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阶段性问题思考——读《送法下乡》兼评《我国基层司法的阶段性思考》

2014-08-15 00:43姜丽萍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阶段性纠纷法官

姜丽萍

(曲阜师范大学,山东 日照 276826)

《送法下乡》通篇是围绕基层司法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的,主报告针对本书论证的相关观点提出了基层司法中的法官角色偏离应是一个阶段性问题,不应作为终极目标这一主题,应当说是具有思考和研究价值的。但是让人遗憾的是,主报告仅仅是提出了报告的主题,却没有针对这一主题进行很好的论证,另外,主报告在文中提到的许多观点也无法让人认同,比如说中国必须从工具论的角度看待法律的问题,特别是主报告提出的“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至于自由、公正、平等等对法律价值的归纳是对彼岸理想法的形容以及不乐观的可以说是对现实法律强加的美名。”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一部不能体现自由、公正、平等等法律价值的法律如果能维护的了社会秩序的话,恐怕也是专制主义的法律吧?

鉴于主报告并没有系统论述基层司法中的法官角色偏离的阶段性问题,本文将从基层司法中的法官角色偏离的原因、法官角色偏离的阶段性定位以及未来将走向何方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基层司法中法官角色偏离的原因

在《送法下乡》一书中作者提到了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问题,在乡土社会中法官扮演了特殊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法官,而且也是传播农民关心的法律信息、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有些时候扮演着律师的角色。这些不同的角色使得他们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告不理”的被动者角色,也往往不是“不偏不倚”的中立者的角色。他们主动参与到案件的各个阶段中,包括起诉前的阶段,扮演着律师的角色,有时在审判中为了判决能够使双方都能接受,甚至有所偏向某一方当事人(如在书中提到的离婚案件中,法官为了让被离婚的妻子能够接受离婚的现实,也为了相对公平,往往有所偏向妻子),而基层法官所做的这些工作,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甚至往往是法律所禁止的,是法官角色的偏离。但是,法官的角色为何会出现这种偏离呢?原因比较明显,法官是为了在其所在的基层社区环境里实现所谓民众认可的“公平”,重心在于保证纠纷的解决,“保一方平安”;同时也是为了能履行其作为法官的职能,不辱没民众对“法官”的期待。

本书作者苏力教授在第五章详细探讨了在我国基层司法中法官以纠纷解决为工作中心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基层法官注重解决纠纷的原因是由于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判决后往往得不到普遍有效的执行。因此,法官本着实用主义的原则,为了使判决得到执行,能圆满的解决纠纷,往往采用某种与法律规则和法官制度角色不一定相符但能够化解纠纷的规则,这样就造成了法官角色的偏离。应当说,法官的角色偏离说明他们是实用理性的,也是结果导向的,他们运用的规则更多的是非规范性的规则,而这种规则常常是与全国性规则存在冲突的地方性规则,这同时也说明法官角色的偏离从更深层次上说有时是由于全国性的规则不能涵盖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经常不能有效解决基层矛盾纠纷造成的。因此,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其中深藏着些许无奈。

二、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阶段性定位

对于基层法官的这种角色上的偏离,就当时作者描述的基层司法状况来看,是不可避免的。而今天,基层的司法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但是还没有改变到法官的角色定位已经达到法律“应然”状态的要求,“实然”和“应然”应该还存在着差距,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给基层法官这种“实然”上的角色偏离进行定位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前面提到,法官的角色偏离并非法律规则所允许的甚至是法律规则所禁止的,但是,我国目前基层司法状况又注定了法官角色的偏离在某些地方发生的必然性。因此,如何定位这种法官角色偏离的现象是一个问题。本书的作者苏力教授在书中提出“这种角色偏离不可避乱甚至很正当”。我承认在作者调查研究的时候甚至是已经过了十几年之后的今天,这种角色偏离仍然不可避免,在某些地方的基层司法环境中仍然存在,但是,我却不认为“很正当”,应当说,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影响下的法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的一个现象,但却不能当做一个正当的、甚至可以推崇的现象。因为,法官的首要职能就是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能使法律得到有效的运行和认可,而基层法官角色的偏离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从长远来看,这是不利于基层法治的发展的。正如主报告所言,这种基层司法的法官角色偏离现象应是一个阶段性问题,而不能作为终极目标追求。

