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混乱亟待规范
——以某基层法院为例

2014-04-24 08:09邹祥利
财政监督 2014年7期
关键词:款物小金库非税

●邹祥利

基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混乱亟待规范
——以某基层法院为例

●邹祥利

一、背景材料

据财政非税管理部门反映,某基层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混乱,且与财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工作不协调,需要财政监督部门对其实施专项检查。2013年,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将该院列入财政收入监督重点检查计划。2013年12月,衡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组成检查组进驻该院实施检查,发现执行款物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检查结束后,衡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将检查结果向该院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并严肃提出了处理意见。

二、违规事实

(一)涉嫌“小金库”

抽查2013年刑事一庭存在案件判决前收取预交执行款存入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储蓄存款账户。2013年资金存入量463.34万元,2013年12月11日尚有余额18.94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06]1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的规定。

(二)滞留财政收入383.5万元

其中某涉黑案件中罚没收入(物资处置收入)161万元;市财政非税局拨给该院用于某涉黑案件兑付给债权人的款项结余222.5万元,实际该案已执行完毕,余款属执行局应收的执行费。

上述问题违反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5]28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挪用专项资金

将执行款账户资金划入基建账户用于法院办公楼建设和直接用于法院行政支出884.98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6]11号)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2月6日 财政部发布)第二十九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对涉嫌“小金库”问题,责成该院立即纠正,将存入个人储蓄账户的执行款缴入院财务部门开设的执行款账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严肃处理。该院收到处理决定后,组织专人专班对全院各庭室进行全面清查,对刑一庭有关人员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二,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滞留财政收入行为,责成该院立即整改规范,并将滞留的非税收入383.5万元立即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挪用执行款行为,责令该院立即整改,并将884.98万元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回执行款账户,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检查思路

第一,从执行款资金入账情况,看执行款是否体外循环。逐笔核对执行款是否有一个人多次交款现象,如有,很有可能系执行款体外循环的结果所致。

第二,从票据是否规范,看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根据各执法机关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票据的规定,对被检查单位所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核对。如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自制票据,就有可能存在截留、坐支罚没款的问题。一般来说,被检查单位凡使用自制凭证的,都有意截留坐支,私设“小金库”自行支用,在具体手法上又较为隐蔽。因此,检查人员要广泛收集信息,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尤其是要把重点放在法院的基层单位上,必要时可采用突击盘点现金的方法。

第三,从抽查执行案件卷宗,看非税收入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检查时应采用调阅一定数量的案件的卷宗,将应上缴罚没款和追回赃款、赃物数额进行核对。从中发现有无滞留财政收入问题。

第四,从执行款账户资金去向,看执行款是否存在挪用问题。从全国的情况看,不少地方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挪用执行款的现象,尤其是进行基本建设的法院,这类现象普遍存在。

五、原因分析

从客观方面看,该院由于审判庭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加上该院财务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从主观上分析,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单位领导财政纪律意识淡薄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个别法院领导财经纪律意识淡薄,只想工作图方便,置上级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身边的违规违纪行为,熟视无睹,以致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单位财务部门监管不力

由于法院未设置财务专职机构,而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本身对财务不熟悉,因此履行对院下属单位的监管职能成了一句空话。

(三)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对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暂行规定,财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未联合就执行款管理作出规范,即使发生挪用等违规行为,也难以有效进行遏制。

六、几点启示

(一)加强财经纪律宣传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宣传《预算法》、《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披露,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效应。

(二)完善执行款管理制度

目前,执行款管理制度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暂行)》(法发[2006]11号)文件,由于该文件出台时间已久,与当前财政改革的要求有不一致之处,考虑到多数法院执行费和罚没收入混在执行款账户中难以及时上缴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家财政部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既符合财政改革要求,又有利于加强对执行款进行监控的具体管理办法,有效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和执行款被挪用的现象发生。

(三)健全法院内控机制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各级法院内部要建立健全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结算对账制度、扣缴款物返还制度,以促进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的形成。■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本栏目责任编辑: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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