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有效措施

2014-03-28 21:52
滁州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监管

鄢 莉

现阶段,人民币不断升值,国际热钱也不断向国内涌入,洗钱活动猖獗的国内外形势逐渐严峻,同时洗钱这种犯罪行为涉及的领域以及范围越来越大,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社会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基于此,人民银行全面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提高洗钱风险意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策并举,开展并实施反洗钱的有效对策,从而坚决抵制并严惩洗钱这种犯罪行为。

1 我国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分析

金融机构包括的种类较多,就目前而言,国内洗钱行为主要聚集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这三大行业中。本文针对这三大金融行业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进行分析与阐述。

1.1 银行业中的洗钱行为

作为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一种承担社会资金存储、融通与转移的金融机构,因此其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主要渠道。当前,很多洗钱者通过银行将非法收入的本质以及来源进行转换,并掩盖、消除证据,其洗钱方式主要包括:(1)将银行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成银行汇票汇出;(2)利用银行衍生的金融产品交易进行洗钱;(3)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勾结,使用虚假账户进行转账;(4)利用网上银行的隐蔽性,不断取款并汇款;(5)异地分散存款、取款。这些利用银行的洗钱方式通常比较隐蔽、繁琐,并且近年来又衍生了多种利用银行洗钱的方式,并结合高科技手段,加大了银行业反洗钱的难度。

1.2 保险业中的洗钱行为

保险业洗钱指的是一些人或者团体利用保险市场以及保险中介市场,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将非法收入的来源以及性质进行掩盖或者改变,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洗钱者利用保险业进行洗钱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其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的洗钱行为,主要利用非法入境的境外保险机构,用人民币缴款并获得其他币种理赔的方式进行揽保的洗钱方式。其二是对国家或者集体的资金进行非法侵占的行为,主要通过利用团险业务将单位公款转变为个人私款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保险业的金额比较巨大,并且现金流动相对比较频繁,与此同时,保险产品的营销者以及提供者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并且当前我国对保险业以及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较小、监管经验匮乏,因此保险行业成为洗钱者的主要洗钱渠道。

1.3 证券业中的洗钱行为

证券业中的现金交易量比较大,洗钱者可以通过证券行业,利用资本市场以及券商中介,用过购买、变更、变现等手段,将非法收入的来源以及本质进行掩盖,从而转变为合法收入。洗钱者将非法所得的收入购买股票,并将股票转托给中间人,从而为热钱的合法化提供了便利条件。还有一种行为使利用资本市场将单位的公用款项转换为私人所有。利用证券行业进行洗钱的方式隐蔽性较强,并且不容易被检查出来,同时券商为了配合庄家操纵股价,设置提供虚假身份证或者虚假资金账户,加之目前国家对证券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不完善,因此证券行业也是洗钱者比较重视的主要渠道。

2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现实困境

2.1 对反洗钱的认知程度存在行业差异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涵盖的范围较广,而这些不通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以及运营手段不尽相同,同时他们对反洗钱的认知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就会造成反洗钱监管资料的不及时与不准确。就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并初步制定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以及反洗钱监管对策,同时反洗钱工作逐渐成熟,并获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然而,除银行业之外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还有待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甚至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存在误区,不仅不能提高反洗钱的控制意识,更不能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是修订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与操作流程,其可行性与科学性也比较低,这必然会影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效果,同时也为洗钱者与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洗钱机会。

2.2 创新的金融业务成为反洗钱的盲区

现阶段,社会经济迅猛发展,金融市场呈现一派繁荣景象。金融业务也在逐渐创新与扩展,然而金融机构不能对这些拓展以及创新的金融业务进行切实的监管,导致这些新兴的金融业务成为反洗钱的盲区。比如,近年来,网上银行业务逐渐成熟,受到了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欢迎,然而网上银行业务在为人们提供更为便利的交易条件时,也给洗钱者创造了更多的便利条件,一些洗钱者正是抓住网上银行的隐蔽性,将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而这种洗钱活动难以被识别以及治理,因此给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与此同时,保险业、证券业、信托投资业等金融行业也在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投资方式,然而对这些新兴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投资方式的监管力度较小,这必然会为洗钱者提供方便,助长洗钱这种犯罪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2.3 反洗钱体系不够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逐日剧增,因此,各类金融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及经济效益,纷纷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扩展市场份额方面,因此便轻视甚至忽视了反洗钱工作。首先,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体系普遍不够健全,即便是设立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其职能范围也比较小,不能直接参与金融机构的决策,并且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性较差,不能通过协同合作完成反洗钱工作。其次,金融机构关于反洗钱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并且在反洗钱方面规定的一些细则的可行性与科学性较低,不能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除此之外,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人力配备不足,导致反洗钱工作呈弱势化,近年来,包括网上银行交易、自助设备等电子支付工具的普及以及各种新兴金融产品的出现及扩张,洗钱的隐蔽性以及流程越来越复杂,要想从海量的无纸化电子支付信息数据库中对洗钱信息进行识别以及判断并非易事,然而国内各类金融机构普遍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并且负责反洗钱的工作人员比较少,这必然提高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2.4 反洗钱监管力度较小

