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研究综述

2014-04-17 08:14马小云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姓名权教育权法律责任

马小云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研究综述

马小云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学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界对该现象的相关研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冒名顶替类受教育权定性研究存在争议,冒名顶替法律责任追究依然扑朔迷离,受害者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冒名顶替;法律责任;权益;保障

一、关于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定性研究

受教育权纠纷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笔者在资料室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国内关于其他种类的受教育权纠纷研究较多,而冒名顶替引发的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研究几乎无人问津。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分别以“齐玉苓”、“罗彩霞”为检索词,检索了1999-2011年、2009-2011年的论文,内容多是从法理学、新闻学、教育法学等角度来研究,很少有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定性分析。

徐国栋把齐玉苓由于一次被冒名顶替终身丧失了接受高等教育并据此成为城市人的机会,遭受损害归于人生计划权①。肖君拥认为,侵害受教育权实际上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依据林来梵等学者的看法,齐玉苓案的侵害客体主要是民法上的姓名权,而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形,则可认定为是一种法律后果。②

关于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的定性研究多是围绕是否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和“身份权”,以及民事权益等。有的认为,冒名顶替上学侵犯受害人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③;有的认为,冒名顶替上学是以侵害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受教育权④……“顶替类受教

育权纠纷”的定性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之一。

二、关于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法律责任的研究

在我国出现的几则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案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涉及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诸多学者指出,法律责任追究不清使得类似案件无法得到真正解决。

肖君拥认为,齐玉苓案中各方有意无意造成对公民受教育权侵害,以及外界因素干扰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机会的情形等等,这些无疑是对受教育权的侵害。他认为,国家才是受教育权的最大潜在或现实施害者。他还认为,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依法确定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补救和惩罚强制等措施,是维护社会公正、体现法律权威、实现教育有序进行的不二法门。但在现实纠纷处理中,法律责任不清往往是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要障碍,有些人以身试法却仍能逃之夭夭。因此,明确法律责任及其法律关系是我国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三、关于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法律救济途径的研究

我国受教育权纠纷的法律救济通过教育法律救济和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其他途径,是指通过报刊、电台等媒体来造成社会影响,从而解决受损权益的办法,如“罗彩霞”事件就是通过网络和电视追踪报道最终取得了个人合法权益的胜利。⑤

笔者以“受教育权纠纷”、“冒名入学”为检索词,检索了从1995—2011年的论文,有的学者建议建立教育仲裁、教育调解;有的建议通过增强教育法的平抑、惩罚功能来应对教育纠纷;⑥有的建议严格学籍管理遏制冒名顶替入学现象。还有的试图将高校招生、学历发放和学生退学等纳入行政诉讼。肖君拥则认为,严格上民法并不处理损害受教育权的争议,受教育权既不能简单划归为财产利益,也难以划归为人身关系。受教育权被侵害,通过转换为民事诉讼上的姓名权损害纠纷,或行政诉讼上公立学校与受教育者法律关系,似乎更容易获得司法保护⑦。

综上所述,顶替类受教育权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不仅需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而且还需要其他途径的推动。若要使受教育权纠纷在现实中得以解决,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救济渠道。

[1]蔡金花.论教育法可诉性的提高[J].教育发展研究,2010(03):13.

[2]肖君拥.“罗霞事件”的法理评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9(07):62-63.

[3]李慧慧.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4):115.

[4]罗礼平.“罗彩霞事件”关联的公共权力运行及其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09(07):58-59.

注释:

①王康.从生活事实到一般人格利益的法解释学基础[J].北方法学,2011(04):11-13.

②林来梵,朱玉霞.错位与暗合——试论我国当下有关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四种思维倾向[J].浙江社会科学,2007(1).

③马丽娜,齐潘.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由“罗彩霞案”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34)上:187 -188.

④李慧慧.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34):115.

⑤龚家林.论高校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J].南昌高专学报,2004(04):12-13.

⑥蔡金花.论教育法可诉性的提高[J].教育发展研究,2010(03):13.

⑦肖君拥.“罗霞事件”的法理评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9(07):62-63.

Review of the replacement class of education dispute

Ma Xiao-yun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110034,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school take another's place by counterfeiting phenomenon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community, relevant research on this phenomenon has shown a rising trend.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replacement class education research qualitative right dispute, replacement legal liability is still whirling, victims' rights cannot obtain the corresponding security.

replacement; legal responsibil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D920.0

A

1000-9795(2014)03-0444-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1-08

马小云(1988-),女,安徽宿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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