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与西汉老人特权现象之比较

2014-04-03 04:52侯润珍
关键词:特权西汉养老

侯润珍

(吕梁学院思政系,山西 离石 033000)

老人特权现象是指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稳固统治、淳化社会风尚与劝民孝悌之目的,对老年社会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使其享有其他年龄段成年社会群体不能或很难享有的某些特定社会权利的现象。这一现象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养老即社会养老制度中都有体现。在西周与西汉的国家养老制度中,也有赋予老年社会群体特殊权利的五项制度,即赐物制度、减免赋役制度、授杖制度、恤刑制度和老人参政制度。综观西周与西汉的老人特权现象,虽然二者都以尊养老人为核心内容,也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固统治、淳化社会风尚与劝民孝悌的功效,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诸多实质性的差异。

一、因俗与治弊:背景差异分析

西周国家养老制度的产生,是西周统治者遵循本族原始氏族时期的养老风俗与夏商时期“尊老尚齿”礼俗,即因俗而治的结果。西汉国家养老制度的产生,虽有因循先秦养老礼俗的成份,但更是西汉统治者为改变春秋战国以来所存在的礼崩乐坏局面与秦代及汉初社会存在的养老问题而采取的举措,是西汉统治者移风易俗的结果。

(一)西周的因俗而治 有关研究表明,西周国家养老制度的产生,一是基于周民族原始氏族时期的养老习俗,二是对夏商时期尊老尚齿礼俗的继承。《礼记·王制》云:“周人贵亲而尚齿”,贵亲即重视血缘关系。“‘亲’的影响是周代养老制度的特点,‘贵亲’说明了原始时期的养老习俗仍然残存。”[1]因此,西周的国家养老制度,即《史记·周本纪》所云:“遵后稷、公刘之业,则古公、公季之法,笃仁、敬老、慈少”,保留周人原始氏族时期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尊养同族老人习俗的结果。正如李岩所说:“夏商时期起,从家庭到社会普遍存在着尊老尚齿的风俗与礼俗,而这种风俗与礼俗又对国家统治的稳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种传统经夏商二代的发展,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为统治需要,统治者便采取因俗而治的措施,在全国推行尊老尚齿的制度。”[2]换言之,西周的国家养老制度,也是对夏商时期尊老尚齿礼俗的继承。一言以蔽之,西周国家养老制度亦即西周老人特权现象的产生,是西周统治者因俗而治的结果。

(二)西汉的移风易俗 如果说西周赋予老人特权是因循了本族原始氏族时期的养老旧俗与夏商时期的尊老尚齿礼俗,那么西汉赋予老人特权实行国家养老,则是为了解决春秋战国以来日渐凸现并在西汉时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养老问题。换言之,西汉国家养老制度的确立和推行,是统治者欲藉此移风易俗的结果。

众所周知,从春秋后期到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变革与动荡的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与动荡不安的局势冲击了儒家的‘父慈子孝’伦理观念,甚至出现了‘子弑其父’的情况。在这样的局势下,加上连年的战争和统治者无度的赋税征敛,许多年迈体弱的老人无人赡养”[3],养老问题日渐凸现。一方面,从春秋后期到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动荡与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各国都进行了旨在打击宗法势力以加强君权的社会变革,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著名。商鞅变法时,“令民父子兄弟内息者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卷68,《商君列传》)社会分异的合法化与社会生产发展的推动,使“个体小家庭脱离了血亲宗族、家族,成为独立的社会存在。”[5]这样,“原来宗族内部的养老机制、井田制下的乡里互助友爱作用大大减弱”[5],出现了“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6](卷48,《贾谊传》)的有违传统儒家“父慈子孝”伦理观念的社会现象,养老问题开始凸现。另一方面,从春秋后期到战国时期,也是一个战争频发时期。在这一时期,各国为了争夺土地和人口不断发动战争。大量的兵力征用,将青壮年征调到了战争第一线,使老人老无所养;在兵源缺乏时,更将一些老人直接征到前线作战。管仲就曾为了兵源所需,将老人年龄界定为七十岁以上。战争或使老人羁身于军旅生涯,或使老人“成为生产劳动的主力之一,承担对国家的各项义务。”[5]这样,在战争对老人生活的双重影响之下,养老问题日渐凸现。

