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及经验

2014-03-30 19:33曲晓鹏李静孙健谢晖
关键词:晋察冀边区边区根据地

曲晓鹏,李静,孙健,谢晖

(1.河北联合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9;2 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抗战时期,中共和晋察冀边区政府颁行了一系列旨在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使边区妇女的解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且通过政权的自上而下的行为进行贯彻实施,以保证妇女的权利在当时有限的条件下得到最大程度的行使。实践表明,抗战时期的乡村妇女获得了空前的政治、经济、婚姻和教育平等权。本文对晋察冀边区政府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加以研究,并总结其历史经验,以期对当今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妇女人权、解决当下妇女问题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动因

第一,妇女解放的需要。晋察冀边区所辖之域交通闭塞、经济贫困、文化落后,边区政府成立以前,妇女被束缚在沉重的封建枷锁下,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毫无权利而言。在这个区域,几千年来儒家所大力宣扬的“三纲五常”思想,以及小农经济与封建专制相结合而产生的农村社会中“神权、族权、夫权”仍旧存在,毛泽东曾对妇女无权状况作过深刻的分析: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利的支配,即:政权、族权、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1]P31。这些思想和权势都在不同程度地控制着广大乡村妇女的思想,并进一步指导和操纵着她们的日常言行。在封建不平等社会制度的压迫下和小农经济模式的局限下,广大乡村妇女经受着无穷无尽的苦难和凌辱,正如杰克·贝尔登在他的《中国震撼世界》中所阐述的“一个肉体上受到毒打,感情上受到摧残而痛苦悲哀的金花”。金花的遭遇与痛苦,是抗战以前晋察冀广大乡村妇女悲惨境遇的缩影。由于该区域千百年来延续着封闭性、落后性的社会特征,产生于传统农业社会基础上的思维习惯以及它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一并被完整地保存下来。在这个区域中要实现社会的变革必须要借助外力,所以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乡村妇女卑微的社会地位以及乡村固若金汤的夫权意识只有通过外力才能得到消解或弱化,这表明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保障妇女权益这项工作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第二,全民抗战的关键。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标志着着全国性抗战的开始。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妇女的命运是同国家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动员妇女参加抗日斗争是实现中华民族全民抗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毛泽东所言“假如中国没有占半数的妇女的觉醒,中国抗战是不会胜利的,妇女在抗战中是有非常重大的作用:教育子女、鼓励丈夫、教育群众,均需要通过妇女;只有妇女都动员起来了,全中国人民也必然会动员起来了,这是没有问题的”[2]。

但当地乡村妇女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被剥夺了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掌握话语权,处于集体失语的境地。绝大多数妇女被限制和囿于家庭之中,所以集体被打上了封闭、保守、落后、顺从、随遇而安的标签。这就直接导致抗战伊始,农村多数妇女并不关心战争,甚至有种若观对岸之火的心理,对于单纯的抗战宣传并不感兴趣。因此,要动员妇女抗战,使其逐渐觉醒,自觉地投入到抗战中来,必须从改善边区妇女无权的现状、保护妇女切身利益入手,“动员妇女参战,是奠定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的基础,保护妇女切身利益,又是深入广泛动员妇女参战的必要条件”,[3]P570基于这一现状,边区政府开始对妇女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宣传,通过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以实现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及家庭地位的平等地位,使其逐渐觉醒并自觉自愿地投入到全民抗战中来,这一方针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整合当地的人力资源,使根据地的社会结构的运转功能达到最优化。所以,保障妇女权益使其融入抗战大潮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共所倡导的全面抗战路线的集中体现,是取得抗战胜利的重要保证。

二、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

(一)政治民主权

妇女参政是衡量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4]鉴于此,晋察冀边区在法律上赋予了妇女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边区政府1940年6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和1943年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从制度上保障了每位女性公民都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充分尊重妇女民主权利,为妇女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保护。这期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陆续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参议会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了包括乡村妇女的民主政治权利。《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赋予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民资格中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之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年满十八岁者,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5]P257彭真对此曾有详细描述,他说:“在边区疆域内,政府给予了民众以抗日和集会、结社、言论等绝对自由(汉奸除外)”,“政府对于各种重大事项,都以各种形式发动民众讨论,民众经过行政会议或其他自己的组织系统,可以自由向政府提出他们的意见,要求政府实现某些善政,或取消某些弊政”。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大批妇女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空前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部分妇女还进入了各级政府部门。几千年来从未接触过民主气息的乡村妇女开始获得了参政权利。

