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2014-03-31 05:15杨小军杨素媛
护理学报 2014年13期
关键词:口腔考试培训

杨小军 ,夏 培 ,杨素媛 ,侯 晋

(1.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口腔科,广东 广州510515;2.南方医科大学 口腔医学院,广东 广州510515)

我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起步较晚且发展较慢,目前仅有少数高等职业院校提供该方向的教育,而大多数从事本专业的护士在就职前通常接受的仅是通科护理教育,后多经短期的“师傅带徒弟”式的不规范培训,便开始协助口腔医生完成各类临床操作[1]。由于这种在职培训模式在理论教学上缺乏系统性,示范操作缺乏规范性,加之缺乏统一考核评价标准,从而使得口腔专业护理人员知识、技能水平良莠不齐,各成一派,因此我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德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起步较早,并且在教育、培训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上已具有成熟模式,可为我国口腔专业护理教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元素。

1 培训人员的录取原则

首先,口腔专业护理教育在德国属于职业培训。从原则上讲,培训机构对被培训者并不设置最低学历要求。但在实际情况中,接受过中等教育,比如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初中)和文理高中(相当于我国高中)的毕业生,或具有更高学历者,会优先竞争到培训位置。以2011年为例,全德共有10 815人进入口腔专业护理培训,其中约有57%的人是取得了实科中学文凭的毕业生,而仅有不到2%是未取得任何中等教育文凭的人员[2]。

其次,申请人在个人简历和实际面试过程中,综合能力的体现对培训位置的成功申请尤为重要,比如学习能力、外语能力、记忆力、对新事物的感知、动手及精细工作的能力、计划与组织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等。除此之外,申请者自身的身体情况也会影响申请结果,比如患有各种系统性疾病,精神心理疾病,严重的眼、耳、鼻疾患,皮肤病,尤其是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双手运动及感觉功能异常,比如手震等现象[3]。

在我国,护理人员的招生目前还普遍缺乏面试环节,主要录取的依据还是基于笔试成绩的优劣。而相对于其他护理配合,口腔护理配合对双手精细工作能力要求更高;而且,口腔新材料、新器械和新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其他专业更快,为了能达到更好的配合,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对新事物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所以,对口腔专业护理而言,申请者的动手能力、新事物的感知能力、学习能力、记忆力等测评也应被纳入招生考核项目,或者至少应增加面试环节对申请者进行进一步筛选。

2 培训计划的实施模式

德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通常为期3年,并采用德国所特有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即企业和职业学校密切配合,共同作为教学实体来承担培训工作。针对口腔专业护理教育,私人口腔诊所主要扮演企业一方的角色,对受训者主要进行实践操作方面的培训。以2011年为例,在整个德国共有41%的私人牙科诊所参与当年的口腔护理培训项目[2]。而职业学校对学生的培训则以理论培训为主,实践技能培训为辅。因此,所有受训者在培训期间都具有企业与学校2个培训地点,也同时具备学徒和学生的双重身份。除此之外,作为学徒身份,他们还可以得到培训津贴以作为生活补助[4]。培训所依据的具体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制定,即《职业培训条例》和《理论教学大纲》[5-6]。这就要求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条例和遵循大纲,对受训者进行培训。培训期间的中期考试与最终的结业考试(具体试题和考试安排)是由各联邦州的牙医协会(Bezirkszahnärztekammer,BZK)组织进行[4]。通过考试的考生将立即获得执业资格。

相比德国,目前我国的口腔专业护理教育还没有成型的系统,主要还是对接受过通科护理教育的学生仅进行岗前培训后便可立即上岗,随后的教育基本就是靠“师傅带徒弟”和自身在临床上的“摸爬滚打”的模式来进行。由于这种模式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教学和可供参考的操作规范,而且带教人员自身操作也存在较多“个人喜好”,经年累月,不良操作习惯和错误概念根深蒂固,使得在临床工作中难免出现一种现象:为使临床工作能正常进行下去,医生在诊疗时不得不分担部分护理工作。所以,当务之急,我国应尽快加强口腔专业护理教育改革,建立适应于我国医疗体系的口腔护理专业培训体系,培养既具有一定口腔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规范实践操作能力的护理人员。