三、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走向

正如霍姆斯所言“这是一场实验,正如所有生活都是一场实验”,这种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阶段性现象会走向何方呢?随着基层民众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依附在地方性知识上的法官角色偏离的现象也会改变。

一方面,或许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基层司法慢慢走向规则治理,法官角色也会走向法律规则所赋予他的中立、被动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入发展变化,不断发展的现代化向基层地区的渗透,以及伴随而来的法治进程的发展,都会使民众的生活更具有规则性,民众的规则化意识也会提高,民众的这种社会生活的规则化自然会慢慢使其倾向于选择规则的治理来解决纠纷,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官角色的偏离来解决纠纷。正如作者在文中所述,在赡养案中,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双方当事人拒绝了法官那种事无巨细的地方性规则,在支付方式上选择了更为规则化的钱币支付方式。

另一方面,或许现代化并没有完全把基层的本土资源“格式化”,影响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传统习惯因素和地方性因素会引导这种角色偏离走向另一个真正合理的方向也说不定,比如说基层法官的行政化,像外国的仅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行政法官或治安法官的方向发展,将基层人民法庭从正式司法审判制度中分离出来,将基层法官和正式法官区分开来,分别赋予其不同的职能,使基层法官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职能在法律上更有正当性,苏力在书中也提到了这一点。作者在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中提出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基层法院的设置,“无需将人民法庭、甚至是基层法院某些部分纳入国家的正式司法审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治安法官的情况,将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定位为类似外国的治安法官,仅限于解决不很重大的纠纷案件,在解决这些不很重大的纠纷案件时,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有较大的裁量权,无需遵循严格的相关审判程序,也无需严格遵循全国性的法律规则,可以根据地方性规则或传统习惯来处理纠纷,仅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总之,应把现阶段的这种基层法官角色偏离的现象作为一个阶段性问题来探讨,不能将其作为终极目标来追求。

四、其他

上面论述到基层法官的角色偏离的阶段性定位问题,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这个阶段性会持续多长时间?几年或几十年,甚或几百年?这个问题恐怕不得而知。因为,这不是一个能简单回答的问题,牵扯到太多因素,用苏力教授的话说,“是同现代化这个大工程分不开的”。那么,在这个阶段性期间,也就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基层法官的这种角色偏离现象呢?仅仅是任其自由发展、静观其变就可以了吗?真的就正如作者所说的仅仅肯定这种角色偏离就可以了吗?恐怕不是,我认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放弃法官的专业化。

因此,我赞成主报告所说的法官不应失其专业化,即使是基层法官也不应失其专业化。而《送法下乡》的作者在书中根据种种论证提出了基层的法官不能太专业化,并提出“一盆水是洗脸,一桶水也洗脸”的观点。我个人是不能认同的。基层法官面对的案件带有地方性特点,或许案件本身并不大,但是其情况往往因带有地方性色彩而带有特殊性、不规范性,显得更复杂,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地方知识,也需要法官具备法学功底,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是因为,首先,地方性知识和法官的专业化对于法官本身来说从来都不是矛盾的,不是说有了专业性知识就会阻碍他了解运用地方性知识,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不管是法学理论知识或地方性知识的丰富,都会为法官办案提供更多的思考路径,更有助于法官在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游刃有余的理清思路,而不是往往纠缠不清。用洗面奶的同学应该知道,一桶水洗脸肯定比一盆水洗的更干净。另外,只要有一个高难度的案件,法官的法学功底就不会浪费,不但不会浪费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法官的法学功底虽然可能隐而不发,但是必须有这样的知识储备以应不时之需。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2][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M].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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