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特殊干预权的保障与完善:以“好撒玛利亚人法”为视角*

2014-03-11 04:12刘鑫
医学与法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玛利亚执业救助

刘鑫

◆临床医与法

医师特殊干预权的保障与完善:以“好撒玛利亚人法”为视角*

刘鑫

我国当前的医师特殊干预权尚缺乏明确而完整的的规范性依据,这使得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医疗行善而抢救患者时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进而阻碍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有悖于患者的利益与医学的目的。保护施救者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已在西方医疗领域长期适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患的信任关系。文章从“好撒玛利亚人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医患关系和法律体系的现状,针对我国医师的特殊干预权的保障和完善,提出了关于我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立法的相关建议。

好撒玛利亚人法;医师特殊干预权;医患关系

医疗行业是一门高技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医师作为其执业者也需要特别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其执业行为。我国医师特殊干预权利立法缺位,严重制约紧急情况下医师对病患的救治。而“好撒玛利亚人法”作为保护善意施救者的法律在西方国家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在对我国医师特殊干预权的保障与完善方面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好撒玛利亚人法”概述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国和加拿大,是指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但是“好撒玛利亚人法”并没有被写入成文法典,而是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精神在法庭审判中被运用。

(一)“好撒玛利亚人法”名称来源

“好撒玛利亚人”译自“The Good Samaritan”,该名称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第十章第25至37节耶稣基督讲的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经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都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的故事。”[1]“好撒马利亚人”在西方是实施救助行为人的代称,并在20世纪中叶被引入到英美法的民事立法和判例之中,并逐渐被大陆法系所借鉴。“好撒玛利亚人法”作为保护给伤者、病人自愿施救的好心人的法律制度因此产生。

(二)“好撒玛利亚人法”概述

1.“好撒玛利亚人法”适用要件。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适用要件为:其一,双方不存在“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其二,提供任何急救不能以换取任何奖励或报偿作为目的。其三,只要救助人,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实施合理的救助,法律上不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其四,在救助实施前要征得伤者或病患的同意。其五,急救必须在紧急状况下施行。[2]

2.“好撒玛利亚人法”制度分类。

从救助人是否具有法定救助义务来看,关于好撒玛利亚人的法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主要以加拿大魁北克省和美国罗德岛、威斯康星、明尼苏达、佛蒙特、夏威夷和华盛顿6个州为代表,认为对受害者进行救助是公民的义务,除非救助人的介入对他自己或第三人形成危险,或者有不进行救助的其他合法原因;另一类主要以美国其他州和加拿大的其他省为代表,强调政府在此类救助行为中绝对化的责任,不鼓励公民自发救助。[3]

(三)“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医疗领域的适用

1.“好撒玛利亚人法”医疗领域适用现状。

由于医疗领域中作为施救者的医生对被救者有救助的法定义务,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适用时要求施救者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因此大多数国家并不承认其能够在医疗领域适用。目前只有澳大利亚通过了医疗领域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使善良的医生在给予病伤者紧急救治时,能打消顾虑,尽力救治病伤者。其原因主要是澳大利亚由于医师在紧急状况下对于病伤者的不作为行为而负有法律责任,甚至入罪的案例不断出现,在这些案例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87年发生在澳大利亚新威尔士州的帕提克·伍德诉洛恩医生的案子。[4]

1987年1月28日,11岁的帕提克·伍德癫痫发作,急需救治。帕提克的母亲让自己的另一个儿子哈利去叫救护车,与此同时,她让帕提克的姐姐吉娜去找附近的洛恩医生求助。然而,洛恩医生因为不想承担对帕提克救治的责任,以他事先未与帕提克建立医患治疗关系为由,在自己完全有能力给予帕提克及时的救治的情况下,拒绝救治帕提克,使帕提克失去了最佳的救治时间,导致帕提克病情恶化。于是帕提克对洛恩医生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自身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帕提克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失。在庭审中,法官支持了帕提克的诉讼请求,洛恩医生为拒绝救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医疗领域的适用要件。

基于医疗领域的特殊,在执业医师被纳入“好撒玛利亚人法”所保护的对象中、受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的同时,在医疗领域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对于执业医师的适用应当有更严格、更详尽的限制,防止他们在免责条款的保护下为所欲为。

“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医疗领域的特殊适用要件,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其一,伤者或病患处于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其二,医患双方不存在事先成立的“照应提供”关系;其三,医师提供任何急救不以换取任何奖励或报偿作为目的;其四,对伤者或病患实施救助出于善意;其五,对施救医师的保护措施。[5]

二、我国医师特殊干预权保障的现状

(一)医师特殊干预权的概述

1.“医师特殊干预权”概念。

“医师特殊干预权”,又称“医疗干预权”,是指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师为病人利益或者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师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6]即医师在医疗紧急情况下,出于病人利益或者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善意地行使干预权,医师只要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就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医师特殊干预权是医师侵犯病患对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权的一种例外情形,医师可以对其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免除责任。

2.医师特殊干预权的适用情况。

医师特殊干预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病人缺乏理智的决定、而其拒绝治疗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二是在讲真话会给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病人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因而不得不隐瞒真相的情况下;三是在面对丧失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急危病人、而又联系不上病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四是在为了他人、社会利益免受伤害,而决定对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对少数精神病人实施约束的情况下。

(二)我国医师特殊干预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师特殊干预权予以明示,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而对相关内容有所涉及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

