。

并且,多个官方性质的机构常常交叉发布同一数据信息,令使用者无所适从。以农产品价格为例,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农业部、新华社等机构都有发布,其涉及的产品种类与数据采集环节既有差异又有重复,发布频率也各不相同。更重要的是,这些数据的获取方式并不透明,难以通过分析其中的差异来实现不同来源数据之间的互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不仅降低了数据的权威性,还增加了数据报送或采集的成本。

3.数据内容不具体,公共物品属性体现不足

我国的统计数据多具有官方性质,主要是由企事业单位、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根据要求进行报送,经过汇总处理后对外公布。对使用者而言,一般能够获得的仅有总括性数据,缺乏详细内容。数据用户很难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细分类别、细分行业间的分解和交叉列联,因而也就无法判断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由此作出推理预测常常会忽视内部的结构问题。目前,国内所做的流通行业分析大多为增长率、变化率的时间纵向比较,偶尔有较为粗略的大类间比较。这种分析往往无法揭示背后的深层次动因,有时还会带有误导性。

这一问题背后涉及到数据的内部化问题。目前,许多大型行业协会、部分政府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采集汇总的数据都采取了内部数据的形式,需要会员登录或者付费使用。行业协会采取此类做法是符合情理的,而政府部门利用财政资金、通过行政方式收集的数据属于公共物品,理应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向社会公开公布一定细分层次的指标内容。

4.统计数据难以全面覆盖行业管理的关注范围

受到财力、物力投入等诸多因素影响,流通业统计的内容与覆盖范围总是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例如,连锁经营反映了服务业的集中化程度与现代化水平,目前的相关统计主要覆盖到零售和餐饮、住宿业,而其他采取连锁经营的行业均被忽略。又如,商贸流通服务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小微企业,在便利居民生活、解决城乡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例行统计中,关注点仅在于限额以上企业,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数据被遗漏了。

统计制度和数据提供者要考虑可行性、稳定性,而数据使用者(特别是宏观决策)面对的是新情况、新问题,关注的是“问题导向”,目前这两者之间缺乏协调。近年来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物流配送和快递业务突飞猛进、成倍增长,不仅激发了流通方式和消费方式变革,而且引发了统计数据、监测方法的新需求,但是统计分析远未跟上。

四、解决思路与国际经验借鉴

1.统计指标设置应同时体现行业共性与特性

要解决包括流通在内的服务业细分行业统计指标内容问题,理论上要求“流通”范畴与行业分类相对接,实践上则需要使行业统计内容既体现特性又反映共性。由此形成的统计数据才能既符合行业分类标准,又满足细分领域的专门数据需求。

国际通行的做法主要有两大特点:第一是设置适用于大类部门中各细分行业的统一指标,第二是根据行业分类标准对各个行业设置具体的统计指标。例如,日本统计年鉴中发布的“第三次产业活动指数”,除综合指数外,还分别列示了通信、运输、批零商业、金融保险、不动产、餐饮住宿、生活服务等多个行业的指数;同时,又针对各个行业的特征发布统计内容,公布批发零售、大型店、零售业态、生活服务企业等不同关注对象的具体数据。

实际上,我国的统计工作本身也已体现出这一发展要求和变化趋势。例如,在《中国经济普查年鉴》中,物流及生活服务业细分行业的企业资产与损益情况、从业人数等内容均得到了反映,实现了行业统计中共性指标与特有业务指标的结合。由于经济普查工作数据获取渠道的特殊性,要将其推广至一般统计,还将涉及在各职能部委业务统计中设置共性指标内容等诸多问题。

2.不同机构发布的数据信息要明确差异和定位

在发达经济体中,也存在着多家机构发布同一指标的情况,但是这种“重复”背后必然是基础数据采集或指标构造上的差异化,这为市场选择与适用性检验提供了前提。例如在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的发布机构既有政府统计部门,也有大学等研究机构,其相互间的样本选择存在不同,恰好能够反映经济运行的不同方面或不同层次;在日本,也有很多的行业协会来完成类似的统计工作,对政府官方数据形成补充。

我国虽然流通统计数据的发布机构众多,但大部分都具有官方背景,而行业协会、企业在自身开展经营活动中通过积累、记录形成的数据内容则较为缺乏。加上发布机构对于数据采集的渠道、方式等缺乏明确的说明,导致使用者在选择过程中常常出现困难,甚至需要专门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质量分析。

3.经济普查数据可以较为全面地为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从国际经验来看,定期举行的经济普查和专项调查可以提供专门的数据来源。例如,日本每5年举行一次“商业调查”,其中对批零企业规模进行了具体的统计分类,从2人以下的微型店到1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均有分组数据;同时,对于就业形态也有明确的调查,除按聘用方式分类以外,还专门统计了来自制造商等其他企业的外部派遣人员数量。

我国的经济普查已经开展三次,经验的积累和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使调查数据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可以依托经济普查来全面了解一般统计难以覆盖的“小微企业”和部分生活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并进一步根据经济普查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完善典型调查体系,最终形成稳定的数据来源渠道。

