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4-02-13 07:34蒋凤昌周桂香奚友方居平国沈兵瑞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建筑业农民工技能

蒋凤昌,周桂香,奚友方,居平国,沈兵瑞

(1.泰州职业技术学院;2.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泰州 225300)

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工作任务[1]。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工作的推进显得格外迫切,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更是处于重要地位。

我国现有农民工2.69亿[2],约为日本总人口的2倍,其中大概25%的农民工被吸纳到就业门槛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根据资料统计,2011年,江苏建筑业约有560万农民工[3]。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的数量约占企业总人数的80%以上[4]。他们 “扛起锄头就是农民,放下锄头、抄起瓦刀就是建筑工人。”劳动技能低下、整体素质不高。文献显示,目前建筑企业的农民工中,高级工不足2.4%,技师不足1%,高级技师不足0.3%。

建筑业农民工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等系列问题。尤其是大跨建筑、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此类现代建筑中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涌现,对新生代的建筑农民工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筑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刻不容缓。

1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现状

1.1 农民工自我提升意识薄弱

(1)农民工市民化进展影响其对技能培训的认识。虽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不断迈进,但是城市二元社会结构依然强化着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界限[5],扼杀农民工的市民化意识,阻碍其市民化进展。这使得大多数建筑业农民工采用“候鸟式”两栖就业:农忙时,回家拿镰刀和锄头;农闲时,到城里拿瓦刀和灰桶。这种亦工亦农的状况,使得一些农民工认为参加技能培训是多余的,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金钱参加技能培训。

(2)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影响农民工对技能培训的认识。我国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尚不完善,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有些岗位不需要技能或较高技能,农民未经培训,即可充当普工,仅需通过简单的传帮带,便能掌握基本技能,似乎没有必要经过系统的技能培训。无证农民工可以自由地在建筑行业中就业,加之 “民工荒”现象的存在,此类农民工与持有职业技能证书的工人几乎是同工同酬。在此情境下,农民工对技能培训的认识是扭曲的,严重影响了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甚至有些技能要求本来很高的岗位,也不能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而是让那些 “似懂非懂”的农民工即学即干。

(3)就业途径影响农民工对技能培训的认识。建筑业农民工的就业途径是 “血缘、地缘和人缘”。主要是通过亲戚、老乡和朋友关系招募,彼此了解,常年合作,通常在施工班组里不接纳陌生人。农民工是否经过技能培训不是就业的主要影响因素。

1.2 用工单位不愿培训农民工

(1)高流失率影响用工单位培训农民工。目前,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合同签订时,都会要求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的专用账户存入 “农民工保证金”。只要出现农民工投诉、讨薪,就会从该账户取款应急。此种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但是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农民工不严格履行劳务合同,“想加薪,就停工;想跳槽,能立刻结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往往缺乏长期稳定的合约关系,农民工的流动性增大。加上建设工程项目固有的特性, “今年项目在南京,明年项目可能到苏州或上海”,使得施工单位员工流失率很高。农民工的跳槽和频繁流动,使得企业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资容易发生收益外溢现象,因此用工单位更看中短期的成本收益分析,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2)高蓄水量影响用工单位培训农民工。虽然近几年 “民工荒”时常出现,但是总体而言,廉价农民工俯拾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的发展,劳务市场像个大水库,存储了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蓄水量很高。用工单位能随时随地从劳动力市场获得合格的劳动力,为降低经营成本,一般不考虑负担农民工技能培训成本。形成了用工单位对农民工 “重用轻养”的现象。换而言之,市场现状削弱了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意愿。

1.3 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技能培训存在不足

(1)主体角色扮演不到位。为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2003年9月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出台了 《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确立了政府在农民工培训实施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能。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下发了四个1号文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中央精神,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各部委相继推出了 “阳光工程”、 “雨露计划”、 “温暖工程”以及专门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等政策。在这些政策的扶持下,建筑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自己摆在农民工职业培训责任主体地位,在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做得明显不够。技能培训局限于农民工输出地,农民工只有在户口所在地的培训机构培训才能获得培训补贴,显著缩小了农民工培训的覆盖面,使得很多已外出务工人员不能就近参加输入地的培训。许多工程建设项目设置了 “农民工学校”,只是在工地食堂门上挂上牌子,作为摆设,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并未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

(2)农民工培训补助经费偏少。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资金主要来源仍然是由中央财政拨付、地方财政配套、企事业培训部门出资及参加培训者自付四部分构成。各级财政支持是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来源的主体,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配套资金或是没有成功进入国家审批的培训示范点,就不会得到中央财政的资金转移。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巨大,补助标准从2004年的人均100元提高到了2006年的171元,目前政府对农民工参加培训的补贴金额平摊下来只有人均200~300元左右,而培训学费加上交通费和食宿费用,估计在1000~2000元左右,缺口较大。虽不能说是杯水车薪,但技能培训补助经费确实偏少。而且,不同地区的培训补贴标准差距很大,贫困地区政府财政仅够甚至不够维持自身的发展,还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来维持生计,自然也就对农民工技能培训更显力不从心。

