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的运行机制与防范对策

2014-02-12 17:27付胥宇
关键词:组织者经营者成员

付胥宇

(西安财经学院 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含义

传销作为直销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我国而出现的。而根据世界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的地点,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向消费者介绍和销售的行为。[1]32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传销方式也随之不断演变,传统的商品传销逐步发展为“资本运作”等名目的传销,收取入门费演变为“高额加盟”等形式,传销的发展阵地也从现实社会发展到网络环境中,手段更为隐蔽,惩治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刑法对传销活动的禁止应当是全方位的。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网络,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犯罪。网络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网络安全,严重冲击了网络诚信观念和网络道德伦理观念,而且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作为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非法传销犯罪必然侵犯到不特定群体的经济权益甚至人身权益,在受害群体利益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运行模式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现实社会中的传统型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加之社会公众对传统型传销的辨别能力和警惕性的加强,此类犯罪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传销又以互联网作为载体,披上“电子商务”的外衣,逐步浮出水面。2005年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可见,对网络传销的打击亦是该条例的重要任务之一。从其运行模式看,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和经营者多采取下列步骤诱骗投资者入局:

(一)宣传

组织者和经营者多以租用服务器、建立传销网站为基点,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利用通讯工具进行引诱,通过收取入门费或者高额“加盟费”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加盟,其网站信息往往极具利诱性和煽动性,打着“资本运作”的旗号,传达“一夜暴富”的思想,发布各种奖励机制,目标直指聚敛资金,以电子商务的形式从事实为欺诈的融资活动。而参加者在浏览网站信息后,会按照信息指示反馈其个人信息,如个人资料、账户等,以体现其发展下线成员的潜力,并填写相关资料,按照指示流程加入传销组织,以形成“信息链”。

(二)发展成员

组织者和经营者在网络上经过大力宣传后,发展下线骨干成员,形成上下层级关系,通过二线骨干成员缴纳一定的入门费,或认购一定价高质次的商品变相收取入门费,赋予其发展下线成员并得以返利的资格,通过不断流入的资金确保整个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行,使整个传销组织以“金字塔”状得以发展。不难看出,“拉人头”式的发展下线是传销组织得以扩张蔓延的途径,而“金字塔模式”提供传销组织能够自行生长的原动力。[2]24

(三)收取费用

组织者和经营者建立网络收费系统,运用网络平台聚敛钱财。与传统型传销不同,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和远程性特征,组织者与经营者对下线费用的收取突破了空间的限制,不再实行面对面缴费,而是通过发布银行账号或汇款地址,运用网络或远程办理缴费手续,从而建立起严密系统的资金流转体系。与传统型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受众群体与传播范围更加广泛,突破了中国现实社会的熟人关系网,着眼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关系网,发展的会员数更多,吸纳的资金量更大,且手段隐蔽,组织者和经营者甚至可以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通过利用他人的账号,便可聚敛大量资金,最大限度地保证其个人安全。一旦案发,由于其利用的是虚拟身份,极易脱身,给案情的侦破设置了障碍,从而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四)利益分配

传销组织者和经营者要实现其运作,必须建立系统的资金分配体系。网络传销中,大量资金通过银行汇兑、网络支付等方式聚集到组织者手中,其按照事先约定的分配系统逐级分配,在确保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按照组织层级将不法资金逐级分配,处于金字塔上层的成员所获取的利益相对较大,而处于金字塔底层的不特定群体,就难以获得所谓的“回报”,这样,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欺诈手段聚敛大量不法资金,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

不难看出,网络传销总是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募集资金”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大众进行欺骗。但无论其名目如何复杂,表现形式如何多样,只要符合收取入门费或者购买商品入会,发展下线成员,以下线成员数量计酬返利三点,即可构成网络传销犯罪。

三、网络传销犯罪的特点

与传统的传销相比,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中介,从信息发布、费用收取、人员发展、资金结算到成员管理,均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快捷性、广泛性使网络传销比传统传销危害性更大,涉及面更广,打击更为困难。其特点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传销手段的隐蔽性

传统的传销根源于人际学理论,往往发生在社会关系较为密切的熟人群体中,借助人际链的放射状倍增来实现下线的扩展。“传销网络的建立,基本上以熟人为基础,许多传销的结果最后演变为利用亲戚朋友间的信任感进行行骗。”[3]34而网络传销则充分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给传销活动提供了掩护,传销组织的经营者不会透露自己的真实面貌和身份,而利用网络身份与其会员联系,发展下线成员也完全通过网络运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反馈也利用网络来实现,甚至收取费用、分配酬金也通过网络上的账户。传销组织成员只需要到指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再向网站申请账号开通即可实现资金的流转。若相关人员暴露,其联络人员只需向网站申请关闭或者注销其账号,该成员相关交易的电子文档便无法打开和下载,网络传销将传统的面对面传销进化为点对点联络,上下线成员素未谋面,组织者幕后操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二)受害群体的涉众性

传统传销大多发生在现实社会的熟人群体之间,而且多见于同一地区内,其传播和扩散规模速度有限,受到时间、地域多方面的限制。而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由于互联网虚拟社区受众群体的广泛性,网络传销具有比传统传销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其可发展的潜在会员更多,资源也更丰富。从传统传销的现实性、地域性的有限的社会关系扩展为所有网民。网络没有地域界限,因此传销行为的传播更为便捷高效,传播范围也更为广泛,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点击鼠标发展下线,传销组织发展迅速,往往呈几何级数倍增,突破了传统传销的地域性面对面运作模式。一个非法传销网络的建立,往往突破地域甚至国籍界限,组织成员分散在各地,隶属不同群体,彼此间在现实社会难有交集,组织从萌芽到蔓延过程极短,一旦蔓延往往是全国性的,这不仅使网络传销的受众群体更为广泛,且跨地域传销在司法管辖权上也易引发争议,这势必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治理。

