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历史变迁

2014-04-09 01:49吉敏丽
社科纵横 2014年5期
关键词:政法机关司法

吉敏丽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政法工作历来在党和国家事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清末伍廷芳先生就这样肯定了其重要性:“中国政治欲有所进步,须先从司法改良一门入手。”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届领导人无不对政法工作加以关注,将政法工作提上日程。政法工作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历了起步、曲折前进、快速发展的历史演变,逐渐由稚嫩走向成熟,并最终形成了一套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体制。这期间有苦涩,有芬芳,有落魄,有辉煌。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领导人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以总结、归纳,以期观复而思今,使政法工作在民主法治道路上行之更远。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扩大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积极付诸努力。在此,政法工作在承继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确立的司法体制的基础上也开始逐渐起步。这一时期的政法工作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政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和成果;第二阶段是1957年到1966年,政法工作在曲折中前进的10年;第三阶段则是文革期间,政法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的局面。

(一)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考验中国共产党的不仅仅是处于一片废墟的国内经济政治,还存在着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封锁、政治孤立的难题。只有国内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政治得到稳定巩固,中国才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的资本。由此,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中国政府的组织框架建构缓缓拉开了帷幕,新中国政法工作的恢复和开展也由此起步。在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组织法第十八条又规定,在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其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还设立了公安部。至此,政法机关逐步成立,为政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1950年3月18日,国内政治格局还不稳定,针对大量残存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对新生政权的攻击,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指出:“……对于这些反革命活动,各地必须给以严厉的及时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让其猖獗。”自此,依据该指示各地政法机关配合党中央掀开了一场长达三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然而,在初期的镇反运动中,很多法院、检察署、公安机关出现了过于宽大的偏差,纠偏已势在必行。同年10月10日,毛泽东连夜审改了由彭真等五人起草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并于当日发布。指示指出:在镇反问题上要克服严重的右的偏向,“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刘少奇在之后的第二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又强调:“革命胜利后继续进行反革命的分子,一律要办,要分别轻重,不要冤枉好人”,这为各地公、检、法机关工作的正确、有序开展指明了方向。在“镇反”运动进入高潮时,各地政法机关又普遍出现了草率捕人杀人的“左”倾现象,给全国各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此,1950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对黄克诚、邓子恢的报告给予批复时明确提出了镇反运动“稳、狠、准”的方针。在次年4月2日,毛泽东更是指出:“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等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党团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2]在毛泽东的领导下,镇反运动得到了顺利的开展,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相关资料显示,刑事案件发生率由1950年的万分之九大幅下降至1953年的万分之五。

在指导三反、五反运动的过程中,毛泽东指出,“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3]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体现者,更应该首当其冲的遵纪守法,公正严明的执法。然而,依据相关资料显示,全国2000多个法院中,有24%的法院存在着组织不纯、政治不纯和思想不纯的问题[4]。介于此,当时在全国司法机关内展开了一场持续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清除了一系列政法机关人员组织、思想和政治不纯的问题。

在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党中央领导人对过去的司法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未来的司法工作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该决议明确指出:“我们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应该是继续同敌人的暗害破坏行为及其他一切违犯国家法令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工作和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是积极清理和逐步减少积压的案件,认真检查和处理过去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同时,应在上述各顶工作过程中,有计划地调配和训练一批有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5]根据这一决议,各地政法机关不断加强政法机关组织建设,完善政法工作制度,提高执法司法工作效率。截至1954年初,全国共建立3795个巡回法庭、11个铁路和水上运输法院;检察院方面也健全了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体系和工作系统[4]。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也一并获取通过。在宪法、法律及一细列条例的指导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审判、检查、侦查、司法工作都获得了重大的成就。这主要表现在法院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等一系列审判制度的确立;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等等。

(二)政法工作曲折发展的10年

毛泽东曾说1956年至1957年是“多事之秋”,这不仅仅表现在国际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反苏反共的浪潮,还表现在我国国内出现了大批学生罢课、工人罢工、农民退社等群众事件。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党中央发起了全党整风反右运动。在“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反右运动逐渐扩大化,刚刚显现出的社会主义政法体制成果受到滋扰、破坏,轻视法制的现象随处可见。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为主要领导人的毛泽东就明确地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治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个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是靠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6]可见法律虚无主义已经占据上风,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有法不依”,一大批恪守职责、秉公执法的政法人员被贴上右派分子的标签,长期受到批判和打击。

