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产品与监管研究

2014-11-17 01:05许可闵婷婷张雨靖
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9期
关键词:建议监管

许可 闵婷婷 张雨靖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技术进步和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产物,其在推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特点及其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管理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深刻冲击了传统金融经营模式,主要在支付、信贷、客户基础三个方面给传统银行带来严峻挑战。其灵活高效、支付快捷等特点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日益显现的风险也给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成为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1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及其发展现状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支付宝、余额宝、阿里贷、P2P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相继进军网民生活。传统金融行业更是加强了与互联网行业的跨界融合,形成了优势互补的混业经营模式,创新了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即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渠道业务及其他(见表1)。

资料来源于《艾瑞咨询: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年度热点盘点》http://ec.iresearch.cn/e-bank/20131204/221302.shtml

1.1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借助通信、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1]。目前市场份额较大的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易宝等。按运营模式可将第三方支付分为独立和依托平台两种,独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完全独立的,只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不具有担保功能。比如易宝支付。平台依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捆绑着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充当支付和信用中介,在商家与客户间搭建资金划拨通道,比如支付宝。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较快,目前,第三方支付涉及行业已涵盖基金、保险、企业支付、网购、费用代缴等各个方面。2013年我国支付机构累积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到9.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06%和48.57%。

1.2 P2P网贷

P2P平台是指供需双方直接联系,绕过银行、券商等第三方中介进行资金借贷,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我国P2P行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2]:一是传统模式,P2P平台仅作为中介方提供信息通道,通常采取一个投资者对应多个借款人的形式,典型代表有"拍拍贷";二是担保模式,P2P平台作为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典型代表有"人人贷"、"陆金所";三是平台模式,P2P平台背靠小额贷款公司,由小贷公司提供优质的借款人,并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典型代表为"有利网"四是债权转让模式,P2P平台对借款申请人审核合格后;由平台指定的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平台再将该债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并对该债权提供担保,典型代表有"宜信"。

资料来源于:四维金融网《主流P2P平台模式对比:人人贷、拍拍贷、陆金所、宜信》http://www.swjrzk.com/1513.html

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迅速增加,呈现"井喷式"发展。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350家,累积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由于监管政策的不明确,P2P网贷也面临着乱象丛生、制度真空等诸多问题。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有74家网贷公司倒闭或卷款出逃,涉及金额超过23亿元。

1.3 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通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即筹资者借助网站平台向公众展示其创意,获得投资者对项目或产品的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资金,典型代表有"点名时间"[3]。北美和欧洲是众筹融资最活跃的地区,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的95%来自于北美和欧洲,2009年成立于美国纽约的Kickstarter,为全球最成功的众筹融资平台,其创意项目在全球范围内募集资金。我国众筹融资2011年逐渐起步,目前规模较小,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

1.4 电商小贷

电商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中客户信用和行为数据等有用信息,根据客户信用批量发放小额贷款,其代表有阿里小贷。阿里小贷将客户在平台上的行为数据作为信用评价,向在传统融资渠道上无法轻易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期限短的小额信用贷款。目前,阿里小贷主要由法人单位浙江阿里小贷和重庆阿里小贷组成。截至2014年3月底,阿里小微信贷已累计为超过70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投放贷款超过1900亿元,所有获贷客户中,约八成为80后、90后的创业者,有效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阿里金融已率先申请设立网络银行,准备由电子商务向虚拟银行转变。

1.5 虚拟货币

国外早期的互联网虚拟货币是由某个网络社区发行和管理,只能在网络社区使用,比特币的出现打破了这一限制,自2009年问世以来,比特币已成为目前最著名的虚拟货币,它不依赖于特定的中央发行机构,可以用来套现,甚至可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目前国外较为知名的互联网虚拟货币有 Litecoin、Freicoin、Ripple等。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虽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发展速度极快,当前已有十几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等。相较国外,国内目前的互联网虚拟货币仅限于特定网络社区内使用,还无法与现实货币进行双向兑换。

1.6 金融网销

主要体现为网络理财,即传统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理财产品,并利用投资收益向投资者支付本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低门槛、易操作、高收益等特点,更容易获得特别是中小型投资者的青睐,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余额宝。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基金公司"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一项互联网金融产品,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购买货币基金,当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时,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累积申购达到2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900万,一时间,余额宝成了互联网金融产品聚沙成塔力量的主力军。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散零乱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是在传统金融模式的基础上制定的,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在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模式下,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监管状态下,主要表现在:一是央行监管。央行于2010年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专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但该办法仅仅起到维护支付竞争秩序、防范支付清算风险的作用;二是银监会监管。由于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较明确的监管职责,仅仅于2011年8月23日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三是政府部门监管。如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归当地金融办监管。此外,类似于民间借贷中介的P2P贷款平台仍游离于监管之外,互联网金融也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自律机制。

2.2 各监管机构无法确定监管责任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渐趋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以P2P面临的监管困境为例,如果将开展P2P业务的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显然它们没有银监会发放的金融行业牌照,而若将它们归类为互联网企业,很多业务又不在互联网上发生,工信部门也无法像监管其他互联网公司一样来对待它们。而工商部门由于地域限制,对于业务网络化的企业也束手无策。又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其有限的"支付牌照",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在各种金融领域如入无人之境,做了与"银行"一样的事情,却因无"银行牌照"不被界定为银行机构,未接受像"银行"一样的监管。

