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中的道德建设*

2014-03-12 06:05仝双印
关键词:自主性道德教育民众

仝双印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建 厦门361012)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我国社会发展处在新的时期所提出的建设要求和发展目标。“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提出,表明我们将真正发挥人的自主性,理解和尊重民众合理的诉求,为个体提供行为选择的条件,以充分调动人们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表明,社会对民众关怀的程度与民众的道德行为成正比。就是说,社会越注重发挥民众的自主性,则民众的道德自觉程度越高。在目前社会环境下,尽管党和政府为满足民众的经济文化需求已尽了很大努力,但就实际状况看,还难以体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由此引起的社会反应就是民众的行为表现出不尽理性。因此和谐社会所尊崇的道德原则,对每一个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来说,既是约束其行为的规范,又是其为人处事所应该体现的素质。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觉悟和认知能力的提高都有待时日,所以很难依靠个人的自觉去推行这些道德原则。显然,要使和谐社会的道德原则变为民众的实际行为,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努力方能有效:

第一,立足于和谐社会的现实,有针对性地引导道德建设。这种引导不同于以往我们所进行的道德教育。以往所谓的道德教育,总是强调对公民进行“灌输”,具体教育过程又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的体系中,导致道德教育的政治化倾向。既难以产生应有的实际效果,又有悖于社会民主建设的初衷。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出发,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来考虑道德问题,就应该注重体现人的自主性,在现实社会的具体场景中来说明行为的合理性,以此引导人们产生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理性行为。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指出,要实现道德的完善,就必须不断激发个体自身的内在潜力,启发他们的道德自主,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1]。在经过了前一阶段市场经济的洗礼后,人们深感诸多道德失范行为的危害,希望社会生活更有秩序,人际关系更加和谐。近年来各种媒体中有关道德问题的讨论话题明显增多,民众的关注度也普遍提高,尽管其中不乏过激的言论,但都反映着民众对净化社会风气的强烈愿望,表明民众对社会道德建设的积极态度。显然,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不仅仅是要教育民众提高道德意识,更是要引导民众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社会的道德问题,使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辨别是非,分清良莠。

这里就涉及到两个具体的问题:一是道德理念。具体体现为价值判断,即以什么样的价值标准评判人们的行为。此所谓“大道”。二是行为模式。即以什么样的方式为人处世。从前者来说,应该认识到“决定道德行为的是‘大道’与‘道德’,而不是‘是非’和‘赏罚’,是自动的‘德’的力量,而不是对是非的认识和对惩罚的恐惧”[2]。这就要求我们引导民众树立崇高的道德理念,增强判断是非的能力,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增强人们的道德自觉。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样的道德教育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具有深刻意义的。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认识,这样的道德教育代价最小而成效最显著。一个人,如果仅仅是摄于惩处而不敢做出某些不道德行为,那绝不是一种有效的行为约束。如果他确实具有了道德自觉,那他就会时刻保持一颗善心,无论在何种环境中都能积德行善。达到这样的境界确实需要个体的道德自觉和修养。

就行为模式来讲,则是对每个人的具体行为提出要求,使其做事符合“规矩”。老子讲:“失道而后失德,失德而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老子》第三十八章)老子对道德知识体系的排序是:道——德——仁——义——礼。道德知识体系是以顶层的观念为核心,从而引发人的道德行为。从道德教育的目标来看,它是要呼唤人们的道德自觉,使人们具有自觉的行为意识,见诸于具体的行为习惯,从而造就具有良好自我行为的社会公民。这样的目标是人类社会发展所期待的,也是现代社会所崇尚的,但其实现过程要受到诸多社会环境的影响,往往在社会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中会出现极不协调的现象,甚至会出现有悖于人类道德的各种不良行为。两千多年前的老子和孔子已注意到这样的社会现实,他们一方面极力倡导道德教育,同时又对于他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感到忧虑。他们在倡导道德教育的同时,注意到对现实社会的改造,而主要的内容就是人的行为规范的确立,一部《论语》就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的集成。老子对道德知识体系的排序也正反映着这一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特征中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要标志的,而其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人的道德觉悟。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家,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达到这样的精神境界绝非易事,它需要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中创造相应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今天的努力正是造就这样的社会环境,从具体的行为开始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

第二,强化制度建设,以规范性约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就是因为存在着凝聚社会成员的道德体系。历史地看,任何制度都是道德价值的外化表现。世界上,不同的宗教、文化和价值体系,决定了不同的制度体系,而不是相反。“道德教育中的制度规约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在于人们追求道德自由的活动总是在特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中进行,更主要的是制度规约是能够体现、确认和保障自由实现所不可缺少的公共秩序。”[2]

在人们的道德自觉付诸具体行为的过程中,社会制度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制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现实利益以及行为趋向,进而影响着人们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选择。汪丁丁分析指出:“了解制度,就是去了解生活在制度中的人,制度分析永远是对人的心智与行为的分析。”[3]由此不难理解现实社会中的某些人为何说的和做的会不一样,这种言行不一的现象若仅仅从道德层面上去理解是很不够的。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现象都是如此,比如“子女不养老”问题,就不能简单视为道德问题。如果不考虑到现实社会中相当一部分年轻人在社会制度中所处的状况及他们权益的保护问题,任何对他们不养老行为的道德谴责都显得很乏力,甚至是虚伪的。南京彭宇案所引发的社会思考显然已经超出了道德问题的范畴,人们更多地关注社会制度设计方面的合理性。2011年10月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社会更大范围的反思,由开始局限于道德问题的讨论,到后来逐渐转向对社会制度性原因的思考,网上一篇“假如你当时正在现场”的论题将这一讨论引向深入,其积极意义在于,为我们在和谐社会中的道德建设寻找到现实的途径。制度对人来说是外在的约束性,“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社会制度对个人来讲是先在的,是一种必然性。每个人首先为社会所规定,然后才能去规定社会”[4]。但就其核心的原则而言,应该是对人们的行为和心理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和谐社会中制度建设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体现人的主体性。我们的社会并不缺少制度,为何各种制度的实施或是成效不大,或是管理成本过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未能体现人的自主性,缺少人性化的制度设计。理想的制度设计应该使制度性要求转化为人们的主动行为,将各种规范化条例转化为人的道德自律,从而使客观的管理过程转化为人的自主参与和调节的过程。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这样的制度设计必须体现以下原则:

