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基础

2014-03-26 10:50段鲁艺
关键词:正当性人权知识产权

段鲁艺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历史古国,也是一个多民族混居的大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我国更是不可忽略的重要遗产。近几年来,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备受民族传统体育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共同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呈现出两个极端:一种是当某个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容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之下,蕴含了该种传统体育文化的项目就得到了重视和发展,甚至出现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的畸形发展趋势;而另一种极端则是消亡,大部分的传统体育文化和项目的消亡源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贫困和人口的大量流失。因此,如何体系化地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已成当前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瑰宝,需要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有和传播提供更多的保护。基于其无形性和群体创造性,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必然选择。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本内涵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有机整体,体现了某个国家和地区特定的民族主体的各类文化要素。以太极拳为例,太极拳作为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不仅仅有健身养身的功效,它还包含了丰富的阴阳、五行、八卦等中国古人对自然的认知以及与人为善等基本社会价值观念[1]。同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又体现出明显的地域特色,浓缩了丰富的文化内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由于其具象的表现形式,又具有了某特定地域特定民族文化象征作用,具有代表性。对于这样一个复杂和多样的有机体,如何限定其概念显得颇为重要。目前,中南民族大学卢兵教授的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各民族世代相传、具有一定体育内涵与外延的传统文化。其形式丰富多彩,内容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范围主要涉及养生、健身、经济、搏击、休闲、娱乐等方面,是我国重要的、宝贵的民族传统文化遗产。

可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含了某个特定地域、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行为、价值观念等多元化的内容。人们在理性世界中生活,以理性的态度行为和思考,也只有合乎理性和正当性的制度才能被广泛地接受,并为人所遵从。因此,我们也需要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阐释,才能为社会所接受。

二、劳动价值理论——权利基础

自然法思想源于文艺复兴时期对古典法的重新关注,其中,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成为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财产权的正当性依据。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是继承了格劳修斯、霍布斯等自然法学家的基本思想,针对中世纪“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的极端宗教主义和封建保皇主义观点所发展起来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在洛克看来,一切资源应为人类所共有,但每个人对自身的身体享有所有权,其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创造的成果,也正当地为劳动者或创造者所有。而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仍应满足“留给了他人同样好的东西”的条件才能取得,体现了自然法思想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维护[2]。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构成了民法财产权正当性的基础,随着智力成果,尤其是版权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劳动价值理论也逐渐被用来解释无形财产权的正当性上,这就使劳动价值理论至今仍然是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重要理论之一。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是特定区域、族群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并传承下来的产物。它所具有的无体性特征使它具有了能够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物质前提。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得以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解释其伦理正当性。首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人的思想和智慧的综合体,是某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群体的智力性劳动成果,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造和传承者应当对其劳动成果——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相关因素享有权利。其次,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应当以实现对他人同等权利和机会的尊重为前提条件,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人、权利人的权利的固化源于法律从“公有领域”中通过法律确认为知识产权人划定了特权,从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寻求“公地喜剧”的结果,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最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的需要构成要素如著作权一样,自产生之日起即应享有权利,这种特性与劳动价值学说有天然的联系,特定群体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成果的享有和传承可被看作是其“自然权利”。

但由于劳动价值理论的重点在于论证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的正当性,并不适合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领域用来规范文化及其所包含的多元因素的适用以及利益的分配问题。尤其对于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享有和实现的重点还包括对公共利益的考量——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获取的可能性问题等方面。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其群体性、民族传承性和综合性则更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利益的合理分享问题。这就需要其他的理论对劳动价值理论加以支撑和补充。

三、人格说——主体的正当性

人格理论[3]源于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在德国尤为盛行,与自然法思想共同成为欧洲财产权正当性的主要理论基础。黑格尔认为,任何人将其意志体现在某一物时,该物即具有了特定人的属性;由于物在自身存在的过程中不具有目的性,人的意志,即人格成为了利用物实现其实体性目的唯一原因[4]。财产是人格的组成部分,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来实现自己的人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财产也不例外,而由于知识财产是人的脑力劳动的产物,人格理论的适用似乎更有说服力。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相对于作品,包含了更多的反映特定群体的自由意志、精神和人格的因素。给带有人格利益的智力成果设置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保护人格利益,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必然选择。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其他无形财产的重要差异在于它是某个群体、民族身份的象征,具有民族识别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现代社会出现的身份丧失、人格混同的现象直接危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存能力和生存空间,人格理论也是其得以发展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包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民族最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一旦其开始消亡,就意味着特定的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意味着文化多样性的消亡[5]。因此,根据人格理论,特定民族、群体或个人对于民族传统文化就应当享有法律上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人格理论为其利益平衡制度的涉及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功利主义激励论——民族群体利益的实现动力