五、改进我国流通统计的建议

目前,应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全面深化流通业统计体制改革,构建支持宏观决策、服务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体系。

1.建立基于“云技术”的政府统计平台,彼此协调、突出特色

解决流通统计领域数据“碎片化”的问题,除了改革“数出多门”的管理体制以外,还应充分重视“大数据”、“云存储”等先进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机会,实现数据统筹与共享。可以由一到两个主管部门牵头,多家相关部委、行业协会组成联合发布小组。在流通统计的内容、方式以及数据采集渠道上进行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对当前发布的数据内容进行归并整合,彼此协调。各部门要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突出数据内容与发布方式的特点。例如,农业部门的数据信息主要以服务生产、鼓励农民为出发点,应当更加关注未来的供需结构和价格走势;而商务部门以保障各地供应为目的进行市场监测,不仅要关注总体上的供求平衡,还必须依托各级机构“抓大顾小”,提高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数据发布的提前量、先导性,防止市场的剧烈波动。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明确各机构发布数据的职责特点,方便使用,还可减轻调查对象数据报送负担。

2.规范发展非官方统计数据发布渠道,与政府统计形成互补

官方统计机构数据具有权威性、通用性,而来自于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的数据具有及时、高频优势,对宏观经济也有很好的预示预警作用。基于现行《统计法》的规定,在政府部门发布官方“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为主发布“总量”性数据之外,应当放松管制,允许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特点和会员需求,发布专门数据;大型流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业务数据积累,发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分析数据。同时,要规范数据发布行为,增强数据透明度和可信度,发布单位必须对数据来源、数据含义、统计口径、统计方法等加以说明。

3.建立以共性指标为基础,行业性指标为补充的商贸流通统计指标体系

应当以行业标准分类为基础,构建商贸流通统计的共同话语体系。当前,重点是在现有的行业管理与流通统计分工格局下,完善职能对接。即数据使用者要知道“找谁要”,官方和非官方的统计数据提供者要知道“给谁用”。要明确“流通”的范畴与行业标准分类,以国际通行的行业分类为参照,形成规范、统一的服务行业概念和指标设置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全面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将商贸流通业作为一部分包括于其中。最终目标是将主要依照管理归口、分门别类的流通统计,转变为遵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的行业统计,由零散式的服务业统计转变为系统完整的第三产业统计。

通过共性指标和特有指标的选择,可以在行业分类为基础的统计框架下,实现统一性和特殊性的统筹兼顾。就商贸流通业而言,标准化指标应当以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规模指标和财务信息为基础,做到跨行业的统一、可比。同时,应以具有行业特征的专门统计内容为补充,客观反映细分领域自身的发展运行情况。对此,需要先通过职能部门与统计部门的高层级对话形成共识,进而依托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机制加以实现。

4.将行业分类与其他分类方式相结合设置统计指标

行业分类并不是统计分类的唯一尺度,需要在合适的行业细分程度上,将其他体现流通产业特征的分类方式吸收进来。首先,在零售企业多元化经营日益普遍的情况下,要进一步重视、细化当前的商品销售“类值”统计。零售业可以细分为综合零售业和诸多按产品类别划分的零售行业。现实中,大量满足终端消费需求的零售商都属于综合零售业,由此产生的统计信息难以包含足够的产品销售信息,这就需要商品类值数据来加以补充。其次,应当在流通业统计中引入更为细化的规模分类,便于对大型、中型、小型流通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别考察。第三,应当尽快建立完善餐饮业、物流业的经营形态(业态)分类标准,从而对这些行业在满足居民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中的作用加以准确度量。

5.重视经济普查等“大数据”成果的整合与挖掘,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经济普查等形成的数据成果具有覆盖面广、样本量大、数据质量高等优点,对这些数据进行科学分析,能够反映商贸流通业的诸多结构特点。经济普查能够反映常规统计难以覆盖的“小微企业”以及部分生活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且,根据其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可以完善典型调查体系,最终形成稳定的数据来源渠道。在经济普查和专项调查获取大量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要为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经营者等不同使用者,提供细分程度不同的高质量统计数据产品,提高流通业数据社会化使用率,挖掘数据背后的价值。

6.增设“将来时”的先导型指标,提高宏观决策的预见性

迄今为止,我国主要是依赖“过去时”数据汇总报送来分析和决策,这就注定了凭借过时数据所作出的预测决策总是含有猜测成分。信息迟滞必然导致调控迟滞,政府决策总是被动跟进、仓促应对。[4]所以亟待探索设置可以见微知著、发挥预测预警作用,提前显示流通领域、市场供求的先行指标。为此可借鉴制造业、非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的分析方法和具体做法,设置流通业和市场供求的先导型统计调查指标,以便提前掌握下一阶段市场供求走势和流通业扩张收缩的最新动向。

[1]刘国光.推进流通改革加快流通业从末端行业向先导性行业转化[J].商业经济研究,1999(1):9-11.

[2]黄国雄.论流通产业是基础产业[J].财贸经济,2005(4):61-65.

[3]许宪春.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建立、改革和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09(6):41-59.

[4]宋则.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J].中国流通经济,2014(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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