3 培训课程的内容设置

德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的基本课程主要有10项内容[7]。(1)行政管理:主要包括职业防护与职业安全;环境保护;劳动法及职业教育;口腔医疗法规、合同法规等。(2)感染控制:主要包括传染病和口腔诊疗过程中的感染控制等。(3)工作组织和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团队合作,工作质量和时间管理等。(4)交流与沟通,信息和数据保护:主要包括沟通的方式和方法;在冲突情况下的行为举止;信息和通讯系统,数据的维护和安全等。(5)患者护理:主要包括治疗前、中、后的患者期望;病情的认知和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特殊病患的应对,比如残疾人、老年人、高危患者以及儿童等。(6)口腔预防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对龋病、牙周病的病因和疾病发展的认识;口腔疾病的个人预防与群体预防;口腔卫生宣教,包括菌斑、牙结石的记录,刷牙方法的示范;患者激励、健康饮食及氟化物防龋的应用等。(7)协助医生完成诊疗操作:主要包括各类口腔疾病诊疗中的护理配合和放射线的防护措施等。(8)紧急抢救过程中的协助:主要包括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当患者出现循环和呼吸系统衰竭、意识丧失、大量出血和过敏反应等突发情况时,如何协助医生进行急救和抢救、记录和执行应急报警等。(9)牙科诊所的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诊所的运营,行政工作;会计;材料采购及管理等。(10)收费管理:主要包括收费法规;治疗费用的创建;法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牙科材料票据及技工室票据的登记、审核等。

以上10项内容涵盖115项具体培训内容,且每项具体培训内容又被划分成若干学习内容。由于篇幅所限,无法一一列举。以第7项“协助医生完成诊疗操作”为例,该项培训内容为整个培训的重中之重,包括16项具体学习任务,主要为口腔专业术语的掌握;口腔检查;术前准备;口腔各类疾病诊疗过程中的配合,其中有涉及到的学科包括牙体牙髓学,牙周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预防医学,放射物理学等。除此之外,口内及口外X线投射技术;胶片冲洗;图象处理;故障分析及质量控制等具体操作训练也是重点培训项目。

在我国即使是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口腔专科医院,绝大多数护士都只接受过通科护理的专业培训,真正有过口腔专业类似培训经历的护理人员即便有,也是凤毛麟角。如果不能尽早认识到口腔专业护理教育所具有的特殊性,建立独立于通科护理教育之外的课程和培训体系,将很大程度限制我国口腔医学的发展,更无法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因为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的口腔护理人员无法在认识上得到提升,在诊疗过程中仅能给口腔医生 “打下手”甚至“插不上手”,而失去真正意义上的医护配合,更难以实现高效的配合。

4 培训内容的实施流程

在培训流程上,德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3年的培训过程被中期考试划分为2个阶段,各包括18个月。在前18个月中,学生将在诊所与职业学校完成约42项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口腔医疗法规、感染性疾病、感染控制、口腔疾病预防、口腔护理配合、抢救与急救、团队合作、交流与沟通、数据安全和保护、诊所管理和收费管理等。如果学生完成该阶段学习并通过中期考核,将继续进行后18个月的学习。值得一提的是,后一阶段的学习内容是对前一阶段知识的加深和巩固,而且更贴近临床和诊所管理。主要包括口腔护理配合,、诊所运营、质量与时间管理、信息和通讯系统、数据的维护和安全、放射线与放射线的防护、口腔耗材管理、诊所运营管理和收费管理等。这2个阶段的教学内容从安排上是循序渐进式的,并且在关键知识点和学习难点上,2个阶段的授课内容也会有交叉覆盖。例如“交流与沟通”学习项目中,在沟通方式和方法训练上,学生在第1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运用语言和非语言形式进行交流与沟通,然而在第2阶段,学生将进行实践操作,学习如何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诊断、操作流程、复诊须知、患者就诊管理及费用等内容;如何协助医生对患者提出建议和指示。除此之外,口腔医疗法规、合同法规等内容在第1、第2阶段教学中共有3次集中学习安排。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学生需每周定期参加职业学校所开设的相关培训课程,这些课程主要以理论讲授为主。其余大部分时间,学生以学徒的身份在有资质的口腔医生和护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与带领下学习诊所日常护理工作。我国目前缺乏系统的专业口腔护理培训课程,更未建立起相关培训课程的实施流程。

5 培训课程的考核方式

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学生要面临2次关键性考试。第1次为中期考试,考试内容的设定基于前18个月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4方面:感染控制;抢救、急救过程中的协助;口腔外科和保存齿科疾病诊疗过程中的护理配合和收费法规与合同法规。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不超过120 min。第2次考试为结业考试,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操作。其中笔试包括4大部分:第1部分为口腔医生临床操作中的护理配合,笔试时间为150 min。这部分的考试为整个笔试考试中最重要的部分,并且与其他3部分相比,这部分成绩将会被双倍计分。其考试内容主要用以检查学生如何在医生进行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有计划、有目的地高效配合;并且口腔医疗法规、合同法规、职业安全常识、环境保护和感控常识,病例管理,放射线理论及放射线防护,口腔诊断、治疗常用仪器操作等若干细则问题也是重点考核内容。第2部分为牙科诊所的组织与管理,笔试时间为60 min,主要检查学生对诊所自身运营,诊所与其他机构间协作,质量安全以及诊所间信息通讯方式等方面的认识。第3部分为收费管理,笔试时间为90 min,主要检查学生对法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如何正确对两种不同持保人的治疗进行收费管理,以及如何从专业角度理解口腔专业护理配合与行政管理与组织工作之间的依附关系。第4部分为社会学与经济学,笔试时间为60 min,主要涉及社会学与经济学的常识性问题。如果考生在这4部分考试中其中2门成绩不合格,而其他2门成绩至少为合格的情况下,应试者还可以自行选择1门进行口试作为补考,时间为15 min。