2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问题的对策

2.1 政策引导,农民工技能培训立法

在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城镇化,要解决好 “三农”问题,涉及到2.69亿农民工的工作与生活。然而,我国尚未对农民工就业培训的相关活动颁布明确的法律条文。即使当前的法律法规,例如农业法 (1993年)、劳动法 (1995年)、教育法 (1995年)、职业教育法 (1996年)等法规皆对就业培训在某一方面进行了阐述,但是这些条文律法不是专门为农民工培训而设立的,存在着客体制定不明确、法规内容针对性不强、规范性不够、奖惩措施不详细等诸多问题。

《农民工技能培训法》应明确政府、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等在技能培训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从立法高度制订相关政策[6]:

(1)财政支持政策。设立农民工技能培训专项基金,农民工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技能培训经费由政府负责解决;

(2)税收优惠政策。推行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减轻农民工和企业负担,鼓励推进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3)收入分配政策。在农民工中建立技术等级制 (可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制定实施技能人才奖励办法,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

(4)多元投入政策。考虑政府导向投入、企业法定投入、个人自愿投入、社会补充投入,集多方力量,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

2.2 广开门路,解决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问题

依据约翰·斯通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应该是 “谁受益谁负担”。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建筑业农民工实施技能培训,受益的各方都应承担一定份额的资金。其中国家是培训的最大受益方,同时也是最大的责任方,理应也必须承担教育成本的最大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并依据住建部颁布的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 (2008年),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培训资金有效使用。

农民工技能培训,建筑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直接受益者,也应出一定的资金。但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出或少出培训经费,对农民工的培训大都采取成本较低的学徒制。政府职能部门应考虑将建筑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企业资质等级以教育税的形式上缴,从而使企业实实在在地履行农民工技能培训责任。

农民工自己也应拿出一定的培训经费。确实困难无法支付的,国家可以提供贷款,以后逐步偿还。或者模仿住房、医疗等基金,在工资中按比例直接提取,纳入农民工培训基金账户。

2.3 搭建平台,帮助农民工圆 “技能梦”

多数农民工梦想精通一门手艺,赚钱才有底气,但是常常苦于没有门路。因此政府职能部门有义务搭建农民工圆梦服务平台,帮助农民工圆“技能梦”。引导农民工由 “体能型”就业向 “技能型”就业转变。

(1)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就业的效率,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市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发挥重要作用,建立与职业培训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定期发布劳务需求信息,举办定向、定岗和定单培训,有效实现培训与就业一体化。

(2)技能竞赛交流平台。创新推选技能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机制,通过岗位练兵、先进操作演示、职业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建立竞赛、表彰、奖励的长效机制,促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调动农民工参与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3)企业文化建设平台。通过创建企业农民工培训学校,成立工会和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将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文化渗透融为一体,增加农民工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归宿感。

2.4 规范用工,赋予企业培训农民工的责任

建筑业农民工的素质,不仅决定建筑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生产,而且决定建筑业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必须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完善和落实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把农民工学校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证书制度有机衔接起来,扩大服务农民工、服务企业的综合效应。加强执法监督,做到 “先培训,再就业”。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实训时间,要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个人信息,以备查验,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质条件的实施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建设行业有关企业职工考核的规定,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2.5 健全机制,鞭策农民工主动参加技能培训

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和用工机制,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建筑业用工氛围,使持证技工的薪酬待遇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工,改变农民工的陈旧观念,树立健康的价值观,把 “要我学”变成 “我要学”。通过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认可和需求,鞭策建筑业农民工积极、主动参与技能培训。

2005年建设部出台的建市 [2005]131号文件规定,2008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全国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提高到60%以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不同级别劳务企业初、中、高级工数量和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严格执行现有规章,真正形成以职业资格证作为在建筑业就业前提的准入制度。正确引导劳务企业的价值取向,必定会对准备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产生极强的影响,引领他们主动要求参与技能培训。

2.6 完善制度,促进农民工培训

(1)建议修改建安工程费用组成。从制度上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的来源。规费项中增设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可将管理中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一定比例划入其中,这样就可以保证技能培训经费来源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建议修改建筑工程招投标文件组成。将劳务标单独设置,从而有效保障劳务费用中的技能培训经费。

2.7 优化模式,方便农民工培训管理

建议借助农民工实名制卡对职业资格证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民工的岗位级别与培训对应,民工的培训电子信息库的建立保证 “证随人走”、培训积累。方便农民工技能培训归口管理,从而避免 “人证分离”、 “有人无证”、 “有证无人”等弄虚作假现象。

3 结语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快速、健康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职能部门、建筑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密切配合,将使农民工素质获得大幅度提升,率先促使部分农民工市民化,为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1]新华网.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举行: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EB/OL].(2013-12-15)[2014-05-28].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bj/2013-12-15/c_118560413.htm.

[2]孙世芳.构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N].经济日报,2014-01-28(9).

[3]涂中强,刘斌,郭起剑.江苏建筑业民工培训体系建设探索[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3,(12):62-66.

[4]温军,景万,李燕爱,等.在农民工中建立技术等级制[J].工程质量,2011,(5):16-18.

[5]袁其义.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建筑,2008,(7):38-39.

[6]唐华.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培训之我见[J].中外建筑,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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