(二)经济平等权

马克思提出妇女参加社会生产,是实现自身解放的先决条件。基于此,根据地政府适时地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保障妇女的经济独立权。恩格斯曾经指出:“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6]P162。“提高她们的教育水平和政治地位,改善她们的生活水平并使她们得到进一步的解放,这都依赖于经济的独立和繁荣。”[7]P280由此可见,劳动权利是妇女发挥经济主力军作用从而获得自身解放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1940年毛泽东给中央妇委的信中指出,“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是能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到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离开这一点,就很勉强。”[8]P461943年2月,中共中央作了《中共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四三决定”),决定把动员妇女参加生产视为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在此背景下,妇女生产如火如荼地展开了。

尤其是劳动权的获得,使边区妇女普遍地走出家门参加生产,从抗战初期参加开荒、修滩、植树、田间管理劳动,到中期开展的以纺织为主的各种副业生产,再到后期的大生产运动,边区妇女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为根据地摆脱经济贫困坚持抗战到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边区党委和政府在1938年就提出动员妇女参加田间生产的口号,到1940年全边区妇女参加田间生产已普遍达到高潮。1942年,日伪军对晋察冀抗日根据地进行严密的经济封锁和疯狂的掠夺,加以天灾、疾病流行,使北岳区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物资十分紧缺,经济处于极端困难的状态,群众的生活更是困苦。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度过灾荒,政府号召全边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除发展农业外,还大力搞好家庭副业生产,要求妇女开展纺织、编织、养蚕、饲养家禽等。边区广大妇女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努力生产,发展经济。[101]1943年敌人对北岳区进行最为残酷的大扫荡,持续了三个月,而北岳区广大妇女群众和全体军民一起,一面战斗,一面生产,巧妙地运用“劳武结合”,完成了秋收、秋种、征粮和救灾工作,并涌现出大批妇女劳动英雄,如晋察冀边区劳动英雄韩凤龄,地里的活,耕、种、锄都能干,在家里纺纱、喂猪、养鸡、管家务。生产积极,带头推动妇女生产。刘金荣,领导全村妇女下地,还组织了5 个妇女拨工队,农闲时组织了50 多个妇女搞运输,通过层层封锁线,没有丢一点东西,1943年组织全村妇女纺织,解决了春荒。[102]边区的妇女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各地众多英模妇女的推动、带领下,通过几年的辛勤劳动,为边区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度过了灾荒,支援了抗日战争,通过生产劳动,使部队所需的粮食和军用物资得以供应,尤其是妇女纺织业的发展,基本上完成了布匹全部自给的光荣任务。据冀中的调查表明,全区产土布9075750 匹,全区年需要量为4505750 匹,每年尚余4570000 匹,[103]很好地解决了战时军民的穿衣问题,保证了军需民用,同时也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群众的生活。总之,边区妇女的生产劳动对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起了重大的作用,为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婚姻家庭权

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是科学的婚姻家庭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对妇女权益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障妇女婚姻自主。婚姻自由是指婚姻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包办婚姻的恶俗。《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禁止奶婚、童养媳、早婚及买卖婚姻”。[9]P219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离婚自由是婚姻自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条例》规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即可向“所在地县市司法机关请求登记”,政府予以离婚。第二,废止买卖婚姻。《条例》规定:“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蓄婢及类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之各种婚姻”。[9]P219这些规定对买卖婚姻无疑是一种有力的打击,对实行结婚自由和保护妇女权益有着深刻的影响。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条例,体现了党和边区政府对妇女人格的尊重和对妇女权利的维护,婚姻条例颁布以后,根据地旧的婚姻制度开始瓦解,新的婚姻制度开始建立,极大地改变了根据地妇女的婚姻生活状况。