作为反洗钱监管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管,然而就目前来说,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分支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小,不能切实将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加之各类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配合度较小,因此导致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效果不够明显。其次,金额哦那个机构需要向当地的人民银行提交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然而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手段以及分析工具,对大量的信息数据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对报表资料所列指标的增减上,对于信息的历史比较以及分组比较匮乏,导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不够显著,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的效果。

3 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效的有效措施

3.1 提高反洗钱意识

金融机构需要对反洗钱工作提起足够的重视,并充分认识到洗钱这种犯罪行为对金融机构以及我国金融市场造成的危害,从而提高自身的反洗钱力度。金融机构的管理部门需要迎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战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以及紧迫感,从而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反洗钱的工作宣传,将反洗钱的重要意义以及各种反洗钱手段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讲解,从而使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转变观念,对洗钱的危害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维护金融稳定及金融机构自身两性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在反洗钱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并自觉遵守反洗钱的规章制度,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效果以及质量。

3.2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各类金融机构需要对自身的发展及运营情况进行充分的明确,并对机构自身的各种对外交易方式及投资方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分析,从而完善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也只有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整高效的一风险为本的评估体系,才能将洗钱风险将至最低。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体系,构建风险管理机制,从而对机构的各种金融产品及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估测及管理,并开展综合评级,从而通过识别计量监测对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对自身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业务的洗钱漏洞进行弥补,同时对自身运营方式的缺陷进行调整与重新规划。金融机构在推行新兴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业务之前,需要先行确立足够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以及控制措施,避免洗钱者利用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业务的漏洞将非法收入的来源以及性质进行转变。与此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实时的检查机监管,提高该体系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从而使其更高的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3.3 构建金融创新领域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需要对反洗钱内控制制度建设提起足够的重视。现阶段,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日三变,各种金融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与经济效益,必然会选择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因此各类金融机构会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及新的金融业务,因此我国金融创新领域不断被拓展。然而,洗钱者正是抓住这种空隙,在金融创新领域寻找洗钱的便利条件,从而实现将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的目的。基于此,金融机构需要重视创新领域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构建,在推出创新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业务的同事,需要根据产品或者业务的具体特点及情况,制定科学、准确、有效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且需要不断结合科技手段,实现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科技化。就目前而言,金融机构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从而通过网络监控对系统内的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的监督与控制,从而对企业以及个人的大额性、可疑性交易的流动情况进行分析与监管,尤其是加强创新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业务交易的监控,对洗钱者可能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可能性分析与监控,从而将金融机构自身的洗钱风险将至最低。

3.4 建立反洗钱独立审计机制,构建反洗钱队伍

金融机构需要在内部构建反洗钱独立审计机制,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从而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反洗钱活动进行审计,并制定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将这些意见进行汇总与提交,从而完善审计系统关于审计活动的规范性与可行性。其次,金融机构需要针对反洗钱工作,在内部构建一支反洗钱队伍,并培养、招揽一些反洗钱专家与专业人才,从而提高反洗钱队伍的多元化与实用性,并制定关于反洗钱监管、监测分析、调查与执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从而提高反洗钱队伍的战斗力,有效抵御洗钱这种犯罪行为。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对当前国际级国内的反洗钱形势及反洗钱问题进行分析,从而针对性的对内部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与能力,进而加强机构自身的整体反洗钱实力,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4 结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不断完善,我国国民经济获得了良好的发展,金融市场空前的繁荣,因此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拓展市场份额,并不断推出新型的金融产品以及投资方式,这就为洗钱者提供了更多、更便利的洗钱渠道。然而,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依然有待完善,并存在诸多困境,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类金融机构需要对反洗钱工作提起足够的重视,并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对反洗钱行为进行抵制并打击,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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