1958年“大跃进”兴起,当时的政法工作犹如冯梦龙在《醒世恒言》里所描述的境况——“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各地司法部门提出一系列偏离实际的“跃进”规划和举措,如“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的空想目标;在办案数量上,实现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的高指标等等。在这些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理想主义的规划基础上,乱捕、乱判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现象遍地纵横,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这主要表现在: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审判、司法行政合一制;1960年正式取消检察院,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代之以盛行的是“分片包干”、“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的荒谬做法。

1960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大跃进”中农村工作的左倾错误,一年以后,各地政法部门也逐渐进入纠正左倾错误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1962年,在北京召开了七千人大会,这次会议充分发扬了民主集中制,党内领导人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纠正过去政法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毛泽东在这次大会上指出:“在现在的时候,在革命胜利还只有十几年的时候,在被打倒了的反动阶级分子还没有被改造好,有些人并且企图阴谋复辟的时候,人总会要捕一点、杀一点的,否则不能平民愤,不能巩固人民的专政。但是,不要轻于捕人,尤其不要轻于杀人。……绝不可以多捕、多杀。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可杀可不杀的,都要坚决不捕、不杀。……人要少捕、少杀。动不动就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在这种风气下面,就不会有多少民主。”[7]这对政法工作步入正轨无疑是一大推动。同年5月,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在同中央政法小组的一次谈话中也明确提到:“这几年的政法工作,就问题方面来说,总的经验教训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主要是误我为敌,打击面过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是不是只处理敌我问题,不处理人民内部问题?这个观念要好好研究一下。是不是也可以处理一些人民内部矛盾?这三个机关对敌人是专政机关,对人民来说,要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关。你们叫公安局嘛,名为公安,就是要管公共安宁。公共是谁呢?是人民。敌人怕公安机关,这是应该的……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8]在这次谈话中,刘少奇指出了过去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肯定了政法机关的性质,并进一步对政法机关的任务、职责作了明确阐述。

1957年~1966年十年间,虽然政法工作受到左倾错误不同程度的干扰和破坏,但是在坎坷中仍然有所前进。在这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审判反革命案和其他刑事案530多万件,处理民事案件540多万件,并在遵循毛泽东的依靠群众办案的指导思想基础上,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完整的民事审判指导方针;各地检察院也相继进行总结检讨,恢复了各个业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使检察工作逐渐有了起色。

(三)文革大革命时期

自1966年5月起,在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精心策划下,全国掀起了声势浩大地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文化大革命”,新中国法治进入了非常时期,公、检、法机关也自然而然变成了反革命集团的首要攻击对象。在此期间,法制被踢开,取而代之的则是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受到严重破坏,政法工作处于搁置、瘫痪状态。侦查、审讯、逮捕、监禁、判决等权力被滥用到极点,大批政法机关人员被排斥、批斗、下放,冠以“资产阶级分子”的帽子。同样,这次浩劫致使大批知识分子、干部等无辜群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冤假错案数不胜数,人民权利无从谈及。据相关资料显示,196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被撤销,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人民法院虽未被撤销,但并未正常运行,等于空置。在这十年里,共判处普通刑事案126万件,反革命案28万件,但在文革后复查发现,普通刑事案件的10%属于错判,反革命案绝大部分属于错判[4]。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1978年11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政治方面的指导思想,同时,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会议闭幕式讲话,这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作了充分准备,为政法工作理论与实践的重建拓宽了渠道。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通过拨乱反正、恢复民主和法制重建、发展经济建设等一系列大政方针促使政法工作的发展正式步入了正轨。公、检、法等机关的设置和职能逐渐得到了恢复和健全,在党中央“实事求是”的思想指导下对大量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和平反,政法工作由原来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逐步迈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型局面。在此,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法机关的恢复与重建

“文化大革命”打乱了政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合理分工,使政法工作一度处于停止或倒退的局面。1975年宪法作为这一时期标志性的产物,更是打上了文革深深的时代烙印:其第25条对公、检、法机关的设置及职能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人民法院虽然享有审判权,但该审判权并非“独立的审判权”,而是随时会受到各方因素干涉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保证实现个案的公正。同时,人民法院院长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民主审判制度被取消,这就从根本上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地位。七五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检察院的职能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检察院就形同虚设。由此一来,党的八大所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再次遭到否决。