(四)教育平等权

妇女权益的文化基础是受教育的平等权。受教育权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妇女的一项基本社会权利。“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标志”,我们要争取全中华民族的解放,同时就要把妇女从封建囚笼中解放出来,为了争取并保证她们在经济上、政治上、家庭中得到真正与男子平等的地位,首先就必须给她们与男子一样的享受教育的机会。

抗战伊始,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政府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发展妇女教育,以保障她们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在此基础上,提出妇女教育的基本原则:“以普及国民教育为中心,以女校、半日校、识字班为基点,开展文化教育工作”。[10]P13因此,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成为边区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在1940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国民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要大量吸收妇女入学,但因估计到中国旧社会中封建思想的存在,可在某些地区设立女两级小学或女高级小学或实行男女分班,但同时应该提倡男女同班同校,一切学校均应吸收女子入学”。[11]P121随后边区政府在1941年1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国民教育的指示》,强调:“学龄儿童规定为七足岁,至十足岁的男女儿童”,还特别指出,“在动员中特须注意大量女子入学,以争取男女儿童入学之平衡发展”,对“个别落后地区,因男女关系,动员确实有困难时,可尽可能聘用女教员,或采用男女分班或分校的办法”[12]P17,在边区文化教育议案中,也特别强调学校教育要做到男女兼收,同时也要扩大民众教育,提出,“建立农、工、妇女等各种补习学校、识字班、夜校等”。[13]P2

三、根据地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就和经验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它使根据地妇女所获得了广泛的政治、经济、家庭和教育权利。妇女参政初步得以实现,妇女在经济上逐步独立,婚姻自主蔚然成风,妇女教育初见成效,这无疑也改变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低下的地位,同时她们的民族意识被唤起,逐渐产生了抗日的思想,在党的领导下,边区妇女努力生产、积极参政、支援抗日前线、参加根据地建设,为抗战的最后胜利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这一方面,使男女平等真正建立在妇女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一坚实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引导妇女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程度上获得经济政治上的独立,从而切实改善她们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充分体现了妇女解放和民族民主解放是紧密相连的,民族民主解放是妇女解放的前提,在争取抗战最后胜利的过程中,奠定了妇女解放的基础。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最主要的经验是坚持中共的领导,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把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作为执政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晋察冀边区保障妇女权益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是妇女获得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是妇女权益获得的外在条件。

此外,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尺度,也是人类解放的尺度。“妇女解放不仅是女性群体之大事,也是社会和人类的重要任务。妇女获得解放不仅需要女性群体意识的觉醒,也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接纳和配合”。[14]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妇女维权更需要女性的内在自觉,要使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根本上说,还在于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在当今中国,摆在妇女面前的问题还很多,如妇女参政比例偏低、妇女就业难、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等,但最重要的还是教育问题。妇女受到良好的教育,自我觉醒并且为自身利益奋斗的主观条件就更充分。目前,我国多数女性在受教育方面比男子低,从小学到大学,女性所占的比例依次递减,“同男性作对比,中国妇女在各种教育程度的人群中所占的比例为:大学本科为28.02%,大学专科为31.81%,高中为38.53%,中专为41.39%,初中为39.42%,小学为47.59%”,[15]P34使得部分女性缺乏拼搏精神,依赖心理较强,这就势必为男女不平等埋下了隐患。我国大多数妇女在农村,受教育人数比例小,还有相当数量的文盲,这是提高妇女地位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就必须大力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妇女教育,千方百计为妇女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和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妇女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为自身发展和服务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991.

[2]毛泽东.毛泽东在中国女子大学开学典礼上的讲话[N],新中华报,1939.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

[4]杨根乔.论妇女参政与男女平等[J].江淮论坛,2004(4).

[5]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瑞]达格芬·嘉图.走向革命——华北的战争、社会变革和中国共产党(1937 ~1945)[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1987.

[8]毛泽东.给中央妇委的一封信(1940年2月)[A].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上册),1945.

[10]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11]王谦.晋察冀边区教育资料选编[A].教育方针政策分册(上)[C].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0.

[12]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

[13]王谦.晋察冀边区教育资料选编[A].教育方针政策分册(上)[C].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0.

[14]崔兰萍.我党引导陕甘宁边区妇女争取经济独立的重要实践[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4(1).

[15]李银河.女性权利的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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