功利主义或功利化的思潮居于近代以来伦理思考的中心地位,同时也是近代西方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社会科学理论建构的基本背景和基本要素之一[6]。其核心观点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大的善”[7]是衡量法律正确与否的标准。而从功利主义者的观念出发,“最大的幸福”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来衡量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从社会总福利的量化来评价法律的正当性。因此,用功利主义观念来论证知识产权法的正当性时,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知识产权法给予创造人一定的垄断性权利,可以激励更多人进行创造,并鼓励权利人公开作品和发明,促进技术、思想进步和传播,从而增进社会福利,所以知识产权法是正当的,并成为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最强有力和最为广泛的理论。

近些年来,虽然对于功利主义有了各种各样的质疑,抛开这些道德评价的内容不谈,功利主义在实践中,尤其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市场化、商业化的促进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功利主义之所以对当代的知识产权思想具有更大的影响,不仅因为其符合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更因为它建立在经验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之上,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节奏和人的现代性追求。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纳入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就不可能逃离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也不可能否定其经济学分析方法和对最大利润追求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促进作用。诚然,纯粹的功利主义的利益追求机制确实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人权的矛盾焦点,但是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来说,适当的商业化的手段和利益的激励机制也是实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和种群利益实现的重要理论依据。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地域性、群体性、民族性、传统性都决定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容和各种文化因素不能像作品、商标和专利那样有天然的市场需求和市场。同时,某个特定的民族生活的环境和生活方式越闭塞,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度越高,传承的内容越完整,客观上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自我发展远离市场和市场需求。但是,就体育文化和体育项目的传承和传播的基本情况来看,一个项目要获得观众的普遍接受和广泛的传播,就需要有商业的运作手段来争取广大的受众,从而使某一运动项目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世界各个大满贯网球赛事等等,都是传统项目和现代商业的完美结合。一方面可以使体育项目受到更高的关注,另一方面体育项目本身在商业化的运行下创造了足够的利益,不仅实现了对参与人的利益回馈,也带动了相关项目的大众体育的接受度,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善”的有效途径。

因此,功利主义的激励论可以被看作是促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的体育项目以及体育文化的各个因素的利用和传播的理论基础,从而实现对作为创造人的特定种群的利益的反哺,也能吸引更多的本族群的年轻人以及更多的社会公众认识、从事、改良这些体育项目,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焕发更强大的生命力。

五、正义论——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

正义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思想家,它从基本的价值观念出发,逐渐关注人的基本行为,以行为的正当性和道德价值体系来衡量法律规则、体系和制度的正当性,并成为社会制度设立和运行的首要价值。公平和正义,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某个特定族群和民族的象征之一,包含着正义和公平的理念,这些理念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确认以维护和实现。正义的观念会随着不同国家的历史发展、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但从正义观念的总体发展趋势来说,分配正义中的公平、平等和合适方式分配利益的内核是趋同的。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容具有群体性和公共属性,将正义理论中的分配正义用于解释和支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利益分享问题显得更为适当,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正义要求的观点也得以证成。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公共资源,可被社会公众无偿使用。但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造主体并没有获得公众对其文化利益应有的尊重,更不可能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中获得社会的利益反馈。这样的分配机制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造者来说,极端不公平、不合理,违背了“使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看来,对包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内的传统资源向着公平、平等地承认群体利益的方向予以保护是必要的。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民族群体利益得到尊重的有效途径,也能够达到社会利益公平、平等分配的正义目标。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利用其许可制度使传统体育文化的创造者获得适当利益,以达到符合正义要求的平衡状态。

正义的要求对有着丰富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显得尤为重要。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新技术的研究和发展领域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及其知识产权权益的扩展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重要契机。对他们来说,将其占有优势地位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惠益分享机会的重要体现,进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特定群体的民族利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促进下逐渐产业化也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缩小贫富差距、维护国家和民族稳定的重要工具。

六、人权论——核心价值确认

人权最早产生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中,文艺复兴时期,人与人权备受重视,其人道主义观念以及抽象的人性论成为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斯宾诺莎“天赋人权”的主张为其最直观的体现。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世界性人权标准的产生和对人权的维护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类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国平等权利的信念。”[8]这一世界性人权标准的确立,促使人权理念成为人类的共同追求。人权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并不仅仅是要求制度对人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涉及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对知识产权而言,其人权属性也受到了广泛的认可,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及其所产生福利,同时,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现代社会基于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包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内的传统知识和文化并没有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下,导致一些国家或地区、一些民族或种族群体应有的权利丧失,构成现有制度与人权的冲突。因此,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中,一方面,可以解决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基本矛盾;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和实现特定民族或种群的民族自决权和本民族的发展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其请求权的基础,他人无偿使用或歪曲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容,实质上是剥夺了其该民族的文化和知识资源的权利——这些资源往往与本民族的群体、精神、文化甚至宗教上有密切的联系,会直接侵犯这些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是个人或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是特定族群发展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实现民族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七、结束语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民族传承和民族发展过程中形成,与特定区域、特定种群的民族生活、习惯、道德观念、宗教等因素息息相关。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有和传播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可以兼顾,是民族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1]张玉超.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艺衡,任珺,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英]边沁.政府论[M].沈淑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8]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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