1.《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执业医师法》首次将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明确化,但是针对医师权利的规定主要限于医师相对于医疗行政机构的权利,而医师相对于患者的权利只有一条(该法第二十一条的一、三款)——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7]关于医师特殊干预权只是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中作出了“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规定。虽然医师承担紧急救治的法定义务符合相关要求,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清楚界定“特殊干预权”的内涵与外延,也未赋予医师明确的职权及免责条款,以致出现患者或其关系人拒绝救治时,医师无论在医学实践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均无从行使特殊干预权。

2.《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紧急救治情况下的临床强制干预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仍要在患者(以及特定情况下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自身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风险之间的伦理困境中作出抉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是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侵权责任法》仅仅赋予医生特殊干预,而忽视了权利背后医师所承担的责任对医师行为的束缚。

三、“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我国医师特殊干预权保障的启示

(一)“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保障我国医师特殊干预权的意义

1.保护患者的利益。

“好撒玛利亚人法”之所以对免责进行严格的条件界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被救助者的目的。在医疗领域适用“好撒玛利亚人法”,在无形中规范了医师的行为,从而保证患者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的同时而免除了医生为给予患者及时救治而规避繁琐程序的责任。

2.消除医师的后顾之忧。

在现实生活中,崇高的职业伦理精神仅是医护人员的理想、目标或对其的要求,并非每个医生都是“天使”。大多数医生和我们正常人一样,他们除了要考虑患者的利益之外,还要顾及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他们自身的利益。“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医疗领域适用则可以减轻医生对于医疗纠纷的担心,使其在救治患者时减少犹豫。随着我国医疗恶性事件的频发,医患矛盾的不断凸显,迫切需要就此探索一些相关的改革。

3.减少医疗纠纷

在医生行使特殊干预权过程中的医疗纠纷之所以时有发生,这是因为医患之间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双方无法进行必要的沟通。“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建立不是单纯地袒护任何一方,而是站在客观的角度对施救与被救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医疗领域借鉴“好撒玛利亚人法”一方面规范了医师的行为,为患者提供保护;另一方面维护了医师的特殊干预权、治疗决定权,也保护了施救者。

(二)制定符合我国医疗领域实际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注意问题

1.注意“好撒玛利亚人法”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冲突。

在我国设立医疗“好撒玛利亚人法”必须要考虑到该法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冲突。“好撒玛利亚人法”是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存在法律制度和实施等多方面的差异。“好撒玛利亚人法”源于西方圣经故事,具有较强的宗教色彩,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似有“背离”,但并不因此而就意味着在我国不可能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救助需要救助的人,这与“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批判地借鉴“好撒玛利亚人法”,吸收它的立法原则和思想,摒弃它的宗教内容,将其法律精神嫁接到我国法律之中,在我国设立医疗“好撒玛利亚人法”以保障医师特殊干预权。

2.充分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医疗行业和我国医疗体制的特殊性,是设立我国医疗“好撒玛利亚人法”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医师在执业行为中有注意义务,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不例外;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法律要尽可能地明确,以防止医师不执业行为的出现。由此,才能妥善制定出符合我国医疗行业现状及发展需要、并且利于我国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医疗“好撒玛利亚人法”。

3.借鉴我国已有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借鉴我国已有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是制定符合我国医疗领域实际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民事立法上与见义勇为最类似的法律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鼓励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行为——从1991~2004年,我国共有35个省市制定了大致名为《见义勇为表彰条例》之类的地方立法。[8]通过借鉴我国已有的经验,制定明确具体的保障我国的医师特殊干预权的法律修正案,以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保证对医师特殊干预权的保障,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1]Random House.Holy Bible[M].Random House,1991: 726-732.

[2]李阳阳.好撒玛利亚人法简析[J].榆林学院学报, 2007,17(3):72-74.

[3]Hyder Gulam,John Devereux.A Brief Primer on Good Samaritan Law for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s[J].Aust Health Rev,2007,31(3):478-482.

[4]Kevin Williams.Medicine Samaritan:Is There a Duty to Treat?[J].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1,21(3):393-413.

[5]Cameron DeGuerre.Good Samaritan Statutes:Are Medical Volunteers Protected?[J].Virtual Mentor,2004(4):1-5.

[6]古津贤,范雁存.医事法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93.

[7]郑媛,艾春霞.浅谈《执业医师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0(8):475.

[8]王苑.好撒玛利亚人立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 (3):35.

(责任编辑:王琼)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奥古斯丁

死刑的废除不仅是人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历史逻辑性及刑事政策之结果的前提。

——拉德布鲁赫

On the Protection and Perfection of Physicians'Special Intervention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Good Samaritan Law"

Liu Xin

There is no clear and complete normative basis for physicians'intervention night in China's currently,which makes physicians who rescue patients for medical charity in case of an emergency faced with many legal risks,hinders the promotion of medical service quality,and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patients and medical purposes.The"Good Samaritan Law"has been enforced in medical field in western countries for protecting the rescuers,and has taken good effect in raising health care's quality and promoting doctor-patient trust.From the perspective of"Good Samaritan Law",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aiming at protecting and perfecting physicians'intervention right in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legislation of"Good Samaritan law"in China.

Good Samaritan law;physicians'intervention right;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本文系天津医科大学大学生学术研究立项资助项目“医师特殊干预权的保障与完善”(项目编号:SK003)的阶段性成果。

刘鑫,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在读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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