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转型要符合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导向

2014-03-28 08:3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4年7期
关键词:财力财政监督失控

●本刊评论员

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又一次阐释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基本逻辑: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真正按这一逻辑行事,才能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政监督转型应该符合这一逻辑的要求,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无授权不可为”意味着政府不仅要令行禁止,政府行为还要取得法律授权,使政府规模得到控制,行为得到约束,这是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则存在诸多弊端:一是政府规模失控,什么都想管,结果必然是机构不断扩张,编制不断扩大,“公耗”无度,财政吃紧,纳税人负担过重。二是权力运行容易失控,政府行为失去清晰的边界,滥用权力,设租寻租行为难以控制。三是政府市场之间关系不顺,政府行为容易“越界”,干扰了市场的有效运行,扭曲资源配置,放大道德风险,抑制创业、创新。四是长官意志得到强化,违背经济规律的要求凭个人好恶甚至私利驱动办理公共事务。李克总理指出:“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逻辑,付之于财政监督实践,主要是管好政府的“钱袋子”,严格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真正按国务院的要求,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政——财关系,用以财行政的财政成本控制来约束政府规模和行为,使之严格约束在法定界限之内。因为政府规模和行为失控都有财力基础,管好“钱袋子”,对“全能政府”、“无限政府”才有釜底抽薪之效。

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转型,要紧紧围绕决策层的部署和要求,为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提供财政制度上的保障,使政府行为约束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内。

一要从财力控制的角度监督好中央八项规定、“约法三章”、治理“四风”等一系列政策的落实。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三公消费”过多过奢,有的违反规定,属乱作为,有的则是钻“法无禁止”的空子。对于触 “高压线”的乱作为,当然要用“高压电”来治理。“法无禁止”也不是政府行为充分条件,没有法定预算和合法的审批,这样的政府行为成本也不能列支,不能报销。

二是要通过财政“断奶”的手段,用财政预算硬约束来达到简政放权的目的。审批事项也好,政府投资也好,过度监管也好,没有行政成本的列支,都支撑不下去。因此,要严格监督政府收入的来源,防止多头来源的收入、“小金库”的存在成为政府“越界”的财力基础,特别是要治理政府“三乱”行为,保证收入都纳入监管。要强化支出管理,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取消无授权的机构、项目的支出安排,适度控制支出总规模;建立优化一般性行政支出结构的长效机制,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压缩经济建设性支出的规模,优化公共投资结构;继续加大社会福利性支出比重,采取措施堵上制度漏洞,提升社会福利体系的可持续性和绩效,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以严格的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在反腐倡廉上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反腐要管权、管钱双管齐下,其中控制好财政资金,也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凡属公共资金开支的领域,都要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保证信息公开,堵塞“跑部钱进”的制度漏洞,严格会计制度,为公共资金装上“安全锁”、“防盗门”。财力关把住了,权力滥用就失去了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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