首先是公平性原则。这是和谐社会制度建设首要的原则。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出现,引发社会群体之间矛盾加剧,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特别是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政策限制,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主要诱因。比如城乡分置的户籍制度、就业中的歧视性条款、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中的不合理竞争等。一些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制度有当时的历史条件,它们也的确为推进改革开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复杂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社会成本,我们对某些制度留下足够的调整空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化,许多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甚至成为继续改革的障碍,有些甚至固化为社会的毒瘤,比如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在前期改革中强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社会对此反应还不太强烈,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人们的注意力便集中于公平性上。这就要求我们对制度的设计更多地体现公平原则,消除因制度的不合理而形成的社会差别。

从近年来社会生活中所反映的问题看,民众对公平性的强烈要求主要体现为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三方面。具体对制度进行改革时,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环境和改革要求有效推进,避免理想化。比如对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要更多地利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加大个人过量占用社会资源的成本,以体现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形成的财富占有关系符合社会公平原则。通过调整教育、就业等政策方向,增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和资源分配的能力,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机会平等。实践证明,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增强民众的公平感,有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养成,这是社会持续稳定与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期待的目标。

其次是自主性原则。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体现人的自主性,使人成为制度的主体,在制度的实施中发挥主动性作用。这符合马克主义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一贯主张未来社会将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猛烈抨击一切剥削社会是“物对人的控制”,所以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方向是不断实现人对物的解放,使人的自主性得以充分发挥。应该说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就是不断创造条件实现人的自主性的过程,只是前期的发展过于注重于物质基础的建设,导致物质与人的需要的发展失衡。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客观上形成了许多不利于发挥人的自主性的制度性障碍,比如强调要“用制度管人”。这种“见物不见人”的管理理念,把人置于被动的地位,加之我国社会的“人治”传统,使得民众在社会管理体系中难以具有自主性,甚至沦为某种管理的工具。显然,这种状况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要求相悖。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公民权利保护,反映的正是这方面的诉求。

经过多年的民主与法治观教育,民众的自主意识普遍增强,他们对现存各种管理制度中的不合理性深感不满,深化改革的愿望更加强烈。而目前我国的制度惯性却使得改革难以推进,甚至在许多地方导致了民众失去了应有的话语权和知情权,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某些权力机构的安排。其结果,很容易导致权力的霸道,同时引发社会普遍的怠惰情绪,降低社会运行的效率,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值得关注的是,我们有部分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体悟人民群众的意愿,还在用权力中心论的思维对待民众的诉求,比如有的干部抱怨,现在的群众是“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从积极的角度看,群众有了“肉吃”还要“骂娘”,体现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如果民众饱食终日而无所用心,那才是社会的悲哀。我们今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不断创造有利于发挥民众自主性的制度环境,使民众的社会责任感能够通过有效的制度转化为积极的行动,进而在参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把我国社会建设成为“人人心情舒畅”,“个个道德高尚”的良好社会。

其三是科学性原则。任何制度要能够真正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必须具有科学性。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给人们一个可以期待的方向。如果说前三十年改革开放中我们大胆探索才有了今天的繁荣局面,那么今天则明显感到社会的改革动力不足,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改革的勇气和毅力。邓小平当年提出“摸着石头过河”,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引导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一步步走向成功,今天一些干部却是“只摸石头不过河”。这使得和谐社会的建设失去了基本的发展动力,由此引发了社会生活中诸多不尽人意现象的出现。所谓“道德滑坡论”从一定意义上反映的正是这样的社会现实问题。近年来被社会所诟病的“官二代”、“富二代”现象只是这类社会现象的缩影。其次要有科学的议事程序,杜绝随意性决策,其中民众的参与度是关键性条件。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中,民众的诉求会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以反映,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在于满足民众的合理诉求。政府的公信力并不来自于它所能行使的权利,而是其权力运用的社会效果。近年来为何政府的社会公信力下降,并不全在于政府部门的贪腐和渎职行为所导致的负面影响,还在于政府部门的运作方式未能得到民众的理解和认可,往往会有好心办不了好事的情况发生。政府公信力下降问题很容易在社会生活中造成互不信任的倾向,即使管理者出于善良的愿望而行事,也难以真正得到民众的认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来倡导社会道德,实际效果肯定不尽人意。当人们能够看到他们所期望的美好前途时,对社会才会有信心;当民众的诉求能够合理表达并顺利实现时,他会自觉地适应社会的要求,其行为举止会显得文明而又得体。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某些文明程度,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1]冯永刚.以制度安排促进道德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12):51-53.

[2]覃维智.道德教育的非知识化路径——道家的知识观及其道德教育方法研究[J].教育研究,2011(20):85-89.

[3]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7.

[4]杜时忠.制度变革与学校教育[J].高等教育研究,2006(6):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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