2.3 互联网金融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一是影响货币乘数[5]。以本质上是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为例,货币市场基金不仅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且相对于活期存款和现金资产能获取可观的收益,因此必然成为居民资产配臵的重要选择,对银行存款形成明显的分流作用,从而释放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基础货币的冻结,使货币乘数增大。来自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货币基金规模为7475.9亿元,而到了2014年5月,货币基金规模达到1.92万亿元,5个月内规模激增了约1.2万亿元。而根据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4年5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09.82万亿元,同比增长10.6%,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低0.3个和5.6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1.37万亿元,同比少增1108亿元,呈现出增速放缓趋势。二是影响货币流动性。如余额宝可直接用于网络支付,改变了货币流动性的属性;"京东白条"将应收款变成可支付货币,将原本不具有货币属性,或者不属于货币流动性监测范畴的项目变成计入M1的产品。三是虚拟货币的发展削弱货币监管。由于虚拟货币的发展促使现有货币体系外的货币供给增大,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并且虚拟货币平台为洗黑钱等非法交易提供了可趁之机,极有可能逐步削弱现有货币监管对货币体系的控制力。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比特币,目前美国和德国已率先将比特币纳入现有货币监管体系。

2.4 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对外披露详细运作信息的动力,即使一些企业披露信息,也没有监管部门对其核查,公众也无从考证其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国内已发生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如优易贷自称是香港亿丰国际集团倾力打造的网络投资平台,却于2012年12月突然停业,工作人员全部失踪,涉及金额2000多万元,淘金贷创办人更是在平台仅上线一周后就携款百万元失踪。

2.5 互联网信息技术影响金融稳定安全

一是互联网金融高频交易可能引发新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使金融市场风险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交叉传染性增大。其次,网络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核心组成部分,我国支付体系是中央银行集中清算模式,商业银行间的支付系统不能相互连接,只能通过中央银行清算系统或特许清算组织的系统进行跨行资金清算。但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使原本只与支付系统封闭连接的金融专网同时与互联网相互连接,这使得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具有了类似清算行的功能,对跨行之间的资金可以实现清算,支付网络面临外部冲击的不确定性加大,跨行资金流动在集中清算体系外流转的规模不断增加,使得对资金监控的难度相应增加。三是互联网金融对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欠安全的TCP/IP协议,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资金损失风险。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各方交易主体无法实现现场确认合法身份,交易信息经互联网传输,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可能性风险,容易引发金融权益保护问题。

3 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更灵活、更便利、更具有创新性和风险性,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刚刚起步,如果监管过渡会扼杀创新,阻碍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因此,对新兴市场的监管,应该着重解决业务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各参与主体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

3.1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监管职责

一是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首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7],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机制;其次根据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明确归属监管机构的监管范畴,并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制定专门的监管机制;再者,借鉴日本、英国经验,采取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方式,由自律组织承担部分政府的监管职能,填补在立法修法过程中的规范及监管空白。二是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通信、司法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如在延续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基础上,银监会配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业务实质"而非"称谓"进行监管,防止因资金沉淀而触及银行存款业务。如PayPal最初是1998年在美国加州成立的一家非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但因其业务涉及到银行业务范畴,因此美国纽约州从PayPal所从事业务的本质入手,要求其要么遵照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要么改变业务模式退回到真正的"支付机构"。

3.2 推进对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

一是人民银行可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定期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二是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监控虚拟货币发行规模和流通情况,如制定发行人准入机制,或由银行统一发行;要求发行人计提主权货币准备金,以控制发行规模等。

3.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统一数据平台,要求筹资人定期披露资金运用情况,各监管机构建立信息核查小组,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筹资方进行信息真实性核查。同时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人进行风险预警。并借鉴美国做法,为了让市场能够有效惩戒安全机制不到位的主体,除采取监管处罚外,作为日常的例行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安全情况报告。

3.4 加强网络支付清算体系监管

一是要在保证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性与高效性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论传统金融业务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其资金流动特别是大额资金交易,都要纳入央行支付体系的监测范围内。同时,对跨机构清算业务实行严格准入制,禁止普通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清算业务,应由央行或特许清算组织开展跨机构清算,确保支付清算体系的安全性。二是建立可信网站识别体系,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网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实现可信网站验证升级,构建对诈骗网站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的有效机制。三是增强金融交易安全保障。采取安全性检测、开发新型电子认证技术、引入先进认证设备等方式,保障用户交易信息和认证、交易终端环境安全。

3.5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纠纷解决平台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风险分配、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企业机构的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如以风险准备金做保障,让以货币基金为主的网上理财产品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以防违约风险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2]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3]陈文华 尚睿 魏正欧.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监管思路[J].甘肃金融.2014(7).

[4]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3(10).

[5] 姚征.互联网金融兴起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影响与措施[J].时代金融.2014(9).

[6] 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

[7]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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