秦统一全国后,并未改变日渐凸的现养老问题况,而且由于秦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思想,“过份依靠刑法惩治,排斥教化,使得人们亲情淡漠”[7],更使养老问题日趋严重。不过,由于秦代国祚短暂,养老问题并未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汉“整个国家的物质需要如粮食布帛以及兵役徭役都需从个体家庭出”[5],个体家庭不堪重负,难以独立担当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如此一来,春秋后期及战国时期日渐凸现,并在秦代更趋严重的养老问题,最终发展成为西汉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的国家养老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出台的。换句话说,西汉统治者创立国家养老制度,赋予老人特权,正是为了解决严重的养老问题,是为了治弊更俗或移风易俗。

二、德行导引之师与被救助社会群体:身份差异分析

就养老体系而言,西周养老制度以宗族养老为主、国家养老为辅。西汉养老制度与之相类似,无论是在西周还是在西汉,国家养老都只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方式。但是,如果作深层次的分析,我们则会发现,对宗族养老的方向性导引,是西周国家养老最基本的功能;对家庭养老的政策性扶助,则是西汉国家养老最为基本的功能。因此,从主流价值导向来看,西周老人多以德行导引之师的特权身份出现,西汉老人则多以被救助社会群体的特权身份出现。

(一)西周老人的德行导引之师特权身份 西周在政治上实行宗法制,在这一制度下,宗法血缘家族是当时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在宗法血缘家族构成整个社会最基本组织形态的时代,家族中的长者自然会由于其富有社会经验和政治智慧而受到高度的尊敬与重视。《逸周书·大匡》‘人惟重老,重老惟宝’,就是这样一种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8]与这一观念相适应,西周时期的尊养本族老人成为每个血缘宗族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宗族养老具有稳定宗族内各旁系分支成员与加强宗族团结的作用,而宗族的团结稳定又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因此如何引导宗族养老,使之真正发挥稳定国家统治之功效,也就成为西周统治者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西周的国家养老,虽然只是宗族养老的辅助形式,但它对于宗族养老所具有的正是方向导引功能。这一方向导引功能,主要是通过天子学中养老的途径而实现的。

学中养老是西周最高级别的国家养老形式,“学中之老分为‘国老’和‘庶老’两种,……‘国老’是指有德有爵之老,‘庶老’是庶人及死政者之父祖。”[9]“国老”即为天子学中所养之老,即西周的太学。天子学中养老对于宗族养老的方向导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西周天子将“国老”安排在学校养老,目的有二,一是“供学生们咨询,或教育学生”[10]。教育贵族子弟,对贵族子弟进行德行导引是“国老”最基本的职责。二是向“国老”乞善言。《礼记·内则》:“凡养老,五帝宪,三王有乞言”。乞言“通常与养老并行。养老礼毕后,请求老者对在场的人进行一些君臣父子长幼之道的教化”[2]。由此可见,被天子养在学中的老者,既要担当教育学生的常职,也要在天子视学养老之礼中扮演天子乞言的对象。无论是担当教育学生之常职,还是扮演乞善言的对象,都是以德行导引之师的身份出现的。其二,《礼记·乐记》:“食三老五更于大学,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冕而总干,所以教诸侯之悌也。”天子在太学宴请三老五更,贵为天子,却要袒着上身为老者分割牲体,拿着酱碟向老人献食,端着酒杯向老人劝饮,戴着礼冠持着盾牌以歌舞娱乐老者。天子如此亲力亲为地尊老敬老,正是为了教育观看视学养老之礼的诸侯,使他们明了尊老敬老重在身体力行。天子视学养老礼毕,会“下令与会的王等诸侯及乡遂大夫各返其国,率行养老之礼,以示仁德之心”[11],将天子尊老养老的理念在宗族养老中推广开来。

