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法学会第四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

2014-03-11 04:12中国卫生法学会
医学与法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卫生法常务理事常务

◆业内动态

“中国卫生法学会第四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

2014年1月11日,“中国卫生法学会第四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北京在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学会换届后的工作报告》和《2014年中国卫生法学会工作计划》。

会议由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张以善主持。中国卫生法学会第一至三届理事会会长、第四届理事会名誉会长,第九至十届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卫生部原副部长孙隆椿;中国卫生法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第三届理事会顾问、终身荣誉会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宏规;中国法学会(中国卫生法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研究部主任方向等莅临会议。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高春芳,副会长于文明、马跃荣、卫俊才、勾清明、王开平、王晨光、王茜、王磊、申卫星、时利民、沙玉申、金大鹏、张际文、姜虹、赵同刚、徐勤耕、唐民皓,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崇其等领导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常务理事共计80人参加了会议。本次参会的常务理事人数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2/3,根据《中国卫生法学会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有效。

在本次常务理事会议上,孙隆椿名誉会长作了重要讲话;高春芳会长作了“中国卫生法学会换届后的工作情况”报告;王开平副会长作了“2014年中国卫生法学会工作计划”的报告;沙玉申副会长作了“关于成立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法制专业委员会的意见”的发言;姜虹副会长汇报了“第二届两岸四地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研讨会”的会议筹备情况;时利民副会长作了“关于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患者维权保障委员会的申请”的发言;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崇其作了“关于成立分支机构说明”的发言;张以善副秘书长介绍了其参加“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学会副秘书长王海涛介绍了“医基金”(医务人员关爱基金)筹措方案的初步设想;学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维嘉律师介绍了“关于推动医生褒扬制度建设的提议”;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阎明涛副总经理介绍了该公司的经营状况。

本次常务理事会议还就中国卫生法学会的发展方向、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卫生法学科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皓、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王晨光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何山教授、吉林大学石东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主任刘革新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云良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孙晓敏教授、山东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舒德峰,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洪武律师、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崔高明律师、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解放等常务理事,均作了富有建设性的发言,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随后,孙隆椿名誉会长回答了各位常务理事提出的问题并指出:中国卫生法学会所研究的,是和卫生有关的“法”,姓“法”不能姓“卫”;中国卫生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不宜参与实务工作,更不宜参与决策工作,但当国家授权、委派或下达任务后,则必须去做;公共卫生是个复杂的问题,要先解决自然科学的技术问题,再解决社会科学的上层建筑问题;中国卫生法学会必须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高春芳会长十分赞同孙隆椿名誉会长对学会宗旨、任务的定位,并强调:其一,要学好“法”,研究国内外哪些法适合中国国情;其二,要研究“立法”,找出适合中国卫生法学会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第三,要以满足人民公平、公正的需求为卫生法学研究的依据。随后,高春芳会长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作了总结发言。

据悉,本次常务理事会不设主席台,是其在形式上最大的一个亮点。吴崇其副会长解释道,这是为了体现学会常务理事之间人人平等、没有等级高低之分。

本次常务理事会时间虽短,但成果显著,获得了与会常务理事的一致好评。大家认为,这次大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交流平台,学会的发展空间广阔,卫生法和医学伦理、生命伦理学科建设的前景光明。

常务理事会结束后,高春芳会长主持召开了“中国卫生法学会第四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就学会相关工作进行了沟通、安排。

吴崇其副会长在发言中说,中国卫生法学会“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说明”目前只是一个提议,故相关资料只在正、副会长范围内分发,希望各位副会长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向学会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作为国家法学类一级社团,中国卫生法学会将严肃组织纪律,当选的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他还通报了近期将召开网上理事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计划,并详细介绍了学会申请“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社会项目”的进展情况。

高春芳会长代表学会向副会长们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特别提出大家要向孙隆椿名誉会长和吴崇其副会长兼秘书长学习,建言献策,共同努力使学会发展得更好。

卫俊才、沙玉申、张仁华等作为企业代表则先后表示将尽力支持学会的各项活动。

(中国卫生法学会供稿)

(责任编辑:王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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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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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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