作为政治运动附庸的司法机关相互间混乱的、没有制约机制的关系,并未永久接继下去。1978年,叶剑英在宪法修正报告中重新提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在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和依靠群众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这些专门机关的作用,使它们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是很重要的”[9]。由此,伴随着七八宪法的出台,检察院也得以重新设立,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也得到重申。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首部《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在第3条第一款中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1982年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更是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设置、职责、司法工作的制度和基本原则等作了全面的、根本法层面的规定。国家将公、检、法机制上升到宪法、法律的高度,可见对三机关地位的高度重视,这无疑为公、检、法机关的重建提供了确实的宪法法律保障。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恢复司法部的设置,以此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直至1980年底,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全面的恢复设置。1982年5月,国务院对司法部的任务进行了调整并对其机构进行了改革,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不再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3年6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确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劳改、劳教、监狱、律师、司法干部培训、公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司法外事以及司法建设的理论研究等项工作”[4]。至此,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同等重要

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思想准备,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需要以民主和法制为前提,更需要在具体的内容上充分地体现民主和法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在具体的实践中,政法工作就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10]为此,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加强民主建设的基础上,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付诸了诸多努力。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婚姻法(1980年制定通过的婚姻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次制定通过,这就为政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确实可靠地法律依据。

(三)党法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与司法的关系一改往日“党法一家”、“以党代法”的局面,实现了向“党法分开”与“司法独立”制度层面的伟大过渡。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1],划清了“党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界限。

一直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坚决反对“党政不分”、“以党治国”。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对“以党治国”的错误思想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采取指导与监督的政策”,“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对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的关系作了详细的阐述(《党与抗日民主政权》,后来刊载在《党的生活》第三十五期上)[12]。改革开放以后,在一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他明确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13]

1982年,党中央更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在第126条、第131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7年3月,在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上,彭真对党的领导和政法机关的“独立性”作了进一步的明确阐述:“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由党来领导,谁也领导不好。政法部门要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没有党的领导怎么行?当然,政法部门也不要把什么矛盾都上交给党委,一般的案子,一般的事情,依法去办就是了。重要的问题,重大疑难的案子,牵连到这里那里,事关重大,一定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正确处理问题”[14]。同年,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15]。由此看来,政法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强调其“独立性”的同时,还强调政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要坚决杜绝往昔那种“党政不分”、“以言代法”、各级党委包揽一切政法工作的做法。

(四)政法队伍建设

政法人员是政法工作中的中流砥柱,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决定着政法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更甚至关系着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就政法队伍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的提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80年,邓小平针对政法队伍存在的问题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0]。可见,邓小平对政法队伍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人员数量上,对政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也给予了格外关注。

1982年7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彭真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对政法队伍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指标。在他看来,政法部门人员不仅需要熟悉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掌握政法工作所需的专业科学、技术知识,而且更应该深入社会,注重实践调查。1987年,在同样的场合下,他又进一步指出:“必须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针对该如何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他也作了详细的阐述。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1989年,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确立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班子。为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政法工作经过恢复重建已初具雏形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踵事增华,引领政法工作迈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直是党和国家事业中的重要课题,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不断开拓创新,将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政治思想提升至“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以推动政法工作逐步取得完善和发展。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16]。1997年9月,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理论,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由“法制”向“法治”观念的转变是国家领导人认识理念上的一次巨大升华。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司法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17]这也是国家首次将司法改革问题纳入国家政治话语范围。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完整的提法,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就像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所说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18]。

在“依法治国”思想方略的引领下,这一时期的政法工作主要围绕政法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改革、权力行使方式的改革、司法程序的完善、政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等等而进行。具体而言,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就全面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经济审判方式作了完整的部署。此次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贯彻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极大地保护。1999年,最高法院又制定了首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人民法院在未来五年内改革的39项内容,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组织形式的建立、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健全监督机制等等。至2003年,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法院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伴随着法院的改革,检察机关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的指导下,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实行检务公开,加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实现了公正执法的展开。同时,检察机关还在机构设置、选人用人机制、行使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完善方面取得了突破。2003年,最高检察院根据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精神,确定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此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工作。

四、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进入21世纪以后,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展现出新的时代特征。

2005年11月,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之后,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2005年12月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次年6月,中央政法委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在研讨班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进一步强调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

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对于政法工作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思想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做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19]。各级政法机关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公开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

其次,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它要求政法机关准确把握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内涵。据此,《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继出台,从政策上为及时高效打下了基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辟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公安机关设立了“文件网上走、案件网上办、户口网上迁、出入境网上批、台账网上建、绩效网上考”的工作平台,促使相关事宜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统一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一个映照。

再次,服务大局理念要求政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职,努力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党的领导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而非党可以直接干预、插手政法工作,破坏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权、检察权。

结语:

在我国当前面临社会的急剧转型时期,政法工作同样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困难,我们无法回避这些挑战和困难。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应该审时度势,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适时作出调整,从而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作为政法机关,应该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不断探索对政法工作的改革,特别是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出席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强调的:“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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