(三)传销标的的虚拟性

如前所述,网络传销往往通过电子商务形式,打着资本运作的旗号,或者单纯通过点击率发展会员,其在运作过程中以高科技为幌子,打出促进国家信息产业和地方发展的口号,借助于网络远程教育、网络空间服务、经营资本份额等虚拟化概念,利用国家对发展高科技产品的相关政策伪装其传销行为,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传销组织,对其非法敛财行为进行掩盖。在网络时代,高科技产物一方面是一种先进的理念,另一方面对于缺乏网络知识的网民来讲,它只是一种虚拟而美好的东西,网络传销组织者往往是看到这一点来利用网民的无知,达到其非法敛财的目的。[4]27由于传销标的虚拟化,使其不易被群众了解判断,误以为其所标榜的高科技产物是一种先进的理念,从而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四)犯罪成本的低廉性

传统传销中,组织者、经营者往往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财力才能建立起多层次的传销层级,并且需要大量成本对传销组织的运作进行管理,对组织成员进行洗脑培训,其犯罪成本较高,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而上述问题在网络传销中均可避免,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广泛性,传销组织的经营者只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少许精力即可创建网站,只需要在网站上进行组织的宣传和运作,即可避免传统传销中大量重复的劳动,而资金运作也是借助于网络平台,人员的管理和资金的分配更为便捷,大大降低了运作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销的虚拟性,其组织者、经营者往往只是利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对组织运作进行管理,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难度,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为了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皆因其犯罪成本较低所致。

(五)犯罪技术的智能性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往往需要对网络的运作相当熟悉,并且懂得一些时下先进的理念并对之进行包装宣传以诱骗群众参与。传销组织的经营者需要利用网络知识建立网站,进行宣传,搭建商务系统和资金运作平台,在网站上通过各种加密手段设置不同的登录入口,以对代理商与会员系统加以区别,并且需要构建用于组织管理的办公自动化平台,甚至需要具备专业的网站技术维护,而传销组织成员也需要熟悉网络操作,以实现发展下线、查询积分、资金转账代理申请各项功能,因此,网络传销的经营者与参与者中不乏一些高学历、高智能的人员,这也为打击此类犯罪加大了难度。

四、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和防范

加大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具有特殊的意义。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深水区,各阶层利益差别化趋势明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在所难免。西方国家大多不禁止合法的直销行为,而在我国,传销被称为“经济邪教”,所有传销行为均被视为违法行为被严厉禁止,而对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更是作为犯罪行为动用国家的刑罚权加以制裁。这是因为,传销涉众群体多、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且不易追赃,一旦蔓延,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引发的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包括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而网络传销以虚拟网络为媒介和场所,案件线索很难浮出水面,即便由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发现网络传销的存在,也会因为跨地域而产生管辖权的争议。在应对这些侦查难题的同时,对犯罪的打击往往错失良机。不仅如此,网络传销犯罪手段隐蔽,在犯罪分子有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也极为困难。一方面,侦查机关需要掌握更高端的技术手段才能对传销组织的网站进行技术渗透,另一方面,对网络传销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很难收集物证,虽然新刑诉法认可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但由于电子证据特有的高速流转性和脆弱性,使其极易遭到毁损而无法重新获取。这些都为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增加了难度。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打击:

(一)建立健全反传销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刑法相关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下列内容: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当前法律法规对有效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则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应当尽快出台《反传销法》,构建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形成的自上而下、各位阶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彼此补充、有机配合的完备的反传销法律体系。

(二)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网络传销以网络为载体实现其犯罪。实践中,很多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往往将营利性摆在首位,对于其服务和经营中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麻痹大意甚至视而不见,社会责任感淡化,这不仅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传销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对此类犯罪的侦查设置了障碍。因此,国家应加强网络安全,从技术层面解决上述问题,及时更新技术,堵截网络漏洞,提升安全水准,强化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对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的线索及时作出反应,网络服务商也应强化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

(三)加强地域间司法协作

网络传销犯罪涉及地域范围广,案发过程复杂,其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往往遍布全国各省市甚至发展到国外,分散在不同地域,因此在管辖上容易引发争议。因此,仅靠单个地域的管辖很难实现对盘根错节的网络传销犯罪组织的有效打击。要遏制网络传销犯罪,需要各地域甚至国际间司法协作,通力配合,形成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合力,严密刑事法网,增强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

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治理需要公安机关、金融部门、电信部门、工商部门之间的配合,各部门之间应互相沟通,信息共享,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既要避免出现职能的交叉以导致资源的浪费,也要避免职能之间的不周延以致于轻纵犯罪,构建网络传销犯罪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共同提升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犯罪的整体合力。

综上所述,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体现出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要提升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治理效果,就应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犯罪进行策略化防范与打击,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秩序。

[1] 徐飞行,张春锋,王斌.网络传销犯罪侦查模式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1).

[2] 井澈.当前传销犯罪的模式特点与定性问题[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S1).

[3] 宫路,丁力.网络传销犯罪模式及侦查对策研究[J].公安研究,2007(12).

[4] 白春阳.社会信任的基本形式解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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