实践操作考试部分主要检验学生如何在患者就诊前、中、后进行护理配合,如何告知患者诊疗流程,如何正确进行口腔预防保健,如何激励患者进行诊疗合作;其次,行政管理工作,护理职业安全常识,环境卫生法规等知识点也是在操作考试中常涉及的问题。整个考试时间为60 min,需要学生模拟、演示、记录和讲述自己所进行的操作内容,其口头陈述时间不得超过30 min。其中以下3方面的操作尤为重要:(1)如何引导患者进行有效、适宜的病情陈述;(2)正确演示如何进行口腔预防保健;(3)口腔材料、器械、药物的准备,口腔常规器械、仪器的组装与调试。如果考生通过该实践操作考试,并且笔试成绩也达到要求,考生将顺利毕业,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口腔专业护理资格考试认证体系,所以口腔护理配合的质量很难进行评估与量化,这也就促成了我国目前的口腔护理配合是各成一派,无统一标准。因此,建立口腔护理资格考试体系与建立口腔护理教育培训体系都是迫在眉睫而且也是同等重要。

6 专业人员的深造与提升

获得执业资格证书仅是口腔专业护理培训道路的开始,如果学生希望能继续提升自己,仍可继续参加德国政府为口腔专业护理人员开设的各种不同的继续教育项目,比如口腔正畸学护理配合,口腔修复学护理配合,口腔颌面外科护理配合,口腔预防医学基础等项目。除此之外,根据各联邦州的具体情况,不同形式的,更高层次的提升培训及相应的资格认证体系也保证了更专业的口腔护理人才的建设,比如牙科诊所管理助手,口腔预防助理,齿科卫生士,牙科诊所行政助理等[3],甚至学生可以进一步在职业技术大学或者大学继续深造卫生工商管理学位、信息学、医用信息学,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进入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的学习。目前,我国口腔护理教育虽然还处于摸索与萌芽阶段,但我国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应认识到口腔护理教育的特殊性,也要认识到口腔护理教育的持续性和发展性,为新老从业人员搭建学习平台去加深和拓展其专业认识,使我国口腔护理教育能真正摆脱无系统性理论教学、无规范性操作的旧有教育模式。

综上所述,德国政府在口腔专业护理培训的实施、课程设置、考核评价体系、继续教育,以及资格认证体系等多个培训环节上都有较为成熟的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地方。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加,各学科、各专业领域的发展也逐步与国际接轨,这都迫使我国教育系统不得不去思考如何结合本国国情建立合理的培训和资格认证体系,培养出真正能胜任口腔专业护理的从业人员。

[1]王春丽,杨国勇,李秀娥,等.我国口腔专业护理教育现状和展望[J].中华护理杂志,2012,47(2):183-184.

[2]Statistisches Bundesamt.Bildung und Kultur[EB/OL](2012-09-14).https://www.destatis.de/DE/Publikationen/Thematisch/Bildung ForschungKultur/BeruflicheBildung/BeruflicheBil du ng2110300117004.pdf?__blob=publicationFile

[3]Arbeitsagentur.Tätigkeitsbeschreibung von Zahnarzthelfer/Zahnarzthelferin[EB/OL]. (2007-02-23).http://berufenet.arbeitsagentur.de/berufe/docroot/r2/blobs/pdf/archiv/8928.pdf

[4]Verband medizinischer Fachberafe e.V.Vergütungstarifvertrag für Zahnmedizinische Fachangestellte/Zahnarzthelferinnen in Berlin,Hamburg,Hessen,Landesteil Westfalen-Lippe[EB/OL].(2011-07-01).http://www.vmf-online.de/download/gtvzfa-zah-ha-he-sl-wl-10-2012

[5]周红利,武飞.专业视角下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德国职业教育考察报告[J].职业,2010(9):140-142.

[6]赵美惠.德国“双元制”教育对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0(8):36-38.

[7]Berufsbildungsgesetz.Verordnung über die Berufsausbildung zum Zahnmedizinischen Fachangestellten/zur Zahnmedizinischen[EB/OL].(2001-07-04.).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echt/zahnmedausbv/gesam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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