由西周国家养老,尤其是天子学中养老对宗族养老的方向导引可以发现,在西周的国家养老制度中,老人是以德行导引之师的身份出现的。

(二)西汉老人的被救助社会群体特权身份 如前所述,西汉的个体家庭承担着满足整个国家物质需求的沉重义务,因而无力独立担负赡养老人之重责。“国家在没有完善的机制下,只能通过不时地赏赐实物、减免赋役等,来帮助奉养老人。”[5]正因为如此,西汉的国家养老对家庭养老具有扶助或救助的功能,西汉老人主要是以被救助社会群体的特权身份出现的。

在西汉,政府对老人进行实物助养。“政府的实物助养一般是分两方面:一是赏赐高年老人,二是对孝子贤孙进行赏赐。”[5]《汉书·文帝纪》记载:文帝前元元年 (公元前179年),“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就是对高年老人进行实物赏赐。《汉书·武帝纪》记载: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者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对高年老人、鳏寡孤独老人和孝悌者进行实物赏赐。

西汉政府也通过减免赋役,对老人进行助养。其一,减免老人的赋役。《汉仪注》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年满56岁的老人免征每年120钱的算赋。《律令·傅律》记载:“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不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免老,指因年老而免服徭役;睆老,指因年老而服一半的徭役。减免老人的赋役,是政府体恤老人,减轻家庭养老压力的一大举措。其二,老人家属可享受复除待遇。《汉书·贾山传》记载: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汉书·武帝纪》:“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年满80岁的老人,免除家中两人的算赋;年满90岁的老人,免除其家人的兵役。采取这一举措的目的,一是为了减轻养老家庭子女的经济负担;二是为了让子女专心供养老人。其三,供养无子女老人的人可享受复除待遇。武威出土的王杖新简二、三就有“复人有养谨者扶持”的规定。

实物助养与减免赋役助养的举措表明:对家庭养老的扶助或救助,是西汉国家养老最基本的功能。被救助社会群体,是西汉国家养老制度中所赋予老人的主要特权身份。

三、礼制规约与政令开道:保障机制之差异分析

对于老人特权的保障,西周以礼制规约,西汉则以政令开道。

(一)西周的礼制规约 西周时期,老人特权是靠礼制来规约的。礼制规约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以教化引导的方式,在全社会倡行尊老养老之风。西周礼制规约的具体举措有二:一是礼仪引导,二是礼法制约。综观西周旨在保障老人特权的礼仪,无论是天子视学之礼,还是乡饮酒礼以及其他礼仪,“都是以尊老尚齿为主”[2],而且乡饮酒礼是当时最为盛行的“一种全国性的敬老大典”[11]。《仪礼·乡饮酒礼》和《礼记·乡饮酒义》详细阐述了这种礼节。乡饮酒礼是以十年为一年龄段,以递增的年龄享用不同的馔食,即《盐铁论·未通》所谓的“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由此可见,尊老尚齿是乡饮酒礼的主要内容,其直接目的就是“正齿位,序人伦,敬老耄”[11]。正是通过乡饮酒礼等诸多以尊老尚齿为主要内容的礼仪引导,尊老才成为西周时期的一种社会风尚,西周老人德行导引之师的特权身份也因此在道德层面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与礼仪引导并行的是礼法制约。礼法制约的特点是以制度的形式,运用惩恶扬善的方式,在全社会推行尊老养老。西周时期,“一方面,尊老尚齿是国家提拔人才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举贤的重任由老者担任”[2],既表明了国家对老者的尊重,也表明了国家对尊老行为的褒奖。究其目的,就是要运用制度的形式与扬善的方式,鼓励全社会民众尊老敬老。同时,在西周时期,不遵循尊老尚齿礼节规定者要受到处罚,《周礼·地官·大司徒》用以纠万民的乡八刑中,第一就是不孝之刑,第四为不弟之刑。究其目的,就是要运用制度的形式与惩恶的方式,在全社会戒绝不尊老尚齿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西周老人特权的保障,是由礼仪引导与礼法制约共同来完成的。需要指出的是,礼仪引导与礼法制约在西周并行但不并重,礼仪引导居于主导地位,礼制制约只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二)西汉的政令开道西汉对于老人特权的保障,主要依靠的是具有治弊性质的行政措施和法令。如果仅从惠及全社会老人的视角来看,西汉用于保护老人特权的治弊性行政措施与法令,大致可以分为常规性制度和临时性措施两类。

