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管理工作创新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4-09-09 21:35原梅生
商业会计 2014年16期
关键词:创新财务管理

原梅生

摘要: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大局中,财会部门既是后勤保障部门,又是攻坚主力部队,一方面肩负着为供销合作社争取事业发展资金的重任,另一方面承担着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职能。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服务并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 财务管理 创新

一、积极争取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没有国家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只靠供销合作社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近几年来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争取资金支持、服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系统财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笔者认为,财会部门要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研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在争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管好用好资金至关重要。不可否认,我们一些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上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反映出当前各级供销合作社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从意识到手段都还不到位,与新形势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仍不相符,财会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出相应调整。

(一)深入理解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形势

一是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针对2014年财税政策,明确提出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2013年的220个减少到150个左右”。目前,中央财政已将“新网工程”在内的多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综合改革工作,重点支持“新网工程”和为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二是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变化。“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将切块到省,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社负责项目审批与资金分配,承担专项资金监管责任。省级社财会部门要履职尽责,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助做好资金分配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

三是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供销合作社是经济组织,不是行政部门,是服务的提供者,不是服务的购买者;要做的不是简单的“分钱”,而是利用财政资金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财会部门要主动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定位、转变观念、改进方式,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二)立足监管,用好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是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笔者认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单单是试点省的事情,没有列为试点的省份,也可以积极行动,选择基础条件较好、代表性较强或在某一方面具有优势的市、县开展试点。各级财会部门要积极推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发挥作用,有所作为。省级社参与资金分配,要改变以往“撒胡椒面”的做法,加大对试点地区和试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特别要突出支持改革试点工作6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做到“谁改革、谁获益”。

二是充分利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扩展的有利条件。除原有的四大网络建设外,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为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这对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省级社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本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方案,适时适度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供销合作总社正在起草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主体及其责任,划清各部门管理权限,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流程。省级社财会部门也可以结合本省实际,统筹考虑省内配套资金管理模式,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四是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好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从历年项目申报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项目储备不足、规模小、数量多、质量低、布局散的问题。以往的集中评审方式虽然效率很高,但时间短、内容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单一,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可以采用分类申报的方式,加强对数量、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尽可能把条件成熟、质量高、公益性强的项目筛选出来;评审可以尝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具体实施,摒弃以往固化、单一的打分体系,采用更加全面、深入、灵活的评审方式。

五是做好跟踪监管工作。审计部门一直在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力度。对此,财会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监管流程,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资金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财会部门日常工作任务重,笔者建议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委托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定期审计检查。要明确项目主体的责任,项目主体应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负直接责任。

六是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目前,财政部正在试点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评价,总社拟在下半年启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制定的有关工作。笔者建议这方面应上下互动,广泛交流,互相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

七是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总社和部分省级社已建立了项目库,但项目库不能只建不用,必须更新信息,培育跟踪,滚动管理。对于一些公益性强的、联合合作的重点项目,更应该重点予以关注。

(三)发挥信息“中枢”的作用

除了财政专项资金争取和监管外,省级社财会部门还要更好地发挥信息“中枢”的作用,积极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重视收集各类信息,并让这些信息流动起来,为财会工作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全面掌握本省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省级财政部门和总社;二是积极下基层调研,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层社、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从为农服务的角度挖掘典型案例,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总社;三是密切与省级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专项资金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总社。

二、完善社有资产监管,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核心是体制机制改革,汪洋副总理在总社呈报的五届九次理事会工作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供销合作社应“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能够发挥自身优势、更富活力和效率的体制机制”。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是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也是财会部门职能所在。这两年一些地方在社有资产管理和维权方面陆续出现了一些问题,经过各方共同努力,问题都逐一得以解决。目前来看,我们现在确实需要一个有效力的法规来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益,现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给我们的资产监管体制提供了进一步理顺的契机,国务院也原则同意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制定,笔者建议在这个条例中就资产问题进行重点规范,为保护社有资产安全、推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工作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对此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这为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机遇。农村合作金融是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改革方案中也都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了系统的谋划和设计。为扎实推进系统农村合作金融工作,2014年以来,总社财会部借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农委、银监会等部门牵头召开的相关专题会议,积极主动地向各有关部委介绍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情况,交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思路。各地近年也探索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总的来看,对如何选择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工作的方向与路径并形成特色,以及如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等还缺少科学、规范的顶层设计,我们要发展自下而上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仍然面临较大的法律和体制障碍。笔者认为,要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工作,不能只停留在转发文件、照本宣科的低层次上,要切实转变思想、大胆尝试,争取实现更大突破。各级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应主动发挥职能作用,整合系统优势和资源,共同努力、上下联动,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形成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营运模式,力争早日实现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工作的重大突破。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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