赐粥制度和授杖制度,是西汉惠及社会上所有年满90岁以上老者的两项常规性制度。赐粥制度也叫受鬻法。汉文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三月诏云:“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养其亲?今闻吏廪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这表明,在汉文帝时,受鬻法已经成为一项正式制度。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又诏云:“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从这两道诏令可以看出,受鬻法或赐粥制度,是面向社会上所有年满90岁以上老者的救济制度。根据当时的相关资料记载,汉文帝时,“要求长吏检查,然后由县丞或县尉亲自送到老人家中,其执行情况,由郡守遣都吏严格监督,违者要受到惩罚。”[9]这至少能向我们昭示一个史实:在西汉,这项制度的执行是非常严格的。赐杖制度同样是面向社会上所有年满90岁以上老者的常规性制度。在西汉的赐杖制度中,对于王杖主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仅就获得王杖主资格的年龄标准来看,这项制度虽未惠及所有70岁以上的老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汉代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全部受杖或享有王杖主的权益。”[5]根据《王杖诏书令》的规定,王杖主享有三大特权:一是享有“比六百石”的政治优待,二是享有免税经商等经济特权,三是享有宽刑权利。同时,为保障王杖主的人身权利,对于殴辱王杖主的人,均以大逆不道的罪名处死。

西汉旨在保护全社会老人特权的临时性措施,主要是指对年满80岁以上老人的赐物助养措施。西汉对年满80岁以上老人的赐物助养措施,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80岁以上老人的实物赏赐,二是对孝悌者的实物赏赐。就这些措施的出台背景而言,都是由偶发性因素所导致的,因而只具有临时性。具体来讲,促使西汉政府出台赐物助养措施的偶发性因素有五:其一,皇帝举行封禅泰山等大型活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武帝封禅泰山,下诏沿途所经地区,“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其二,天灾人祸。汉元帝时,因关东连遭灾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弟者、力田二匹。”其三,皇帝登基或改元而大赦天下。公元前122年,汉武帝改元元狩,大赦天下,诏曰:赐“年九十以上鳏寡孤独帛,人两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其四,天降祥瑞。汉宣帝元康二年(公元前164年)二月,“凤凰甘露降集,赐天下吏爵二级,民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其五,册立皇后、太子。汉文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三月,因立皇后,“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年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两匹,絮三斤。”

由此可见,西汉政府制订了用于保护社会上所有年满90岁以上老人特权的常规性制度与保护社会上所有年满80岁以上老人特权的临时性措施,换句话说,西汉对于老人特权的保障,主要依靠的是政令手段。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西周,老人主要被赋予德行导引之师的特权身份;在西汉,老人被赋予的却是被救助社会群体的特权身份。透过西周与西汉的老人特权现象,我们可以从中发现这两个朝代国家养老制度的共同缺陷:其一,两个朝代国家养老的惠及面都很狭窄。在西周的国家养老制度中,学中养老的对象是贵族耆老与平民耆老,非学中养老的对象基本停留在贵族层面,西周的国家养老制度呈现出贵族化倾向。仅就表象而言,西汉国家养老的对象包括了社会上所有的老人,但如果作深层次的分析,则会发现一个不容置疑的史实:西汉惠及社会上所有老人的常规性制度,只是针对年满90岁以上的老人而设,惠及社会上所有老人的临时性措施,只是针对年满80岁以上的老人而设,而且由于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较短,因而能享受到国家养老待遇的属于平民阶层的老人少之又少。正因为如此,西汉的国家养老制度,带有明显的贵族化和等级制特征。其二,两个朝代的老人特权保障机制都不健全。由于西周时期基本上不存在养老问题,因而对于老人特权的保障偏重于教化引导;由于西汉存在严重的养老问题,因而对于老人特权的保障更多倚重政令的强力推行。以现代制度理念的视角来看,一种完善的养老制度,既要有很广的社会覆盖面;也应有健全的保障机制。有鉴于此,为解决我国面临的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一要努力消除城乡差距。在完善城镇养老制度的同时,更要致力于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以期完全实现制度层面上的老有所养。二要软约束机制与硬约束机制并重。对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既应注重道德层面的引导,也应注重制度层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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